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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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的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采购、工程建设、商品交易等领域。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核和发布。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标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技术规格、合同条款、投标保证金及招标代理等内容,并明确开标时间和地点。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制定评标办法,明确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并组织专业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并提供充分的咨询与解答服务。

第三章投标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按时递交到指定地点。

第九条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资质证明等内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投标人可以提出合理的询问和意见,要求招标人提供必要的解答与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一经递交,不得撤销或修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开标评标第十二条开标和评标应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进行,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开标评标过程中应当做好相关记录,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并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如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应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结果公告确定中标人,并及时通知中标人。

第十六条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合同书,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六章违约和争议解决第十九条如中标人违约或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招标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招标法律法规汇总

招标法律法规汇总

招标法律法规汇总一、招标法律法规概述招标法律法规是指为规范招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

招标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招标法律法规进行汇总,包括中央和地方相关法规。

二、中央招标法律法规汇总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规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规内容包括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的程序、招标投标的组织和监督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该法规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制度,包括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方式、监督等内容。

该法规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保障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该法规是针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而制定的,旨在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的公平竞争。

法规内容包括招标投标的程序、组织、监督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法》该法规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基本制度,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程序、方式、条件等。

该法规对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规范,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地方招标法律法规汇总1.上海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地方法规是上海市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内容包括招标投标的程序、组织、监督等。

该法规对上海市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具体细化,保障了上海市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

2.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该地方法规是北京市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内容包括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方式、监督等。

该法规对北京市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具体细化,保障了北京市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

3.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地方法规是广州市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内容包括招标投标的程序、组织、监督等。

该法规对广州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具体细化,保障了广州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公平竞争。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监管方式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监管方式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监管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6.25•【字号】•【施行日期】200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监管方式的通知市招标办、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招标投标活动业主负责制原则,现将关于调整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 )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方式的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招标办应当检查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出之后,市招标办检查招标人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登记的记录,检查招标项目审批部门的相关核准文件(包括招标方式、招标范围、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等)、立项审批文件,规划、用地管理等部门的许可文件、资金证明文件等。

二、招标文件的审查性备案改为告知性备案。

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和条件及投标最高限价等内容在招标文件发出同时送市招标办备案。

开标之前发现以上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市招标办应书面责令招标人改正。

三、市招标办应当采用抽查方式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市招标办应当规范投诉受理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投诉所反映的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投诉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凡不表明真实姓名,不提供具体事实材料或有效联系方式的投诉,可不予受理。

五、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核准性备案改为告知性备案。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递交市招标办备案。

招标人逾期未提交的,责令改正。

六、取消市招标办原组织审定标底的职能。

七、调整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后,市招标办应当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依法对市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广州市招标管理办法(2)

广州市招标管理办法(2)

广州市招标管理办法(2)广州市招标管理办法招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4:44 | #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工作,使招标过程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成本控制战略,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成本目标的实现,降低工程、经营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包括《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等。

第三条招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投标方的社会信誉、技术管理水平及合理低价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优选施工、监理单位。

第二章招投标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四条合约预算部是招投标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招标工作。

总经理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合约预算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第六条招投标领导小组职责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组织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七条每个招投标项目成立招投标小组,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领导任组长。

第八条招投标小组的人员组成招投标小组由合约预算部(负责招标过程的组织和商务谈判)、工程管理部(负责整个招标过程的流程)、财务部(注册资本金、盈利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发票开具方式的谈判)。

第八条招标小组职责负责评标、定标。

第九条审计部门职责监督招标全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包括发标、开标、评标、定标、谈判等招标过程;受理招标工作中的各种举报,对招标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招标形式和范围第十条招标形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方式。

第十一条凡属下列项目,都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一)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工程、大型设备安装、设备加工制作等)。

《广州市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文

《广州市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文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第五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汇总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汇总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八、九条应招标规模标准的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四)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工程保险等和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招标;(五)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六)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七)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的各类设备设施,建设工程的生产性设备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种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工业(含内贸)、水务、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务、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监督执法工作委托工程招标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市政府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管理场内招投标活动秩序。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07-30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工程等;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本市范围内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建设、抢险救灾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经批准不进行招标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依法做好基建投资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工作,并将核准的有关信息在计划项目批复中通报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水利、交通、铁道、能源、通讯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相应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执法;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部门执法情况实施监督,对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组织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七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项目;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项目;第八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一工程估算价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二工程估算价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水利、交通、铁道、能源、通讯等专业建设工程;三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第九条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和审批手续;二已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持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是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独立机构,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交易中心运作进行规范,指导其完善制度、搞好服务;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执行;第十一条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自行组织招标的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其招标代理资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同一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第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前,应将招标申请、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等有关招标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推行招标人使用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如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在备案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特别说明,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上述条款进行重点监管;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必须按规定在交易中心和相应的新闻媒体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人报名的时间应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四条所有符合招标工程项目公告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可以直接成为正式投标人;建设工程实行资格后审制度;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评标前,资格后审委员会对符合公告条件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资格后审工作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与有关专家组成的资格后审委员会负责,总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有关专家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由招标人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通过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五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三人,或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第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的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十六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与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全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另聘专家;工程造价达到二千万元以上含二千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公开招标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在我市评标专家库抽取外,应另外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评标委员会人数百分之五十的专家;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只可委派代表列席评标委员会相关会议,以了解项目有关情况,但不能对评标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标书评审必须签名,对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评审结果有较大差异的要作出说明,明显有失公正的,应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严格执行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记录定期抽查;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对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要取消其评标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第十八条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制度;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报价;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具有编制资质的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及加盖其注册执业章和所在单位公章;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标底,应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定,其审定后的造价作为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标底;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一般要合理设置投标报价上限经政府批准的可不设置投标报价上限,其投标报价上限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工程类型、工程复杂程度和工程付款方式及年限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一般建设工程项目,不进行技术标评审,只进行商务标评审;对结构复杂、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采用综合评标法进行评标,技术标评审一般只进行合格性审查,以商务标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一般性建设工程,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采用最低投标价的办法评标,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第二十条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包括中标单位及中标价、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人员等应在交易中心和建设信息网公示三天,如无投诉,招标人应当在七天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为体现建设工程优质优价,招标人应当在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具体的奖励按有关规定数额的幅度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奖励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三条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已在本市备案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并于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将履约担保函原件提交招标管理机构登记保管;同时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数额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二十四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挂靠承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确定的人员派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其人员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须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建设项目按规定的设计图纸建成完工后,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的结算,并将经造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的结算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一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二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五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七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份主体、关健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八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九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提交履约担保的;第二十七条依法应招标而规避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财政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不得审核工程结算,监理单位不得签署监理意见,否则,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依照规定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发包前五日内将有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 工程招标制度

广州 工程招标制度

广州工程招标制度一、前言工程招标制度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进行招标、投标、评标等活动的一套制度。

在广州这座国际化大都市中,工程建设日新月异,招标制度的完善与规范是关乎市政建设质量、项目效率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就广州工程招标制度的规范、流程、政策等方面展开探讨和分析。

二、广州工程招标制度的背景随着广州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类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在城市中兴起,工程招标制度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日益受到关注。

工程招标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够保障工程项目建设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还能够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广州作为中国南方乃至全国的重要经济、物流和文化中心,工程建设规模庞大、形式多样。

招标制度在广州的实施,可以规范市场行为,防范招标投标中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保护投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广州工程招标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广州市政建设的项目涵盖了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设施等多个领域,工程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市民的生活品质和城市的形象。

通过严格的招标制度,可以筛选出有资质、有实力的施工单位,提高工程建设的品质和效率。

2. 促进工程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广州工程建设市场庞大、复杂,如果没有公平的竞争环境,容易造成恶性竞争和市场秩序的紊乱。

通过严格的招标制度,可以确保招标项目的透明、公正,让更多的施工单位有机会参与竞争,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3. 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广州地区的工程建设规模庞大,建设形式多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众多参与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复杂,需要利用招标制度来提高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实现项目的整体协调和规范管理。

四、广州工程招标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流程1. 招标前期准备(1)确定招标项目:根据政府规划和市场需求,确定招标项目的范围、规模和投资额。

(2)制定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合同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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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第五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八条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抢险工程可由市、区政府成立的抢险指挥机构直接确定专业抢险队承接或从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中选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

第十条鼓励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进行招标发包。

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专业和劳务分包发包活动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专业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5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分包合同送市、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十一条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但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制度,其中大型公共工程的招标人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预选承包商制度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二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不得采用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三条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当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取全部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当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确定正式投标人:(一)取全部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二)从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所有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名为正式投标人;(三)招标人根据对投标人的业主综合评价(不高于20%)和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不低于80%)择优确定不少于12名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一个项目的二个或二个以上标段同时招标的,招标人应明确划分标段,针对具体标段制定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办法。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正式投标人的,应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下进行。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施工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除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招标项目外,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业绩五个方面。

除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工程业绩要求外,招标人不得设置工程业绩要求。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在广州地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

类似工程是指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低一级资质能承接的工程;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置业绩要求。

对于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设置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方能承接的工程业绩,并可在工程业绩要求中设置必要的功能或规模或金额的技术经济指标要求,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技术经济指标的三分之二。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要求招标人就技术经济指标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

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在确定正式投标人前公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同时公示。

第十六条禁止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它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二)在资格合格条件中提出除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外的其他人员要求,或对项目负责人提出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对专职安全人员提出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的;(三)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四)不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其下属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同时参加投标的;(五)将不同类型的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的;(六)在资格预审阶段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企业的;(七)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设立其他资格条件的;(八)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

第四章招标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编制或者经备案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送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十九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至截止投标报名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投标不再设报名环节,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在投标截止10日前停止,招标人在投标截止7日前停止答疑和修改招标文件,逾期答疑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国家对发布招标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超过50%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

第二十一条施工招标工程应设置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

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具备不少于2名在本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公布。

公布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规定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企业的经济标投标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市、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投标截止10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

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并在投标截止7日前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对招标人重新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5日前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意见,经核查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及时调整和重新发布招标控制价,投标截止日期顺延。

第二十四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在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情况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调整原则为:当某一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合同基准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价格的10%时,由承包方承担涨幅10%的部分,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方补偿给承包方;当某一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价格下落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承包方退还给发包方。

前款所称价格上涨幅度、价格下落幅度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计算;价格调整基数为相应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投标报价;价款的补偿或退还可在施工期间或竣工结算时计取,具体由发包方、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禁止招标人以指定价格等形式限制投标人自主报价。

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业分包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暂定金额,因实际需要必须设置的,在中标后暂定金额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部分应当招标。

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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