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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14•【字号】宜政秘〔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政秘〔2017〕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庆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14日安庆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努力改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市市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着力打造“四个强市”,建设美好安庆。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9〕101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9〕101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9〕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庆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7日安庆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工程建设等)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以及城镇规划区内裸露土地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各负其责、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投入,专项用于扬尘污染治理项目建设。

第二章防治职责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及时制止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并向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3•【字号】宜政秘〔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宜政秘〔2017〕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13日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建设用地第3章开发强度第4章建筑间距第5章建筑退让第6章绿地控制第7章环境景观第8章综合交通第9章特别控制第10章单元控制第11章配套设施第12章附则附录A:名词解释附录B:计算规则附录C: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录D:附图第1章总则1.1 制定目的为了有效调控城市资源配置,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城市有序建设,塑造城市特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安庆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本通则。

1.2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安庆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山口片区)建设用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依据本通则执行。

独立工矿区、以及海口、罗岭、皖河农场等城镇建设与规划管理参照本通则执行。

风景名胜区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乡、村庄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镇规划标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1.3 控规管理体系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两部分组成。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31•【字号】宜政办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9号)精神,设立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行政服务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并负责对其培训和考核。

(三)负责协调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变更,并对审批项目的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查。

(四)负责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

(五)协助市监察局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投诉受理机构处理有关违法、违纪行为。

(六)指导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有关业务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市行政服务中心设3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组织拟定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起草单位工作规划、计划、总结、报告等文件;负责机构编制、人事、财务、档案、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日常会务及外事接待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宜政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四)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五)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备案和调整,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二)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三)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四)按照职权划分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五)组织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调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六)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活动;(七)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工作,并接受查询。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宜政秘〔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安庆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业主合法权益及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品住房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含公租房和还建房小区)。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应满足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建筑的总称,包括物业管理用房、菜市场及配套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文体、养老服务、行政管理等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及内容按照《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和规划设计条件确定。

第三条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庆市中心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3-2030年)的批复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庆市中心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3-2030年)的批复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庆市中心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3-2030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7.22
•【字号】宜政秘〔2019〕72号
•【施行日期】2019.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庆市中心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3-2030年)的批复
市城市管理局:
你局《关于安庆市中心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3-2030年)的请示》(庆城管〔2019〕169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安庆市中心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3-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包括城市防涝系统规划、城市排水(雨水)管网系统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内容。

该规划范围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中心城区和安庆高新区山口片,规划年限为2013—2030年。

三、《规划》是安庆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管委会及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规划、水
利、财政、城管等部门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设施建设,加强维护管理,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四、《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或修改的,须按法定程序办理。

你局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规划》严格实施。

此复。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2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7•【字号】宜政办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政办发[200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提高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编制内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事业单位急需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六条市人事行政部门是市直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直事业单位集中公开招聘人员,可以成立由人事部门、监察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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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宜政发…2009‟3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一日
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本市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鼓励投资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我市开展的投资活动,其所依法设立的企业为外来投资企业,其投资主体为外来投资者,包括境外投资者和境内投资者。

第三条外来投资者可以根据其具备的法定条件采取下列投资方式:
(一)独资、合资、合作经营;
(二)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参与投资;
(三)加工贸易;
(四)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
(五)设立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
(六)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均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

下列领域为本市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
(一)高新技术、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石油化工、轻工纺织、机械电子、新型建材、医药等本市支柱产业;
(三)农业、林业开发;
(四)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港口码头设施建设;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
(六)文化、旅游、职业教育及相关产业。

本市将根据鼓励外来投资规划适时制定安庆市产业投资导向,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庆市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在及时足额享受国家、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将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重点领域的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对境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财务决算额为准,下同)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境内投资者固定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项目,3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二)当年纳税超过300万元,且当年提供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照该企业当年缴入金库的各项地方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予以奖励。

(三)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财政扶持,扶持期限为5年。

第七条外来投资者享受下列融资政策:
(一)对外来投资大中型项目申请金融机构贷款,在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情况下,相关园区或项目所在地政府积极协助落实银企对接,并可商请有关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对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上市的外来投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外来投资者享受下列奖励政策: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工业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待投资完成并经过评估确定后,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

具体为: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补助项目前期费用20万元;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补助项目前期费用10万元。

(二)对2年内实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法定代表人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外来投资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对当年通过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定(新产品销售
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与国家级科研院所正式合作的科研成果转让项目的(技术和设备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级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项目的,通过确认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者工程研究中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对获得上述各项省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外来投资者在其所在地政府的支持和组织下,来我市投资并形成特色工业园区,逐步实现产业集群的,其形成税收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由投资者所在地与我市按议定的比例和时限进行分成。

第十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要求,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或对全市经济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项目,以及跨国、跨省工业企业将公司总部、生产基地、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可应外来投资者的合作要求,给予更加灵活的政策优惠。

享受本条规定政策的同时,不再重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收费单位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中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

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限缴纳。

对在市区园区投资工业企业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庆市市区园区工业企业实
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宜政办发…2007‟26号)执行。

对进入开发区(园区)的工业项目,进一步简化投资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为外来投资企业和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服务环境:
(一)对一定规模的外来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推行“两书两卡”制度,即“外来投资企业证书”、“市直单位行政服务承诺书”、“外来投资企业收费明白卡”和“外来投资者绿卡”。

为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工作、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由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无偿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全程代理服务是指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申请人的申请和委托,对其投资兴办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代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办事制度。

(三)外来投资者子女在我市境内就读学校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对外来投资者及其家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尽力帮助提供其他一切生活和工作上的便利。

(四)对外来投资企业所需人才,其工作调动或申请安庆市户口,可不受户籍指标和人事管理的限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受理程序并免收有关费用。

(五)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合作水平较高、经营业绩良好的外来投资者和在安庆工作时间5年以上、工作突出的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外籍工作人员和境内投资企业外来高级工作人员,市政府将按有关程序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以上优惠政策涉及财政承担的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予以落实。

外来投资者到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园区)投资,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园区)另有优惠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重复享受本规定的同类优惠政策。

单个项目在符合以上多项条件或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条优惠政策的落实,市政府已明确规定由相关市直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招商局负责牵头落实。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宜政发…2000‟16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规定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安庆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工商联,中央、省驻宜各单位。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1日印发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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