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总则》视角探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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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个人信息无疑也成为了互联网时代最为重要的资产之一。

但就在这个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等问题也随之暴露,引发了众多社会关注。

为了保护人民的个人信息,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民法。

本文将阐述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相关内容,以期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在《民法典》中,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自主决定是否收集,由采集者依法得到收集,并依法保护和使用。

” 这一条法律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三个方面,即自主决定、合法采集和合法保护。

以下将逐一解读。

1. 自主决定这一条法律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必须经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自主决定。

自主决定是指,信息提供方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由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并应当在提供个人信息前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协议及细则。

而信息收集方应当尊重信息提供方的选择,依据合法的目的和方式进行收集、使用和保护。

2. 合法采集个人信息的采集必须是合法的。

合法采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其次,要明确采集的目的和范围,不能超出必要的范围;最后,要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

3. 合法保护个人信息收集方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约定的目的、方式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窃取、篡改、泄露、出租或出售信息,应当确保信息的安全、保密和完整性。

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信息收集方须采用符合安全标准的技术措施,对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备份、防护等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涉及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事宜,保护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身份信息指个人的姓名、国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这些信息关系到公民的基本身份认证,泄露后容易导致个人信息被冒用、诈骗等问题。

《2024年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2024年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等问题频繁发生,严重威胁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成为当下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义、保护原则、现状分析以及民法保护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二、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义及保护原则(一)法律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

这些信息在信息时代具有极高的价值,因此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保护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处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 目的明确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具有明确的目的,不得超出目的范围使用。

3. 安全性原则:个人信息应当得到妥善保管,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和滥用。

4. 自由原则:公民有权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并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分析(一)立法现状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

(二)问题与挑战1. 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给公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带来威胁。

2. 个人信息被滥用、非法买卖的现象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

3. 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导致违法成本较低,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

四、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一)确立个人信息权民法应当确立个人信息权,将个人信息视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民有权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并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

(二)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使用、处理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违法成本。

民法典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

民法典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

民法典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更好地维护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我国于2020年全面实施了民法典。

民法典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成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以及相关的违法行为等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等。

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项基本权利,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个人信息被谁获取、存储、使用以及分享的范围。

第二部分: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个人信息的获取、存储、使用以及分享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原则。

只有在个人信息提供者明示同意的情况下,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才是合法的。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明确告知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以及范围,并取得其同意。

(二)必要性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必须是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且在达到目的后立即停止获取和使用。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过度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不得违背信息主体明确表示拒绝或者撤回同意的意愿。

(三)安全性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损毁、篡改或者丢失。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三部分:相关的违法行为在民法典下,对于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和泄露等违法行为,法律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违法者进行相应的制裁。

(一)非法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经收集人明示同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合法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确保收集的个人信息合法、正当,并且不超过必要范围。

(二)非法使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用于与收集目的不相符的用途,或者超出了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的范围,都属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个人信息之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在信息技术与互联网高度发展的时代,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成为了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由于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面临着被滥用、泄露、交易的风险。

本篇论文将围绕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展开探讨,深入分析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并探讨有效的解决方案。

二、个人信息在民法中的概念与特性1. 概念界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 特性: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可利用性、隐私性等特性,这些特性使得个人信息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保护价值。

三、现行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1. 宪法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隐私权。

2. 民法规定: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3. 其他法律: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四、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1. 立法不足:现行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立法空白,如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不够明确,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

2. 执法困难:由于技术手段的复杂性,执法机关在查处侵犯个人信息案件时面临诸多困难。

3. 权利救济不足:当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权利救济。

五、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措施1. 完善立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制定更为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加大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机关的技术手段和执法能力,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3. 增强公众意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4. 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设立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传输等行为。

《民法典》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解读与完善

《民法典》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解读与完善

封面文章Couer Story《民法典》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解读与芫善■苗运卫董宏伟王希I文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普及,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的彳呆护 带来了严峻挑战。

为此,国家陆续颁布与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法律,作为体现时代性和现实性 的创新,2020年5月颁布的《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突出展示现代科技发展下的以人为本 的价值理念,尤其是在人格权编中加入了个人信息保护内容,架构起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机制,可以说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

在《民法典》颁布前,个人信息保护中出现的理论争辩包 括个人信息属于权利还是民事权益的归属问题、个人信息具有人格性还是财产性抑或二者兼 具的属性问题、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保护的关系问题等。

在《民法典》制定完成的后法典 曰寸代,通过对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文本解读,回应《民法典》颁布前的理论之争,并为个人 信息的保护提供具体规则指引。

《民法典》中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文本解肆个人信息的法律释义对个人信息的界定是保护个人信息的逻 辑起点。

包括《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内的我国法律体系中多处涉及个人信息 保护的内容,但对个人信息的界定近年来才 在立法中完整体现。

2012年12月发布的《关 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2013年4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 罪活动的通知》中将以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 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来界定个人信息。

2016 年11月出台的《网络安全法》中对个人信息 的界定则删除隐私性而单纯采取识别性标准, 并扩大到间接性可识别信息,表述为“以电 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 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民法典》中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延续了《网络安全法》的界定标准,表述为“以电 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 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但 相较《网络安全法》的定义同样存在变化,《民 法典》中将“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类 信息拓展到“识别特定自然人’’,并在列举 中加入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使 得保护范围更为宽泛与完善。

我国《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的不足

我国《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的不足

我国《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的不足作者:崔前前来源:《世界家苑》2018年第05期一、目前我国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总则》首次从民事基本法层面确立了自然人关于个人信息的权利。

二、《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存在的不足(一)没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个人信息与个人资料的界分。

个人信息是个人资料的内容,个人资料是个人信息的物化形式。

个人信息的表现和存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一定表现为个人资料,同时也存在一些没有物化成个人资料的信息,比如一个人自然表现出的个人属性。

资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而信息则是资料经过人为处理后的内容。

对个人资料进行立法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以个人资料形式存在的个人信息,而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

只有具有价值的能够为人所用的资料,即信息,才能够成为被保护的对象。

个人信息这一概念准确地表达了所要保护对象的特点——具有识别效果和资源价值。

个人信息必然是个人资料,但个人资料未必是个人信息。

另外,个人资料更多的展现的是财产属性,而个人信息更多的是人格属性。

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的界分。

台湾地区学者朱柏松教授认为,数据乃指一定事实或者状态的存在或者记录,例如未经处理的原始数值或文字即属之,其性质上属于客观、静态存在的问题;信息则系基于特定目的,对数据加以整理,甚至建立档案,性质上属于主观且需经动态数据处理的问题。

本文赞同此种观点。

个人数据具有确定性,而个人信息往往因收集者的主观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界分。

隐私有三种形态:一是私人信息,即无形的隐私;二是私人活动,即动态的隐私;三是私人空间,即有形的隐私。

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相比之下存在诸多区别:首先,许多个人信息不涉及个人隐私,例如公开的和琐细的个人信息(下文详述);其次,隐私权侧重的是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而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不仅限于保护信息主体的权利,还要平衡信息主体保护和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也随之产生,严重侵害了个人权益,也威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背景与意义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不仅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侵犯,还可能引发财产损失、名誉受损等严重后果。

因此,对个人信息进行民法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价值。

民法保护个人信息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当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及不足当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深入,现有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

例如,法律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执法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导致个人信息在民法保护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

四、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实践探索为了解决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进行了诸多实践探索。

一方面,通过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责任主体。

另一方面,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此外,还通过技术手段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如采用加密技术、匿名化处理等措施。

这些实践探索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五、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对策建议针对当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更加具体、细化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使用、保存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3.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监管和检查力度,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和安全保护。

《2024年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2024年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篇一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和侵犯等问题也日益突出,给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成为了当前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的概念、民法保护的意义、现存问题及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二、个人信息的概念及民法保护的意义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其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民法保护个人信息,对于维护个人隐私权、尊严和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也是推动社会信息化、数字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存问题尽管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其次,执法力度不够严格,导致违法行为频发。

此外,个人信息安全技术水平和防范意识相对较低,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挑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体系方面: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但缺乏系统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导致法律适用性和执行力不强。

2. 执法力度方面:执法机关在处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时,往往存在取证难、定罪难、处罚轻等问题,使得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3. 技术水平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而当前的个人信息安全技术水平尚不足以应对所有威胁。

4. 防范意识方面:部分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较弱,容易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给自己带来损失。

四、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更加系统、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使用、保存和共享等环节的规则,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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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总则》视角探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法总则》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意味着个人信息权首次成为独立人格权,这也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奠定基础。

以《民法总则》第111条为基点,通过探讨个人信息保护所涉及的价值冲突,研究个人信息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的保护界限,寻求个人权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点。

标签:个人信息;公平;效率;价值冲突1 引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必然要求出台一部对既有规范整理法律。

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应运而生。

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承载着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

随着社交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加速发展,海量数据包围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人们在享受着网络便利之余,个人信息安全也受到严重威胁,这就引发了保护信息与利用信息的冲突,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在社会与经济领域博弈。

明确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不仅对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经济全球化有着重要作用。

2 个人信息的概念科学地对个人信息进行定义,既是法学研究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也是立法实践的迫切要求。

何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但也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就是个人不愿向外界透露的或是个人极为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的与自身有关的信息;还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一切足以对个人进行识别的信息,如姓名、性别、身高、血型、住所、职业、财产及婚姻状况等都包括在内。

笔者认为,虽然学术界对个人信息有不同的理解,但它们并无本质区别,可以理解为个人信息即为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所有数据材料。

3 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冲突3.1 个人信息保护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国刑法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但这种规定是为了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宪法权利,而不是直接基于人格权或隐私权保护。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这意味着我国个人信息权首次成为独立人格权,在民法规范中设置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规则,使个人信息权独立于其他具体人格权在立法中得到承认与体现。

个人信息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制度既包含有保护人自然生存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内容,也包含有保护人社会生存的名誉权、身份权、信用权等内容;财产权包含了对财产合法流转秩序的维护以及保障已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因此,个人信息保护包括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保障公民人格尊严,维护公平;也包括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保障个人信息自由流动,提高社会经济效率。

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构成了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首要难题。

3.2 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的表现公平与效率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关系和价值矛盾,它们的矛盾运动及其重新组合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

公平可以理解为社会成员公正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权益;效率表示投入与产出之比,它直接体现为经济发展的总量和速度,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则表现为人格尊严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的辩证统一。

人格尊严受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既是当代社会公民的两种基本诉求,也是立法者与司法者在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时应实现的根本价值。

二者在主体自决其意志和行动上是一致的,但它们也存在对立的地方:一方面在自我实现的界限内主张对信息的合理使用,另一方面为满足自身需要被迫提供个人信息,最后在人格尊严和自由的理念下要求防止个人信息被他人不当获取、非法使用。

在实践中,这一冲突直接表现为信息权利人与信息控制者的利益对抗。

如当下时兴的网购,公民想要在网上获得服务,首先就要在相应的网站(平台)进行注册,填报与自己有关的材料(如姓名、住址、電话、身份证等),这是公民被动提供个人信息而获得相应服务,是在适当放弃公平的范围内追求社会效率;另一方面,当平台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合理使用甚至出卖公民信息时,如通过获得的联系方式不断地对公民进行宣传,这势必超出了公民放弃的公平范围,不可否认,平台的该种宣传方式增加了自身的经济效益,提高了企业效率,但他们打着有益于经济发展的旗号,践踏着消费者追求的公平价值是值得肯定的?从当今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来看,其条款大多是经营者对公民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的规范性与禁止性规定,而没有赋予公民在个人信息上的权利,这就使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缺乏了权利基础,非常不利于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

笔者看来,这些规定没有给予公民对个人信息充分的自主处分权,仅仅规范了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公民是被动地保护个人信息权,这违背了民法领域的价值位阶原则。

迟到的公平乃非真正的公平,绝对的公平也非真正的公平。

立法不对公民的公平价值进行明确肯定,而是直接规定经营者的不可为行为,这并非真正的公平。

一方面,在“法无禁止即可为”思想下,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枉顾社会公平价值,打法律“擦边球”,当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权益,但该行为并不是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消费者该怎样维护自身权利呢?另一方面,民法领域的一般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并非真正的公平。

但公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时,往往会遇到“举证难”的问题,因为公民提出的某些主张,其自身没有办法进行证明,收集证据是有难度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公民,显然是不公平的。

4 处理冲突的对策公平要求法律赋予个人更多权利以实现对其个人信息的占有和控制,但权利人享受的权利越多,可供作为生产成本的社会资源就越少,不利于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这将可能阻碍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

虽然如此,但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并非不可调和。

在法律的价值体系内,没有绝对优先的价值,但公平才是个人信息所蕴含的根本价值,效率则是在此基础上衍生的附加价值,“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应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价值取向。

4.1 赋予公民自由处分个人信息的权利即公民有权选择是否向经营者提供以及以怎样的方式向经营者提供个人信息,当公民选择以匿名形式向经营者后台提供信息时,经营者不应拒绝向公民提供服务。

比如,消费者在某些网站进行注册时,有权拒绝提供除基础信息以外的其他隐秘信息,且网站不能以消费者未提供其他信息为由而不提供或者不完全提供服务。

4.2 运用现代科技技术确保信息的安全近年来,公民身份证被盗用后被注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股东的事件频频发生,这使得个人信息保护再次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在降低创业门槛时,必须结合现代技术以阻止信息被盗用。

为身份证加密,或者对身份证进行升级并融入自动挂失技术,让身份证不再裸奔。

另外,网络电子身份证(eID)应广泛使用,以确保个人向需要实名认证的网络平台提供真实可信身份时,有效避免个人身份信息被保留在各种网络运营商处时曝光和泄露的风险。

4.3 明确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请求权基础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细化,罗列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及救济措施,使公民在权利受到损害时能找到救济依据。

如上所说,现行法律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多是规定经营者的不可为行为,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形式表述较少,这将使公民信息在遭受侵害时,公民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4.4 适当打破“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发生公民个人信息遭到侵害的事实,证明公民遭到侵害的证据掌握在经营者手中时,经营者应承担自己无过错或损害与自身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4.5 适当允许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领域的自由流通经济的发展需要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统计并分析诸如个人就业情况、住房情况、学历情况等信息,可以加速人才资源和物质资源在区域间的流通,促进经济快速有序发展,也能为国家制定并出台惠民政策提供参考。

允许国家机关、银行和通讯商等机构或组织在个人授权或法律强制范围内使用、利用、提供个人信息。

5 结论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兼顾着人格尊严和信息流通的双重属性,涉及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肩负着维护自身权益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使命。

只强调保护,不允许使用,无异于“闭关锁国”;只注重使用,不注意保护,将会使社会信用透支。

在保障公民提供的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允许个人信息被合理使用,这样既可保障人格尊严,又能加快资源在社会经济领域的流动,促进经济的发展,这才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应有之意,调和个人信息保护价值冲突的正确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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