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工伤条例对比
详细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详细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五项重大突破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为我国建立与符合国际惯例的工伤保险制度典定了基础。
如实施范围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界定为用人单位,明确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将"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与"各类企业职工"并列,规定其"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这是新《条例》总结我国工伤保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上取得的新突破。
这一突破意义十分深远:一是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纳入世界通行做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二是适应我国就业格局的变化,为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了法规体系的充分准备。
新《条例》第二方面比较大的突破是: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工伤保险,根据基金需求决定基金征收,需要多少征收多少。
这一费率原则的确立,充分体真正意义,完完全全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工伤保险法规体系中,科学性与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并最终落实到为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群体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待遇。
《条例》同时还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差别费率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日本把这种做法,叫做"功过制",对于促进安全生产,节约工伤保险费开支,很有效果。
新《条例》第三方面比较大的突破是:对概念性的条款在表述上作了严格的规范。
如第四章将原用"劳动鉴定"表述的概念明确界定为"劳动能力鉴定",将"劳动能力鉴定"定义为"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社会保险法新旧对比

社会保险法新旧对比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法也得到了不断的更新和完善。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它的修订对于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新旧社会保险法进行对比,分析其变化和意义。
首先,新版社会保险法明确了个人缴费年限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关系。
根据新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应该缴纳满15年社保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
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标准,更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其次,新版社会保险法对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明确。
新版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应该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并明确了工伤赔偿标准。
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更好地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减少了企业的风险,同时也为职工提供了更多的安全保障。
再次,新版社会保险法加大了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
新版社会保险法规定,对于欺诈骗保行为,将会进行惩罚。
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加强了对社保体系的监管,减少了社保基金的浪费,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依法参保,避免受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新版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新版社会保险法的变化,一方面更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升级和发展。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解读.doc

2019年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解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解读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该办法将从6月1日起施行。
以下对该办法的新修订的重点条款作一简要介绍:1.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2.关于工伤康复问题新增两条规定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工伤康复服务。
(新办法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或者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新办法第二十四条)3.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且其作出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4.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的计算依据、计算标准有重大调整。
根据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新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旧办法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不同等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不同标准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新办法中,针对不同的伤残等级,明确规定了不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两金的数额仅与伤残等级有关,与当地人口预期寿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均不再发生关联。
《工伤保险条例》系统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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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条例
新条例
旧《条例》 第三十四条、
新《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 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 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 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 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 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 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 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 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 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 资;
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 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
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
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 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
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 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 法追究刑事责任。
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9
旧条例
新条例
第十一条 第一款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 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 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 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确定。
工伤保险基金逐 步实行省级统筹。
10
旧条例
新条例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 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 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 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伤保险待遇、劳动能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 力鉴定以及法律、法 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 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 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
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吕琦律师解读】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扩大并明确了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决定此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衔接,保持了劳动法的统一。
决定将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这些非法人组织明确纳入用工单位有利于保护这些用工单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长远来看,对于这些组织的健康发展、吸纳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这些行业会产生积极作用。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吕琦律师解读】决定将“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规定由“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取消了原规定“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将多家制定部门定为一个部门来制定有利于提高效率,防止出现各部门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工伤保险将参保单位按照行业不同将其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如银行、保险、证券业、保险业。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如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等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老工伤与新工伤区别

老工伤与新工伤区别老工伤和新工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都与工作有关,但在具体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老工伤是指在1989年以前发生的工伤,而新工伤是指在1989年以后发生的工伤。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老工伤和新工伤的认定和处理也有着不同的规定。
下面将分别从认定标准、赔偿标准和保障措施三个方面来详细介绍老工伤和新工伤的区别。
首先是认定标准。
对于老工伤的认定,主要以《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需要证明工伤是在1989年以前发生的,且与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而对于新工伤的认定,则以《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的规定为准,主要是要证明工伤是在1989年以后发生的,并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的相关规定。
因此,老工伤和新工伤在认定标准上存在明显的时间差异。
其次是赔偿标准。
老工伤和新工伤在赔偿标准上也有所不同。
对于老工伤,赔偿标准主要以《劳动保险条例》为依据,根据工伤程度和工人的工资水平来确定赔偿金额。
而对于新工伤,赔偿标准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的规定来确定,主要是根据工伤程度和工人的工资水平来计算赔偿金额。
因此,在赔偿标准上,老工伤和新工伤也存在着差异。
最后是保障措施。
老工伤和新工伤在保障措施上也有所不同。
对于老工伤,主要是依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来享受相应的医疗和康复待遇。
而对于新工伤,主要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的规定来享受相应的医疗和康复待遇。
因此,老工伤和新工伤在保障措施上也存在着差异。
综上所述,老工伤和新工伤在认定标准、赔偿标准和保障措施三个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了解和掌握这些区别对于工伤保险的实施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加强对老工伤和新工伤的区分和处理,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及时、有效的保障和服务。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比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比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比工伤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发展的变化,工伤保险条例也随之更新和修订。
下面将对新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对比,并分析其中的差异和改进。
首先,新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标准。
旧条例对于工伤的认定比较狭窄,只承认特定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而新条例将工伤的范围扩大到了包括工作期间和工作与工伤的因果关系,更加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其次,新条例增加了工伤赔偿的种类和标准。
旧条例对于工伤赔偿只包括医疗费用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新条例增加了失能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多项赔偿。
同时,新条例还对赔偿标准进行了提高,以更好地保障受伤劳动者的生活和治疗。
第三,新条例增加了对雇主的监管和罚款力度。
旧条例对于不支付工伤保险费或者虚报出险情况的雇主只有轻微的罚款,而新条例增加了对此类雇主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对企业的监管和管理效果。
最后,新条例增加了对职业病防治和工伤预防的要求。
旧条例对于职业病防治和工伤预防并没有明确要求,而新条例对此进行了规定,并要求雇主加强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总体上,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认定范围和标准、工伤赔偿种类和标准、对雇主的监管和罚款力度以及职业病防治和工伤预防等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改进和提高。
新条例更加全面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提高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然而,新条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一些人认为新条例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增加了用人成本,可能会对企业发展造成一定的压力。
同时,新条例对于工伤赔偿标准的具体数额以及对雇主的处罚力度仍然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保证实际执行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对比显示新条例在工伤认定、赔偿、监管和预防等方面均进行了改进和提高,并更加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然而,新条例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以解决一些问题和争议,并确保其实际执行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辽宁省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辽人社[2010]483_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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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 2:修改了不认为是工伤的范围 。 :
新法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 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旧法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解读: 解读:
新法增加了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 旧法:无。这将更加有利于部分特殊行业,如建筑行业积极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广大职工 的合法权益。
变更内容 3:扩大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新法第11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新法第11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旧法第11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 旧法第11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确定。”
解读: 解读:
新法规定的支付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旧法规定由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变更内容 2:增加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停止支付的规定 增加了行政复议、
新法第31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 新法第31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 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旧法:无
五、关于工伤保险待遇 变更内容1:变更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 变更内容 :变更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 食宿费的 支付主体 。
新法第30条第4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 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 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解读: 解读:
对于工伤认定期限的修改涉及到两项内容,一是规定了简易工伤认定程序的期限,即对于受理的事实 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此项尤其简化了职业病职工 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此项尤其简化了职业病职工 的工伤认定程序。二是规定了工伤认定时效的中止情形,有利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同时也保障了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
案例分析二:
案例: 孙某系某广告公司员工,2007年6月25日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事故发生后,孙 某积极寻求与单位协商,但未果。2008年4月,孙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用人单位否认 劳动关系,孙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定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经过一裁两审(劳动关系 仲裁、劳动关系民事诉讼一审、二审),于2009年4月经终审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劳动部门依法 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对认定结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在经过了行政复议和两审行政诉讼 后,于2010年3月确定了工伤,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近3年时间。在这3年里,由于缺乏足额的 医疗费用,孙某的伤情不断恶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达到3级伤残。目前,孙某正 在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点评: 一般而言,工伤待遇申请案件要经过3个环节: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 付。按现行规定,如果走完整套程序,最多共需经历13个步骤,耗时可达6年以上,最终可能导 致轻伤拖成重伤、重伤拖至死亡。本次新修改的条例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这种不合理现象,如 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增加了关于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规定等,为工 伤职工尽快获得工伤待遇赢得了宝贵时间。
解读: 解读:
进一步强化了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确定行业差别费率以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职能,弱化了其他 部委对于确定行业差别费率以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影响。这更加有利于行业差别费率以及行业内费率 档次方案的公正性。
变更内容 2:增加了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方式 。
新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 新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 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解读: 解读:
本项修改内容是对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修改,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的范围,将原条例中规定 的两大类参保单位扩大到了八类参保单位,今后在条例中规定的此八类参保单位均可参加工伤保险、分 担企业用工风险,同时此八类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均可统一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应待 遇,有力地保障了各类单位职工在因工作受伤后的基本救济。
二、关于工伤保险基金 变更内容 1:变更了负责工伤保险费率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制定单位和 : 变更单位。 变更单位。
新法第8条第2款规定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 准 后公布施行。“ 新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 提 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旧法第8条第2款规定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 部 门、 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 旧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 会 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 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变更内容 3:工伤认定期限的修改
新法第20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新法第20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 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旧法第20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旧法第20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解读: 解读:
a 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将原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的三大类费用扩大到了五大类,更加有利 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将原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的三大类费用扩大到了五大类,更加有利 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 b 对涉及工伤预防费的事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有利于工伤预防费的管理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的进一步规范。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比
2010年新版<<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2010年新版<<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前言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 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 会议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该条例,自2011年 会议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该条例,自2011年 1月1日起施行。 新的工伤条例到底有哪些内容发生了变化,变化之后,对维护广大职工的自身利益是 更强大了,还是变弱了,接下来,将对变化的条例进行逐一解读。
三、关于工伤认定 变更内容 1:扩大了工伤的范围。 :扩大了工伤的范围。
新法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 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旧法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解读: 解读:
新法的将上下班途中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伤害增列入工伤,旧法仅限于机动车事故。
四、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变更内容:增加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的规定
新法第29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 和 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旧法:无。
解读: 解读:
新法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明确规定为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旧《工伤保险条 例》没有明确规定 。
解读: 解读:
新法删掉了违反治安管理和增加了吸毒的情形。
案例分析一: 案例分析一: 案例: 案例: 陈某系某公交车队的售票员,平时下班很晚。2008年10月的一天,陈某从车队下班准备坐 公交车回家。车站就在车队停车场外,陈某当时站在马路边上等车,而没有站在候车线内。就 在陈某等车的时候,突然侧面驶来一辆电瓶车将其撞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后经交通部门认 定,电瓶车驾驶人员张某当时喝醉了酒,故认定张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张某没有赔 偿能力,陈某遂欲通过工伤程序获得赔偿,而当陈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以 电瓶车属非机动车为由,认为陈某所受的伤害为非机动车事故,故不认定为工伤。 点评: 点评: 新修改的条例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 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今后,类似于本案中陈某遭遇的工伤患者,既可以主张人身侵 权损害赔偿,又可以寻求工伤保险保障。新条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