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创业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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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04•【字号】甬政办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2023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4日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2023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全力推进创新深化,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联动发展,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加快建设新时代高水平创新型城市,以创新制胜为宁波“争创市域样板、打造一流城市、跻身第一方阵”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硬科技”创新1.支持重大科技攻关。

围绕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聚焦工业软件、人工智能、海洋经济、新材料、医疗卫生等领域,实施“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采用主动布局、公开竞争、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支持一批重大科技研发攻关项目。

支持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合作,对实际到账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单个横向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列入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序列。

鼓励创新主体与国(境)外机构开展国际人才交流和科技创新项目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国际合作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2.支持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对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科技计划的,按国家支持经费给予1:1的分类配套支持;对牵头省“尖兵”研发计划项目、“领雁”研发计划项目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省定标准给予分类补助。

宁波大优强企业培育政策

宁波大优强企业培育政策

宁波大优强企业培育政策
宁波大优强企业培育政策旨在支持和促进宁波市优秀中小企业的发展,并帮助他们成为在行业中具有竞争力的领先企业。

该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支持措施:
1. 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大优强企业进行财务补贴,提供创新券、产业化融资、股权投资等各类资金支持。

2. 优惠政策:针对大优强企业,提供税收减免、贷款利率优惠、土地优先供应等优惠政策,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3. 招商引资:加强对大优强企业的引导和支持,帮助他们与国内外投资者建立合作关系,吸引更多的资金和技术进入宁波。

4. 专业服务:建立大优强企业服务体系,提供一站式服务,包括市场调研、法律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提升企业竞争力。

5. 创新支持:鼓励大优强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支持其进行研发活动,提供科研设备共享、知识产权保护等支持。

6. 市场拓展:为大优强企业提供市场拓展支持,包括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提供市场信息等。

总的来说,宁波大优强企业培育政策旨在通过资金支持、优惠政策、招商引资、专业服务、创新支持和市场拓展,为优秀中
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帮助他们实现快速发展,助力宁波市经济的发展。

宁波象山出台多项措施鼓励自主创业

宁波象山出台多项措施鼓励自主创业

宁波象山出台多项措施鼓励自主创业
近日,记者从宁波市象山县就业管理效劳处了解到,象山县相继出台资本“零首付”降低门槛,提供融资贴息支持降低创业本钱,落实税费优惠,提供等措施,鼓励失业人员、残疾人、退伍军人和高校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积极开展自主创业。

据了解,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象山工商分局出台的《象山县创业场租补贴实施细那么》、《象山县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那么》规定,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县户籍创业人员可享受不超过3000元的创业场租补贴;年营业收入(或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且从业人数在30人以上300人以下,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可申请贷款贴息;人民银行象山支行代拟的《象山县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也在9月底出台。

原来只有城镇失业人员可以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适合新政策中提到的创业人员,金额为5-25万元不等,增加了贷款模式,而且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还本付息后,可向县就业管理效劳处申请贴息。

目前,象山县就业管理效劳处工作人员正对象山已贷款的创业人员进展梳理汇总。

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及创业优惠政策

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及创业优惠政策

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及创业优惠政策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和创新推动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的意见》(甬政办发〔2010〕27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及条件1、在鄞州区域内自主创业的鄞州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鄞州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2、有意向来鄞创业经项目评审合格、注册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宁波户籍或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以上两类对象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创业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二)创业大学生本人应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

二、扶持政策1、项目资助。

对首次创业项目,经评审,可给予一次性2-20万元的无偿创业资助。

首次创业大学生,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六个月以上还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房租补贴。

新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入驻经区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的,给予前二年50平方米以内的全额和第三年减半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万元/年;在大学生创业园外租赁经营场地(租用高校内场地除外)用于首次创业的,提供年租金10%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元/年,期限不超过三年。

3、融资支持。

对自主创业大学生可提供5-25万元不等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全额贴息补助。

具体参照甬政办发〔2010〕274号文件执行。

4、社保补贴。

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创业大学生,可按照其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5、创业培训。

对首次创业的大学生,经项目审核,可享受区大学生创业园3-6个月的免费创业见习;可每年选拔部分鄞州生源大学生(包括在校生)到区内优秀大学生企业担任“实习经理”,进行为期1-3个月的创业实习。

宁波市科技项目支持政策文件

宁波市科技项目支持政策文件

宁波市科技项目支持政策文件一、研发创新资助1. 资助对象:本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其它具备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

2. 资助标准:根据企业的研发强度和研发创新成果,给予一定比例的研发投入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的20%。

3. 申请及审批流程:企业向所在地的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科技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审核结果将在市政府网站公示。

4.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企业的研发设备购买、研发费用支出、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科技创新活动。

5. 禁止使用范围:资助经费不得用于非科技创新活动,不得用于企业日常经营支出。

二、创新创业扶持1. 扶持对象:本市的创新创业团队、小微企业、大学生创业以及其它具备创新潜力的创业者。

2. 扶持条件:创新创业项目应具备创新性、市场前景好、技术可行性等条件,且项目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创新创业能力。

3. 申请及审批流程:创业者向所在地的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科技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审核结果将在市政府网站公示。

4.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创新创业项目的研发设备购买、场地租赁、人员培训等费用支出。

5. 禁止使用范围:资助经费不得用于非创新创业活动,不得用于企业日常经营支出。

三、知识产权保护1.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2. 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及保护:鼓励企业进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对成功申请专利、商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3. 侵权责任及赔偿标准: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按照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

四、科技成果转化1.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制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推动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

2.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的建设: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提供技术交易、转化实施、投融资等服务。

3.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对成功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一)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就业方针,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逐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大力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产业,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完善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带动就业,统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就业,努力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

二、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二)营造宽松便捷准入环境。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前置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依规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等有关登记事项。

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

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甬政发〔2022〕6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22〕6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8日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为重塑优化招商引资工作体系,进一步强化规划、政策、要素和项目统筹,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着力将我市建设成为全球优质外资集聚地、头部企业投资向往地,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重塑招商体系,凝聚形成全市一盘棋的招商合力(一)强化招商引资顶层设计。

组建市投资促进委员会,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面领导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推动解决招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署,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二)重构招商引资工作体系。

市投资促进署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枢纽作用,制定落实市级招商引资规划政策,按照符合区域产业定位和促进最优资源配置的原则,统筹做好项目布局引导工作,对市级重大招商项目进行全流程闭环管理。

(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署)按照“管行业就要管招商、管产业就要管招商”的要求,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服务业局等12个市级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责任,谋划各自领域重大产业项目,组建行业专家智库,集成有利于招商引资的行业配套政策。

针对每个重大招商项目,联合要素保障部门,按需建立若干重大项目服务专班,集中力量推进。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服务业局、市能源局)各区(县、市)政府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甬江科创区等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立足各自产业定位,围绕区域发展规划,扎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宁波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宁波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宁波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宁波市发布了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甬政办发〔2014〕22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申报对象。

在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大榭、高新、保税、东钱湖区(以下简称市辖各区)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须满足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均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派遣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市辖各区内,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报条件。

新招用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

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原已享受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享受期限可与本意见享受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1.《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2.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3.被招用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用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公章的申报人员花名册。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1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20日至4月30日、10月20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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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创业政策法规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
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

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
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

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
款期限相同。

(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
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
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宁波创业优惠政策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全国高校毕业生规模727万人,就业总量压力进一步加大。

《通知》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
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
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和援助、进一步创造公
平的就业环境、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和
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明
确了新的政策措施,对做好新形势下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
重要的推动作用和指导意义。

二、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方面有哪些新的要求?
三、在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有哪些新政策?
四、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方面有哪些新措施、新要求、新政策?
五、在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通知》要求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
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在去年的基础上,《通知》
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信息衔接。

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
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

教育部门要将有
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及时提供给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
生实名信息数据库。

二是加强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
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
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教育
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为有就业
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

三是加强就业见
习和职业培训。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
见习意愿及需求,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确保凡
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

继续推动离校未就业
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在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方面有哪些新要求和新政策?
《通知》要求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并明确了两条新政策。

一是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

二是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
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在进一步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方面有哪些新要求和新规定?
八、在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九、在宣传工作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十、在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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