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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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芜湖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2011芜湖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芜湖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和芜湖市集体土地二O一一年度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芜湖市集体土地二O一一年度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已经2011年3月9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芜湖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给予补偿。

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2.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告》发布前建造的住宅房屋,且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补偿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县、区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依据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60%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60%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成本价(以下简称“建筑成本价”,即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21年)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21年)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衡政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企业:《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2日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人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附属设施等的补偿。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并负责市本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征地拆迁事务中心负责市本级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设立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退出宅基地补偿使用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方案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第一篇: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一、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征收市区集体土地时补偿,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时结合成新进行。

二、本补偿标准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如在征地过程中遇到,可参照类似品种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大型专项工程征地已对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做出规定的,实施该专项工程征地时从其规定。

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费用标准为3000元/亩,建筑物拆迁工作费用标准为6000元/亩。

五、本补偿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发的涉及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文件同时废止。

六、市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住宅类平房重置价标准2.住宅类楼房重置价标准3.工商业用房重置价标准4.农作物类补偿标准5.树木类补偿标准6.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补偿标准通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2月31日印发(共印50份)第二篇:《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拆迁办财务工作总结

拆迁办财务工作总结

拆迁办财务工作总结拆迁办财务工作总结一:XX年上半年度,市拆迁办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科学发展,加强能力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建设和谐房地产”为主题,本着“拆迁一处,造福一片,稳定一方”的原则,严格按照拆迁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行政,平安拆迁,促进了拆迁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1-6月份经济指标完成情况1、拆迁管理:国有土地核发拆迁许可证3件,审批拆迁户数175户,审批拆迁面积万平方米;实现了国有土地拆迁管理面100%。

集体土地认证约20万平方米,保证了征地拆迁中市政府投资及招商引资项目认证面100%。

批准拆迁延期手续8件,监控拆迁安置用房预(销)售220套,监控拆迁安置资金1200万元,实现了国有土地拆迁项目资金监控率100%。

接受群众来信来访75件次,已协调解决73件次,信访件办结率达97%。

2、拆迁认证:认证小组累计完成认证报告23份,核算和确认6个项目,其中认证房屋拆迁面积约20万平方米,认证征地面积2601亩,总包干费用亿元,核减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亿元。

3、房屋安全鉴定:实施鉴定62件次,面积万平方米。

共收取鉴定费万元。

4、房屋拆迁:拆迁事务所1-6月累计接受委托拆除项目12个,拆迁面积万平方米(含机械拆除面积),接受委托拆迁预收款近50万元。

二、主要工作情况(一)突出重点,行业管理规范有序1、拆迁管理规范有序。

我办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严格按照拆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拆迁程序到位,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把好公示关。

在我办办公大楼显要位置将国家、省拆迁法规、拆迁许可的内容、职责、程序、期限等予以公开,同时设置工作人员公示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把好政策执行关。

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证政策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三是把好过程监督关。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及时答复服务对象的投诉问题,确保了拆迁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南府发[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全市征地拆迁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拆迁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本市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新兴村、鸡村、北湖村、西津村、大塘村、连畴村、永宁村、皂角村、苏卢村、屯里村、屯渌村、罗赖村、和德村、心圩村、西明村、明华村、振兴村、四联村、新村(高新区)、仁义村、南乡村、东南村、平阳村、智和村、同乐村的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范围内的行政村及和合村、龙岗村、梁村、公曹村、永乐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社区、玉洞村、新村(良庆区)、石西村、兴贤村、老口村、忠良村、上灵村、下灵村、永安村、和安村、乐洲村、降桥村的区域范围。

关于公布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

关于公布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

关于公布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各区物价局、房管(建设)局、各拆迁实施单位:根据《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相关规定,现将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项补助费标准公布如下: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月·平方米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发放。

(三)在规定拆迁期限内,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提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拆迁人可视拆迁项目情况给予被拆迁人不超过3万元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一次性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项目类别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经营用房 20元/㎡在3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在100元/㎡之内给予被拆迁人奖励生产用房 20元/㎡办公用房 10元/㎡仓储及其它 10元/㎡非住宅房屋的停业、停产一次性补助费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10%—20%支付。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载明住宅用房,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和安置,拆迁人按下列标准给付被拆迁人营业补助:连续经营1年以上、2年以下的,按100—200元/㎡给予营业补助;连续经营2年以上、5年以下的,按200—300元/㎡给予营业补助;连续经营5年以上的,按300—400元/㎡给予营业补助。

四、固定设施移装费用:(一)拆除管道煤气移装费:350元/户;(二)拆除电话补助费:208元/户;(三)有线电视补助费:150元/户;(四)拆除空调补助费:300元/台;(五)拆除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1000元/台;(六)拆除燃气热水器补助费:300元/套;(七)拆除电表补助费:280元/户;(八)宽带网络补助费:360元/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6〕13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6〕13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6〕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30日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曾经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征收其剩余土地时,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南府规〔2018〕4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8〕40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9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为指导我市市区(不含武鸣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标准:一、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类别基价区片(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三塘村、那况村、降桥村、路西村、鸡村、皂角村、北湖村、连畴村、苏卢村、西津村、大塘村、屯里村、屯渌村、永宁村、罗赖村、和德村、振兴村、明华村、心圩村、大岭村、四联村、新村(西乡塘区)、陈西村、西明村、石埠村、仁义村、南乡村、同乐村、智和村、东南村、邕津村、三津村、乐贤村、杨村、留村、那洪村、黄茅坪村、平阳村、白沙村、玉洞村、新村(良庆区)、那黄村、平乐村、那平村、坛泽村、良庆社区、龙岗村、新兴村、那廖村、三岸园艺场、青山园艺场、凤岭园艺场、三屋园艺场的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原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的行政村及五合社区、莫村社区、通福社区、金葫社区、蓉茉社区、那舅社区、创新村、围村村、路东村、兴贤村、石西村、老口村、和安村、永安村、忠良村、乐洲村、金鸡村、罗村、苏盆村、高岭村、居仁村、渌绕村、新团村、新兰村、那马社区、和合村、孟莲村、梁村、公曹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社区、蒲津社区的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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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安庆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肖超英 二○一○年七月二日 2

安庆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合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迁土地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组织实施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第四条 对合法的被拆迁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合法被拆迁房屋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3

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发的原始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为依据确认。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没有第四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但符合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用地及建房条件的,以2004年安庆市卫星图片为基准,按下列规定确认其用途和补偿建筑面积: (一)卫星图片上有标注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其补偿建筑面积按卫星图片标注的范围以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确认。 (二)卫星图片上有标注的乡(镇)村办公用房、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其补偿建筑面积按卫星图片标注的范围以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确认。 第六条 拆除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设的; (二)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者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经使用2年以上的; (三)不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第七条 拆除住宅房屋,在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内,对应当安置人口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以中高层(7-9层)、高层(10层及10层以上)房屋安置多层(4-6层)、低层(1-3层)房屋的,增加12%的建筑面积。 4

第八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房屋用途、结构等,实行货币补偿。 第九条 拆除被补偿安置房屋的附属物,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残值给予每平方米50~80元的一次性货币补偿。 拆除住宅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主水电表等配套设施、设备,按照有关迁移安装费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在安置房中给予恢复。 第十条 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按住宅认定和补偿。其中,在征地建设通告发布之日两年前取得法定证照,并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一条 非住宅房屋按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应当安置人口每人12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根据搬迁设备和物品存量情况,按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实行产权调换,建多层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建中高层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5

建高层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的计算,自被拆迁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屋之日止。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每人每月10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4个月一次性计发。 第十五条 在征地建设通告发布之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承包土地、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员为拆迁补偿安置人口。下列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视为拆迁补偿安置人口: (一)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四级(含)以下士官;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原户口在拆迁地,集资农转非后仍在当地常住和务农的;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常住当地、在本市行政区域无宅基地、无其他住房、未享受住房福利待遇)及其未成年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拆迁补偿安置人口: (一)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口的; 6

(二)另有宅基地、房屋或已享受住房福利的; (三)已经得到拆迁补偿安置的; (四)其他不符合拆迁补偿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 第十六条 符合拆迁补偿安置人口认定条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未婚独生子女,1人可以按2人计算补偿安置人口;无法定赡养人的鳏寡老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1人增加20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拆迁户的拆迁补偿安置人口以征地建设通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日,依据公安部门核准的户口认证资料计算。 第十八条 住宅房屋被分期拆迁或者被两个以上项目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人口不得重复计算。一户多宅的,只按一户一宅认定。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公示制度。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座落地点、性质、用途、面积、拆迁补偿安置人口、补偿安置面积等情况,在被拆迁区域的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居委)、村民小组和《安庆晚报》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不少于五天。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会同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建立人口及拆迁补偿安置信息登记系统,对被拆迁范围补偿安置人口以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信息进行汇总,并动态更新,有关部门7

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和杜绝拆迁安置过程中重复补偿安置和易地违法建设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明,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经调查属实后,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管理部门、组织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违规办理用地、建房、户口迁移及分立等批准手续,经调查属实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拆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补偿安置范围、提高补偿补助标准的,经调查属实,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重点工程对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有关房屋补偿和补助标准 8

附表1: 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表

拆迁房屋 地段级别

人均40 m2

内部分(元/m2)

人均超过40 m2部分(元/m2)

框架 结构 砖混 结构 砖木 结构 其他 结构

1 2200

300 260 220 180 2 2100 3 2000 4 1900 5 1550 6 1200 7 850 7级以外 500 9

附表2: 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表

房 屋 类 别 拆迁房屋地段级别 框 架 结 构 (元/m2) 砖 混 结 构 (元/m2) 砖 木 结 构 (元/m2) 其 他 结 构 (元/m2)

生产、办公等用房及 二层以上营业用房 1-7级及7级以外 710 550 470

200 单层或底层

营业用房

1 1200 2 1150 3 1100 4 1050 5 1000 6 950 7 900 7级以外 850 说明: 1、生产、经营、办公用房(不含利用住宅进行生产、经营、办公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需要搬迁的重型设备或物品较多的,搬迁补助费标准视情给予适当增加。 2、7级以外地段是指市区范围内、城区基准地价定级范围外的区域。 10

附表3: 地段级别分布说明表

级别 范 围 1 东至市民广场、棋盘山路,南至沿江路,西至工农街、四方城,北至水上公园路、大湖南侧、菱湖南路。

2 1级地以外:东至龙眠山路、新河,南至沿江路,西至湖心北路、中兴大道、菱北西路、壕埂街、德宽路,北至天柱山路。

3 2级地以外:东至长江大桥、独秀大道,南至沿江路,西至油化一路、马山宾馆、鸭儿塘路,北至龙眠山路、纬三路、花亭路。

4 3级地以外:东至文苑路、晴岚路,南至沿江路,西至茅岭、石化腈纶厂、热电厂,北至站南路、迎宾大道。

5 4级地以外:主城区东至晴岚路、秦潭湖,南至沿江路,西至茅清路外沿、狮子山公园,北至定级范围线; 北部新城东至高速路、纬四路,南至定级范围线、宜秀大道,西、北至环一路。

6 5级地以外:东至方兴路,南至江堤,西至定级范围线,北至定级范围线。 7 6级地以外:定级范围以内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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