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附件2
****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以下简称公司)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设备的健康状况。强化现场设备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把抢发电量工作做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属各风电场、光伏电站。
第二章设备质量管理的内容
第三条设备的质量管理,其具体内容是:
(一)根据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原则,正确的选购规格、性能、用途、效率、价格都符合企业生产需要的设备。
(二)根据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的要求,合理的使用设备。
(三)及时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制定并贯彻执行合理的设备维修计划,保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四)做好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验收、登记、保管、转让、报废等工作。
(五)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积极进行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设备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
(一)公司总工程师为公司设备质量管理组长,安全生产部
主任、副主任为副组长,下设设备质量管理办公室,挂靠在安全生产部,成员有安全生产部各专责、风电场管理人员组成。
(二)各风电场、光伏电站负责人为第一设备质量管理员。
(三)各风电场、光伏电站专责为第二设备质量管理员。
(四)检修班长任班组设备质量管理员。
(五)风电场、光伏电站所有运行、检修人员为本风电场设备使用者。
第五条设备质量管理组长职责:
(一)负责公司各风电场、光伏电站设备质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设备质量管理办公室的工作。
(三)不定期组织办公室人员对各风电场、光伏电站的设备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四)定期对各风电场、光伏电站的设备质量工作进行考评。
第六条设备质量管理副组长及办公室职责:
(一)配合设备质量管理组长,制定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并做好检修验收工作。
(二)负责一般设备事故的统计,分析处理工作。
(三)做好设备的例保工作,做好检查记录。
(四)负责检查有关安全规定的执行情况,对违章作业的现象应制止,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安全运转。
第七条风电场、光伏电站设备质量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管好用好本风电场、光伏电站设备,组织风电场、光伏电站人员定期进行巡检,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二)风电场运行班长协助风电场设备质量管理员做好对本风电场所发生的一般设备事故的分析处理。
(三)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第八条设备使用者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操作规程,切实掌握设备工作性能与维护方法。
(二)精心爱护设备、坚持做好设备例行保养。
(三)发现设备隐患时,应及时提出检修计划,发生设备事故时,尽最大可能保持现场原状,并立即报告。
(四)设备检修时,遵守“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严格按照设备检修规程规定的工序、工艺检修,并按期如实填写设备检修台账和设备巡检情况。
(五)当工作变动时,应将完整的设备及其附件、备件向设备质量管理员及接管人员移交清楚。
(六)交接班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不按要求接班而发现或发生问题由接班人负责。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设备的选择:
(一)设备的技术性能先进,生产效率能满足新的生产与工艺要求。
(二)设备的可靠性好、维修性好、结构合理、零件通用化、标准化。
(三)设备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对环境无污染。
(四)经济性好。
第十条安装验收和移交生产:
新安装的设备,交付生产使用之前,必须办理验收手续,否则使用部门一律不得使用,新进场的设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验收。
(一)备件开箱首先要进行清点,货物与装箱单是否符合,备品备件送备件库入库,若有缺件应立即向原制造厂、出售部门或工程部索取。
(二)清点后,工程部或厂家人员负责组织安装,在安装期间,风电场设备质量管理员、当值值班员均应参加,以熟悉设备结构性能与操作方法,符合要求后填写安装移交单,使用部门有关人员签字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三)填写设备台帐,随机文件,安装移交单,档案,图纸、设备附件及工具清单,统一交风电场集中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设备的报废:
固定资产的设备,需要报废时,应由风电场、光伏电站向安全生产部提出申请,经过鉴定,认定应予报废时,经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十二条设备事故的处理:
设备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除不及时抢救会扩大事故损失外,应保护现场,立即按照汇报流程报告主管领导人员,一般事故由风电场场长、光伏电站负责人、专工组织班长及当值值班员进行调查分析,重大事故由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
事故发生后,应积极组织抢修,事后要分析清楚原因,按照责任严肃处理,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特别对重大事故一定要做到“四不放过”。
第五章考核机制
第十三条对于风电场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相关责任人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予以考核通报。
第十四条全年没有发生事故的风电场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细则》予以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