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2-15章)【圣才出品】
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名校考研真题)详解【圣才出品】

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名校考研真题)详解【圣才出品】第二部分名校考研真题详解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第一部分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规范性调整2.构成性原则3.法的形式价值4.论理解释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1.简述社会自治对法治的积极作用。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1.试述如何促进人权的司法保障。
第二部分中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准五服以制罪2.唐律赎刑3.留养承嗣4.中国土地法大纲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1.简述亲亲得相首匿的主要内容。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1.试述民国时期宪政立法的发展变化。
第三部分宪法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宪法诉讼2.宪法结构3.宪法渊源4.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1.简述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1.试述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答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第一部分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规范性调整答:规范性调整,是指借助于一般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进行的调整。
当某种社会关系由个别的、偶然的现象发展为经常的、普遍的现象时,便在个别调整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人人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它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模式,从而可以在社会中建立起统一的普遍稳定的秩序,减少了人们受偶然性和任意性支配的可能性。
2.构成性原则答:构成性原则,是指以该原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原则。
在构成性原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之后,相关行为才可能出现。
如关于税种、税率的规定,才产生了具体的税收关系。
《法学概论》课后答案 第五章

5.1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乙旅行社,并将甲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游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
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
【问题】乙社和李某是否都侵犯了甲社的商业秘密?(解题思路:从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和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角度分析)参考答案:由于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的,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没有合法来源,故李某主观上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客观上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李某是甲旅行社的副经理,乙社在聘用李某时应当知道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故乙社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犯甲社商业秘密的行为,也侵犯了甲社的商业秘密。
5.2 2005年4月,王女士到朋友张某家做客,张某是昆明市某化妆品厂的销售人员。
在王女士临走时,张某将一瓶“面部营养滋润霜”送给了王女士,称是该厂研制出的新产品,对皮肤老化有很好的抑制作用,准备于6月份投放市场。
王女士回家后,就开始使用该瓶“面部营养滋润霜”,使用后出现了面部红肿、灼痒等不适感觉,随后又出现了面部皮肤脱皮等症状。
王女士遂去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系使用“面部营养滋润霜”产生的过敏反应。
经查,该产品还未投放市场,处于研制过程中的最后阶段。
【问题】此案中张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解题思路:从在什么情况下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角度分析)参考答案:本案中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化妆品的商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化妆品事实上还不是产品,因为还没有正式在市场上流通,故厂家对次化妆品不存在产品责任,所以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个人将有瑕疵的礼物送给朋友,导致朋友受到损害,故张某过失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5.3王某购买的商品房交付后即进行装修,后发现墙体严重渗水,客厅、卧室墙壁和卫生间的顶部及墙面各有三分之一的渗水面,造成装修后的壁纸卷曲、剥落。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教材:《知识产权法》,吴汉东主编,2003年7月第1版一编:总论(选、简)一、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广义: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
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
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性质与特征一、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即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
知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
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具体表现为: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产,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二、特征: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
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2、地域性:知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
3、时间性: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法学概论》笔记

《法学概论》笔记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律的起源1 、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 )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 )奴隶制的出现。
2 、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1 )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 )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 )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 )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 )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1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2 、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1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 )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 )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 、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1 、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 、法律渊源的种类:(1 )制定法(2 )判例法(3 )习惯法(4 )引证法(5 )宗教法(6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 、法律的分类:(1 )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 )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 )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法学概论课后复习题与参考答案

《法学概论》课后练习题及参考答案一、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1、法和国家是同时产生的。
(×)2、仅有法律是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来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
(√)3、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
(√)4、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同时,法律一经公布,即具有普遍约束力。
(√)5、合法行为和行为都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6、对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7、在我国,成为公民的资格条件除了要求具有我国国籍以外,没有其他规定。
(√)8、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者物,因而其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9、三把四的牛偷偷赶出去并驱使其撞人,受到威胁的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把牛打死了。
打死牛的人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10、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或怀孕的妇女,均不适用死刑,但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1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12、被告人某因盗窃罪被抓获,在审判期间查出其3年前因犯医疗事故罪可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法院认为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13、小偷在黑暗处实施盗窃时,为了物色盗窃物品而打燃打火机,结果造成火灾。
因为打燃打火机的行为是故意的,因此,小偷对所造成的火灾其心理态度也就是故意。
(×)14、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若利用幼童或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单独犯罪。
(√)15、宣告死亡会引起和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16、债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1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和报酬的行为也无效。
(×)18、法定继承人的围是以血缘关系来确定的。
(×)19、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十一章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十一章
第一节我国婚姻法的概念与任务一、我国婚姻法的概念。
广义上使用婚姻法的概念-以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法律。
婚姻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概念与《婚姻法》这一法律部门的主要渊源,意义不同。
第二节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证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一、婚姻自由。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二、实行一夫一妻制。
重婚关系在法律上无效,且要受刑罚处罚。
三、男女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五、实行计划生育。
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节结婚一、结婚的条件。
1、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麻风病或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结婚的程序-建立合法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三、婚姻领域的违法行为事实婚姻关系时间界限:1986年平3月15日,关键词“起诉时”和“同居时” 第四节家庭关系一、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方面: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互相抚养的义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父母子女关系非婚子女的生父对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应承担一部或全部三、其他家庭成员关系1234下一页。
法学概论吴祖谋第十三版笔记
法学概论吴祖谋第十三版笔记《法学概论》是吴祖谋编写的法学入门教材,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科目。
本书第十三版是在第十二版基础上进行了更新和完善。
以下是对《法学概论》第十三版的笔记概要,涵盖了书中的主要内容。
一、法学的定义与特征1.法学的概念: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一门学科。
2.法学的特征:科学性、实用性、文化性。
二、法学的相关学科1.法学与哲学:法律的哲学解释、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2.法学与社会学: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法律的社会功能。
3.法学与政治学: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法律的政治功能。
三、法律的定义与特征1.法律的含义:由国家制定、强制力保障的行为规范。
2.法律的特征:强制性、普遍性、相对稳定性。
四、法律的分类1.按照法律的层级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
2.按照法律的性质分为公法和私法。
五、法律体系与法律层级1.法律体系:由多个法律组成的系统,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2.法律层级:宪法最高,普通法律居中,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居下。
六、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1.合理性原则:法律的适用应当合乎逻辑、合乎道义,符合社会公平公正原则。
2.权威性原则:法律的适用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3.先例性原则: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相似案例的判例进行适用。
七、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利1.法律责任: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后果。
2.法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八、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1.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人类行为,包括合同、行政行为等。
2.事实行为:无意识或无法控制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九、法治与法律治理1.法治:国家权力受法律约束,政府及其机构行使权力应当以法律为准绳。
2.法律治理:以法律为基础,运用法治的方式来管理社会。
十、法学与法理学1.法学: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实践科学。
2.法理学:研究法律的规范特征、规范结构、规范功能的理论科学。
十一、法学研究的方法1.逻辑分析方法:运用逻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以下各题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答案写在后面的答题纸 上,电大行政管理、汉语、海关、文员专业专科 2009 年 1 月《法学概论》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法学概论》是电大行政管理、汉语、海关、文员专业专科学员的一名限选课,属于 省管课程,由省电大负责命题考试。
为了帮助大家复习,本课程责任教师特编写了该期末 复习要点。
注意:1.本课程的考试时间为 90 分钟;2.本课程采用试题与答题分开的形式,请考生务必将答案做答题纸上;3.本次考试所使用的主教材为为《法学概论》 ,卢修敏主编,由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 出版时间为 2007 年 8 月修订版;辅教材为《法学概论》导学,由邹双卫编。
4.本次考试的题型以及要求掌握的层次如下:一、考试题型一、填空题(请将答案写在后面的答题纸 上, 每空 3 二、不定项选择题 ...多选、漏选、不选均不得分,每小题 4 分, 共 28 分。
)三、简答题 (请将答案写在后面的答题纸 上,每小题 7 分, 共 28 分)二、复习题(注:简答题中加粗的特别重要)第一章 法学总论一、填空题1.根据法所作用的对象,可将法的作用分为法的 __规范作用_和法的社会作用。
2. 按照通说,法律规范的结构包括 _适用条件_、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
3. 一般认为,法是由_法律规范___ 、_法律原则__和法律概念组成的。
4. 一般认为法律权利具体包括自由权、 请求权_和_诉权_三要素。
5. 法的效力具有一定的范围,包括对 象效力_ 、空间效力 _和_时间效力。
6 .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 可为模式_ 、应为模式 和勿为模式_。
二、不定项选择题... 四、问答题(请将答案写在后面的答题纸 上,共 14 分) ... ...分,共 30 分)1. 法的效力包括(ABC )A.对象效力 B.时间效力 C.空间效力 D.域外效力2. 以下属于我国法的渊源的有(ABD)A.宪法 B.行政规章 C.法学专家观点 D.国际条约3. 以下属于法的规范作用的有( ABCD)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强制作用 D.教育作用4. 法的社会作用包括( CD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维护阶级统治 D.执行社会公共事务5. 依据法律责任内容的不同,我们通常将法律责任分为( ABCD )A.违宪责任 B.刑事责任 C. 行政责任 D. 民事责任。
法学概论_盐城师范学院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法学概论_盐城师范学院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是()。
答案:迁徙自由2.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一年以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死亡的宣告。
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
答案:不得自行恢复3.钟某欠李某5万元,在长达两年半的时间里,李某未要求其偿还。
后李某提出要求,钟某立即还清了欠款。
现钟某听说诉讼时效已过,追悔莫及。
对这笔款项()。
答案:钟某无权要求李某返还4.甲某为谋害妻子而在妻子的饭菜中投毒,同时能够认识到儿子有可能与妻子共进午餐。
事实上儿子与妻子共进午餐,中毒死亡。
甲某对其儿子的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答案:间接故意5.对县的建置依法行使批准权的国家机关是()。
答案:国务院6.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第一审管辖法院是()。
答案:中级人民法院7.甲投毒杀乙,乙服毒尚未死,甲急送乙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
甲的行为属于()答案:故意杀人既遂8.下列行政行为中,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是()。
答案:行政立法9.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
答案:诽谤案10.法律的本质是()答案: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11.根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答案:正确12.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一律不得适用调解。
答案:错误13.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行政机关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答案:正确14.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91年的法国宪法,该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
答案:错误15.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底刑期2日。
答案:错误16.宣告死亡以先行宣告失踪为基本条件,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差别。
答案:错误17.我国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答案:正确18.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十章 著作权管理——第十二章 专利制度概述)
第十章 著作权管理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权行政管理1.概念和特征(1)概念著作权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2)特征①著作权行政管理的性质是行政行为。
著作权行政管理,就是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实施行政权的行为。
②行政管理工作是以著作权管理为内容,即运用行政手段协调规范版权市场中的各种行政法律关系。
2.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著作权行政管理 概念和特征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概念和作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职能著作权管理我国《著作权法》将行政管理分为中央管理和地方管理。
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1)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①贯彻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②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③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④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⑤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⑥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⑦颁发强制许可证。
⑧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2)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版权局,它们属于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受地方政府领导,与国家版权局无行政隶属关系,但在业务上受国家版权局指导。
①检查本地区内《著作权法》的实施情况,了解本地区《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及时向国家版权局反映。
②对于发生在本地区的侵权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③接待来信、来访,并为著作权人及有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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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行政诉讼法
12.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1.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任务
(1)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审理和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是调整人民法院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具有下列特征:
①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原告是行政机关的相对一方;
③行政诉讼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
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要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渊源是《行政诉讼法》。
除此之外,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规定,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2)行政诉讼法的任务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法》的任务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二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这三者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
2.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三类:一类是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普遍适用的原则;另一类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共同适用而不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原则;还有一类是既不同于刑事诉讼,也有别于民事诉讼,而为行政诉讼所特有的原则。
(1)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普遍适用的原则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普遍适用的原则有:
①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③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④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则;
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公开审判、合议、回避等制度原则;
⑥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⑦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等。
应注意,上述各项原则,虽然是我国各类诉讼普遍适用的原则,但是具体到行政诉讼中,则有其特定的含义。
(2)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共同适用的原则
这类原则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也有其特定的含义。
①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就有其特殊的重要性。
因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地位本来不是对等的。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如果仍然处于不对等的地位,不能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行政案件就有可能得不到公正审理。
为了公正地审理案件,在行政诉讼中必须保障双方当事人具有对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②保障行政诉讼当事双方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是就诉讼权利的整体而言的,其具体表现为,双方当事人在某些方面享有相同的权利,如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等;而在有些方面则是享有大体对等而不尽相同的权利,如行政机关的相对方具有起诉权,行政机关则只有应诉权而无反诉权。
(3)行政诉讼法所特有的原则
①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有完全的司法审查权,但是行政案件则只能有一部分归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因为,行政案件涉及面很广,种类很多,既不可能也不应当都由人民法院解决,因而行政诉讼需要实行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所谓特定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只能主管法律规定由其主管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法律规定不由其主管的则不具有司法审查权。
而凡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只要依法提起诉讼,就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
②合法性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应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和作出裁断,而不应对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完全恰当作出裁断。
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恰当,主要应由行政机关复议处理。
实行这一原则,是区分行政权和审判权的需要。
根据宪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确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属于审判权的范围;而确定行政行为是否恰当和合理,属于行政权的范围。
在具体审理每一行政案件时,除非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
③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当事人因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
实行这一原则,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下列有四种情况之一的,应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c.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④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执法行为,执法行为只能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而不能由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协商确定。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⑤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为了贯彻宪法的这一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国家赔偿法》对行政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都作了具体规定,是该原则的具体化。
二、受案范围和管辖
1.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中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亦称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主管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①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③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
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⑨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⑩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⑪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行为也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①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②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③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④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