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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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多篇

福建省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多篇

福建省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和建设科学、合理、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城市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体现城市特色,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七条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审议和修改工作。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发展战略,进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城市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的实施应当遵循规划确定的原则和目标,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和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规划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规划变更管理,严格控制规划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规划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保障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的;(三)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四)其他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漳州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表(一)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试行)第四条在漳州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发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或其它用地(E)。

第六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障城市规划质量,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实施城乡规划的行政区域(以下简称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含基本农田保护与利用规划等),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变更调整及城市建设用地审核等工作。

第三条本技术规定的各项规定应当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本省城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并参照其它地区和这一领域国家规范制定,并可根据实践和理论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全面”的原则,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做到规范、科学、公正、合理。

主要内容如下: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三章城市分区规划第四章城市详细规划第五章城市设计第六章城市变更调整第七章建设用地审核第八章监管与执法第九章互联网+城市规划管理第十章其他附则注释:1.城市规划:指规划页图上标明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变更调整及城市建设用地审核的一揽子行动。

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对城市发展之需求、生态环境之需求和文化发展之需求并加以协调、顾及之结果,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务实性和可操作性的和谐美好城市建设的系统化的思想和理论的总和。

2.城市总体规划:指针对城市规划阶段性、战略性、全局性问题,以及城市发展的规模、方向控制和布局的基础研究,为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城市建设用地调整提供指导意见的规划。

3.城市分区规划:指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之间的中介环节,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区域策略,细化城市规划的实施和控制步骤的分区,以及为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制定明确的发展方向。

4.城市详细规划:指基于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分区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道路交通、市政公共设施等进行调整,并对建设用地进行细化,确保城市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性的规划。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第二章规划编制管理第四条规划编制程序第五条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第六条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第七条规划编制的审查和批准第三章规划修编管理第八条规划修编的程序第九条规划修编的内容和要求第十条规划修编的技术要求第十一条规划修编的审查和批准第四章规划实施管理第十二条规划实施的程序第十三条规划实施的内容和要求第十四条规划实施的技术要求第十五条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第五章规划管理地图和资料第十六条规划管理地图的制作和更新第十七条规划管理资料的管理和保存第六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实施时间第二十一条附则第二十二条校对第二十三条附件附件一:城市规划编制申报表附件二:城市规划修编申报表附件三:城市规划管理地图制作标准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规划:指以城市空间为研究对象,通过有计划、系统地调查、研究、分析、设计和管理,为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撑。

2. 规划编制管理:指城市规划的编制过程和管理流程,包括编制程序、内容要求、技术要求、审查批准等方面。

3. 规划修编管理:指城市规划的修编过程和管理流程,包括修编程序、内容要求、技术要求、审查批准等方面。

4. 规划实施管理:指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和管理流程,包括实施程序、内容要求、技术要求、监督检查等方面。

5. 规划管理地图和资料:指用于规划编制、修编、实施等各个阶段的地图和资料,包括管理地图的制作和更新、管理资料的管理和保存。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缺乏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可以通过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人才,以及与相关机构合作,共享资源和技术,提升城市规划管理的水平。

2. 规划编制和修编过程中的繁琐和复杂性:可以通过建立规范化的流程和标准,简化手续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繁琐的工作。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文档模板范本: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依据第二节适用范围第三节定义和解释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一节总体规划编制第二节分区规划编制第三节专项规划编制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一节规划实施的程序第二节规划实施的内容第三节规划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四章规划管理第一节规划管理体制第二节规划管理制度第三节规划管理措施第五章规划监督与评价第一节规划监督第二节规划评价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行为的处理第二节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节附件第二节法律名词及注释第三节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依据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省城市规划的建设管理,促进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空间布局、建设用地布局、公共设施布局、环境保护等进行的总体性设计和指导。

第四条规划工作应当按照科学性、民主性、可行性、整体性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进行城市规划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职责。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遵循面向未来、可持续发展、人民满意、公共参与的原则。

第二节适用范围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监督和评价等活动。

......第七章附则第一节附件1. 《福建省城市总体规划图》2. 《福建省城市分区规划图》3. 《福建省重点区域规划图》4. 《福建省城市设计规范》5. 《福建省城市环境保护规定》第二节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规划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用于规定城市规划的原则和规定。

第三节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技术难题和数据不足的困难。

解决办法:加强技术研究和数据采集,依托专业机构提供支持,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困难:规划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资金不足、施工难度大等问题。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障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决策、依法管理、公众参与、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是本省城市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综合规划、分类指导、适度制定、科学编制的原则。

...第九十九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设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按照规划要求、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工作。

第一百条建设项目的审批、备案等手续,应当参照本规定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一百零一条在城市规划管理活动中,应当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 城市规划管理法2. 城市建设规划编制指南3. 城市规划设计标准4. 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规划:指对城市用地进行战略、综合和详细的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

2. 城市规划管理:指对城市规划活动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评估等管理活动。

3.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指负责城市规划管理的政府部门。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部分地区城市规划管理能力较弱,缺乏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

解决办法: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机会。

2. 城市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问题突出。

解决办法:加强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注重协调发展,平衡各方利益。

3. 社会参与程度不高,公众意见征集难以得到有效反馈。

解决办法:加强公众宣传和参与,建立有效的与公众沟通渠道。

...所涉及附件如下:1. 城市规划管理法2. 城市建设规划编制指南3. 城市规划设计标准4. 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标准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城市规划2. 城市规划管理3.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城市规划管理能力较弱。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96 ................................................... 定规层分向竖间空下地 节三第 86 ................................................... 制控能功用使间空下地 节二第 86 ................................................... 求要发开间空下地市城 节一第 86 ........................................................... 理管发开间空下地 章八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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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五第 节四第 节三第 节二第 节一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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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漳浦县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相关政策

漳州市漳浦县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相关政策

漳州市漳浦县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相关政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出工业、突破工业”的工作部署,引导工业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促进存量工业用地复合改造,提高土地投入产出效率,持续推动漳州市漳浦县工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漳州市漳浦县实际,提出以下措施:一、鼓励工业企业提容增效。

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在现有用地上进行改扩建或拆旧建新,促进产业更新、提容增效,容积率上限按照《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即工业项目容积率应不高于3.0,仓储物流项目容积率应不高于4.0);城市快速路沿线的工业用地,道路两侧应各控制30米以上的绿化带,主干路沿线的工业用地,道路两侧应各控制20米以上的绿化带,其余不再退让城市绿化带。

现有用地为工业用地性质的,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组织审定后方可实施;现有用地已被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为居住、商业等经营性用地的,当前地块未列入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或近期未列入收储计划的,支持工改工,严禁工改居、工改商,由市、县(区)按照规划审批权限组织审定后实施。

经审定通过后实施改造的,按以下方式给予奖励:(1)超出原批准总计容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并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改扩建项目投产后,超出原批准总计容建筑面积的部分,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3)建成高度23.5米及以上或4层及以上厂房的,且总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及以上,对其新增货梯按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发改委、税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地执行,不再列出。

二、倒逼供而未动或少动的企业加快开发。

供而未动或少动已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理。

尚未构成土地闲置,但是已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招商协议》《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等约定的或经过法拍的,经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可与企业重新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按新协议完成投资建设并生产的,免于追究原协议(合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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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化规则(试行)漳浦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六年四月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技术规定》)》(闽建[2012]11号)要求,我局结合县城发展目标,组织制定了《漳浦县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化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化规则》)。

本《细化规则》在遵循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基础上,针对漳浦县实际情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在城市绿地、间距控制、建筑退让、停车标准、竣工核实等方面对《技术规定》做了补充和完善,并修订了部分规划建设标准。

本《细化规则》为我县城市规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是我县城乡规划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

本《细化规则》由漳浦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试行过程中,各使用单位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漳浦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便修订时参考。

联系地址: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86号邮编:363200漳浦县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化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漳浦县城市规划管理,统一技术审查标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技术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县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以下内容。

第二条本实施细化规则的适用范围为漳浦县行政区划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除县城中心城区(详附件2)和古雷港规划区外,其余各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停车位配置标准、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建筑退道路交叉口按照《技术规定》及本规定的0.8倍执行,乡及村庄按0.7倍执行,但退让距离小于防火间距时,应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

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实施细化规则。

第三条城市绿地1.中心城区居住用地的绿地率,新区不应小于35%,旧区不宜小于25%,新建项目用地面积1公顷以下的不宜小于10%。

2.建筑物四周1.5米范围内及小区内规划主干道两侧1米范围内的绿地不予计算绿地面积;单块绿化景观中硬化面积不超过30%的可整块计算为绿地面积,硬化面积超过30%的,硬化部分不予计算绿地面积。

3.为改善城市空中鸟瞰效果,丰富建筑第五立面,鼓励屋顶绿化,距地面6米以内的屋顶绿化可按表一折算绿地面积。

距地面6米以上的任何绿化不可折算绿地面积,折算标准应符合表一要求。

漳浦县屋顶绿化折合绿地面积比率表一4.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地,折算系数:①停车位地面采用植草砖铺装的,折算系数为25%;②林荫式草坪砖停车场,停车位地面采用植草砖铺装,且每1个或2个停车位之间留1米以上绿化隔离带,种植一棵以上遮荫效果良好的高大乔木(乔木树干胸径¢≥12cm)。

折算系数为60%;③绿廊式停车场,停车位上空采用廊架形式,且在廊架上布置藤蔓等绿化(廊架覆盖停车位面积≥80%),折算系数为50%。

5.架空绿化和悬空绿化(阳台、雨棚等下方绿化用地)折算系数:①净高≥3.0米,折算系数为80%;②2.2米≤净高<3.0米,折算系数为50%;③1.8米≤净高<2.2米,折算系数为25%;④净高<1.8米,不予计算。

备注:架空绿化和悬空绿化用地中硬质景观总面积不大于绿化用地总面积的30%,超过30%的绿地率按本规定的50%计算。

6.街头绿地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米,社区公园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0米。

7.居住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有30%以上的面积覆土深度大于1.5米,用于种植乔木。

8.城市用地内原有的树木尽可能保留利用,胸径在25cm以上的大树宜予以原地保留;经漳浦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明确保护范围,并执行有关古树名木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景观绿地1.道路、河道两侧绿地宽度控制应符合表二要求。

道路、河道两侧绿地宽度控制要求表二2.现状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及河道两侧考虑到已无绿带,绿线控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3.在城市主干路平面交叉口规划红线外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0米的绿化景观控制区;在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的,不得种植高于最外侧机动车车道中线处路面标高1.0米的树木。

4.道路边绿化带内不应设置停车泊位。

停车确有困难地块,绿化带内停车面积不得超过绿化带总面积的10%。

第五条道路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

道路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除传统空间格局保护区的传统街道外,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2.分车绿带宽度、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城市主干路中央分车绿带不宜小于2.0米;快速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

第六条挡土墙或护坡与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要求,其最小间距按以下控制:1.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2.高度大于等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米,且必须满足地质灾害评估要求。

第七条为保障相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日照影响分析应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审批管理。

日照影响分析报告按《漳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导则》执行。

第八条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风貌保护区内住宅建筑的日照控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经专家评议后,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第九条县城中心城区和古雷港规划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送技术总平面审查时,应一并提交夜景工程方案及效果图,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夜景工程作为一个分项进行核实。

第十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但退让距离小于防火间距时,应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

1.相邻地块为已批已建用地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必须满足相邻建筑间距及日照要求,且不得小于表三所示的建筑物高度倍数控制和最小退让距离要求。

2.相邻地块为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表三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同时须符合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3.相邻地块为公共绿地或山地公园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按表三中其它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退让距离控制。

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三注:①括号内为主要朝向为东西向的退让距离;②建筑长宽比大于1.2时,较长一面为建筑主要朝向;③低层住宅为1-3层住宅;多层住宅为4-6层住宅;中高层住宅为7-9层住宅;高层住宅为大于等于10层的住宅。

4.各建筑退让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必须满足最大退让要求,建筑控制线小于建筑间距的要求时,必须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距,建筑以距离用地红线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让距离。

5.工业(园)区内部地块的工业、仓储建筑退让距离为6米,或必须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工业、仓储与其它地块相邻时,必须按相邻地块性质控制建筑退让距离。

6.工业企业应设立围墙,临路围墙(除有特殊防护要求外)均应采用通透围墙,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0米,立柱上应安装路灯。

围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为H,道路红线宽度为D:①当D >40m时,H≥5m;②当24m<D≤40m时,H≥4m;③当12m ≤D≤24m时,H≥3m;④当D<12m时,H≥1m。

建筑退让围墙距离除④应退让≥3米外,其余退让距离与围墙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相同。

禁止利用厂房墙体充当围墙,或利用围墙作为墙体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7.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用地界线、城市道路、绿线、蓝线、紫线最小退让不宜小于5米,且围护桩不得超过基地界线。

8.沿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均必须在规定的建筑控制线范围内建设,沿街建筑的阳台、雨棚、挑檐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连接部分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保护、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区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以及建筑间距、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风貌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的体量和高度不得超出9米;建设控制地带应对建筑高度与体量进行适当控制,建筑高度必须满足《紫线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

第十二条开间小于15米且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可分隔出售店面层高不得超过5.2米,整体经营大型商场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6米。

当层高超过规定的,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底层作为架空层的,层高不得超过5.2米。

成片开发建设的低层住宅(特指联排四层以下公寓式住宅)底层层高不得超过3.9米,二至三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当层高超过规定的,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第十三条住宅建筑中阳台、入户花园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宜大于套内使用面积的15%。

超过套内使用面积15%部分按超出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住宅建筑的阳台应封闭设计。

跃层阳台、错层阳台等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当进深不大于1.8米时(阳台开口方向起算),凹阳台、半凹半凸阳台及临主要街道一侧的封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当进深超过1.8米时,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十四条建筑立面上的附属设施应统一美化处理,且不得设置于阳台的长边,锅炉房、冷却塔等附属设施不得临街布置。

第十五条为了增加城市开敞空间,建筑退让主干道(路宽30米以上,含30米)红线不得小于15米,退让次干道(路宽18至30米,含18米)红线不得小于10米;公建项目后退城市主干道红线不小于20米,次干道红线不小于15米,如临街留有城市绿带,应退城市绿带最小距离为10米;后退道路空间宜对地面铺装、花池小品、城市设施(座椅、树池、垃圾桶等)、人行道等进行整体景观设计,形成开放性、人性化的城市空间,且必须服从城市市政统一安排,无条件提供给市政设施建设。

地块内配套设施除与城市市政干管连接外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用地,化粪池不得沿街建设。

对于新建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除了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留出广场面积的5%~15%做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

第十六条24米以下(含24米)住宅建筑屋顶应采用坡屋顶形式;24米以上50米以下住宅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形式;公共建筑的屋顶应作适当处理,丰富建筑特色,提高建筑品质;公共建筑的主体或裙房高度小于24米的,如为平屋顶的,应做屋顶绿化,绿化占屋顶层露天部分的面积不少于50%。

高层建筑屋顶形式应在风貌协调的基础上,作适当造型处理,电梯房、设备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或遮挡处理,形成丰富的建筑天际线。

第十七条道路两侧建筑建设要求1.沿规划道路红线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的底层不得开设小开间店面;2.沿规划道路红线宽度30 米以下的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的底层可以开设小开间店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除外),其建筑底层宜设计为骑楼形式,骑楼应符合以下规定:(1)骑楼净宽不得小于3.6米,净高不得小于3.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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