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
民法学民事权利名词解释

民法学民事权利名词解释
1. 民法学: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研究民法的理论和实践,包括民事权利的起源、内容、保护等方面。
2.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法律
规定的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3.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是对特定名词进行定义和解释的过程,以明确
名词所代表的概念、范畴、要素等,以便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概念。
4. 中文:中文是汉字和汉语的总称,是中国主要的语言文字系统之一,也是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之一。
5. 出现:出现指某事物在时间、空间中显现或出现于某种状况或状况中,与本文中的禁止内容相关。
6. 网址:网址是用于指示互联网上特定资源的字符序列,包含协议、
域名、路径等信息,用于访问和定位网站或网络资源。
7. 超链接:超链接是在网页或电子文档中设置的可点击的文字、图标
或图像,通过点击可以跳转到其他网页、文档或资源。
8. 电话:电话是一种通过有线或无线系统实现语音通信的工具,用于
远距离即时交流和声音传递的设备。
什么是民事权利包括哪几种类型(民事权利概念和种类)

什么是民事权利包括哪几种类型(民事权利概念和种类)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中山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根据民事权利橡培神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梁亏利。
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什么、什么、什么、什么?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1)人身权: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
这种权利为民事主体人身所固有并为法律所承认。
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健康权是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利。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依法享有的使用、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
法律赋予自然人有姓名权,法人等有名称权,一方面是确认他们能够保持自己独有的权利主体名义,另一方面是为了明确民事权利义务的归属者。
肖像权。
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制作和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本人的肖像。
名誉权。
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自然人、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说毁他人的名誉,否则,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隐私权。
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中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主要包括:荣誉权、署名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以及公民在家庭中的身份权。
是民事权利?它有什么特点?

是民事权利?它有什么特点?答:民事权利,就是民法上的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我国民法所享有权利,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权利是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通过享有这一基本权利,民事主体才得以在社会上自下而上并延续。
2、民事权利具有广泛性。
它比任何其他法律中的权利更为广泛。
不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享受民事权利。
3、民事权利在民法中的地位具有特殊性。
它有别于其他权利在其他法律部门的地位。
民事法律规范无一不与民事权利有关。
从一定意义上说,民事法律规范就是关于权利人所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问:我国民事权利的分类包括哪些?答:我国民法保障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人身权;另一类是财产权。
1、人身权。
(1)人格权:它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具有的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身体健康权、自由权、肖像权等。
(2)身份权:它是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分而产生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和监护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既含有人身权,也含有财产权。
2、财产权。
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
包括:(1)所有权;(3)经营权;(3)承包权;(4)使用权;(5)财产担保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6)债权;(7)知识产权;(8)继承权。
问:我国民法保障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有什么特点?答:1、人身权的特点。
(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切不可分离,离开权利主体的人身就没这种权利(2)人身权不能转让、继承。
(3)人身权没有财产内容,不能用金钱评价其价值。
(4)对人身权的侵犯可以引起财产关系的发生,可以影响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2、财产权的特点。
(1)财产权一般可以计算其金钱价值。
(2)除个别的权利(如继承权、使用权)确实不能由权利人自行转让外,一般均无人身特性,可以自由转让。
(3)对于侵犯财产权的民事制裁的方法,主要是财产制裁。
民事权利的体系

民事权利的体系
民事权利的体系包含多种权利类型,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因为人格
权是直接与权利者(权利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
对人格权的侵害就是对权利者自身的侵害。
人格权是以权利者的人格的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
2.亲属权:亲属权是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自然的亲属关系与拟制
的亲属关系)的人相互之间享有的权利。
亲属权是以由亲属关系而得享有的利益为内容,以具有亲属关系的人为客体的。
3.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
事权利。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则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4.支配权: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
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5.请求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6.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
7.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
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此外,民事权利还可以根据其效力范围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
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民事权利与义务基础

民事权利与义务基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事权利与义务是无处不在的。
从购买一件商品到签订一份合同,从邻里之间的相处到社会交往中的各种行为,都涉及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范畴。
那么,什么是民事权利与义务呢?它们又有怎样的重要性和特点呢?民事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利益。
这些利益涵盖了方方面面,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等。
财产权让我们能够合法地拥有和支配自己的财产,无论是房产、车辆还是存款;人身权保障了我们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等不受侵犯;知识产权则保护了我们的创作成果,如著作、专利和商标。
民事义务,则是指民事主体为了实现他人的权利而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比如说,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义务按照约定交付商品,而买方有义务支付相应的价款。
这种义务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交易的正常秩序。
民事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例如,我们享有对自己房屋的所有权,这是一种权利,但同时我们也有义务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他人安全。
再比如,我们在享受言论自由这一权利的同时,也有义务不造谣、不传谣,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在现代社会中,了解和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与义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对于个人而言,清楚自己的民事权利,可以让我们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比如,如果遭遇消费欺诈,我们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如果个人隐私被泄露,我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同时,明确自己的民事义务,能够让我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无知而违法,从而保持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为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对于社会来说,民事权利与义务的明确和规范,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社会环境。
当每个人都能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社会的交易成本会降低,经济活动会更加顺畅,社会关系也会更加和谐稳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认识不足,很多人可能会陷入一些误区或面临一些问题。
民事权利的概念

第一节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
人身权: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支配权: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指以权利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抗辩权:指对抗相对人的请求的权利。
3、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权利效力所及为不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权利效力所及为特定人的权利。
4、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
5、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指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指基于原权利而派生的权利,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侵害的危险时而产生的权利。
6、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第四章民事权利体系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4.自助行为
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 请求国家机关给予求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 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自助行为的条件非常严格,一般认为有:
第一,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⑶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人为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造成的 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案例二: 1990年5月5日,某市公交车司机孙某驾驶公共汽车在正常拐弯 时,突然发现前面不远处李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违章迎面驶来,眼看 一场惨重的车祸就要发生,孙某见状眼疾手快,急忙转动方向盘, 往右一拐,驶入人行道,车祸是避免了,却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 某撞伤。郭某经过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元。事后,郭某找到市 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以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公交公司 则认为,损害是由李某违章驾驶一手造成的,责任在于李某。而李 某则称,自己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应由交通法规及《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来处理,对郭某的损失不负责任。三方争执不下,郭某诉 至法院。 [问题]1.什么是紧急避险?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2.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可概括为:“我改变”。 (4)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如时效届满,义务人可主张抗辩权。 抗辩权根据其所起的作用不同可分为延迟性抗辩权和排除性抗辩权。 前者如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后者如消灭时效抗辩权。 可概括为:“你主张,我拒绝”。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三、请求权的竞合 数个权利的产生源于同一个法律事实,成为权利的竞合。 发生请求权权利的竞合一般的作法是当事人择一而行使,其余请求
什么是民事权利

什么是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指的是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拥有的权益和权力。
它是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对于个人的一种保护和赋予,可以理解为个人的自由和利益受到法律的保障和尊重。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法律规定和制约,民事权利是个体在法律保护下行使的自由和权益。
民事权利的特点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私人性:民事权利是个别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具备的权益和权力。
每个人的民事权利都是独立且不可侵犯的。
2.法定性:民事权利是由法律予以保护的。
个人的权利只有在法律的规定和制度下才能得到保障,法律规定了个人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
3.平等性:民事权利是平等的,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
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等都不应该影响个人的权利。
民事权利的种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个人拥有多种不同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人格权利:人格权利是指个人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个人尊严、姓名权、肖像权等权益。
它保护了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个人形象的完整,禁止他人侵犯个人的尊严和名誉权。
2.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个人拥有、使用、处置财产的权利。
包括个人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个人享有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支配和处置。
3.合同权利:合同权利是指个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拥有的权益和权力。
它保护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合同内容的约束力和合同违约的权益。
4.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个人在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中的创造性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个人拥有了这些知识产权后可以享有对其创造物的独占权和经济利益。
民事权利的保护为了保护个人的民事权利,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保护民事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制度:各国制定和修订法律,明确个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将其纳入法律框架中。
通过法律来保护和维护个人的民事权益,为个人提供法律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权利百科名片编辑本段民事权利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民事权利包含以下含义:民事权利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是权利主体请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编辑本段分类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分类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包括人格权和身分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
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
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
编辑本段内容一、财产所有权(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与其他物权相比,财产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所有权为自物权。
(2)所有权为独占权。
(3)所有权为原始物权。
(4)所有权为完全物权。
(5)所有权是具有弹性力、回归力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三)财产共有权二、债权(一)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能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有如下特征:1.债的关系当事人都是特定的;2.债的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知识产权和行为;3.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4.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二)债的发生根据债发生的根据,即产生债的法律事实。
引起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有:1.合同之债。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4.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
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种单方法律行为能在与该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的关系。
(三)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四)债的消灭债因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消灭:(1)因履行而消灭;(2)因双方协议而消灭;(3)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4)因抵消而消灭;(5)因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6)因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而消灭;(7)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而消灭。
三、人身权1.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其生命和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种类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
(1)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①姓名权;②荣誉权;③名誉权;④生命权;⑤身体健康权;⑥自由权;⑦肖像权。
(2)身份权,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①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②监护权;③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即亲权;④继承权。
(3)人身权的保护方法,《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适用保护人身权的民事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四、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其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五、财产继承权(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1.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财产继承权的法律特征为(1)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2)它与一定身份相关联;(3)其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
3.继承的方式中国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二)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三)遗产处理编辑本段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又称“民事权义能力”、“权利能力”。
法律确认民事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公民和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不同。
(1)前者是由法律直接赋予,而不由任何人决定。
法律不仅规定哪些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规定可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后者则由个人决定,只有参与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享有,其权利的范围不仅决定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和法律规定,而且决定于个人的财产状况。
(2)前者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可能性,不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实际利益。
民事权利则以一定实际利益为内容。
(3)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前提,作为主体资格的具体条件,既不能转让,也不得放弃,本人也不得自行处分。
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自行处分。
民事权利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编辑本段本质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
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
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编辑本段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
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两种。
事实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法律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
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两项主要原则:第一,自由行使原则。
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编辑本段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为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
自我保护的方式主要有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两种。
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为:第一,须为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二,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第三,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第四,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编辑本段相关规定中国对民事权利的研究有很大的发展,对人格权的研究最为突出,对股权(股东权)和著作权的研究也受到重视。
但是对各种民事权利只作分离的孤立的研究是不够的,必须把各种权利放在一个整体(民事权利体系)中来研究,才更好些。
要把各种民事权利组成一个体系,首先有个分类的问题。
分类就要有一定的标准。
一般民法书都讲到的普通的分类是:依权利的内容分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依其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依其效力所及的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等等。
在这中间,最重要的是第一种,可以说这是一种基本的分类。
因为作为分类的标准,“内容”是最重要的了。
依第一种分类构建的权利体系,对人们认识民事权利的整体情况和各种权利的特性,最为便利。
所以通常讲的民事权利体系,首先指的是这样建立起来的体系。
这种分类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
所谓权利的内容是指因享有权利而受到保护的利益。
随着社会发展,这种受保护的利益也在发展。
某些“利益”不受保护了,这种权利也失去地位,如夫权;某些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提高了,这种权利的地位也应提高,如人格权;此外,有的权利的性质应该重新确定,如知识产权;有的权利应该给予应有的地位,如社员权。
有必要对传统的民事权利体系加以审查,重建民事权利的体系。
民事权利的内容,即其保护的利益,极为复杂,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增多,因而依这一标准对民事权利所作的分类,很难把一切民事权利网罗无遗。
但不能因此而放弃这种分类,因为实在找不出一个更好的办法。
现在只好仍用这种分类而把各种民事权利最大限度地网罗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