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开发特定的检验检测方法管理程序
机动车检测站程序文件-检测方法确认程序

1、目的为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保证检测工作所使用的方法有效、适用、齐全,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检测过程的各直接环节的方法选用、制定和确认。
3、职责3.1检测组负责方法的选用、制定、验证和实施。
3.2技术负责人负责检测方法的批准。
3.3质量负责人负责对自编制的检测方法进行审核和对在用检测方法的有效性进行跟踪。
4、工作程序4.1检测方法的选用4.1.1技术负责人检索最新标准、规程及其他技术规范,并按《文件控制程序》保持本公司所用技术文件是最新有效版本。
4.1.2 检测员按照《车辆检测程序》中的有关规定,在按受客户送检样品后,对照技术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标准方法、规程、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4.1.3 检测组选择检测方法时,应优先使用国家、国际、行业中已发布的标准方法、规程、规范开展检测。
4.1.4 在没有标准方法可用时,可以选用由知名技术组织或有关科学文献和期刊公布的方法,或由仪器供应商提供的方法,或由检测站自己开发制定的方法。
4.2 制定检测方法4.2.1 技术负责人指定专人依据客户的要求,查找有关标准、规程等科技书籍、期刊,选用或参照相关的检测资料,编制检测方法。
若选用的方法属于本公司内在用受控文件的有关内容,在编写检测方法时,可直接标明引用文件的名称、章节和序号等;若采用客户指定的科技书籍、期刊上公布的方法,则在编写检测方法时,采用其复印件作为附件。
4.2.2 检测方法按JJF1071—200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
4.2.3检测组根据编制的方法进行试验性检测,并进行数据处理,出具检测报告,交质量负责人审核。
4.3 检测方法的评审4.3.1 质量负责人组织对制定的检测方法进行评审。
审核该检测方法的内容是否覆盖了JJF1071—200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中的规定,是否能满足客户所提出的技术要求,测量是否合理,表达是否准确,认可后在审核人处签字。
4.3.2 评审中发现制定的方法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检测组应及时与客户协商,采取其他的措施(如送上级部门检测或告之无法检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提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机动车的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立、管理和运行,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立第三条设立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技术人员;(三)具备相应的检验场地和办公条件;(四)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证书。
第四条申请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立,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五条审批程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颁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证书。
第三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第六条日常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对其检验过程进行抽查,对检验结果进行核查,确保检验工作的公正、准确、高效。
第七条培训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技术水平,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第八条保密措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护车辆和所有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九条信息公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检验工作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检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四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第十条检验内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当覆盖车辆的各个方面,包括车身结构、发动机性能、制动系统、照明信号系统、轮胎、座椅安全等,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检验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检验标准,并对检验结果进行评定和报告。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摘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需要严格监督和管理。
本文总结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责任、要求以及监督管理措施进行了论述。
通过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可以提升检验质量,确保机动车安全性能符合标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一部分:背景介绍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道路行车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作为检验的实施单位,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质量和服务水平,国家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责任和要求(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责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作为监督管理的对象,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公正、公平。
2.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设备和仪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培训和管理检验人员,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4.及时、准确发布检验结果,并向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5.保护客户隐私,确保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要求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检验设备,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检验工作,并及时更新技术规范。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操作、弄虚作假。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检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专业水平。
第三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一)检查和评估监管部门会定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对检验设备、场地、人员等方面的审核和评估。
质检总局121号令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9年12月10日来源:质检总局网站【字体:大中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王勇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121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1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方法控制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方法控制程序1 目的检测方法是开展检测的重要技术依据,为使中心使用适当的方法开展监测工作,保证检测结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中心标准检测方法和非标准检测方法的选择、使用与管理。
3 职责3.1 中心总技术负责人负责确认和批准检测方法执行标准,负责维护本程序的有效性。
3.2 监测科负责人/分中心主任负责检测方法实施中的质量保证,解决检测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3.3 评价与保护科负责收集与本中心业务相关的检测方法标准,建立检测标准信息库。
4 程序内容4.1方法的选择4.1.1 中心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颁布的方法,并确保所用标准方法为最新有效版本。
4.1.2 当标准方法不够详尽时,中心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以确保检测人员在应用该检测方法时的一致性。
4.1.3 对外服务时,采用的检测方法应满足客户需求,也是中心资质认定批准的检测方法。
4.1.4 当客户委托检测未指定方法时,应优先向客户推荐中心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内的检测方法。
当客户指定的检测方法不适合或者已过期,技术负责人应明确告知客户。
如客户仍坚持其意见,应提供书面记录,并在报告上予以备注。
4.1.5 当客户指定的检测标准和要求的能力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则接受客户的委托检测无须对中心的能力和客户的要求再进行合同评审,但要按照《合同评审程序》将客户要求写入合同当中。
4.2 标准方法的查新评价与保护科应根据中心资质认定检测能力确认表,每年年初检索和查新最新标准,完成《现行有效水质评价标准水质分析标准目录》,并由总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发放8个实验室,监测科负责人和分中心主任应确保检测人员所使用的标准是现行有效版本。
4.3 标准方法的验证4.3.1 首次使用标准方法,或者标准方法使用过程中版本更新都需要开展标准方法的验证。
4.3.2 首次使用标准方法的验证程序:(1)中心应明确所选用方法为最新有效版本。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新版)一、总则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促进安检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制定本规范。
二、监督管理的范围(一)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检验活动的查处等。
(二)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三)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者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等。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一)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将情况通报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二)国家质检总局职责1.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机构,包括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和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第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技术标准和检验程序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联网的管理系统,确保检验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与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联网的管理系统,及时得到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
第六条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动车排放污染检验、机动车轻型货车依法检验等检验业务专业分工,提供相应的检验服务。
第七条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按照所辖区域的机动车数量、工作量安排检验设备、人员,并确保其适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立第九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申请设立,并按照批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场地,并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检验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保障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能素质。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证书,并依法依规进行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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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开发特定的检验检测方法管理程序
1目的
对特殊情况下本检测车间需要制定适用于本检测车间内部检测的新检测方法时,对新检测方法制定的流程、方法被采纳的过程进行控制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无国家或地方标准检测方法、采用的标准方法不能适应现有检测、客户要求采用非标准检测方法等需变更检测方法的情况。
3职责
3.1 检测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负责根据标准方法的适用性提出是否开发检测方法的建议。
3.2 技术负责人负责依据开发检测方法的建议制定开发流程与计划
3.3 技术负责人会同检测车间负责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法开发流程,并对检测方法进行检验验证
3.4 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依据检测方法验证结果会同检测车间、技术负责人进行评定,并报最高管理者同意后发布。
3.5 最高管理者负责批准开发的检测方法。
4工作程序
及可参考的文献资料b)制定检测方法草案c)通过检验4.1 技术负责人根据检测方法开发的建议制定检测方法开
发计划,计划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a) 了解现有检测方法
应确定的相关检测方法参数d)对检测方法不确定度评定
方法e)验证方法有效性、可行性方法
4.2 会同检测车间对现有各种方法和检测工作需求开展调
查研究,对比、筛选后提出工作方案,初步编写标准草案。
草案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a)适用范围b)参考文献及文件资料c)检测原理d)使用仪器e)所需试剂及其纯度f)检测车辆的采集、运输和保存g)分析步骤h)结果计算i)其他说明
4.3 技术负责人会同检测车间按照检测方法草案,进一步开展实验研究工作,通过对方法的各项技术参数和条件进行优化实验,确定具体的技术内容及检出限、测定下限、检测车间内的精密度和准确度、测定范围等方法特性。
在此基础上修订标准草案等。
4.4 最终确定的检测方法草案应至少由5名技术熟练的检
测员(至少包含技术负责人)进行检测;应分别进行内标法、
外标法、标准物质检验、重现性检验,且单项检验重复次数不小于10次。
不同人员间、各项检验方法检测结果不存在
显著性差异的可信度在95%及以上。
检测方法草案应至少在3台不同本公司的同一类型检测仪器上进行实验,三个实验结果不存在显著性差异的可信度在95%及以上。
4.5 技术负责人会同检测车间对各实验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对分析方法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对检测方法草案进行完善。
如方法的技术指标未达到预期要求,标准编制组应通过进一步实验,并组织方法验证。
4.6 技术负责人会同检测车间对检测方法开发、实验、验证过程进行总结,形成方法验证报告,并组织由检测车间所有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办公室、内审员、质量监督员组成的评定小组对报告进行评定,并形成检测方法有效性、可行性的最终决议。
4.7 由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共同将拟采用检测方法草案及评定决议报最高管理者审阅。
4.8 最高管理者经审阅后批准,并交由质量负责人,由质量管理办公室制作形成有效可控检测方法文件并下发至相关人员,同时组织对新采用检测方法进行培训学习。
5相关文件
5.1HJ 168-2010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
则
5.2GBZT 210.1 -2008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5.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4.2.1
5.4JXAJ-B-32-2018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程序
5.5JXAJ-B-36-2018质量控制程序
5.6JXAJ-B-37-2018能力验证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