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第五章 主席制度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缺位的继任。副主席继任 缺位的补选。副主席缺位,由全国人大补选。 缺位的代理。主席、副主席都缺位,全国人 大补选,补选之前,由委员长代理主席职位。
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 第三节 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职权
二、国家主席的职权 1.对内方面职权 对内方面职权
公布法律 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 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 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发布特赦令。 发布特赦令。 发布戒严令。 发布戒严令。 宣布战争状态。 宣布战争状态。 发布动员令。 发布动员令。
现状与思考
1、宪法没有确立国家主席的元首地位,对国家主 、宪法没有确立国家主席的元首地位, 席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地位没有明确规定。 席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地位没有明确规定。 2、对国家主席的职权过于虚化。对国家主席的职 、对国家主席的职权过于虚化。 责无明确规定,这造成两个方面的结果: 责无明确规定,这造成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是宪 法自身违背自己,即无职责但却可遭罢免的问题; 法自身违背自己,即无职责但却可遭罢免的问题; 二是使国家主席的正常国事都成了违宪行为。 二是使国家主席的正常国事都成了违宪行为。
第一节 国家元首制度
二、元首权
宪法学和政治学一般地认为, 宪法学和政治学一般地认为,元首权是国家 行政权的一部分, 行政权的一部分,元首实际上或形式上统率 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而言, 国家元首” 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而言,“国家元首”和” 政府首脑”是有区别的。前者代表国家, 政府首脑”是有区别的。前者代表国家,后 者代表政府(最高行政机关 在总统制国家, 最高行政机关)、 者代表政府 最高行政机关 、 在总统制国家 , 国家元首也就是政府首脑.二者是一致的; 国家元首也就是政府首脑.二者是一致的; 而在内阁制国家、 国王(如英国 天皇(如 如英国)、 而在内阁制国家 、 国王 如英国 、 天皇 如 日本)或总统 如意大利)是国家元首 或总统(如意大利 是国家元首, 日本 或总统 如意大利 是国家元首,而总理 (或首相 则是政府首脑 。 在社会主义国家 , 或首相)则是政府首脑 或首相 则是政府首脑。在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一般也是分开的, 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一般也是分开的,代表 两个不同的机关和制度。 两个不同的机关和制度。
第4章 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第一节
我国国家元首制度概述
► 一、国家元首的概念:
►1、定义:国家元首是依照宪法规定履行
职能的人格化的国家机关,是一个政权 组织的首脑部分或者国家的最高代表者。
►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机关 ►居于国家政权组织体系的首脑部位 ►是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着 ►依据宪法行使元首权 ►具有人格化特征 ►享有礼仪上的特殊待遇
元首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 特征:1 特征:1、权力相当有限 2、国家元首在政府组成过程中的 一般作用被取消 ►1982年-:国家主席 1982年
►小结: ►我国宪法中从未明确规定国家元首
这一职位,但是从实践来看,国家元 首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 ►我国国家元首这一职位的演变与我 国政治发展的进程是紧密相关的。
2、产生方式: ►选任——共和制国家 选任——共和制国家 ►世袭——君主制国家 世袭——君主制国家 3、任期: ►终身制 ►限任职
4、形式: 从组成来看,可以分为 ►集体元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地位平 等的人共同担任元首。 ►个人元首:由一人独任元首。 从政体来分,可以分为 ►君主制国家元首 ►总统制国家元首
► 五、特征
►形式上的虚位元首制:国家主席职
位本身并无实权。 ►来自于其它职务的实质权力:国家 主席与党的总书记、军委主席合一, 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领导者。
► 六、关于我国国家元首制度的思考
►国家元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与其兼任的其它职务有关 ►国家元首与执政党的领导尤其是党 的最高领袖之间的冲突是元首制度 演变的根本原因
第二节 我国国家主席的地位与职权
►一、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 一、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
华人民共和国。 ►形式:1、是最高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 形式:1 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 2、对外享有国家最高代表权 ►实质:1、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 实质:1 定行使职权,从属于全国人大 2、本身不能独立的决定任何国家 事务
5_国家元首

二、国家主席的职权
1. 对内职权 2. 对外职权 不参与国家的行政性工作 不单独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 不再承担实际责任
第三节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一、国家主席的产生 二、国家主席的任期
一、国家主席的产生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政治条件 年龄条件 程序: 程序: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 各代表团讨论, 单,各代表团讨论,等额选举 国家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罢免权只能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行使
二、国家主席的任期
每届任期为5 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10 ① 每届任期为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10 年 主席、 ② 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选出的国家主席、 表大会选出的国家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③ 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 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 缺位, 缺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 ④ 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补选;补选以前, 代表大会补选;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 位。
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
主讲人: 主讲人:杨博睿 E-mail:borui@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的历史发展 国家主席的地位与职权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的 历史演进,了解国家主席的地位与职权、 历史演进,了解国家主席的地位与职权、产生 和任期。 和任期。
本章重点难点
国家元首制度在中国的历史演进。 国家元首制度在中国的历史演进。 国家主席的产生。 国家主席的产生。
第一节
国家元首的历史发展
一、国家元首的概念 二、中国国家元首制度的历史演进
国家元首

1.2.2 1954年国家主席制度设立至1975年
1954年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 府委员会。 国家主席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 表,又是国家的象征。
第一节 国家元首的历史发展
1954
1959
1965
1975
国家主席刘少奇被迫 害致死,国家主席职 位长期空缺,国家元 首制度被严重破坏。
第一节 国家元首的历史发展
1.2.3 1975年国家主席制度缺位至1982年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 1978年宪法,仍然坚持不设置国家主席。
第一节 国家元首的历史发展
1.2.4 1982年新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恢复至今
恢复设置国家主席的必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中国国际地位日趋提高,国际交 往日趋频繁,为符合国际活动惯例,恢复设置国家主席势在 必行。 为有效发挥国家机关的职能作用,需要对国家机关实行合理 分工。 国家主席的设置符合中国人民的感情。
第一节 国家元首的历史发展
1.2.4 1982年新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恢复至今
第五讲 国家元首
本讲目录
1 2
国家元首的历史发展 国家主席的地位和职权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3
第一节 国家元首的历史发展(1)
一、国家元首的概念
在古代,无论中外,元首一般是指君主,是国家最高权力 的体现者。
康熙
古埃及法老
奥古斯都
一、国家元首的概念(2)
在近现代国家,国家元首不再指君主个人,而是成为国家 机关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国家元首概念的质的演 变。
简述中国与西方的国家元首制度

简述中国与西方的国家元首制度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在实际上或形式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关体系中实质上或象征地居于首脑地位的部分,现代国家元首是依照宪法规定履行职能的人格化的国家机关,是一个政权组织的首脑部分或者国家的最高代表。
概而言之,国家元首的基本内涵可归纳为如下几点:(1)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机关,具有阶级性、历史性;(2)国家元首居于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的首脑部位;(3)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者;(4)国家元首根据宪法行使元首职权;(5)国家元首具有人格化特征;(6)国家元首享有礼仪上的特殊待遇。
就国家元首的职权而言,尽管各国国家元首所行使的职权有很大差别,但一般都拥有以下职权:(1)公布法律的权力,即法律经立法机关通过后,必须由国家元首公布,否则,法律不能生效;(2)召集代议机关会议的权力;(3)最高级别的外交权力;(4)最高级别的统率武装力量的权力;(5)任免国家高级官吏的权力;(6)赦免权;(7)授予国家最高荣誉的权力。
一、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元首的制度作为国家元首的制度确立于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定了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1954年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国家主席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的象征。
1982年宪法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和1999年3月经过了三四修正,每次都继续坚持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设置,从而使国家主席制度得到确立。
(一)我国国家主席的地位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元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同时也是国家机构,其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一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主要是礼仪性的机构和职位:国家主席本身不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而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有关职权;在形式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作为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行使职权.(二)我国国家主席的基本职权:(1)国家主席的对内职权公布法律:任免权:发布命令:荣典权.(2)国家主席的对外职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世界史中关于各国元首的称呼

目前世界上采取总统制的国家除美国外,还有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孟加拉国、象牙海岸、喀麦隆、加蓬、卢旺达、肯尼亚、墨西哥、危地马拉、博茨瓦纳、巴西、智利、阿根廷、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和大多数中亚和非洲国家。
半总统制
半总统制,又名议会执政府制,是一种具有总统制的实质,但在形式上保留议会制,而且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权的政体。半总统制的内阁有相对较稳固的地位,国会权力相对缩小。
议会民主制,也称议会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种,特点是其政府首脑需要获得议会的支持才能工作,而这种支持一般通过信任投票的方式得到体现。因此,在采用这种政治体制的国家中,立法体系与行政体系并不完全分立。议会民主制的政府一般拥有多个党派,而且政府首脑与国家元首分开。
行政体系一般就是政府的内阁,由政府首脑(一般是总理或首相)领导。总理或首相以及全体内阁成员一般也是从议会议员中产生,并在任职后保留议会中的议席。政府首脑往往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 但是, 当多数党的席次不过半数时, 几个少数党也有可能通过建立同盟积聚过半议席从而获得任命政府首脑的权力。
半总统制有以下几个特征:
总统为国家真正的权力中心,由国会选出的总理只是辅助性质。 内阁的实际权力大大减弱,但其地位稳定,政局较平稳,不易发生剧烈震荡。 国会的权力相对缩小。 所以从根本上比较,半总统制政体实质上是总统制,因其具有总统制的以下两个特点: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掌握着重要的全国最高行政权力; 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国会仅能从立法上对其实施影响,但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辞职。 但同时又具有议会制的两个特点:内阁由在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组成; 政府向议会负责。
美国是实行总统制的典型,其特点是: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的实际权力非常广泛。总统直接组织和领导政府。政府不对国会负责,只对总统个人负责。总统有权接受部长的辞职或解除其职务。内阁由总统指定的官员(通常为各部部长)组成,只是总统的集体顾问。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完全分立,权力相互制衡。议员和政府官员不得相互兼任,国会无倒阁权,政府也无解散国会的权力。但国会行使立法权受总统的制约,如美国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可行使否决权,但国会再以2/3多数通过,不经总统批准即可成为法律。总统的权力也受国会的制约,如总统对政府高级官员的任命要得到参议院的认可,总统和政府高级官员如违宪犯法,国会可提出弹劾。
新中国国家元首制度沿革探析

新中国国家元首制度沿革探析本文阐述了国家元首制度的重要意义,介绍了中国国家元首制度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分析了其沿革发展的特点和趋势。
指出我国的国家元首制度始终坚持的是:国家元首并不享有最高权力,而是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构,服从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高权威,这是我国宪政体制的一个显著特点。
从发展的角度而言,国家元首制度的沿革体现了两个趋势:一是国家元首呈现专职化趋势,其代表性功能逐步增强;二是国家元首权力呈现分散化趋势。
体现了我国宪政体制的日渐成熟。
标签:新中国;国家元首制度;宪政实践;制度沿革一、国家元首制度是一国宪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元首制度是一国宪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该国宪政体制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国家元首指主权国家形式上或实际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即首脑部分[1]。
在专制时代,国家元首通常是超越国家的存在,掌握全部国家权力,往往自诩为“朕即国家”。
在现代国家,国家元首并不是国家主权或最高权力的享有者,也不掌握国家的全部权力,而仅是法律上或者形式上国家的代表者[2],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部分[3];在国际活动中,一个主权国家如果没有最高代表者,这是不可想象的事情[4]。
可见,现代国家保留国家元首制度的本质目的是为了使其代表国家进行相关活动。
各国在宪法或其根本大法中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
各国的制度各不相同,且有些享有广泛、实质性的权力,有些则主要是形式上、象征性的权力,即使在同一国家,其职权也可能会发展变化。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哪个机构是国家元首[5]。
学界对我国国家元首制度的沿革发展有一些争议。
有观点认为“中国的国家元首在宪法的文字上虽然没有出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乃是国家元首,这是不争的事实。
”[6]另一意见认为我国的国家元首职能是由国家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承担[7]。
我们认为,上述争议的根源在于界定国家元首的标准不清晰。
我国宪法虽没有明确规定谁是国家元首,但国家元首是客观存在的。
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

中国的国家元⾸制度 国家元⾸是关于国家元⾸产⽣、任期、职权,以及国家元⾸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的制度。
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元⾸是中华⼈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的地位和作⽤ 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民共和国。
⼆、国家主席的任职资格、产⽣、任期和继位补缺 (⼀)国家主席的任职资格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的产⽣和罢免 中华⼈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民代表⼤会选举产⽣。
国家主席由全国⼈民代表⼤会主席团提出候选⼈名单,⼤会选举产⽣。
国家主席的选举⼀般采⽤等额选举办法。
全国⼈民代表⼤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
(三)国家主席的任期 国家主席每届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国家主席的继位补缺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
国家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民代表⼤会补选。
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民代表⼤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三、国家主席的基本职权 (⼀)对内职权 1、公布法律 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后,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法律正式⽣效。
国家主席没有法律否决权。
凡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国家主席必须公布。
法律未经国家主席公布,不能⽣效。
2、发布命令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民代表⼤会的决定和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对外职权 1、接受外国使节 国家主席代表中华⼈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2、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根据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根据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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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国家元首制度是关于国家元首产生、任期、职权,以及国家元首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国家主席的任职资格、产生、任期和继位补缺
(一)国家主席的任职资格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罢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大会选举产生。
国家主席的选举一般采用等额选举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
(三)国家主席的任期
国家主席每届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国家主席的继位补缺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
国家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三、国家主席的基本职权
(一)对内职权
1、公布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后,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法律正式生效。
国家主席没有法律否决权。
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国家主席必须公布。
法律未经国家主席公布,不能生效。
2、发布命令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二)对外职权
1、接受外国使节
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2、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外国缔结的条约或协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批准或废除的决定后,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