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20〕8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17日安庆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规划,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以及内涝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是指对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污水和雨水的设施,包括管道、泵站、沟渠、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以及有调蓄功能的河道、绿化地、湿地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排水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镇排水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市、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水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各类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镇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宜政办发[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0〕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月八日安庆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9号)精神,设立安庆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三)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加强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林业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制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及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林业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
制订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和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管理;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制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协助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和纠纷;指导全市开展林权的登记、变更等管理和服务工作;监督检查林木的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制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以及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协调指导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猎枪弹具管理并监督狩猎情况。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宜政办秘〔2016〕10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宜政办秘〔2016〕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加强权力运行监管,是确保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落地生效的重要措施。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5〕6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37号)精神,为确保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到位,切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逐项制定监管细则。
按照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的要求,针对保留、取消、下放、转移的权力事项,以及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每一项政府权力都有细化可操作的运行规范,实现对政府权力事项运行的全过程标准化监管。
政府权力事项运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应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责任追究等,具体细化日常监管、监督抽查、专项整治、信用管理、风险监测防范、责任追溯等监管措施,确保任务明晰、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监督到位。
二、明确监管重点。
坚持合法性、适当性、可操作性原则,针对不同类别的政府权力事项,明确重点监管内容。
对保留的权力事项,要重点针对纳入网上运行、依法办理、优化流程、规范程序、办理时限、跟踪问效、公开公示,以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等情况制定监管细则。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庆市支会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庆市支会(中国国际商会安庆商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政办发[2010]14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8
【实施日期】2010.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庆市支会(中国国际商会安庆商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庆市支会(中国国际商会安庆商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庆市支会(中国国际商会安庆商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庆编〔2009〕32号)精神,保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庆市支会(中国国际商会安庆商会)(以下简称市贸促会),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县级。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向国家、省申报我市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博览会有关事宜的职能。
(二)增加对在我市举办各类经济贸。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宜政办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0〕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月八日安庆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9号〕精神,设立市物价局,为主管全市价格工作的正县级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国家、省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
(二)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省下达的价格预期调控目标,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制定价格改革的年度和中长期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和调控体系;依法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价格。
(三)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负责制定全市价格(收费)管理目录;制定和调整市级管理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调控指导。
(四)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重要公益性、公用事业价格(收费)管理;实施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实施价格听证、价格公告和行政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五)依法对价格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治理各类乱收费;负责价格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宜政办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0〕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安庆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9号),设立安庆市农业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综合协调农业农村经济、指导新农村建设和农业农村经济政策的调查研究职责。
(三)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四)加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和财政性支农资金的项目安排、使用和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全市农业农村经济政策调查研究;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涉农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拟订。
(二)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宜政办发[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0〕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九日安庆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9号)精神,设立安庆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城市规划局的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局。
(三)划入原市建设委员会乡、村规划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城乡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全市城乡规划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
(二)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的编制、评审和报批工作。
(三)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政策研究和总体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四)参与制订全市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指导专项规划的编制。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并统一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城乡规划监察工作。
(七)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勘测管理工作;参与重大项目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提出选址意见。
(八)指导市辖各县(市)县城、镇、乡、村的规划工作;负责各县(市)县城、镇、乡、村的规划评审与依法报批工作。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7•【字号】宜政办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政办发[200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提高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编制内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事业单位急需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六条市人事行政部门是市直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直事业单位集中公开招聘人员,可以成立由人事部门、监察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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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宪法
【发文字号】宜政办发[2017]10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06
【实施日期】2017.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
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7〕10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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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
宣誓实施办法
为做好市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 宣誓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
通知 》(皖政办〔2017〕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 宣誓,本着 “分类分级、便利实施”的
原则,由任命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包括市政府办公
室、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