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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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备案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备案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备案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1.28•【字号】甘建科[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备案目录(第三批)”的通知(甘建科〔2013〕26号)各市州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不断推进我省建设科技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和《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对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进行备案的通知》(甘建科[2010]105号)要求,我厅委托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组织了甘肃省第三批建设新技术新产品备案项目评审活动,经专家评审,省建设厅审定,现将评审通过的第三批备案项目目录(具体见附件)予以公布,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公布的备案项目,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二、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采取可行的措施推广应用已备案的先进技术和新产品。

三、我厅对备案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对备案的新技术新产品质量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备案企业进行跟踪服务,并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各使用单位及时反馈应用情况。

对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取消备案资格,收回《备案证书》。

四、“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备案目录(第三批)”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供公众查询。

联系方式: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教育处:************甘肃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备案目录(第三批)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月28日附件。

甘肃市政工程施工报价规范

甘肃市政工程施工报价规范

甘肃省市政工程施工报价规范一、总则1.1 为了规范甘肃省市政工程施工报价行为,提高工程造价的合理性,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的工程造价编制和报价活动。

1.3 工程造价编制和报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反映工程价值,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2.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和甘肃省的实际情况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内容。

2.2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遵循科学、严谨、准确、完整的原则,项目划分应合理,工程量计算应准确,工程内容应完整。

2.3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充分考虑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可能性,合理预留工程量。

三、工程造价计算3.1 工程造价计算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工程定额、取费标准、材料价格等资料进行。

3.2 工程定额应选用甘肃省建设厅发布的最新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3.3 取费标准应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有关费用计取标准执行。

3.4 材料价格应参照甘肃省建筑市场材料价格信息,结合工程实际,合理确定。

四、报价编制4.1 报价编制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计算结果、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进行。

4.2 报价编制应遵循真实、完整、准确、合理的原则,各项费用应逐项计算,不得漏项、错项。

4.3 报价编制应充分考虑工程风险,合理计入工程质量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费等。

4.4 报价编制应符合甘肃省建设厅发布的有关工程报价规范要求。

五、报价审核5.1 报价审核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者专业人员负责。

5.2 报价审核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计算结果、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进行,重点审核工程量计算、定额选用、取费标准、材料价格等方面是否存在错误或者不合理之处。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甘建价〔2018〕518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的通知甘建价〔2018〕518号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为适应我省建筑市场造价管理的需要,如实反映当前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水平,满足全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工作,根据甘建价〔2017〕72号文要求,我厅组织全省各地区对2012年全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将各地区制定的建设工程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统一汇编成《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分含税价格和除税价格),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汇编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是编制全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竣工结算、确定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等内容的依据,也可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

二、本汇编未列十四个市、州和甘肃矿区所辖其他各县、区的材料预算价格,由各市、州建设局(建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分含税材料预算价格和除税材料预算价格。

四、本汇编印发后,各市、州不再另行印发地区价格单行本,全省统一按汇编价格执行。

五、本汇编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开。

六、本汇编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与新颁定额地区基价配套执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5日附件1: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含税价格)附件2: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除税价格)。

全国2020年出台工程造价调整文件汇总

全国2020年出台工程造价调整文件汇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粤建市〔2020 〕119号
2020年7月17日
江西省
关于大力推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暨提升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引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赣建质〔2020 〕6号
2020年7月3日
四川省 关于申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资质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 川建科信发〔
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2020年7月2日
辽宁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 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2020年7月13日
福建省 关于加快查处房屋安全鉴定违规行为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 闽建安函〔
乡建设厅
2020〕43号
2020年7月24日
江苏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推 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 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勘察设计企业资 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实行无纸化办理的通 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2020年7月3日
河南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实施工程施工 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豫建行规〔 2020〕4号
2020年7月23日
海南省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3号
2020年7月3日
广西省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16日
河南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 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五条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

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招标控制价应于开标日期前七个工作日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或当地的建设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一、技术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二)项目管理机构;(三)施工能力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二、商务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报价文件.第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09]358 印发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于2009年9 月9 日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3 号);2、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 号);3、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 号);4、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 号);1 5、原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工程规费项目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计算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7]83 号)。

二、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中的人工单价按照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 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1.528 计算,并计入直接工程费。

三、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从2009年10 月1 日起执行。

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 九年九月九日 2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 3 目录一、总则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表三、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四、不可竞争性反弹建设程序五、工程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一)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二)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三)利润计取标准(四)规费计取标准(五)税金计取标准六、适用说明七、的内容八、有关说明九、工程类别的划分4 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原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定额与我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暨<甘肃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甘建价[2015] 29号)同时配套执行。

二、本定额实施之日起,原省建委《关于颁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通知》(甘建价[2000]95号)停止执行。

三、本定额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一)综合费用(二)规费教育税附加。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三、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及说明(一)建筑工程1、建筑工程类别划分2、说明(1)以单位工程为类别划分单位,在同一类别工程中有几个特征时,凡符合其中之一者,即为该类工程。

(2)一个单位工程有几种工程类型组成时,符合其中较高工程类别指标部分的建筑面积若不低于工程总建筑面积的50%,该工程可全部按该指标确定工程类别;若低于50%,但该部分建筑面积又大于1500㎡,则可按其不同工程类别分别计算。

(3)建筑物檐高:有挑檐者,是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建筑物挑檐上皮的高度;无挑檐者,是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屋顶板面标高的高度;如有女儿墙的,其高度算至女儿墙顶面;构筑物的高度,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构筑物的顶面高度为准。

预算编制依据

预算编制依据

编制说明
一、定额套用依据:《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DBJD25-44-2013、《甘肃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DBJD25-45-2013及《甘肃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材料消耗量定额》DBJD25-47-2013、《甘肃省建筑抗震加固工程预算定额》(2010)。

二、基价套用依据:甘建价【2013】540号文《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DBJD25-51-2013)、《甘肃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DBJD25-52-2013)、《甘肃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材料消耗量定额》DBJD25-54-2013甘建价【2013】8号文《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甘建价【2013】542号文《甘肃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甘肃省建筑抗震加固工程预算定额》(2010)白银地区基价编制。

三、费用计取依据:本预算取费按《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甘建价(2013)585号)要求:按三类工程取费。

四、人工费调整依据:甘建价【2013】541号文《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进行调整。

五、材料计价依据:本预算主要一类材料价差执行武都市建委发布的2015年白银市第一季度指导价进行调整。

六、税金依据甘建价【2011】215号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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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2013〕585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发布《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
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
1、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号);
2、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号);
3、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号);
4、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甘建价[2009]358号);
5、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86号);
6、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1]514号);
7、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机械费的通知》(甘建价[2012]94号)。

二、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31日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第一章总说明
一、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调节工程造价纠纷及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三、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和抗震加固及维修工程。

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及我省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绿化、抗震加固及维修工程预算(消耗量)定额及地区基价配套使用。

四、建筑与装饰、安装工程的人工单价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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