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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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刑法学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1、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相似与区别?答:1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1)间接故意是旅途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2)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3)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

这种本质上的差别,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体现出来的。

首先,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其次,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2、简述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1因果关系是客观属性,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

(存在因果关系并不等于要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要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如某人于雨夜躺卧一货车下避雨睡觉,第二天早晨司机倒车装货时压死该人。

法律硕士考试名师指导: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法律硕士考试名师指导: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法律硕士考试名师指导: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
区别
一.从理论上讲 1.二者相似之处:(1)认识上,都有预见;(2)意志上,都不是希望。

二者的区别是:(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的程度较高;(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与不发生,都不在乎。

二.从分析案例的角度讲着重看:(1)对结果发生是否持否定态度。

(2)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根据和采取了积极避免的措施。

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是“轻信能够避免”,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可以避免。

譬如过高地估计了自己能力或者不当地估计了有利的条件,自以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而实际上却未能避免。

例如:甲某为防小偷在果园私设电网。

为了避免发生事故,特意安装上“漏电保护器”。

其作用是一旦有人触电,电流加大,即可自动断电,达到惊吓的效果。

但是由于该漏电保护器是伪劣产品,使用中失灵,造成一名3岁儿童被电击死的后果。

甲某显然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并且有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进一步印证了其轻信的心态。

所以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相反,如果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又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通常认为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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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间接故意和过于⾃信的过失的区别是什么间接故意和过于⾃信的过失,都是⾏为⼈犯罪的主观⼼理状态,不管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信的过失,⾏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间接故意和过于⾃信的过失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间接故意和过于⾃信的过失的区别是什么过于⾃信的过失,⼜叫“有认识的过失”。

是指⾏为⼈已经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这种结果的⼼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种类型,即明知⾃⼰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状态。

所谓放任,是指⾏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虽没有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有效地阻⽌,既⽆所谓希望,也⽆所谓反对,⽽是放任⾃流,听之任之,任凭它发⽣与否,对结果的发⽣在⾏为上持⼀种消极的态度,但在⼼理上是肯定的,不与其意志冲突。

具体区别如下: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构成因素上的不同:⼀是认识因素上的差异。

有的学者指出,两者在认识程度上仍然存在不同。

因为刑法明⽂规定,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为⼈对于可能发⽣的危害结果是“明知”,⽽在过于⾃信过失的情况下,⾏为⼈对于可能发⽣的危害结果在认识上只是“预见”。

“明知”与“预见”从主观上看,对客观事物发展的认识程度是不⼀样的。

从认识因素上分析,尽管两者对危害结果都具有⼀定程度的认知,⽽且在认识内容具有⼀致性,但⽆论这种内容认知的程度如何,即使是可能的、模糊的,甚⾄是不确定的,也不能否认两者对客观危害结果发⽣的程度具有认识上的差别,两者于认识因素上的差异即反映于此。

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的认识是或然的,⾏为⼈对这种或然结果的发⽣能够有所预见,但所预见只是该结果转化为事实的可能性,这种转化不仅没有违背⾏为⼈的意志,⽽且与⾏为⼈对结果的原始认识也不存在偏差,因此,⾏为⼈对危害结果的不确定认识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种不确定的联系。

⽽过于⾃信过失的⼼理态度,是⾏为⼈已然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的可能性,由于其过⾼地估计⾃⾝因素和客观有利因素,认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或过低地估计了导致危害结果发⽣的可能程度,以⾄于其可能性认识成为事实。

论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

论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

论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作者:竺晟逸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2期摘要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意志有三种情况:希望不发生(积极肯定法益)、希望发生(消极否定法益)与放任。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判断二者的界限,应以意志因素为主,认识因素为辅,结合容忍理论、防果理论、盖然理论综合判断。

关键词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作者简介:竺晟逸,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在读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262-0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52题中,问哪些选项中的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B选项“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从随后公布的答案来看,命题者认为该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这在师生中产生了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要准确分析该案件,对所涉及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加以严格区分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一、理论上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根据刑法第十四、十五条,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对于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相似之处学界没有大的争议:在认识因素上,都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在两者区别的表述上则有较多不同。

(一)认识因素一种学说认为,对间接故意,刑法表述为“明知”。

而对过于自信过失,刑法表述为“已经预见”。

这意味着两者在认识程度上存在不同。

具体地说,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

把握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把握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把握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一、概述1.犯罪主观要件的要素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持的一种心态。

具体包含的要素: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以及犯罪的动机。

犯罪动机由于影响的是量刑,所以动机的问题不作为重点把握。

重点把握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以及在有些故意犯罪中对特定的目的有规定的要把握特定的目的。

2.犯罪的故意故意的种类: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认识和意志二个因素进行区分。

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最大的不同是,直接故意是希望,间接故意是放任。

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是有区别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可能包括认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和认识结果发生的必然性。

如果行为人认识到的只是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则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是直接故意。

例如: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2002年卷二第50题)(BCD)A.间接故意B.过于自信的过失C.疏忽大意的过失D.意外事件。

分析:由于黄某的意图是杀害张某,应该是积极追求张某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不是积极追求李某的死亡,但是由于题目还存在一个打击失误的问题,这中情况下黄某对张某是故意杀人未遂,对李某是故意杀人既遂(间接故意)。

假如张某对李某的死亡不是间接故意,是过失该如何定罪?对于打击错误,发生死亡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直接犯罪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3.特定故意:目的犯、明知。

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目录一、间接故意 (2)(一)间接故意内涵的界定 (2)(二)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 (2)1、间接故意构成要素中的认识因素 (2)2、间接故意构成要素中的意志因素…………………………^3二、过于自信过失 (3)(一)过于自信过失内涵的界定 (4)(二)过于自信过失的构成要素 (4)1、过于自信过失构成要素中的认识因素 (4)2、过于自信过失构成要素中的意志因素 (4)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 (5)(一)理论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 (5)(二)“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 (5)1、认识因素上的差异 (6)2、意志因素上的差别 (7)(三)实践中的认知误区 (7)1、疑罪从无原则与主观心理状态推定 (8)2、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 (8)3、对于被告人的辩解与口供 (9)(四)区分二者的相关对策 (9)1、主客观两个方面予以具体分析 (9)2、以社会的通常观念或常理为基准 (9)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内容摘要】本文介绍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主观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之处在于: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希望,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都不存在希望。

【关键词】: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危害结果;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一、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即“可能发生+放任发生”,所谓“放任”,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而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且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任凭危害结果的发生。

(一)间接故意内涵的界定间接故意犯罪类型是否为刑法故意犯罪的规定所含括,刑法第14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杀人的区别有哪些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杀人的区别有哪些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杀人的区别有哪

只有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过失杀人。

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杀人的区别有哪些?关于这个问题,我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杀人的区别有哪些
间接故意杀人罪与自信过失杀人罪虽然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都预见到可能产生的后果。

但是二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一)、区别的关键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心理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相信是可以避免的,发生这种结果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出乎其意料之外的。

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二)、促使和支配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认识因素也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虽在一开始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曾有预见,但真正促使实施行为时,其认识上却是相信可以避免的,认为不会发生这种结果,而不再是认为仍有可能发生,而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无论在行为前,还是在行为过程中,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一直处于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肯定的状态之中。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具有一定主客观条件为依据的,只是对这些条件的作用作了轻率的、过高的估计,误认为凭这些条件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间接故意杀人罪,以及间接故意杀人罪与自信过失杀人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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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标准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标准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标准导言在人类社会中,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交中难免会犯错误。

有些人会由于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因素,出现一些故意或无意的过失判断。

其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是比较常见的两种情况。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探讨,深入分析其定义、特征以及判断标准。

什么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在行为上没有直接意图对他人造成伤害,但通过其他方式间接地故意伤害他人。

这种行为表现为不直接使用暴力或直接侵害他人的权益,但通过其他手段间接地使他人受到损害。

1. 特征间接故意的特征主要包括: - 不通过直接的暴力行为造成伤害; - 通过其他方式达到伤害他人的目的; - 在行为上能够识别出故意成分。

2. 判断标准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间接故意,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 行为者的主观意图:是否有意图通过其他方式伤害他人; - 行为的直接影响:行为本身是否对他人构成威胁或伤害; - 行为的间接影响:行为是否通过其他手段对他人造成了实际伤害。

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是指在某个领域中,个人对自己的能力或判断过分自信,导致对问题的分析和判断出现偏差。

这种情况下,个人往往高估自己的能力,对问题的复杂性和风险程度没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导致错误的决策和判断。

1. 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的主要特征包括: - 高估自己的能力和知识水平; - 低估问题的复杂性和风险程度; - 对他人的意见和建议不抱有重视的态度。

2. 判断标准判断一个人是否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 自信程度:个人在特定领域内对自己能力的评估是否过于乐观; - 对问题的分析:个人对问题的分析和理解是否准确,是否考虑到了各方面因素; - 接受他人意见的态度:个人是否能够认真听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对自己的判断持有怀疑和审慎的态度。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的区别虽然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都是人们在行为和判断中出现的错误,但两者在本质上有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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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间接故意 (2)(一)间接故意内涵的界定 (2)(二)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 (2)1、间接故意构成要素中的认识因素 (2)2、间接故意构成要素中的意志因素…………………………^3二、过于自信过失 (3)(一)过于自信过失内涵的界定 (4)(二)过于自信过失的构成要素 (4)1、过于自信过失构成要素中的认识因素 (4)2、过于自信过失构成要素中的意志因素 (4)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 (5)(一)理论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 (5)(二)“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 (5)1、认识因素上的差异 (6)2、意志因素上的差别 (7)(三)实践中的认知误区 (7)1、疑罪从无原则与主观心理状态推定 (8)2、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 (8)3、对于被告人的辩解与口供 (9)(四)区分二者的相关对策 (9)1、主客观两个方面予以具体分析 (9)2、以社会的通常观念或常理为基准 (9)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内容摘要】本文介绍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主观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之处在于: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希望,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都不存在希望。

【关键词】: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危害结果;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一、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即“可能发生+放任发生”,所谓“放任”,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而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且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任凭危害结果的发生。

(一)间接故意内涵的界定间接故意犯罪类型是否为刑法故意犯罪的规定所含括,刑法第14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这一规定揭示了犯罪故意应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部分构成。

换言之,行为人能够认知其行为具有社会非难性,同时希望或者放任其行为发生的心态,则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

(二)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1、间接故意构成要素中的认识因素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在心理形式上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部分组成。

所谓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认识。

认识的内容主要包括:(1 )行为的实际情况。

在不同的犯罪中它有着不同的内容,必须认识到的内容包括明知做什么或正在做什么;在某些犯罪中必须认识到的内容有:行为的方式,行为的时间,行为的地点等。

(2)行为的结果。

(3)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说明犯罪客体的事实。

这些事实主要指犯罪对象,其次指那些能够说明被侵害社会关系的其他事实,如社会心理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等。

(5)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间接故意只能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如果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必然发生,那就不能说他对结果发生或不发生抱着听任的态度了,笔者认为,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只能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认识,即“可能性认识”,而不包含“必然性认识”。

2、间接故意构成要素中的意志因素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与前述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紧密关联,而且是间接故意构成的决定因素。

正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对某种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认知的可能性,才导致其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

在故意犯罪的意志因素中,存在着希望意志和放任意志两种表现形式。

希望意志存于直接故意之中;放任意志则存于间接故意之内。

“放任”的精义是,行为人在追求客观结果时的一种消极心理态样,即介于积极追求和反对之间,不计后果的心理态度。

这种心理态度本身包含了一种不顾危害后果发生,执意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内容。

如果说对行为结果的可能性认识表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性”;那么对结果发生的放任意志,则反映其非直接追求客观结果的“间接性”。

二、过于自信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这就是过于自信过失的认识因素。

已经预见是事实,轻信能够避免是行为以已经预见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的主观原因轻信能够防止结果的发生,但其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不现实。

(一)过于自信过失的内涵的界定根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这一涵义本身揭示了过失犯罪形态中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形式。

其中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这种心理态度反映了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预见性、可避免性和行为人心理上的轻率性。

(二)过于自信过失的构成要素问题1、过于自信构成要素中的认识因素认识因素上,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发生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而且还同时认识到了阻碍这种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但由于对这些主客观条件的地位和作用发生错误认识,故错误地认为这种结果是能够避免的。

这里行为人存有一个注意力没有正确地充分地发挥问题。

具体理解这一特征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这种对结果发生的预见,应当是从行为人的角度,预见到了结果有可能发生。

这里的“可能性”仅限于偶然性的可能发生,因为行为人无法一方面认为结果有发生的必然可能,另一方面又确信能够避免,这两种相对立的观念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人头脑中。

这种认识因素也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最初,对结果的发生的可能性认识是具体的,即预见到行为发生什么危害结果,而不是对结果是否发生不得而知的抽象的危惧感或不安。

2、过于自信过失构成要素中的意志因素意志因素上,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其意志因素也表现为两个方面:(1)调整自己的行为指向特定的目的;(2)同时利用自信的主客条件去控制自己的行为以避$免特定目的之外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最终表现为,避免能力没有很好的发挥,行为人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分离此外,理论界还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这种意志因素:有学者认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一种有认识的过失,但其意志因素却隐藏在行为人的潜意识之中,法律以应当避免而没有避免作为测量这种意志的标准。

如果说,没有避免是所为行为,“应当避免”是应为行为,那么,过于自信过失就是以这种所为行为与应为行为相分离为特征的。

也有学者认为,所谓轻信能够避免,一方面是指行为人希望并且相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另一方面是指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主客观根据而轻率地相信,可以避免。

①这些观点都无非是在说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意志因素表现为危害结果的出现对行为人来说是事与愿违,或者说对结果的出现,行为人不仅是“不希望”而且是“希望不”。

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一)理论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依据刑法基本原理,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基于犯罪的构成要件,对行为人做主客观统一的综合评价。

在传统刑法理念中,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具体而言,故意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可分为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

从而形成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这四种罪过类型。

在这其中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存在接壤的领域,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重合之处。

1.二者相似之处:(1)认识上,对危害结果都有预见。

(2)意志上,对危害结果都不是希望的,即没有追求其发生的意欲。

2.二者的区别是:(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的认识的程度较高。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

(二)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是“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我国刑法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法定刑截然不同之规定,使得区分故意过失具有了很大的现实意义。

同时,如何正确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诚如①何秉松主编:北京《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01页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威尔采尔所言的那样,是“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

在此之所以认为这是最困难和最具有争议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这是基于其二者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中极大的相似性的缘故。

通过概念中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比照,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相似之处具体表现为:在认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尽管有以上的相似之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即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

这种本质的差别,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表现出来的。

笔者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构成因素上的不同:1、认识因素上的差异从认识因素上分析,尽管两者对危害结果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而且在认识内容具有一致性,但无论这种内容认知的程度如何,即使是可能的、模糊的,甚至是不确定的,也不能否认两者对客观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具有认识上的差别,两者于认识因素上的差异即反映于此。

①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是或然的,行为人对这种结果的发生能够有所预见,但所预见只是该结果转化为事实的可能性,这种转化不仅没有违背行为人的意志,而且与行为人对结果的原始认识也不存在偏差,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不确定认识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一种不确定的联系。

而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由于其过高地估计自身因素和客观有利因素,认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过低地估计了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以至于其可能性认识成为事实。

从这一点上看,似乎行为人对结果的原始认知和现实结果的发生也存有一致性。

但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可能。

认识程度的不同之处在于,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具有认知,而过于自信过失对可能性危害结果转化为现实则缺乏认识,因为行为人基于其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轻信可能性的危害结果不会转化为事实,如果危害结果的事实确实发生了,则违背了行为人自己的主观意愿,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表现为反对、①吉罗洪主编:《试论间接故意犯罪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异同》,载《法学杂志》1997年第1期,第32页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追求的目的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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