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时的区别
案例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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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被告张进强于1998年7月4日下午3时许,驾驶牌照为津A-Y4599东风半挂货车途经海滨浴场北门附近时,因驾驶的汽车不符合浴场卫生管理规定,浴场清洁工刘怀彪便上前示意张停车,因此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开。
被告人离开后出言不逊,刘怀彪令其停车,被告人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朝刘撞去,刘躲开后大声呼喊停车,此时正在清扫路面的清洁工崔世涛闻声上前拦车,被告人仍驾车向其撞去,崔见状扔掉扫帚,躲闪到花池内。
当车行到浴场北门西侧200米处时,清洁工崔世杰举起铁锨上前拦车,被告人仍开车相其撞去。
崔世杰见该车向其驶来扔掉铁锨欲躲闪时,被汽车左侧前轮碾压腹部、胸部,造成心脏、肝脏破裂,休克出血死亡。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在驾车逃跑时,基于自信的心理状态,已经预见他人拦车会发生对其人身伤害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被害人被碾压致死的严重后果。
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据此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进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经济损失费用人民币3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检方仍认为,被告人张进强故意向被害人崔世杰撞击,一审法院认定被害人自己摔倒而被碾压致死没有证据证实,与事实不符。
因被害人被撞倒后碾压致死,所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
据此,检方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进强以每小时30至40公里的速度驾驶半挂货车向拦车的被害人冲撞,明知会发生将其撞死的后果,但其仍放任此行为,导致将被害人被碾压致死的严重后果。
该后果是在被告人预见范围之内,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一审法院依据尸检报告中被害人死亡前没有发现明显的撞击伤,从而认定被害人自己摔倒后被汽车碾压致死与事实不符。
根据被告人的行为、驾驶经验、货车的性能和行使速度,其已经预见到致人死亡的结果可能发生,故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进行处罚显属不当。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间接故意和过于⾃信的过失的区别是什么间接故意和过于⾃信的过失,都是⾏为⼈犯罪的主观⼼理状态,不管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信的过失,⾏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间接故意和过于⾃信的过失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间接故意和过于⾃信的过失的区别是什么过于⾃信的过失,⼜叫“有认识的过失”。
是指⾏为⼈已经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这种结果的⼼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种类型,即明知⾃⼰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状态。
所谓放任,是指⾏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虽没有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有效地阻⽌,既⽆所谓希望,也⽆所谓反对,⽽是放任⾃流,听之任之,任凭它发⽣与否,对结果的发⽣在⾏为上持⼀种消极的态度,但在⼼理上是肯定的,不与其意志冲突。
具体区别如下: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构成因素上的不同:⼀是认识因素上的差异。
有的学者指出,两者在认识程度上仍然存在不同。
因为刑法明⽂规定,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为⼈对于可能发⽣的危害结果是“明知”,⽽在过于⾃信过失的情况下,⾏为⼈对于可能发⽣的危害结果在认识上只是“预见”。
“明知”与“预见”从主观上看,对客观事物发展的认识程度是不⼀样的。
从认识因素上分析,尽管两者对危害结果都具有⼀定程度的认知,⽽且在认识内容具有⼀致性,但⽆论这种内容认知的程度如何,即使是可能的、模糊的,甚⾄是不确定的,也不能否认两者对客观危害结果发⽣的程度具有认识上的差别,两者于认识因素上的差异即反映于此。
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的认识是或然的,⾏为⼈对这种或然结果的发⽣能够有所预见,但所预见只是该结果转化为事实的可能性,这种转化不仅没有违背⾏为⼈的意志,⽽且与⾏为⼈对结果的原始认识也不存在偏差,因此,⾏为⼈对危害结果的不确定认识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种不确定的联系。
⽽过于⾃信过失的⼼理态度,是⾏为⼈已然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的可能性,由于其过⾼地估计⾃⾝因素和客观有利因素,认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或过低地估计了导致危害结果发⽣的可能程度,以⾄于其可能性认识成为事实。
浅析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

浅析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浅析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论文摘要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意志有三种情况:希望不发生(积极肯定法益)、希望发生(消极否定法益)与放任。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判断二者的界限,应以意志因素为主,认识因素为辅,结合容忍理论、防果理论、盖然理论综合判断。
论文关键词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52题中,问哪些选项中的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B选项“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从随后公布的答案来看,命题者认为该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这在师生中产生了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要准确分析该案件,对所涉及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加以严格区分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一、理论上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根据刑法第十四、十五条,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对于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相似之处学界没有大的争议:在认识因素上,都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在两者区别的表述上则有较多不同。
(一)认识因素一种学说认为,对间接故意,刑法表述为“明知”。
而对过于自信过失,刑法表述为“已经预见”。
这意味着两者在认识程度上存在不同。
具体地说,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
而过于自信过失中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认识比较模糊,特别是对这种危害结果的现实性,行为人往往认识不足。
另一种学说则认为,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
司法考试刑事法考点: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

1.从理论上讲:(1)二者相似之处①认识上,对危害结果都有预见。
②意志上,对危害结果都不是希望的,即没有追求其发生的意欲。
(2)二者的区别是:①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的认识的程度较高。
②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
2.从分析案例的角度讲:区别要点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持否定的态度,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的根据和采取了积极避免的措施。
如果是肯定的,通常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是否定的,通常是间接故意。
3-17(2004/二/3)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
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了该车。
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驶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
甲驾车逃离。
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B.交通肇事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3-18(2006/二/3)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
检查人员乙正等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
乙抓住汽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
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解析:此种情形在司法实务中较多认为对死亡结果是间接故意。
因为有意将人从疾驶的汽车中甩下,行为高度冒险,常人能认识到会造成非死即伤的结果,事实上发生了死亡结果,可认为具有放任的态度。
这与违章开车撞死路上行人不同,所以不是过失;根据案情不能确定甲希望乙死亡,所以也不是直接故意。
例:甲违章驾驶,遭到交警阻拦时试图高速闯关,接近时发现有障碍物而无法闯过,急忙避让障碍物时将旁边的一个交警撞出20米,致其当场死亡。
论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

论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作者:竺晟逸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2期摘要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意志有三种情况:希望不发生(积极肯定法益)、希望发生(消极否定法益)与放任。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判断二者的界限,应以意志因素为主,认识因素为辅,结合容忍理论、防果理论、盖然理论综合判断。
关键词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作者简介:竺晟逸,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在读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262-0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52题中,问哪些选项中的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B选项“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从随后公布的答案来看,命题者认为该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这在师生中产生了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要准确分析该案件,对所涉及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加以严格区分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一、理论上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根据刑法第十四、十五条,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对于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相似之处学界没有大的争议:在认识因素上,都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在两者区别的表述上则有较多不同。
(一)认识因素一种学说认为,对间接故意,刑法表述为“明知”。
而对过于自信过失,刑法表述为“已经预见”。
这意味着两者在认识程度上存在不同。
具体地说,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
把握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把握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一、概述1.犯罪主观要件的要素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持的一种心态。
具体包含的要素: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以及犯罪的动机。
犯罪动机由于影响的是量刑,所以动机的问题不作为重点把握。
重点把握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以及在有些故意犯罪中对特定的目的有规定的要把握特定的目的。
2.犯罪的故意故意的种类: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认识和意志二个因素进行区分。
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最大的不同是,直接故意是希望,间接故意是放任。
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是有区别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可能包括认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和认识结果发生的必然性。
如果行为人认识到的只是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则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是直接故意。
例如: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2002年卷二第50题)(BCD)A.间接故意B.过于自信的过失C.疏忽大意的过失D.意外事件。
分析:由于黄某的意图是杀害张某,应该是积极追求张某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不是积极追求李某的死亡,但是由于题目还存在一个打击失误的问题,这中情况下黄某对张某是故意杀人未遂,对李某是故意杀人既遂(间接故意)。
假如张某对李某的死亡不是间接故意,是过失该如何定罪?对于打击错误,发生死亡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直接犯罪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3.特定故意:目的犯、明知。
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目录一、间接故意 (2)(一)间接故意内涵的界定 (2)(二)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 (2)1、间接故意构成要素中的认识因素 (2)2、间接故意构成要素中的意志因素…………………………^3二、过于自信过失 (3)(一)过于自信过失内涵的界定 (4)(二)过于自信过失的构成要素 (4)1、过于自信过失构成要素中的认识因素 (4)2、过于自信过失构成要素中的意志因素 (4)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 (5)(一)理论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 (5)(二)“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 (5)1、认识因素上的差异 (6)2、意志因素上的差别 (7)(三)实践中的认知误区 (7)1、疑罪从无原则与主观心理状态推定 (8)2、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 (8)3、对于被告人的辩解与口供 (9)(四)区分二者的相关对策 (9)1、主客观两个方面予以具体分析 (9)2、以社会的通常观念或常理为基准 (9)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内容摘要】本文介绍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主观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之处在于: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希望,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都不存在希望。
【关键词】: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危害结果;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一、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即“可能发生+放任发生”,所谓“放任”,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而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且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任凭危害结果的发生。
(一)间接故意内涵的界定间接故意犯罪类型是否为刑法故意犯罪的规定所含括,刑法第14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标准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标准导言在人类社会中,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交中难免会犯错误。
有些人会由于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因素,出现一些故意或无意的过失判断。
其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是比较常见的两种情况。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探讨,深入分析其定义、特征以及判断标准。
什么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在行为上没有直接意图对他人造成伤害,但通过其他方式间接地故意伤害他人。
这种行为表现为不直接使用暴力或直接侵害他人的权益,但通过其他手段间接地使他人受到损害。
1. 特征间接故意的特征主要包括: - 不通过直接的暴力行为造成伤害; - 通过其他方式达到伤害他人的目的; - 在行为上能够识别出故意成分。
2. 判断标准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间接故意,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 行为者的主观意图:是否有意图通过其他方式伤害他人; - 行为的直接影响:行为本身是否对他人构成威胁或伤害; - 行为的间接影响:行为是否通过其他手段对他人造成了实际伤害。
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是指在某个领域中,个人对自己的能力或判断过分自信,导致对问题的分析和判断出现偏差。
这种情况下,个人往往高估自己的能力,对问题的复杂性和风险程度没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导致错误的决策和判断。
1. 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的主要特征包括: - 高估自己的能力和知识水平; - 低估问题的复杂性和风险程度; - 对他人的意见和建议不抱有重视的态度。
2. 判断标准判断一个人是否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 自信程度:个人在特定领域内对自己能力的评估是否过于乐观; - 对问题的分析:个人对问题的分析和理解是否准确,是否考虑到了各方面因素; - 接受他人意见的态度:个人是否能够认真听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对自己的判断持有怀疑和审慎的态度。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的区别虽然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都是人们在行为和判断中出现的错误,但两者在本质上有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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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内容提要】在犯罪构成的主观因素方面,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都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且二者都是结果犯,即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然而二者显然隶属于不同的罪过形态,较之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在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明显较小,反社会的动机和目的相当小。
明确区分两者,有利于准确认定犯罪人的罪过形式,使其承担适当的刑事责任。
【关键字】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犯罪刑事责任目录1、引言 (3)2、相关内容界定 (3)2.1、间接故意的内涵界定 (3)2.2、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内涵界定 (3)3、基本案例与分析 (4)3.1、基本案情: (4)3.2、法理分析 (5)4、两者的区分 (5)4.1、理论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 (5)4.2、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和对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标准的二次构建 (7)5、总结 (10)参考文献 (11)1、引言间接故意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态度,犯罪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对于直接故意,刑法理论界的观念比较一致,认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它又可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不过,对此概念中的“会”字应理解为“可能”,还是同时也包括“必然”,则存在分歧。
②我们认为,从逻辑上来说,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故意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具体理由如下:从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辩证关系来看,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与危害结果发生的关系的一种预见和确信,2、相关内容界定2.1、间接故意的内涵界定我国刑法规定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这一规定指出间接故意应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部分构成。
行为人能够认知其行为具有社会非难性,而放任其行为的心态。
因刑法中未明确规定间接故意中认识因素的程度,理论界对“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而放任,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存在争议。
通说认为这种情况属于直接故意。
对此,笔者将在下文关于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方面的区别中予以阐述。
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性危害,认识到行为将产生的危害结果等,但并不要求其认识到了行为的违法性。
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来说,间接故意并没有独立的犯罪行为,是行为人为了追求其他目的,如果防止这种结果的发生,便难以达到其所追求的目的,而对于该危害结果采取了放任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和动机,且也不存在犯罪的既遂、未遂、中止等。
危害结果的产生,是成立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
2.2、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内涵界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在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中,行为人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这是一种不确定的可能性认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处于不确定状态;其认识的内容具有模糊性,行为人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在何时何地会产生何种危害结果。
更重要的一点是行为人在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产生时是伴随有条件性的。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产生是过失的心理态度,他排斥、反对危害结果地产生,轻信凭借自身技能及相应的某些外部客观条件,是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产生的。
但现实却是事与愿违,其行为的目的与行为的结果是矛盾对立的。
结果避免义务地违反正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3、基本案例与分析3.1、基本案情:被告张进强于1998年7月4日下午3时许,驾驶牌照为津A-Y4599东风半挂货车途经海滨浴场北门附近时,因驾驶的汽车不符合浴场卫生管理规定,浴场清洁工刘怀彪便上前示意张停车,因此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开。
被告人离开后出言不逊,刘怀彪令其停车,被告人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朝刘撞去,刘躲开后大声呼喊停车,此时正在清扫路面的清洁工崔世涛闻声上前拦车,被告人仍驾车向其撞去,崔见状扔掉扫帚,躲闪到花池内。
当车行到浴场北门西侧200米处时,清洁工崔世杰举起铁锨上前拦车,被告人仍开车相其撞去。
崔世杰见该车向其驶来扔掉铁锨欲躲闪时,被汽车左侧前轮碾压腹部、胸部,造成心脏、肝脏破裂,休克出血死亡。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在驾车逃跑时,基于自信的心理状态,已经预见他人拦车会发生对其人身伤害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被害人被碾压致死的严重后果。
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据此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进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经济损失费用人民币3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检方仍认为,被告人张进强故意向被害人崔世杰撞击,一审法院认定被害人自己摔倒而被碾压致死没有证据证实,与事实不符。
因被害人被撞倒后碾压致死,所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
据此,检方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进强以每小时30至40公里的速度驾驶半挂货车向拦车的被害人冲撞,明知会发生将其撞死的后果,但其仍放任此行为,导致将被害人被碾压致死的严重后果。
该后果是在被告人预见范围之内,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一审法院依据尸检报告中被害人死亡前没有发现明显的撞击伤,从而认定被害人自己摔倒后被汽车碾压致死与事实不符。
根据被告人的行为、驾驶经验、货车的性能和行使速度,其已经预见到致人死亡的结果可能发生,故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进行处罚显属不当。
据此依法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法院主文第一项对被告人张进强的定罪、量刑部分。
2.被告人张进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3.2、法理分析在本案中,可以看到争议的焦点即在于被告人犯罪时的心理状态,对此,一审和二审法院做出了不同的认定。
那么对于被告人究竟应当定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正确的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对行为背后的法理进行深入的分析,并结合案件的实际,如此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4、两者的区分4.1、理论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依据刑法基本原理,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基于犯罪的构成要件,对行为人做主客观统一的综合评价。
而在这其中,对于犯罪人主观方面的认定,要看其是否有罪过。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罪过,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传统刑法理念中,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具体而言,故意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可分为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
从而形成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这四种罪过类型。
在这其中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存在接壤的领域,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重合之处,因此如何正确区分它们,需要结合刑法条文和刑法原理具体考量之。
依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由此可以看到: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构成标准分别为“明知”和“放任”。
基于这个标准并结合刑法的基本原理,可以得出间接故意的基本概念。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据此,过于自信过失对于认识和意志的构成标准分别为“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和“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依此,过于自信过失的概念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我国刑法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法定刑截然不同之规定,使得区分故意过失具有了很大的现实意义。
同时,如何正确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诚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威尔采尔所言的那样,是“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
在此之所以认为这是最困难和最具有争议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这是基于其二者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中极大的相似性的缘故。
通过概念中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比照,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相似之处具体表现为:在认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尽管有以上的相似之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即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
这种本质的差别,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表现出来的。
首先,认识因素上看:间接故意是“明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其次,意识因素上看: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的发生,对于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在意志上持放任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最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的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能避免结果的发生。
同时,根据整个罪过体系中的四种罪过类型,可以看到: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发生结果,与它对应的一极是“希望不发生结果”(过失犯即是如此),而非“不希望发生结果”。
而所谓的放任,应当讲就是在“希望发生”和“希望不发生”之间的这样一种罪过形态。
在这里举个生动的例子可以表明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之间的区别。
即在一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的选举中,“希望发生”为主导的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希望不发生”为主导的两种过失投了“反对票”,而居于其中的“放任”为主导的间接故意则投了“弃权票”。
这体现出的便是一种对投票结果的漠不关心的态度。
而在间接故意的场合之中,行为人或者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漠不关心,或者内心决定结果发生与否由决意实施的客观行为任意确定。
由此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基于意志上的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更多的表现出了一种对于法益的积极蔑视的态度,其恶性较之希望不发生的过于自信过失而言要大。
4.2、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和对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标准的二次构建理论上来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虽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论,但是在通说的指导下,结合对于行为人主观心理细致而详尽的分析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达成了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