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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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17〕1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17〕1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月12日安庆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16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建办保函[2016]58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建保[2016]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分配、营运、管理及监督。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通过新建、改建、转用、收购、租赁、捐赠等方式筹集,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限定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在棚户区改造征迁中无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的拆迁安置户、引进人才、新就业的无房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政策性住房,即公共租赁住房。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宜政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0日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城镇职工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人员);(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三)其他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人员。

用人单位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日常工作。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6.5%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新增或者减少参保人员的,单位缴费基数相应调整和确定。

安庆市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

安庆市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

安庆市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在安庆市,为了照顾退休职工的健康和福利,实施了一项重要政策,即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

该政策旨在提供全面的医疗救助,确保退休职工在面临大病的困境时能够得到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本文将对安庆市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进行详细阐述。

一、政策概述安庆市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是为了解决退休职工在患病后面临高额医疗费用的困扰而制定的。

该政策覆盖了安庆市所有退休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政策的核心内容是针对重大疾病提供资金和医疗救助,旨在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救助范围根据政策规定,安庆市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的救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政策将对退休职工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部分或全部补助,协助其解决经济负担问题;2. 手术费用救助:政策将为退休职工在住院期间进行的手术提供一定比例的费用资助,减轻其经济压力;3. 门诊费用救助:政策还将对退休职工门诊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一定的补贴,确保其能够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4. 特殊病种救助:退休职工如果患有政府认定的特殊病种,政策将提供更加全面和细致的救助,确保其能够获得最佳的医疗治疗。

三、救助标准安庆市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的救助标准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报销比例:政策规定了不同医疗费用项目的报销比例,如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是80%,手术费用的报销比例是70%等;2. 报销封顶线:政策还规定了不同病种或医疗项目的报销封顶线,即退休职工在享受救助政策后,其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后将不再继续报销;3. 报销条件:政策中也规定了退休职工享受救助政策的条件,如需要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文件、市级社会保障卡等。

四、申请流程退休职工申请安庆市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可以遵循以下流程:1. 准备材料:准备相关的医疗证明文件、市级社会保障卡等;2. 填写申请表:填写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申请表,详细填写个人信息、病情情况等;3. 提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给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相关办事机构;4. 审核与办理:人事部门或相关办事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5. 领取救助款项:通过审核后,退休职工可按照规定的领取方式领取救助款项。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安庆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安庆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安庆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宜政办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安庆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12〕18号)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安庆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8月7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

其他事业单位(指除已经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20日安庆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实施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实施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10年执行《关于在其他事业单位预发工资(生活)性补贴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61号),补发2010年1-6月份的工资(生活)性补贴。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情况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52号)文件要求,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安庆市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

安庆市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

安庆市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费用也逐渐增加。

对于退休职工而言,大病的发生不仅给他们本人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还会给家庭带来经济上的负担。

为了更好地保障退休职工的健康,安庆市制定了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

一、政策目的安庆市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退休职工因大病所带来的高额医疗费用问题,减少其经济负担,提高生活质量,保障其基本权益。

二、适用范围安庆市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

三、救助内容1. 医疗费用补助: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退休职工,根据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医疗费用与个人月均退休金的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80%。

2. 门诊费用补助:对于退休职工因大病进行门诊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根据其实际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

3. 住院津贴: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退休职工进行住院治疗时,根据其医疗项目和住院时间给予一定的津贴,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四、救助条件1. 退休职工需在本市正式退休,并参加社会统筹医疗保险。

2. 大病救助申请需在医疗费用发生后的90日内办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申请人年度收入需在一定范围内,具体标准由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确定。

4. 申请人需在本市居住满一定年限,具体年限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救助流程1. 申请:退休职工在医疗费用发生后的90日内,向所在社区或村委会提交大病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2. 审核:社区或村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实。

同时,申请人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将申请材料报送给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3. 审批:上级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救助政策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决定是否批准救助。

4. 发放:经审核批准后,相关部门将补助款项直接打入申请人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

六、救助监督为保障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的公平和透明性,安庆市建立了救助监督机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31•【字号】宜政办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9号)精神,设立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行政服务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并负责对其培训和考核。

(三)负责协调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变更,并对审批项目的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查。

(四)负责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

(五)协助市监察局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投诉受理机构处理有关违法、违纪行为。

(六)指导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有关业务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市行政服务中心设3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组织拟定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起草单位工作规划、计划、总结、报告等文件;负责机构编制、人事、财务、档案、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日常会务及外事接待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政办秘〔2020〕1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政办秘〔2020〕1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5日安庆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问题,根据国家、省医疗保障局和省、市医改工作总体部署,在总结前期我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对象为安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同步参加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对象为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

2020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覆盖范围。

第三条长期护理保险按照“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招标采购,分块进行运作”的模式实行市级统筹, 分账核算。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督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集、上解,组织实施本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标准。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宜政办发[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安庆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庆编〔2009〕32号)精神,保留安庆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县级。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驻宜事业单位后勤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工作职责。

(二)增加负责市直机关节约能源管理职责。

(三)增加协调管理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职责。

(四)增加负责市级交流干部周转住房建设管理及服务保障职责。

(五)加强市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六)加强市直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经过以上职能调整,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管理办法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直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工作;协调管理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三)负责市直机关和有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和有关事业单位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的调配使用、权属登记和修缮管理工作,审核房屋维修及经费申报计划;负责市直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市级交流干部周转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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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宜政办秘[2016]104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02
【实施日期】2016.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政办秘〔2016〕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
安庆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费用资助,同时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的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托住底线。

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各种因素,合理制定救助方案,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统筹衔接。

医疗救助与各类医疗保险衔接,实行城乡统筹;
(三)公开公正。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

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及时开展有效救助。

第四条组织实施: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二)市级民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的医疗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工作,包括:贯彻落实省市医疗救助政策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医疗救助业务的审核、审批,医疗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资助参保对象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权益记录及社会医疗保险咨询,资助参保对象的就医管理及医疗保险待遇审核及支付,办理资助对象参保,提供医疗救助住院、门诊指定慢性病的“一站式”结算服务等工作。

(四)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提倡和鼓励所有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开展医疗优惠减免活动。

负责为资助参合对象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和待遇享受等权益记录,办理资助对象参合,提供医疗救助住院、门诊指定慢性病的“一站式”结算服务等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要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六)教育体育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其管理范围内院校就读困难学生的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做好医疗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的受理、审核、上报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配合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重点救助对象);
(二)低收入家庭(指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8倍以内的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下简称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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