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务员调任、转任办法(试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浙人公[2006]338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6〕338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务员调任工作,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机关。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调任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的调任是指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一种形式。
第五条调任必须贯彻适才适用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六条调任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职位出现空缺时,在本机关内部晋升或交流有困难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时也可公开考试选拔,择优调任。
第七条调任到省级(含副省级市)机关的人员,应担任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调任到市级机关的人员,应担任科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调任到县级机关的人员,应担任科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
第八条调任人选除符合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得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调任到机关担任乡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应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并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人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公务员局。
省公务员局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主管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政府表彰奖励等具体工作职责。
(二)将公务员培训、录用考试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配套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辞职)、申诉、控告等政策规定和贯彻实施意见;负责行政机关实施公务员法的方案审批;组织制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审批政府直属(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根据国家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规定,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访接待工作,参与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省级机关和直属单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公务员调动转任程序

公务员调动(转任)程序(附公务员工作调动申请出范文)公务员(de)调动包括调入和调出,其中:调入(de)程序:一、申请调入单位办理公务员调入手续时须先提交以下材料:(一)调入单位或当事人书面申请.(二)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三份.(三)列入党政群机关单位人员审批表复印件一份或区编委主任批件.二、调档向调出单位所在地(de)组织人事部门开出调档函.三、审档对拟调人员档案进行审查,同时调入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一)调入单位对拟调人员(de)考察意见.(二)调出单位对拟调人员(de)鉴定材料.(三)县级以上医院(de)体检材料.(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已婚(de),附上当地计划生育部门(de)计划生育证明;离婚(de),附上离婚证明书.四、开出调令符合调入条件(de),向调出单位所在地(de)组织人事部门开出调令.五、报到拟调人员持调出单位所在地(de)组织人事部门开出(de)介绍信到我局报到.调出(de)程序:一、申请调出单位办理公务员调出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调出单位或当事人书面申请.(二)调入单位所在地(de)组织人事部门开具(de)商调函.(三)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三份.二、调出档案凭调入单位所在地(de)组织人事部门开具(de)调档函,向调入单位所在地(de)组织人事部门发出档案.三、调出凭调出单位(de)调动介绍信,向调入单位所在地(de)组织人事部门开出公务员调动介绍信.附:公务员工作调动申请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尊敬(de)XX政治处:我叫XX,1985年X月X出生,四川XX人,系XX单位民警.本人毕业于XXXX 大学,法学、文学双学士学历,于2008年7月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本单位,2009年7月转正成为一名正式(de)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工作(de)这一年多(de)时间里,我从一个刚刚跨出校门(de)毕业生,成长为一名合格(de)民警,我是xxxx单位培养起来(de),我热爱xxxx 工作.工作中我兢兢业业,积极学习,努力钻研,与同事和睦相处.不过,时过境迁,由于种种原因,本人郑重向上级领导申请调回家乡工作,现把申请调动原因一一陈述于下:原因之一:报父母生养之恩我(de)父母只有我这一个女儿,对我非常钟爱.本人自初一起,就一直在校寄宿,细算下来,时至今日,自己在父母身边(de)时间远没有在外面求学、工作(de)时间长.在我求学期间,父母含辛茹苦地供我上学,我那时又少不更事,让他们耗尽了心血.近年来,父母年岁已高,身体都不好,均患有严重(de)骨质增生,腰椎间盘突出等病症,各地医院.由于路途相隔,本单位工作又忙,我至今没有为他们尽过一天赡养义务.扪心自问,他们一辈子为我做得太多,而我为他们做得太少.古语云:“养儿防老.”又说:“百行以孝为先.”李密一篇陈情表,千古流传,“乌鸟私情,愿乞终养”(de)名句深深打动了我.如今,我国因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党中央、国务院一再提出要构建和谐社会,老有所养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de)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赡养老人也是婚姻法、继承法所规定(de)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de)需要,也是个人(de)需要.每个家庭都有老人,每个人也都会老.为此,希望能回到父母所在地,尽一份人子(de)义务,让他们有一个快乐(de)晚年.原因之二:尽人妻之责相识是平淡(de),相爱是美好(de),而相离却是残酷(de),我(de)爱人是大学(de)同班同学,为了当初各自(de)梦想,我们任琼州海峡(de)阻隔,与3500公里(de)遥远,一直坚守着这份朴实(de)爱情.爱人是xxxx一名普通民警,面对高墙之下终日与世隔绝(de)环境,枯燥高危(de)工作,他没有退缩,早已把自己投入到那激浊扬清、矫莠为良(de)劳教事业中,我时常为他感到自豪不已.人人都说爱情是距离产生美,小别胜新婚.可如果长时间两地分居,恐怕爱情难以不被被距离谋杀掉.爱一个人就是要和他生活在一起,婚姻(de)最终目(de)是两个人能够相濡以沫.一起面对解决问题,共同分担痛苦,一起享受生活当中(de)点点滴滴.男人坐在电视前看足球赛,女人在厨房忙着做晚饭,然后一起吃饭,说说话.这样(de)幸福是多么简单而又朴实.可是,如今我一个人身处异乡,举目无亲,累了(de)时候,回到家,永远都是四面徒壁(de)孤单和清冷.想念(de)时候,只有一个冷冰冰(de)背后逐渐陌生(de)声音.生病(de)时候,没有关心,没有亲吻,没有安慰,没有拥抱.甚至,一碗简单(de)白粥也没有......别期若有定,千般煎熬又何如原因之三:谢故乡培育之情四川——生于斯,长于斯,让我魂牵梦绕(de)故土,这里承载了我太多美好(de)回忆,寄托了我太多(de)希望.5.12大地震瞬间夺走了无数鲜活(de)生命,摧毁了无数幸福(de)家园,在这场灾难中,我饱受了失去亲人(de)痛苦和板房生活(de)艰辛…对于灾区(de)父老乡亲而言,失去家人和家园(de)伤痛,还没有平息,马上又会迎来实际(de)问题:接下来(de)生活如何继续虽然上有高层领导(de)承诺,下有善良人们(de)帮扶,但灾后重建显然不能一对一(de)进行,挚情勿忘报桑梓,我相信坚强(de)眼泪,灾后重建,女人不是弱者我愿意通过自己(de)身体力行回到家乡,投入到灾后重建(de)热潮之中,去担当能给生命留下感动日子(de)责任.总而言之,本人父母需要赡养,家庭需要照顾,诺言需要兑现.为解决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更好(de)投身工作,本人热切希望调回家乡工作,恳请组织批准.本人调离后,仍然会把本单位当做自己(de)家,一如既往地关心她(de)发展,保守单位(de)秘密,尽自己(de)绵薄之力为她继续作贡献.此致敬礼、申请人:xx年x月xx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08.03.09•【字号】浙人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发〔2008〕58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二〇〇八年三月九日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察工作。
第三条考察工作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考察对象是指按公务员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体检合格人员。
第二章考察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招录机关具体实施。
第六条在实施考察时,应当选派2名以上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组成考察组。
第七条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二)集体议事,不得以个人意见替代考察组集体意见;(三)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四)清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卷和礼品,接受宴请等。
第九条对于确需到国(境)外进行考察的,可以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实施。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引言概述: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是为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能力,确保公务员履职尽责,促进政府工作的高效运行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标准、考核周期和考核结果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考核内容:1.1 工作业绩:评估公务员在本职岗位上的工作表现,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
1.2 业务能力:考核公务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解决问题的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
1.3 公德品行:评价公务员的廉洁自律、诚信守法、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二、考核方式:2.1 综合考核: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包括考试、考察、考核材料评审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公务员的综合素质。
2.2 考核面试:通过面试了解公务员的沟通能力、应变能力、领导能力等,以及对特定问题的解决能力。
2.3 考核报告:公务员需要提交个人考核报告,详细陈述自己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公德品行等方面的情况。
三、考核标准:3.1 工作业绩:根据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指标进行评估,量化考核结果。
3.2 业务能力:通过考试、考核材料评审等方式,评估公务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3 公德品行:根据公务员的廉洁自律、诚信守法、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
四、考核周期:4.1 年度考核:每年对公务员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评估其在过去一年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提升情况。
4.2 周期考核: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不定期的周期考核,以评估公务员在特定时期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提升情况。
五、考核结果:5.1 优秀:对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公德品行等方面均表现出色的公务员,给予优秀评价和相应的奖励。
5.2 合格:对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公德品行等方面达到基本要求的公务员,给予合格评价。
5.3 不合格:对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公德品行等方面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公务员,给予不合格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培训措施。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2008-11-12 来源:浙江公务员网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二○○八年十月十五日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基本素质,保障公民和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录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录用公务员可采取按职位招考或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和面试;(四)体检与考察;(五)公示、审批。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其他招录机关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面向少数民族报考者的职位。
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实行的优惠政策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考公告中公布。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三)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四)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公务员调任实施方案

公务员调任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务员的调任工作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
公务员调任是指公务员在同级或者不同级的行政机关之间,根据工作需要,经过程序合法调动到其他岗位工作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公务员调任工作的开展,对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任的基本原则。
1. 依法依规。
公务员调任应当依据《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程序合法、依法选调的原则。
2. 公平公正。
公务员调任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搞特权、拉帮结派,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3. 岗位适任。
调任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岗位需要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确保调任后能够胜任新岗位的工作。
4. 调任自愿。
公务员调任应当以自愿为原则,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强制调任。
5. 综合考量。
在进行公务员调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务员的工作实绩、资历、能力、政治素质等因素,科学确定调任对象。
三、调任的程序。
1. 提出申请。
公务员调任的第一步是公务员提出调任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任的原因和意愿。
2. 考核评定。
所在单位应当根据调任申请人的工作实绩、资历、能力、政治素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是否符合调任条件。
3. 协调安排。
符合调任条件的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当与接收单位协商安排调任事宜,包括调任岗位、工作内容、待遇等。
4. 确认调任。
经过协商一致后,所在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签订调任协议,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认。
5. 履行手续。
确认调任后,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包括办理调任手续、交接工作、办理人事变动手续等。
四、调任的监督与评估。
1. 监督机制。
公务员调任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调任程序的监督,确保调任工作的公平、公正、合法。
2. 评估考核。
对调任后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一定期限的考核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遵纪守法等方面。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浙人发[2008]170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发〔2008〕17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二○○八年十月十五日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基本素质,保障公民和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录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录用公务员可采取按职位招考或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和面试;(四)体检与考察;(五)公示、审批。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其他招录机关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面向少数民族报考者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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