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试行)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一、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产妇要进行建档及专人管理,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妇保医生在出诊时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要进行专册登记,专案管理,并在保健卡(册)上做特殊标记,实施逐级报告制度。
三、对已确诊的高危孕妇,根据不同的危险因素,采取不同的保健治疗措施,认真进行监护,重点管理,按时进行高危评分,积极诊治。
将每次检查治疗结果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在管理卡册上。
四、对高危孕产妇加强管理,同时增加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次数,定期跟踪随访,确保母婴安全。
五、高危孕产妇均应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开设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加强对高危孕妇的监护,制定诊疗方案,适时计划分娩,做好新生儿窒息复苏的准备工作,保证母婴平安。
六、乡镇卫生院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及时上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提高转诊的效率。
孕产妇死亡上报制度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干预措施,降低孕产死亡率,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上报制度。
一、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进行上报工作,要求上报的资料具体、真实、实事求是。
二、在本辖区发生孕产妇死亡病例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孕产妇死亡详细病历资料复印件。
凡发生孕产妇死亡,不论住院时间长短,均要在24小时内报告妇幼保健机构,一个月内填报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表,上报至县妇幼保健站。
三、孕产妇死亡资料按要求时间内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
妇幼保健员工作职责一、掌握本乡妇女保健工作动态,在所长的领导下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种妇女保健任务及指标。
承担本辖区孕产妇系统及儿童系统管理、计划生育以及相关社区卫生保健服务。
二、负责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的各项妇幼保健工作指标信息,熟悉本地资料,掌握本辖区孕产妇数及儿童数,对高危孕产妇及体弱儿进行筛查及管理,每季度向妇幼保健所上报妇幼卫生信息和相关信息。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确保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危孕产妇的定义本制度所称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产期存在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导致母婴死亡或者严重并发症的孕妇。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的原则(一)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的原则;(二)专人负责、全程管理、动态监控的原则;(三)集中救治、多学科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管理的组织机构(一)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麻醉科、急诊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二)设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的筛查与评估(一)我院应当对所有就诊的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及时发现高危孕产妇;(二)根据孕妇的年龄、孕次、孕周、体重、疾病史、家族史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孕妇的高危等级;(三)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应当及时进行专案管理。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报告(一)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筛查结果和专案管理情况报告给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二)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应当定期将筛查结果和专案管理情况报告给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高危孕产妇的妊娠风险管理(一)对高危孕产妇,应当制定个性化的妊娠风险管理方案,包括定期产检、 specialized care、分娩方式选择等;(二)高危孕产妇应当增加产前检查的次数,根据存在的高危因素给予治疗和监护;(三)对重症高危孕产妇,门诊不能处理或者难以做出诊断的,应当及时指导孕妇转诊到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和治疗。
第八条高危孕产妇的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一)对高危孕产妇产后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并发症;(二)对高危孕产妇产后进行随访,了解母婴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三)对高危孕产妇产后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多学科会诊,制定治疗方案。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流程一、制度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水平,保障母婴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专人负责:为高危孕产妇指定专责医师和护士,负责全程管理。
(二)早期干预:对高危孕产妇进行早期筛查、评估和干预,防止病情进展。
(三)动态管理: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和评估,根据病情变化调整管理措施。
(四)多学科协作:高危孕产妇的救治涉及多个学科,应加强多学科协作,共同制定和实施治疗方案。
(五)信息共享:及时报告和反馈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救治效果。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的筛查与评估(一)首次产检时,对所有孕产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了解既往病史、家族史、生育史等信息。
(二)根据筛查结果,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三)定期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调整评估和干预措施。
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的管理(一)对高危孕产妇实行专案管理,制定个性化的管理计划。
(二)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教育,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三)定期召开高危孕产妇管理会议,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的救治(一)对高危孕产妇实行救治绿色通道,确保及时救治。
(二)组织多学科团队,制定和实施救治方案。
(三)加强对救治设备的配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一)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质量控制体系,定期进行质量评估。
(二)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改进管理水平。
(三)开展高危孕产妇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人员素质。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二、流程第一步:筛查与评估1. 首次产检时,对孕产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了解既往病史、家族史、生育史等信息。
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

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提高孕期和产期护理水平,保障孕产妇健康,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可能妊娠并符合高危孕产妇定义的孕产妇。
3.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以及其他相关的技术指南和专家共识均应作为执行本办法的依据。
二、高危孕产妇的定义1.年龄方面:年龄小于18岁或大于35岁。
2.孕前疾病方面:糖尿病、高血压、甲状腺功能异常、心血管疾病、精神疾病、肝脏疾病、肾脏疾病、血液疾病等。
3.孕期并发症方面:妊娠期高血压综合征、贫血、胎儿宫内生长受限、胎儿宫内窘迫等。
4.产程方面:超过42周、前置胎盘、胎儿异常位置等。
三、高危孕产妇的分级管理1.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分级管理,应根据其危险因素、疾病及并发症的情况、病情的严重程度及产科技术水平等要素进行评估和判断。
2.分为四级管理:特级高危、一级高危、二级高危和三级高危。
3.各级别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应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
四、高危孕产妇的观察和监测1.对高危孕产妇,在观察和监测中应关注以下内容:(1)孕前、孕期及产期情况;(2)个人基本信息、生活方式和社会支持情况;(3)生命体征情况;(4)尿液、血液、胎儿心率监测情况;(5)体重、腹围、宫高、胎儿大小及质量、胎方位等相关情况。
2.对高危孕产妇的观察和监测应实行定期、定点和定期定点相结合的方式。
五、高危孕产妇的预防和处理1.加强高危孕产妇的预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孕前保健和咨询;(2)孕期保健和咨询;(3)护理指导和纠正不良嗜好。
2.对高危孕产妇的处理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在此不再赘述。
六、高危孕产妇的病历管理1.对高危孕产妇应建立其专门的病历,记录其观察和监测、处理和治疗情况等。
2.高危孕产妇病历应具备规范性、完整性、可查性和保密性等。
七、附件清单1.高危孕产妇管理操作规范2.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办法3.高危孕产妇预防和处理总结表4.高危孕产妇病历格式八、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委员会关于高危孕产妇管理的通知》4.《孕产妇保健服务规范》九、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医院产科资源不足(1)加强与其他医院的合作,共享资源。
高危孕产妇管理方案

五、保障措施
1.加强培训,提高医护人员对高危孕产妇管理的业务水平。
2.完善信息系统,实现高危孕产妇信息的共享与实时更新。
3.制定相关政策,确保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加强多部门协作,共同推进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
六、监督与评估
1.定期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四、工作内容
1.高危孕产妇筛查
(1)制定统一的高危孕产妇筛查标准,确保筛查工作全面、规范。
(2)开展孕期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3)对孕期妇女进行定期筛查,及时发现高危因素。
2.高危孕产妇评估
(1)采用标准化评估工具,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进行综合评估。
(2)根据评估结果,将高危孕产妇分为不同等级,制定个性化的干预方案。
2.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提高工作效率。
本方案旨在规范高危孕产妇管理,提高母婴健康水平。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切实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监测和干预工作,为孕产妇及围产儿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2篇
高危孕产妇管理方案
一、引言
孕产妇健康是公共卫生领域关注的重点,特别是高危孕产妇的管理,直接关系到母婴的生命安全。本方案旨在建立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高危孕产妇管理体系,以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母婴健康水平。
(2)采用统一的筛查工具,对所有孕产妇进行初筛,及时发现高危因素。
(3)对初筛阳性者进行详细评估,确定高危等级。
2.高危孕产妇评估
(1)采用标准化评估工具,对高危孕产妇进行综合评估。
(2)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干预方案。
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

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为提高围产期保健水平,降低高危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规范高危孕产妇保健服务及网络建设,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范围及分类(一)高危妊娠的定义凡妊娠时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及新生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为高危妊娠。
(二)高危妊娠的范围1、基本情况:年龄<18岁或≥35岁;体重<40公斤或>85公斤或过度肥胖(超标准体重20%);身高<145公分;先天异常或遗传性疾病家族史。
2、不利环境、社会因素:文盲,经济困难,无产前检查,计划外妊娠,有吸烟(每天10支以上),酗酒等不良惯。
3、异常妊娠及分娩史:不孕症、流产>2次、早产、死胎、死产、畸形儿、难产、剖宫产及产后出血史、新生儿死亡、新生儿溶血病。
4、孕早期有病毒感染,服用过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有射线接触史,可疑致畸物质接触史及职业毒物接触史。
5、妊娠合并症:妊娠合并心脏病、肝病、高血压、肾脏病、红斑狼疮、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血液病、严峻贫血、肺结核、胸廓畸形、精神病、性病及其他感染等。
6、妊娠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羊水过少或过多、胎儿宫内生长迟缓、先兆早产、胎膜早破、母儿血型不合、过期妊娠等。
7、可能发生分娩异常的因素:胎位异常、巨大胎儿、骨盆异常、软产道异常、多胎妊娠、多产妇(≥3产次)、盆腔肿瘤等。
(三)高危妊娠分类高危妊娠可分为一般高危妊娠与严重高危妊娠两大类。
凡有下列情况者属严重高危妊娠:1、异常产史2、畸胎史3、死胎史4、疤痕子宫5、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心脏病、肝病、慢性高血压、肾脏病、红斑狼疮、糖尿病、甲亢或甲低、血液病、重度贫血、肺结核、胸廓畸形、精神病、性病及其他严重感染等。
6、妊娠合并妇科肿瘤7、(中)重度妊高征8、产前出血9、≤34周前兆早产10、过期妊娠11、胎儿宫内发育迟缓12、羊水过少13、羊水过多14、骨盆狭小15、胎位异常16、多胎妊娠2、管理步伐(一)筛查与评定1、初筛:妊妇初诊由首诊单位建孕管册时,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通例化验等进行高危妊娠评定,及早发现高危孕妇。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做好孕产妇的管理,做到预防为主,防止高危孕产妇病情加重和意外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1、强化首诊妊娠风险筛查责任制。
首诊医师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人身风险筛查(孕产妇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筛查结果记录在《孕妇保健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2、首诊医师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高危的孕妇要进行风险评估分级(孕产妇风险评估分级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并用五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以便加强分类管理。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黄色”的孕产妇可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
如有异常,尽快转诊到上级医院。
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原则上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收治,进行科内或院内会诊,并报告院领导,同时联系安排随时准备转诊。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
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为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4、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及以上的孕产妇除按上述要求处理外,应注意签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及“孕产妇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联系上级医院安全转运孕产妇,保证孕产妇的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
并进行高危专案管理,保障高危孕产妇的就诊需求。
要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的隐私保护。
6、严格落实高危专案管理。
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高危孕产妇管理方案

高危孕产妇管理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孕产妇健康意识的提高和生育政策的调整,高危孕产妇的数量逐渐增加。
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母婴健康水平,制定本方案,以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
二、管理对象和分类1. 管理对象: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妊娠风险评估为高危的常住孕产妇和在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妊娠风险评估为高危的孕产妇。
2. 分类:根据风险严重程度,将高危孕产妇分为黄色(一般风险)、橙色(较高风险)、红色(高风险)、紫色(传染病)四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其中橙色、紫色和红色为重点管理对象。
三、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1. 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由区妇幼保健院、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全区高危孕产妇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2. 高危孕产妇管理团队:由具有丰富经验的医生、护士、助产士、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组成,负责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四、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1. 首诊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将评估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做好高危孕产妇登记。
2. 医疗机构在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类和管理措施。
五、高危孕产妇管理1. 医疗机构要将妊娠风险分类为橙色、红色的高危孕产妇作为重点管理对象,制定个性化的管理计划,并定期跟踪随访。
2. 区妇幼保健院建立全区高危孕产妇管理台账,全面掌握底数,指导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做好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和集中救治。
六、救治与转诊1. 高危孕产妇救治: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救治绿色通道,确保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和治疗。
2. 高危孕产妇转诊: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高危孕产妇的转诊工作,与上级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关系,确保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安全的转诊服务。
七、培训与宣传1. 开展高危孕产妇管理培训:定期组织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参加高危孕产妇管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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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 (试行)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是妇幼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衡量妇幼卫生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而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是降低两个死亡率的关键环节。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高危孕产妇管理,提高管理质量,确保每位高危孕产妇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健和诊疗,特制定《XX县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标
高危孕产妇筛查率 100%,管理率100%,转诊到位率 100%,,住院分娩率 100%。
二、高危孕产妇诊断及上报范围
高危孕产妇:是指凡妊娠期因某种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
现代医学认为高危妊娠除病理因素外应该扩大到社会、经济、交通、文化等社会高危因素。
在产前检查时除发现有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孕妇外,还应将居住在高山偏远、交通不便、丈夫长期不在家以及观念落后、贫困的孕妇,也作为高危孕妇来进行孕期高危管理,尽早处理,并动员她们提前住院待产。
具体上报范围为:
1、孕妇进行高危妊娠产前评分达5分者须按常规要求上报妇保院项目办。
评分标准参照卫生部《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见附件3)。
2、孕妇出现不明原因的头痛、头晕、下肢浮肿、阴道流血、腹痛、休克时等不适症状。
三、管理程序
(一)筛查、评分与登记
各单位在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严格按照《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附件 2)进行高危筛查和评分,高危评分实行累分制(高危因素有两项以上的,其分数累加)。
发现高危孕妇要及时建档管理,按年度编号,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上做好红色标识或盖高危章,并在高危孕产妇登记本中详细记录。
(二)报告与反馈
村级发现或怀疑高危孕产妇应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站)负责管理全乡镇的高危孕产妇,及时将辖区新增的高危孕产妇报县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医疗机构产科门诊及住院新增的高危孕产妇及时向县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县妇幼保健机构每月对全县的高危孕产妇进行汇总、每季度上报市妇保院。
县级妇幼保院将助产机构筛出的高危孕产妇信息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户口所在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站)将高危孕产妇情况反馈给其所在村的村医。
(三)转诊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1、对高危、危重孕产妇实行村、乡、县三级转诊模式。
必要时,可进行跨级转诊。
2、高危、危重孕产妇原则上实行院间转诊。
县、乡两级医疗机构都应承担高危孕产妇的转诊任务,凡有救护车的医疗机构必须负责接送高危孕产妇。
高危妊娠要及时转诊到县级产科急救中心,严禁孕产妇在村级分娩。
3、助产机构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并超出自身抢救条件与能力时,应按高危孕产妇转诊流程图(见附件4),立即转送至有抢救能力的上级医院进行救治,转诊时应由知情医师和有一定产科急救能力和经验的医务人员护送,转诊途中做好病情观察,做好交接工作,并使用统一的《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见附件5);情况危重,不便当时转送的,现场指导抢救。
医院为全县产科急救中心,院内抢救组织要求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麻醉医生、主治以上职称的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内科医生、外科医生、检验科医生组成。
(四)追踪随访
乡级妇幼保健人员对高危孕产妇要进行2次以上面访,对该孕产妇进行跟踪随访:第一次面访时做全面检查,建立高危孕产妇个案卡,进入预产期时进行第二次面访,重点指导住院分娩及相关注意事项。
对15分以上的高危孕产妇,妇保院同时追踪随访,实行
双重管理。
(五)住院分娩
高危孕妇在孕36周时就决定分娩单位,并提早 1 周-2 周住院待产。
四、工作职责
县卫生局成立县孕产妇急救领导小组(附件 1),负责全县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建设,确保高危孕产妇转诊通道的畅通。
县妇幼保健院协助卫生局做好高危孕产妇转诊督查工作,规范高危孕产妇转诊;负责全县高危孕产妇管理的技术培训与业务指导。
县医院负责接收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站)、转诊的高危孕产妇。
县医院为全县产科急救中心,承担全县急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对下级医院提出的会诊抢救请求,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指导并参与救治,简化手续和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以免延误危急重症病人救治,确保孕产妇急救通道的畅通。
如病情危重县级产科急救中心难以处理,应立即转至市级以上有孕产妇急救能力的机构进行诊治。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站)负责管理本辖区高危孕产妇,开展孕产妇高危筛查,早期识别,做好信息登记,上报与反馈,指导督促高危孕产妇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
要严格执行分级管理制度,及时将急危重孕产妇向产科
急救中心转诊,不得延误,同时做好追踪随访工作。
发生孕产妇死亡要在死亡12小时内上报卫生局和县妇幼保健院。
村医生负责掌握本村高危孕产妇的动态,及时与乡级妇幼专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沟通、联系,督促高危孕产妇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
卫生局将各医疗机构开展高危孕产妇管理、转诊工作情况列为母婴保健服务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的重要内容,凡是在高危产妇管理、转诊中未按照本规定执行,推诿病人,或转送不及时,或因管理不力,责任心不强,造成孕产妇病情加重或死亡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并予以全县通报。
附件:1、孕产妇急救领导小组
2、孕产妇急救专家组
3、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
4、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流程图
5、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