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签证索赔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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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在工程中的区别

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在工程中的区别

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在工程中的区别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在工程实践中经常出现,很多工程一线的管理人员容易把二者搞混,本文以《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同关系为例,就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相似与不同之处进行简要探讨。

一、概念1、工程签证。

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

工程签证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二、二者的相似之处(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签证/索赔申报为例)1、处理过程的依据相似,证据要准备充分。

二者的处理过程都要依据施工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问题的原始记录、影像资料等证据来办理。

办理过程相关证据要准备充分,申报内容要填写详实,否则将不利于办理。

2、目的性相似。

即都是施工单位对因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进行补偿所进行的申报。

3、办理过程的参与单位相似。

在工程实践中除了合同双方外,还需要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参建单位与,共同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签字确认,以确保工程签证或工程索赔处理过程的公平性、合理性。

4、二者在特殊情况下有互通性。

例如有许多工程参建单位比较避讳“索赔”二字,尽量避免“索赔”二字在工程建设资料中出现,所以在工程实践中,有些本应属于工程索赔的申报,经协商后以会工程签证的形式予以解决处理。

三、二者的区别(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签证/索赔申报为例)1、申报的出发点不同。

工程签证的申报是基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可的事项进行申报,审核时仅需要对签证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量等一系列参数进行核实、确认,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而工程索赔是施工单位认为发生了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而主动向建设单位提出补偿的主张,是属于施工单位单方面行为,处理时不仅要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量等一系列参数进行核实,还要对事件的真伪进行甄别,对事件的责任进行定性,对其产生的影响范围进行评估。

变更、签证、索赔流程及证据收集

变更、签证、索赔流程及证据收集

项目部的工程签证与索赔一、签证与索赔1、工程签证是按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工程中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经济、工期等方面的调整所进行的签字确认行为,一般以技术核定单、签证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体现。

是工程技术与管理资料的组成内容,也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通过工程签证的分析、审核,可为索赔事件的处理提供依据。

2、工程签证以书面形式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直接关系到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特别是对一些投标报价包干的工程,结算时更是要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调整。

现场签证是记录现场发生情况的第一手资料。

通过对现场签证的分析、审核,可为索赔事件的处理提供依据,并据以正确地计算索赔费用。

3、工程签证/索赔单报送时必须一式四份,分为签收回执联、审批回执联、报送监理联、报送甲方联(审批方要求增加时按要求增加),其中签收回执联在送达时要求建设方或授权的监理方代表在该联上签收,并由项目合约管理责任人保存至该签证/索赔报告的报送得到有效合理确认。

严禁采用以收发文登记方式处理签证/索赔文件的报送回收。

如建设方或监理恶意拒收时,应采用专递邮件或公证送达等有效方式报送。

4、工程签证一般按以下流程办理:(1)以日常技术文件或工程师指令为基础的技术经济签证:(2)以材料认质认价、专业单项工程认价等为基础的认质认价签证:5、工程索赔一般按以下流程办理:1、项目部必须建立工程签证/索赔管理台帐,且该台帐必须有同步的电子文档一份。

2、索赔费用组成: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3、索赔的计算方法: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4、索赔证据的收集和甲方确认证据需要比较有说服力和法律效力二、项目工程索赔的原因及理由1、项目工程索赔的主要原因1.1业主违约如:业主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承包商提供场地使用权;业主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预付备料款、工程进度款)或不合理的扣款(扣业主供料款、预付款的抵扣、滞留金扣款);业主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图纸、指令或批复;业主拖延签发各种签证(进度付款签证、移交证书等);业主的不适当决定和苛刻检查;业主提供材料、设备的延误或不符合合同标准等。

签证与索赔的区别

签证与索赔的区别

签证与索赔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资大、周期长、运作过程复杂等特点,按照《G F-1999-0201(示范文本)》及(2004版)修订本,签订一份规范、完整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一份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即使签订得再好,签约前考虑的问题再全面,在履约过程中也不可避免要发生根据工程进程中出现的实际情况对合同事先约定事项进行必要的变更,这些都需要通过工程签证加以确认。

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完成一定工作或赔偿损失时,另一方则需要通过工程索赔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可以说,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是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和双方基于合同的利益得以全部实现的两条重要手段和措施。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地规定,使工程签证与索赔有了法律的依据。

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该条司法解释提到了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两个概念。

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深入研究签证与索赔理论,从而建立、健全相应的签证管理制度和索赔体系,对当前房地产业尤其是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者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

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凭据。

工程签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可变更性及实际施工活动的变动性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予以确认并达成一致意见。

签证和索赔的区别

签证和索赔的区别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者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

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凭据。

工程签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可变更性及实际施工活动的变动性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予以确认并达成一致意见。

几乎所有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都对变更及如何达成一致意见作有规定。

工程签证无疑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因此,工程签证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现的新的补充合同,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基于这样的认识,工程签证一旦获得双方的确认,即成为规范合同双方行为的依据。

(二)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依据。

(三)工程签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不同于原设计、原计划安排的变化,这些变化对原合同进行相应的调整,是常理之中的例行工作。

正是因为工程签证合同双方是在没有分歧意见的情况下,对这些调整用书面方式互相确认,双方认识一致,因此不需要什么证据。

如,只要发包方对承包方提交的费用计算没有异议并加以签字确认,这份工程签证就成为日后工程结算的依据。

对于工程签证如何进行,工程签证的主体、范围和程序,应当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加以明确。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 F-1999-0201),对有关工程签证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具体的条款中。

如“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23、合同价款及调整”第23.4条:“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签证与索赔的区别

签证与索赔的区别

签证与索赔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资大、周期长、运作过程复杂等特点,按照《G F-1999-0201(示范文本)》及(2004版)修订本,签订一份规范、完整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一份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即使签订得再好,签约前考虑的问题再全面,在履约过程中也不可避免要发生根据工程进程中出现的实际情况对合同事先约定事项进行必要的变更,这些都需要通过工程签证加以确认。

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完成一定工作或赔偿损失时,另一方则需要通过工程索赔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可以说,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是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和双方基于合同的利益得以全部实现的两条重要手段和措施。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地规定,使工程签证与索赔有了法律的依据。

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该条司法解释提到了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两个概念。

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深入研究签证与索赔理论,从而建立、健全相应的签证管理制度和索赔体系,对当前房地产业尤其是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者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

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凭据。

工程签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可变更性及实际施工活动的变动性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予以确认并达成一致意见。

浅谈建筑工程中的签证及索赔管理

浅谈建筑工程中的签证及索赔管理

浅谈建筑工程中的签证及索赔管理签证和索赔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签证是涉及设计变更或者施工量变化的批准程序,而索赔则是指因合同违约或设计方面的缺陷等原因所导致的争议解决程序。

本文将从签证和索赔两个方面来谈一谈建筑工程中的签证及索赔管理。

一、签证管理签证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使项目顺利实施,以满足需求的变化。

签证不仅仅是变化量的批准程序,更是项目变更决策的重要环节。

签证的变更主要包括技术变更、合同变更、价款变更、时间变更、使用功能变更等。

签证管理的重点是建立和完善签证流程,确保顺利开展,同时要合理控制签证量,避免引起项目管理不稳定。

签证的管理应包括以下步骤:1. 提出变更申请:项目部提交变更申请,需明确工程量变化及准确的原因,以及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

2. 变更审核: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设计方进行审核,评估变化的必要性、可行性,作出变更的决策,以及对变更的涉及方进行通知。

3. 变更确认:确认变更后,签订变更协议,明确变更前后的工程量、工期、价格等条款。

4. 实施控制:根据变更协议,对相关的变更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督,确保变更的质量和进度达到要求。

二、索赔管理索赔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可避免的环节。

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合同违约、技术问题或设计方面的缺陷等原因导致的争议,就需要解决索赔问题。

正确处理索赔问题,对于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和改善合作关系至关重要。

索赔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复杂和长期过程,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

索赔管理的步骤包括:1. 问题自查:首先自查工程问题的原因,并且看是否可能违约;2. 调和协商:在出现问题后,双方应该坐下来进行交流沟通,尽量达成协商并且解决问题;3. 诉讼仲裁:如果谈判达不成协议,建设单位可以向有关部门途径请求仲裁,并交由仲裁机构处理。

索赔管理应该根据合同法的及时原则,及时地处理索赔事件,否则可能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源。

因此,索赔管理的重点是建立和完善索赔管理体系,针对危险点进行预警,及时预处理索赔问题,并将索赔问题的处理结果及时支持给各个相关方,包括建筑设计团队、建筑承包商和建筑工程维护人员等。

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傻傻分不清?【造价常识】

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傻傻分不清?【造价常识】

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傻傻分不清?【造价常识】工程的“变更”和“签证”有什么区别?90%的人搞混淆了,先举个例子说明,顾客去面馆要求少放面、多加肉,这是“变更”;顾客吃面口渴拿一瓶水,这是“签证”。

1、工程签证与工程变更在内容上区别(1)“变更”一定是主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属于“合同变更”,它分为“工程变更”、“设计变更“两种。

①”工程变更“:参建各方都可以提出对合同内容、数量、质量施工顺序、工艺要求等做出改变。

费用可能增加、减少,增减同时、没有费用四种情况。

②”设计变更“:由设计方提出对已交付的施工图进行补充完善、优化更改,需要重新出图或文字说明费用增、减都有可能。

(2)“工程签证“一定是主合同内容不变,在合同之外发生了费用,可以理解为”补充协议“。

它分为”见证签证”、”经济签证“两种。

①”见证签证“是指图纸清单只有暂估量,实施过程需要各方现场定量确认。

②”经济签证“是指主体结构图纸没变,因各种原因产生的额外工作量,但前提是合同中未明确这项工作应由乙方承担。

2、工程签证与工程变更在法律效力区别(1)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互相书面确认的工程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2)工程变更指项目干系人常常由于各种原因要求对项目计划进行修改,甚至重新规划,这一类修改或变化叫作工程变更;3、工程签证与工程变更在主体上区别(1)工程签证是承发包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2)工程变更是指发包人根据合同对工程项目作出的调整和修改。

在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工程签证和工程变更作为合同价款以外审计的一种结算依据,如果不按照规范实施将会影响工程投资,同时容易引起工程结算争议。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对不规范的现场工程签证和工程变更所引起纠纷屡见不鲜,特别是对合规性、真实性以及时效性分歧很大,造成工程审计不能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分析

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分析

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分析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系建设工程实践中的行业惯例,都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变更进行应对和处理的法律手段。

本文从建设工程实践角度分析了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两者的联系与区分以及在合同履行中的现实意义。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合同管理是关键,而合同管理最重要的是工程变更和索赔处理。

工程变更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及投入均有所影响,其中对投入影响最大。

在工程变更中,就涉及到工程签证,工程签证是当事人就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显现的某些新情形达成的补充协议。

而工程索赔则是有阅历的承包人通过工程变更的权限更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有效机制。

索赔的本质在于实现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之间风险的“再调配”。

在建设工程实践领域,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之间的存在哪些关系,又有何区分,系本文关注的问题。

一、工程签证(一)工程签证概念工程签证的概念来源于我国的建设工程实践。

据考证,工程签证的概念起源于1961年,在一项工程中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承包人产生了额外的费用,故承包人出具了一份费用清单要求发包人签字确认并予以补偿。

由此便形成了最早的工程签证。

①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工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加添合同价款、支出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当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达成的一致看法的补充协议。

②工程签证是工程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工程签证依照不同的标准可有多种类型划分,如现场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直接性工程签证和间接性工程签证。

(二)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有效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1)签证主体必需是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仅有单方签字不能构成有效的工程签证。

(2)签证内容必需是涉及合同顺延、费用变化或工程质量变化等内容。

(3)签证权限必需是有权主体才能完成,无授权权限的人完成的签证属于效力待定的签证,必需经过有权主体追认方有效。

(4)当事人双方对签证内容协商一致。

(三)工程签证的特征首先,工程签证具有明显契约的特点,系双方法律行为,签证系工程承发包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整个建设工程合同的紧要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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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与工程索赔的区别与联系
比较项目工程变更工程索赔
相同点变更与索赔对项目目标顺利实现的影响都很大,其依据都是合同文件,都涉及工期和费用的改变,都是承包商获取额外利润的主要手段
区别含义
工程变更是指业主、其代理人或承包商在合
同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工程情况的需要,提
出改变合同项目中某项工作的要求。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
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充的要求。

经济补偿费用组成净成本、管理费、利润、担保和保险等
一般是承包商实际发生的费用,处了因变更引起的索赔可
计利润外其它类型索赔不能计取利润。

控制能力
有相对较强的主动性,因为一般是经过谈判
之后发生变更事件,变更各方对工程变更的
相关调整取得一致意见后,造成变更事实
相对较弱的主动性,索赔时以问题为指向的索赔事实发生
之后承包商才向业主提出关于各项损失的补偿,是先发生
事实之后再谈判。

协调难度
变更涉及到的各方容易达成一致意见,这是
由于工程变更所涉及的项目一般是可以证明
以及可以计量的具体项目。

索赔涉及到的相关各方矛盾比较尖锐,难以达成一致意
见,大多需要仲裁或者法院介入调节,因为索赔的相关项
目难以实际计量。

合同价格影响发生工程变更不一定会使合同价格增加
若索赔成功会增加发包方的费用,并且会发生与工程承包
无关的诉讼、争议、仲裁费用。

联系变更是导致索赔的主要原因,当变更无法协调时就上升为索赔或纠纷。

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区别与联系
类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
适用范围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
中约定的工程量;取消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改变工程
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
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工程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外,施工图预
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
性质以设计变更、技术变更为主以返修加固、施工中途修改或增减的工程量为主
特点工程变更数量相对现场签证较少。

有规定的审批程序,手
续较复杂
临时发生,具体内容不同,没有规律性。

手续相对设计变更简单。

提出者提出工程变更的各方当事人包括业主、用户、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以及工程相临地段的第三方等提出
的变更。

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

变更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设计变更一般由发
包人提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
或建设规模,须经原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提出
设计变更必须经工程师同意。

其他变更应有一方提出,对
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后,方可进行变更。

施工单位报审,现场监理和业主签发,不需要规划部门和其他有
关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费用处理按工程变更处理,计入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
支付。

所发生的费用按发生原因处理。

计入现场签证费用,有的工程从
基本预备费列支,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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