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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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中“危害行为”之理解

对刑法中“危害行为”之理解

对刑法中“危害行为”之理解在刑法中,危害行为是指一种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对社会、他人或自己造成伤害或危害的行为。

不少犯罪行为都属于危害行为的范畴,例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

危害行为不仅是刑法所关注的焦点,更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首先,危害行为的本质是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重要来源,它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而危害行为则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违反,这种行为会严重破坏法律的威信和社会正常秩序,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安全。

其次,危害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每个人都应该为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维护社会的安宁和和谐。

而危害行为则会对社会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其严重性不仅仅是单纯的造成物质财富损失,更是造成了人的生命和健康等无法挽回的损失。

因此,对于危害行为必须给予应有的制裁,而不能被容忍和纵容。

第三,危害行为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同等重要。

在法律层面,个人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障,而公共利益则是法律所关注的范畴之一。

危害行为则是不顾及他人权利的行为,其行为会直接侵害他人的生命和财产等法定权利,同时也会损害公共安全和秩序。

最后,危害行为是违背外在和内在道德规范的行为。

在人类社会中,道德规范的约束是人的自律性重要的体现之一。

而危害行为则是偏离了道德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权益和公共秩序,更是与人文社会的基本价值观背道而驰,这种行为必须被制止和惩罚。

综合来说,危害行为是违背法律、破坏社会和侵犯他人权益的不道德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对社会、他人、自己造成严重的伤害和危害,更是不利于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发展。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危害行为的法律制裁和社会约束,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和道德谴责,让人类社会更加安全、公正和和谐。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危害行为的本质和特点,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其分类和刑罚的具体例子。

危害行为的分类:1.故意危害行为故意危害行为是指作为犯罪人的故意行为,其目的是对他人、社会或自身造成危害或伤害。

最新法学专业刑法学系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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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系1、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代含义或实现方式等)2、犯罪定义比较研究3、论犯罪的基本特征4、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相适应原则或适用刑法平等原则)5、论刑法的解释(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或当然解释等)6、论刑法的解释立场7、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8、行为后法律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9、论我国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10、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若干问题研究11、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概念或地位)12、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13、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14、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15、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犯罪(或行为)对象16、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17、论刑事责任年龄中的几个问题18、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19、论单位犯罪(概念及基本特征或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或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20、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21、论违法性认识22、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23、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24、论犯罪目的/犯罪动机25、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26、论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前提条件或主观条件或限度条件或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或特殊防卫权等)27、论紧急避险28、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29、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中止/既遂30、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31、论主犯/从犯/胁从犯32、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33、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34、共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35、论片面共犯36、论共同过失犯罪37、论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38、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39、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40、论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41、论刑种的立法完善42、刑罚体系研究43、非刑罚处理方法比较研究44、论死刑的存废与我国刑法的选择45、论死缓46、论罚金刑47、论量刑的情节及司法适用48、论我国刑法中的缓刑/自首/立功/假释/累犯49、追诉时效若干问题研究50、论罪名/法定刑的设置/法条竞合51、论某某罪的几个问题(刑法分则中任何一个罪名均可)52、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53、论某某罪与某某罪的界限54、走私犯罪/有组织犯罪/持有型犯罪/毒品犯罪/证券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淫秽物品犯罪/环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55、论财产犯罪的客体要件56、婚内强奸的刑法分析57、犯罪概念的犯罪学分析58、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的基本观点评价59、我国现阶段犯罪现象的规律与特点60、犯罪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与现状61、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对策62、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63、金融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64、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65、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66、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67、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68、农村犯罪的特点与控制69、城市犯罪的特点与控制70、强制性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特征的影响71、智力、气质与犯罪的关系72、情景因素在犯罪行为生成过程中的作用73、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74、需要结构与犯罪的关系75、犯罪的犯罪学分类76、犯罪人的犯罪学分类77、犯罪统计的价值评断78、社会反应与犯罪的关系79、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80、预防犯罪的模式探讨81、刑事政策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8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与定义8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刑法中的犯罪客体与危害结果

刑法中的犯罪客体与危害结果

刑法中的犯罪客体与危害结果犯罪客体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客体,即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

危害结果则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害或者危害。

在刑法中,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的关系紧密,二者共同构成了犯罪行为的实质。

一、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益、社会管理秩序等多个方面。

其中,人身权利是最基本的犯罪客体,主要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

以杀人罪为例,其犯罪客体即为被害人的生命权利。

而财产权益则是指个人和集体所拥有的财产利益,包括自然资源、土地、房屋、金钱等。

社会管理秩序则是社会所需的一种规范,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

二、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危害。

不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各不相同。

以盗窃罪为例,其危害结果为被盗物品的所有权、使用权被侵害,造成财产损失。

而杀人罪的危害结果则是被害人失去了生命,家庭和社会都承受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是紧密相关的,前者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而后者是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或者危害。

在刑法中,法律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所应对的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以此来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对犯罪行为进行相应的定性和量刑。

对于同一类犯罪行为,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的差异也会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罚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

总之,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犯罪客体决定了犯罪行为的直接对象,而危害结果则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危害。

通过对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的明确规定和认定,可以建立起一个相对完善的刑法体系,保护社会安全与公共秩序。

刑法学(一)02-2.3 犯罪客体 危害行为_13

刑法学(一)02-2.3 犯罪客体 危害行为_13

第二章犯罪与犯罪构成第二节犯罪客观要件一、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亦即法益。

犯罪客体表明了刑法的目的,即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

另一方面,犯罪的客体体现犯罪的本质,即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

犯罪客体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客体表现为法益;主体体现为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财产,公民私有的个人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合法权益。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某种利益只受道德的保护,或者其他社会规范的约束和调整,不是由刑法保护和调整,则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也就不能成为犯罪客体。

(3)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法益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客观存在的法益没有收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就不可能成为犯罪客体。

“侵害”,包括实际侵害事实和侵害的危险。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刑法一般理论,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范围的大小,犯罪客体可分为:(1)一般客体,即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体。

刑法第2条刑法的任务,刑法第13条犯罪的概念的规定,说明了犯罪一般客体的主要内容。

(2)同类客体,即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法益。

具体表现就是刑法分则的章节内容。

(3)直接客体,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法益。

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生命权,盗窃罪侵犯的财产所有权等。

根据某种具体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的数量,直接客体又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复杂客体中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三)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刑法分则条文并非都明确地规定了犯罪客体。

有的条文作了具体规定,有的则没有。

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种情况:(1)直接明确规定了犯罪客体,如刑法第114条、第252条侵犯通讯自由罪等;(2)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仅规定了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如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第264条盗窃罪、第267条抢夺罪等;(3)仅指明了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人这个社会关系的主体,而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如有关侵犯人身的犯罪;(4)仅指出了规定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未指明犯罪客体,如走私等以空白的犯罪构成所规定的犯罪;(5)规定了犯罪的行为特征。

刑法学第三章3

刑法学第三章3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 1、利用没有达到年龄或没有辩认控制能力的人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身体活动 3、利用无故意的行为(医生杀人案)(稻草人案) 4、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借刀杀人案) 5、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不作为:案例引入
2005年6月,甲因妻子与人通奸而争吵,甲说乙的 行为让自己真没脸活下去。乙闻言就拿来绳子、 板凳,对甲说:“你没脸活下去就去死,绳子、 板凳都给你准备好了,你有胆吗?给你十个胆 你也不敢,像你这样的人活在世上真没意思。” 甲被激得拿起绳子悬梁自缢。乙站在一旁没制 止,也未解救。不一会,乙见甲停止挣扎,才 喊人解救,但为时已晚,甲已死亡。 思考:1、乙对于甲的死亡是否有责任? 2、如果认为乙应当承担责任,则根据为何?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社会性)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 (一)作为 1.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 规范的危害行为。 2.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隋唐英雄传:李元霸之 死)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课堂教学案例\利用动物伤害他人案例.ppt
二、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由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有体性)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 (有意性)
不认为是犯罪: 单纯的反射动作 睡梦状态下的动作(伯爵杀妻案) 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不包括精神受到强制
(二)不作为 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 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特征(条件): 1、行为人负有特定法律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课堂教学案例\不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ppt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课堂教学案例\不作为:职务行为案例.ppt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课堂教学案例\不作为:先行行为案例.ppt 2、作为可能性: (1)缺乏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 (2)客观上不能履行 3、结果避免可能性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 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身体动静。它具有以下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有体性)——外在客观特征 注:危害行为表现为动或静两种形式 问: 发表言论能否成为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 (2)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身体动静(有意 性)——内在主观特征 在实践中,常见的无意识或无意志的行为主要有: 人在精神错乱下的举动 人在睡梦状态中的言语举止 身体的条件反射动作 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人在身体完全受到外力强制下的举动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判断 1、周岁的计算规则: 周岁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按照公历年、月、日计算,自 过生日的第2天起才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应当以行为时为基准; 2、解析八种严重的故意犯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包括刑法分则 所规定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的情形; 强奸罪——强奸妇女与奸淫幼女;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 应当按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二)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当实施并且能 够实施的行为 不作为就是“应为、能为而不为” 本质:违反法律的命令性规范 成立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前提条 件 注:这里的特定义务——具有法律意义的义务,而不是一般 的道德义务 不作为所要求的义务,主要有下面四种情形: 法律的明文规定 行为人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 因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因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其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为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身体活动。

注意:要将危害行为与犯罪行为相区别。

危害行为只是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要素之一,而犯罪行为是具有了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整体。

(二)危害行为的特征1.有体性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

危害行为是客观的、外在的现象,它能改变客观世界,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2.意志性刑法上所指的危害行为,是受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的身体活动。

在人的意识、意志与人的身体活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前者为因,后者为果。

只有当这种因果关系存在时,才能将人的身体动静当作危害行为来研究。

如果某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该行为不是受其意识或意志支配的,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当然也就不能使其对这一行为负刑事责任。

不受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所为的行为又称无意识无意志的行为,主要有四种情况:(1)人在睡梦中的举动;(2)精神病人的行为;(3)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4)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的行为是违背行为者主观意愿的,客观上他对身体强制也是无法排除的,因而此时的行为不能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3.有害性所谓危害行为的有害性,是对犯罪行为的社会评价,表明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侵犯或威胁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有害性揭示了危害行为的本质特征,说明某种危害行为之所以以犯罪论处的缘由。

4.违反刑法规范性在人意识、意志支配下的危害行为,只有在具有违反刑法规范的时候,才能作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

如果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作为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

注意:社会危害性较轻的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如一般的小偷小摸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亦不能成为犯罪行为。

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与重要意义

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与重要意义

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与重要意义 ⼴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的危害⾏为引起的⼀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为的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在刑法中,危害结果有着特定的概念与重要意义。

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危害结果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结果有⼴义与狭义之分。

所谓⼴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为⼈的危害⾏为所引起的⼀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

(⼆)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果具有如下⼏个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危害结果的种类 (⼀)构成结果与⾮构成结果 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作的划分。

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物质性结果与⾮物质性结果 这是依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划分。

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物质性结果和⾮物质性结果都可能属于构成结果,也可能属于⾮构成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这是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为的联系形式⽽对危害结果进⾏的划分。

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为之间不存在独⽴的另⼀现象作为中介。

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为之间存在着独⽴的另⼀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都可能是构成结果,也可能是⾮构成结果。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 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主要应解决的问题是:危害结果在犯罪客观要件中是共同要件还是⾮共同要件;如果是⾮共同要件,那么危害结果是哪些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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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147 页、第 334 页。 -4-
第四,影响共犯人的分类:共同犯罪人根据分工不同,可以分为实行犯、 教唆犯与帮助犯。
(三) 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 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的,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四) 作为与不作为 1.作为
(二)“危害行为”并不是独立的实体行为。行为应当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 有机统一体,由于“危害行为”完全不包含主观方面的内容,其实质是犯罪行为 的客观性质,因而不可能作为独立的行为存在形式。即使我国刑法理论将作为 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特定化为“危害行为”,即赋予“危害行为”以特定含 义,也不能将其视为独立的行为。原因就在于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是 不包含主观要素的,仅包含行为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要素。行为应当是主观因素 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体,缺乏主观因素就不可单独成立行为,其不具备独立 存在的意义。
四、刑法中“危害行为”的重新诠释
(一)将“危害行为”的称谓恢复其本来面目,称之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 为要件”,将其性质概括为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反而更为科学。我国刑法理论将 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的行为,称之为“危害行为”。这也是我国刑法的传统 称谓。这种传统观点值得商榷。顾名思义,“危害行为”是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 行为。据此定义的话,那么“危害行为”的范围就非常广泛了,诸如一般违法行 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等等。“危害行为”的外延大于
第一,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 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第二,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地区分:如果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 为存在,那就没有犯罪的存在。
第三,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果关系是讨论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 关系,如果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实害结果就只能是另一实行行为或者自然事件 导致。
第一,刑法中禁止的危害的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的送丈夫旱冰鞋的行为属于正常 的社会交往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禁止的危险行为,因此甲女的行为不属于危害 行为。
第二,既然甲女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甲的行为与乙重伤 之间也就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乙的重伤是自己在滑旱冰时不小心而 导致的,重伤的结果应当由乙自己来承担即乙自我担责。
三、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5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概念出现在多种场合,达 69 处。在这里,行为是一 个无可争议的基础范畴,它指的是人(包括机关、公司、企业、事业等单位)做 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活动。如刑法第 6 条第 3 款指出:‘犯罪的行为或者结
5 张曙光、彭长林《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危害行为》,载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4 年 4 月第二期
下列行为不属于实行行为:1.减少或者避免法益侵犯的行为;2.对已经存 在的法益危险没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人,没有增加危险的相关行为。
第三,属于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即从社会相当性上评价属于社会生活 中被禁止的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当然,迷信犯的行为更不可能成立犯 罪。
(二)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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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不能将其作为犯罪行为的上位概念。而我国刑法理论却将作为犯罪 行为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称为“危害行为”逻辑上存在着偏差,犯了以偏盖全的 错误。恢复其本来面目,将其准确定性为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仅仅是犯罪行 为的一个方面而已,并非实体意义的行为。即使为了理论研究的连贯性,套用 “危害行为”的称谓也未尝不可,但刑法中研究的“危害行为”应当是具有特定意义 的“危害行为”,而非一般意义的“危害行为”所能概括的。这一点必须在理论上明 确。
例如甲为了杀死乙,打算下午外出打猎时制造事故打死乙;早上检查猎枪 时,枪支走火导致乙死亡。本案中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只实施了预备行为,所 以死亡结果不能归于故意杀人行为;导致乙死亡的只能是过失的实行行为。本 案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 (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 重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三)刑法调整范畴的准入。通过以上论述,可知由于正当行为、精神病人 的行为、意外事件等与犯罪行为在客观性质上相类似,因此刑法将其纳人刑法 所调整的范畴。那么,应当如何判断行为的客观性质呢?应当从行为的主体(包 括行为主体的控制能力和控制义务)、行为的对象、利用何种客观条件等各构成 因素来进行判断。正当行为、精神病人的行为、意外事件等这些非犯罪行为, 在主体、主观方面和客体等方面均与犯罪行为不同,仅仅在构成要件的客观方 面,即行为的客观性质上与犯罪行为具有类似之处:一种是该行为给社会造成 了与犯罪行为相同的危害结果,如意外事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 自己行为时的行为等。但这种结果的发生,不是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下的实施 的,不是行为人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体现,因而不是一般意义的行为,也就 更加不是犯罪行为;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虽然在客观性质方面与犯罪行为类似,行 为人也能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与犯罪行为不同的 内容,因而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刑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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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犯罪。”在意外事件、受不可抗力操控下人的动作、正当防卫、精神病人的行 为等以及最大多数的罪状中所描述的行为,都用一个行为概念概括之。可见, 与国外刑法一样,行为范畴也是我国刑法的基础范畴。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危 害行为这一范畴,只是在一些条文中出现“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行为导致危害 社会的后果等表述。如第 14 条第 1 款:“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 18 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 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在这些表述中,俨然有“危害行为” 的观念存在。特别是刑法第 13 条的犯罪概念指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 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 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 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这一犯罪概念,刑法理论上自然可以得出我国 刑法中的犯罪概念首先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危害行为的观念。刑法理论上 的危害行为概念由此可以产生,其内涵,简单地说,就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一)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 第一,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一定 是实行行为,有可能属于预备行为。 第二,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性,行为是否具 有法益侵犯性,是以客观事实作为标准来判断,而非以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
3 2016 年国家司法考试《刘凤科讲刑法之理论卷》第 25 页。 -3-
为标准进行判断。其判断思路为:以行为时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并对客观事 实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抽象的方法是舍弃阻止结果发生的事实),同时站 在行为时的立场,原则上按照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4
下列行为属于实行行为:1.增加或提高了已经存在的法益危险;2.改变事先 设定的危险发展过程以减少危险,但未能消除全部危险;3.制造只有通过损害某 一法益才能避免对另一法益的危险结果的因果进程。
(二)有意性: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而不包括 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等等。
(三)有害性:刑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无害的身体 举动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其社会危害表现为法益侵犯。
二.刑法上的行为
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其中实行行为是刑法的 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行 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为,最值得刑法处罚的行为,罪的法定主要通过实行行 为的描述得以实现。3本小节主要对实行行为进行论述。
论刑法上的危危害行为 第一章案例分析
一、案例概况
甲女和乙男是夫妻,得知丈夫有外遇后,特意给他买一双旱冰鞋,期盼丈 夫在运动时摔伤。之后,某一天乙男在穿旱冰鞋运动时不慎摔成重伤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刑法上的危害行为的理论说明此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中甲女送乙男一双旱冰鞋属于一种社会的正常交往行为,而无论其送 鞋时的主观状态是什么样的。对于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步骤进 行
结语
总之,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有其立法基础,可以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范 畴,也可以成为人们进行犯罪评价的对象或者说犯罪构成评价的对象,但应当 将作为评价对象的危害行为范畴和作为评价标准的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区 别开来。危害行为也是一个在行为的概念下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刑法中的 行为相并列,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本不属于危害行为,自然就没有必要评价为 犯罪,但可能导致重复评价的问题。危害行为不能取代行为概念,相反只有在 行为范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危害行为。
所谓作为,就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动作来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是 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许多犯罪也只能表现为作为的形式,如果行为人不 采取积极的行动,那么,犯罪意图就不可能实现。
2.不作为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 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所以,不作为是人的一种消极 行为。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危害行为的前 提。 (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如果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 义务,但是由于某种原因使履行这种义务根本不可能,则不构成刑法上的不作 为。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在认定不作为时,关键 是要判明行为人有无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 为,只能受到道德谴责或者纪律处分,而不能构成犯罪。
1 2016 厚大讲义《刘凤科讲刑法之真题卷》第 14 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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