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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程序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程序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程序(载公丕祥主编《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内容有修改)法律程序是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前提、条件、步骤、过程和环节,它具有明显的法定性、技术性、逻辑性、时限性、过程性以及自主性特征。

在诉讼活动中,究竟应如何认定民俗习惯?当事人据以提出主张的民俗习惯是否真实存在,在多大范围内存在,需要多少人的认同就可以认定,证明民俗习惯存在的证据形式是什么,该民俗习惯的‚善良性‛如何,其拘束力的强度多大?等等。

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有一系列科学、合理的程序来加以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俗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成为科学规范的司法实践。

从实践中来看,由于对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程序问题缺少必要的研究,导致其存在较大的不规范性,影响了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质量与效果。

本部分主要对民俗习惯的运用程序进行分析。

一、民俗习惯在司法运用中的性质界定——程序选择的前提(一)民俗习惯性质之分歧: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要探讨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程序,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在于:民俗习惯是属于事实问题的范畴,还是属于法律问题的范畴?从法律适用的程序来看,对于不同的问题,其程序的选择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对于事实问题,要进行举证、质证等环节,存在举证时限、举证责任等问题;而对于法律适用问题,通常则并不是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范畴,法律的适用在本质上是司法机关的职责。

民俗习惯到底是一种法律还是一种事实,直接关涉到民俗习惯是否属于待证对象的范围。

如果民俗习惯是一种作为裁判对象的事实,那它便是诉讼当事人双方及裁判者需要查明的待证对象;如果民俗习惯是一种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那它就是众所周知、不证自明的事物,不属于待证对象的范围,应该由司法机关按照特定的理念与规则来进行适用,其适用规则与事实的认定是完全不同的。

因此,民俗习惯的性质界定,是司法运用程序选择的前提。

关于民俗习惯在司法过程中的性质,属于事实问题,还是属于法律问题,在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

风俗习惯法律案例(3篇)

风俗习惯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村位于我国某省,历史悠久,民俗文化丰富。

在村里,有一个流传已久的习俗——“出嫁女儿不归宗”。

按照这个习俗,女子出嫁后,无论生活如何,都不能回到娘家居住。

这一习俗在村里代代相传,成为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习俗逐渐显现出其不合理性。

一些出嫁女儿在婆家受到虐待,生活困苦,她们渴望回到娘家寻求庇护。

然而,受到“出嫁女儿不归宗”习俗的影响,她们无法实现这一愿望。

为了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村子里发生了一起因风俗习惯与法律冲突的案例。

二、案例经过1. 女子出嫁李某,女,20岁,某村村民。

2018年,李某与邻村的张某结婚。

按照村里的习俗,李某出嫁后不能回到娘家居住。

2. 婆家虐待婚后,李某在婆家生活并不幸福。

张某经常酗酒,酒后对李某进行虐待。

李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生活陷入困境。

3. 寻求庇护2019年,李某向娘家透露了在婆家的遭遇。

其父母得知情况后,希望李某回到娘家生活,并为其提供庇护。

然而,李某担心违反村里的习俗,不敢擅自行动。

4. 法律维权李某的父母为了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李某的父母辩称,李某在婆家受到虐待,生活困苦,希望法院判决李某回到娘家生活。

5.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婆家受到虐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李某有权选择居住地。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回到娘家生活。

6. 案件后续判决生效后,李某回到了娘家。

村里的一些老人对这一判决表示不理解,认为违反了村里的习俗。

然而,在法律面前,风俗习惯不能成为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理由。

三、案例分析1. 风俗习惯与法律的冲突本案中,风俗习惯与法律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风俗习惯与法律规定相悖。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男女双方有选择居住地的权利。

而“出嫁女儿不归宗”的习俗,却剥夺了出嫁女儿选择居住地的权利。

(2)风俗习惯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司法在法律民俗与农村之间

司法在法律民俗与农村之间

司法在法律民俗与农村之间在当代社会中,司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的执行手段,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法律与民俗之间的关系以及司法在农村中的地位和作用,往往被忽视或低估。

本文旨在探讨司法在法律民俗与农村之间的联系与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法律和民俗之间的差异和融合。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规范行为准则,具有相对固定的条文和程序。

而民俗是特定地方或社群中形成的积习和传统约束。

尽管法律与民俗有时会存在冲突,但它们也有许多相互联系和融合的地方。

例如,在一些地方,当地的民俗习惯被纳入乡土法规中,具有类似于法律的约束力。

这种联系和融合使得司法在法律与民俗之间具有重要的调解和平衡作用。

其次,司法在农村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农村是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农村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结构与城市有着明显的差异。

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土地纠纷、农民工工资拖欠等与农业生产和农民权益相关的问题。

司法作为公正和公平的代表,在农村中承担着解决矛盾、保障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

司法机关通过审理农村矛盾纠纷案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当前司法在农村中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教育程度较低、法律意识薄弱等问题,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另一方面,农村地区的司法资源相对不足,导致农民在维权过程中面临着时间长、成本高等问题。

解决这些挑战需要加强农村法律服务,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加农村司法资源投入等。

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在法律民俗与农村之间的作用,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改革和创新。

一方面,应该积极推进法治建设,构建科学、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加强与农村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了解和解决农民的实际需求。

同时,司法机关还应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和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综上所述,司法在法律民俗与农村之间具有重要的联系与影响。

法律与民俗的融合为司法提供了调解和平衡的基础,而司法在农村中承担着解决矛盾、保障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

法律的普适性和民俗性

法律的普适性和民俗性

法律的普适性和民俗性
法律的普适性是指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论其种族、宗教、性别、社会地位等因素。

法律的普适性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重要保障,确保社会的公正与平等。

而民俗性则指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当地的文化传统、社会习俗和价值观念,以便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法律的民俗性可以确保法律与实际社会相适应,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支持。

法律的普适性和民俗性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尽管法律的普适性是非常重要的,但也要尊重不同地区、族群以及宗教信仰的多样性,避免对民俗产生过度干预。

因此,制定法律时需要在维护人权和公平正义的基础上,适度地考虑和兼顾当地的社会实际和民俗特色。

这样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权益,同时也确保法律得到社会的认同和遵守。

中国的司法传统

中国的司法传统
其他方式:
政治联婚抢婚
选婚赠赐婚罚婚
指腹婚转房婚交换婚
入赘婚童养婚典妻婚
结婚原则
同姓不婚
一夫一妻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结婚程序
离婚方式
回忆你所记得的与传统婚姻制度相关的小说、戏曲等文艺作品,谈谈你对传统婚姻制度的认识。
你能否找到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的可取之处。
专题四
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
问题一圣人因天秩而作五礼
无讼取向
地方环境
治理需要
盖听断以法,而调处以情汪辉祖《学治臆说》
題:传统中国司法中对情理的重视在当今的社会是否存在?试分析理由和影响。
如何看待天理国法人情的多元法观念在当下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问题三春秋决狱——传统司法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
是指以儒家经典《春秋》的原则和事例作为判案的依据。
历史背景
汉代儒家思想成为政治主流思想,但法律仍未实现儒家化。
恢复肉刑既可去除犯人的为恶之具,又可警示世人。(陈群: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
恢复肉刑可以减少死刑的适用,有利于人口繁衍增长。
主张废止肉刑:
肉刑起源于蛮族,其野蛮残酷性与华夏文明背道而驰。(丁谧)
肉刑过于残酷,恢复容易失去民心。(王朗:前世仁者不忍刑之惨酷,是以废而不用。不用以来,历年数百。今复行之,恐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仇之耳,非所以来远人也。)
礼教派:严重违反传统道德,故传统刑律予以严厉处罚
“亲属相奸”
法理派: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重。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专条。
礼教派:大犯礼教之事,定罪极重。
第三次争论
杨度与劳乃宣
针对《大清新刑律》的立法精神

法律与民俗在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及相互关系

法律与民俗在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及相互关系

法律与民俗在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及相互关系在广袤的农村大地,经济生活是农民们日常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这其中,法律与民俗如同两条并行的轨道,共同影响和规范着农村经济的运行与发展。

它们各自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同时又相互交织、相互影响。

法律作为一种正式的规范体系,在农村经济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法律为农村经济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框架。

比如在土地承包、农产品买卖、农业合作等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经济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农民们依据法律签订合同、处理纠纷,能够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

其次,法律对于农村经济中的违法行为具有威慑和制裁作用。

对于那些欺诈、盗窃、破坏生产等违法犯罪行为,法律会给予严厉的打击,维护农村经济的正常秩序。

再者,法律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和现代化。

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民俗则是农村社会长期传承下来的习惯和传统,它在农村经济生活中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力。

民俗往往蕴含着农民们对于生产、生活的经验和智慧。

例如,在农时的把握上,有着“清明前后,种瓜点豆”等民俗谚语,指导着农民合理安排农事。

在农村的互助合作方面,民俗中也有邻里之间相互帮忙收割庄稼、盖房等传统,这种互助精神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

而且,民俗还在农村的经济交往中发挥着一定的约束作用。

比如在债务偿还、礼物往来等方面,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但民俗中的约定俗成却让人们自觉遵守,维护了经济交往中的诚信和稳定。

法律与民俗在农村经济生活中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一方面,民俗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

许多法律规定在农村能够顺利推行,正是因为它们与当地的民俗习惯不冲突,甚至是对民俗中合理成分的吸收和升华。

例如,法律对于农村家庭赡养老人的规定,与民俗中尊老敬老的传统是相契合的。

另一方面,法律也会对民俗产生一定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关于设计民风民俗的一些法律规定

关于设计民风民俗的一些法律规定

关于设计民风民俗的一些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根据这一原则,在有关法律中也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1)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文娱、体育活动,正当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民俗法的名词解释

民俗法的名词解释

民俗法的名词解释民俗法是指一种以习俗和传统为基础的非正式法律体系。

它在各个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没有正式法律制度或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

民俗法作为民间法律的一种形式,既反映了民众的观念与价值观,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人们的行为。

首先,民俗法是基于民间传统和习俗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

在社会中,人们遵循一定的传统和习俗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这些传统和习俗可能是通过世代相传而形成的,成为一种社会共识的准则。

民俗法依照这些共识和习俗来制定规则,并以此为基础来解决争议或纠纷。

这种法律体系不同于正式法律的立法程序,更具灵活性和适应性。

其次,民俗法的特点是直接有效。

正式法律体系通常需要借助法院和相关机构才能进行实施和执行,而民俗法不需要这些中介,它本身就具有约束和执行的力量。

在一些基层社区或农村地区,人们往往更愿意依靠民俗法来解决问题,而不是去找外界的法律机构。

这种法律体系的直接有效性使得它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并更加贴近实际情况。

另外,民俗法在保护社会稳定和治理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

民俗法作为一种民间形式的法律制度,当正式法律无法完全满足社会需求时,它能够起到补充和调节的作用。

在一些偏远地区或边陲地带,由于交通不便或政府资源有限,正式法律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而民俗法则通过基于当地实际情况的规则和准则来填补这一空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此外,民俗法还有助于传承和培养地域文化。

习俗和传统是每个社区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俗法则是这一习俗和传统的法律化体现。

通过民俗法,人们能够更好地传承和保护自己的文化遗产,加深人们对社区和地域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同时,民俗法也为后代提供了一个学习和了解自己文化传统的机会。

总的来说,民俗法作为以习俗和传统为基础的非正式法律体系,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

它反映了人们的观念与价值观,规范了人们的行为。

民俗法不仅在解决争议和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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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民俗的个案分析
强国 抵家 抗法
律 遭 受 民 俗 的 顽
正如当代法国著名的比较法 学家勒内•达维德所说:“中国人 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 的”,“中国人解决争端首先必 须考虑‘情’,其次是‘礼’, 再后是‘理’,只有最后才诉诸 法”。
民俗,即民间风俗,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民 众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它起源于人类社 会群体生活的需要,在特定的民族、时代和地域中不 断形成、扩大和演变,为民众的日常生活服务。
民俗是人民传承文化中最贴近身心和生活的一种 文化——劳动时有生产劳动的民俗,日常生活中有日 常生活的民俗,传统节日中有传统节日的民俗,社会 组织有社会组织的民俗。人生成长的各个阶段也需要 民俗进行规范,结婚人们需要有结婚典礼或仪式来求 得社会认同。在人的精神意识领域也有民俗,许多生 活中的禁忌就是如此:大年三十至初二,家中不许扫 地,如果进行打扫就会破坏来年的财运……
赵红艳
场景一:
对案件本身的讨论
今日说法案例:退房风波
2007年10月,李骞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了刘少文出售 的一套住房。在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后,李骞付 清了全部房款31.8万元。装修当天,李骞听邻居说起这套 房子三年前发生过一起凶杀案。原来2004年,刘20岁的 儿子在这个屋子里把一名10岁小女孩杀死,又将尸体肢解 后藏在屋顶上的水箱边。几天后小女孩的尸体才被邻居发 现。刘的儿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李骞当即毛骨悚 然,坚决要求退房。李骞与刘少文协商退房不成,随即以 刘少文隐瞒凶案,房屋为“凶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 退房。
民俗就是这样一种来自于人民,传承于人民,规范 人民,又深藏在人民的行为、语言和心理中的基本力量。 我们置身其间却不为其所累,甘愿接受这种模式性规范 的保护!
民俗涉及的内容很多,直至今日它所研 究的领域仍在不断的拓展,就今日民俗学界 公认的范畴而言,民俗包含以下几大部分:
1 生产劳动民俗 2 日常生活民俗 3 社会组织民俗 4 岁时节日民俗 5 人生仪礼 6 游艺民俗 7 民间观念 8 民间文学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房屋买卖属 于生活中重大事项的交易,与房屋有关的 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本案中,涉案房 屋内曾发生过三人被杀的凶杀案,尽管房 屋本身的使用价值未因此受到影响,但按 照一般的民间习俗,发生过凶杀案的房屋 会被认为存在不吉利的因素,且房屋往往 会因此贬值。因此,该‘凶杀案’信息对 原告是否愿意与被告交易及以何种条件进 行交易有重大影响。”
美国“禁酒令”的故事
你能想象喜筵或朋友聚会时,无酒相伴 的寂寞吗?你能想象因为在公共场合喝酒而 招来罚款甚至牢狱之灾吗?不要认为这是危 言耸听,事实上,1920-1934年的美国,这 样的事情的确发生过。
中国“禁鞭令”的故事
作为农历新年的春节,一直以来都是中国最具文 化内涵和传统魅力的节日,也是最有凝聚力的节日。 当它到来时,无论千山万水,都难以阻隔游子归家的 路。而贴年画、写春联、吃饺子、放爆竹等,则构成 了这个节日的重要元素。“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 暖入屠苏;千门万户瞳瞳日,总把新桃换旧符。”王 安石的这首诗,就形象地展示了爆竹等节日元素的重 要象征意义。但随着现代工业文明全球化的推进,尽 管作为古老中华农业文明象征的春节这个节日本身没 有受到太大冲击,可构成它的重要元素,如放爆竹等 却遭遇了严峻挑战。
1、诉讼环节尊重民俗,彰显司法人性 2、参照民俗适用法律,增进群众认可 3、善用民俗加强调解,促进社会和谐
结论:
注重立法民主,力求法随人愿,
构建和谐社会,共创美好生活。
谢 谢 大 家
民俗现象虽然千差万别、种类繁多,但是它也并非
无所不包。民俗,正如它的名字,它深植于集体,在时 间上,人们一代代传承它,在空间上,它由一个地域向 另一个地域扩布——压岁钱的风俗年年如此,而且各地 盛行就是例证。当然,民俗也不是铁板一块,它在传承 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各种不同的版本,不然为什么过年时 北方吃饺子南方却吃年糕呢?民俗学家们把这种现象称 之为“民俗的变异”。虽然民俗常常因为时过境迁而不 断改变,却自有分明的类型或模式,您知道吗?南方的 吊角楼与北方四合院就是两种不同类型民居建筑。
济源市某酒店大堂女经理李娟,在 为下属作新婚伴娘时,遭到刘某等侮辱, 被脱光衣服,裸体上划满了老鳖。公安 机关以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将指 使参与者刘某刑事拘留,检察院随将其 批捕。
这是一起因丑陋民俗酿成的刑事案件。
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偏远农村, 像这样的丑陋民俗屡见不鲜。比如疯狂 “闹洞房”、“戏耍”新娘、虐待新郎、 父母包办婚姻、结娃娃亲、未婚先育、 多子多福、抛弃女婴等等。这些农村丑 陋民俗既不文明、不道德,又与法律相 悖,给家庭、社会埋下了很深的安全隐 患,造成了诸多矛盾和案件,严重危害 社会稳定。
我们尊重农民群众的风俗习惯,对 一些文明健康、有利发展团结的村风民 俗,鼓励倡导发扬光大,使其在建设精 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积极 有效的作用。但是,对于那些侵犯人权、 危害社会、危害家庭的不文明、不道德 与法律相悖的丑陋民俗,必须坚决予以 制止与取缔。
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在案件审判 中充分尊重和运用民俗习惯,促进民俗习惯与司法 审判的良性互动,使得案件的处理不仅合乎法律, 更合乎当地风俗和情理,从而赢得当事人的广泛认 同,大大降低涉法涉诉信访,实现以司法促进和谐 的良好效果。
判决结果:
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风 俗习惯,对在住宅内发生的凶杀碎尸肢解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是 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虽然发生过凶杀碎尸肢解事件的住宅在 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是房屋会因购买者避讳而贬值。
因此,房内曾发生凶杀碎尸肢解这一事件已经构成了合同标的 物的重大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当事人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刘少文在出售其房 屋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李骞告知该房内曾发生过凶杀碎尸 肢解事件。由于刘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因此,李 骞要求撤销购房合同的要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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