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期末重点整理精华版

合集下载

劳动法重点整理

劳动法重点整理

劳动法重点整理劳动法一、劳动的概念与特点1概念: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劳动者为获取劳动报酬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社会劳动。

2特点:(1)主体为劳动法中的主体;(2)目的为获取劳动报酬;(3)性质为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行为;(4)形式为社会劳动。

二、劳动关系的概念与特征(重点)1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若干称谓:雇佣关系;劳资关系;劳工关系;劳使关系;产业关系2特征:(1)主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3)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4)兼有平等和不平等性质,但不平等性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5)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相结合;(6)兼有对抗性与非对抗性。

3类型:(1)所有制类型的劳动关系(2)劳动者身份类型的劳动关系(3)产业类型的劳动关系(4)工作时间类型的劳动关系(5)劳动合同方式的劳动关系三、劳动法的概念、地位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重点)1、劳动法的概念(广义和狭义之分):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1)公法与私法的结合;(2)保护法与管理法的结合;(3)协调法与标准法的结合;(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3、性质劳动法是兼有公法与私法双重性质的法律,属社会法范畴。

社会法(广义和狭义)4、劳动法的体系(重点)(1)劳动法总则(2)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法、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3)劳动基准法:工时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劳动安全卫生法(4)劳动保障法:促进就业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福利法、劳动监督法5、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重点)(1)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保护弱者;倾斜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法重点整理

劳动法重点整理

劳动法一、劳动的概念与特点1 概念: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劳动者为获取劳动报酬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社会劳动。

2 特点:(1)主体为劳动法中的主体;(2)目的为获取劳动报酬;(3)性质为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行为;(4)形式为社会劳动。

二、劳动关系的概念与特征(重点)1 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若干称谓:雇佣关系;劳资关系;劳工关系;劳使关系;产业关系2 特征:(1)主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3)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4)兼有平等和不平等性质,但不平等性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5)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相结合;(6)兼有对抗性与非对抗性。

3 类型:(1)所有制类型的劳动关系(2)劳动者身份类型的劳动关系(3)产业类型的劳动关系(4)工作时间类型的劳动关系(5)劳动合同方式的劳动关系三、劳动法的概念、地位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重点)1、劳动法的概念(广义和狭义之分):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1)公法与私法的结合;(2)保护法与管理法的结合;(3)协调法与标准法的结合;(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3、性质劳动法是兼有公法与私法双重性质的法律,属社会法范畴。

社会法(广义和狭义)4、劳动法的体系 (重点)(1)劳动法总则(2) 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法、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3)劳动基准法:工时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劳动安全卫生法(4)劳动保障法:促进就业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福利法、劳动监督法5、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重点)(1)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保护弱者;倾斜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法》重点、要点整理

《劳动法》重点、要点整理

劳动法重点、要点整理第一章劳动法的基础理论第一节劳动法概述2.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A.劳动具有“从属性”B.劳动具有“契约性”C.劳动具有“职业性”——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D.劳动具有“有偿性”E.劳动目的具有“社会性”——提供劳动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满足自己及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而是为了实现雇主的经济目的,满足社会需要F.劳动实现方式具有“社会性”——劳动者提供劳动,雇主提供生产资料,二者结合的过程具有社会性(2)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3)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特点A.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劳动关系在形式上是劳动力的使用权和雇主的财产所有权的交换,在形式上是商品买卖,具有财产属性但劳动力的存在与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离,且劳动力所有权交换过程以及交换的目的具有人身保障性,故劳动关系具有实质上的人身属性B.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a.平等性表现为:a1.作为交易标的的劳动力具有一般商品的特性,其被转化为一般的劳动力,最后劳动者获得一般等价物a2.且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形式具有契约性b.从属性表现为(人身属性决定了劳动关系实质的从属性):b1.人格从属性雇主通过支付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力的使用权,负有给付义务的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明示、默示或依劳动的本质,在约定期限内,对自己的生活内容和时间不能自行支配b1.1劳务给付的具体内容不是由劳动者而是由用人单位决定b1.2劳动者进入雇主的经济组织和生产场所,从而在生活空间方面不能自行支配b2.经济从属性劳动者纳入雇主的组织结构,劳动者不是为自己劳动,而是从属于他人,为该人之目的而劳动,表明了经济上的不独立性:劳动者既不是用自己的生产工具从事劳动,也不能用指挥性、计划性或创造性的方法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加以影响(4)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A.劳动关系的相关主体是指与劳动关系当事人具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主体,包括a.劳动行政机构b.社会保险经办机构c.劳动市场服务机构d.劳动团体e.劳动争议处理机构B.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a.劳动行政关系b.社会保险关系c.劳动市场服务关系d.劳动团体关系e.劳动争议处理关系C.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特征a.附随关系的当事人通常一方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关系的相关人,或者双方均为劳动关系的相关人b.通常存在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前后或者过程中,其目的是促使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或者劳动关系争议的妥善处理等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劳动权平等原则是宪法的平等原则以及劳动权的规范性在劳动法中的具体体现A.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关键在反就业歧视,指劳动者应该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因性别、年龄、种族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a.国家应创造公平就业环境b.国家应促进就业c.用人单位以及劳动市场服务机构不得实施就业歧视B.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待遇均等主要指报酬平等或同工同酬a.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该与其劳动给付相当b.给付相同劳动的劳动者之间,应该享有相等的待遇C.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劳动条件的平等指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以及劳动保护平等a.劳动条件应根据具体的工作岗位来确定b.针对特定的劳动者群体,其劳动条件也应该采取不同的规定(2)劳动自由原则不是契约自由原则,是法律自由价值在劳动法中的体现A.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契约自由a.劳动者的缔约自由——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由b.劳动者的辞职自由——可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B.在集体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a.结社自由a1.积极结社权——劳动者享有积极地组建和参加工会组织的自由a2.消极结社权——劳动者享有不参加工会组织或者退出工会组织的自由b.团体自治(以公民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为前提)b1.工会团体的人格独立独立于国家,独立于雇主,我国工会为社团法人b2.工会团体的行动自治工会团体享有基于自身职能的履行,依照法定程序自主采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集体行动的自由C.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人身属性决定不可强迫我国法律中禁止强迫劳动的规定主要针对劳动力使用者,不同于国外主要针对国家(3)倾斜保护原则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A.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B.在一般劳动者与特殊劳动者之间,倾斜保护特殊劳动者的权益C.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单方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除权是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D.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基准法定国家对用人单位基于强势地位可能的肆意行为的限制,倾斜保护劳动者,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E.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于劳动者的救济保障a.劳动争议仲裁免费b.举证责任倒置c.有限的一裁终局——只有劳动者在不服裁决时可向法院起诉第二节劳动权(非论述)2.劳动权的性质与体系(1)劳动权的性质劳动权首先是宪法所确认的基本人权,接着才是社会权和受益权(2)劳动权的体系劳动权非单个权利,而是权利束A.宪法中的劳动权a.个体劳动权——公民个人享有的自主择业权(自由权属性)、平等就业权(社会权属性)、劳动保护权b.集体劳动权——劳动者团体享有的,团结权、团体协商权以及争议权(劳动三权)团体协商权是核心,团结权是前提,争议权是保障个体劳动权是核心,集体劳动权是作为实现个体劳动权的保障手段存在B.劳动法中的劳动权宪法中劳动权的具体化,与宪法中劳动权的联系区别在于a.宪法中的劳动权与劳动法中的劳动权存在位阶关系b.劳动法中的劳动权利主要是劳动者针对用人单位所享有的私权,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基础,义务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宪法中的劳动权是人们基于公民身份针对国家所享有的,不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基础,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第三节劳动法的体系与地位2.劳动法的地位(1)劳动法的部门法地位(小题,判断)劳动法应为独立的部门法劳动法有独特的调整对象——从属劳动关系以及与从属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既不同于隶属性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同于平等性的民事法律关系(2)劳动法的法域地位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是具有公私兼容属性的社会法理由在于A.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具有公私兼容的属性B.劳动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3)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简答)A.劳动法源自民法,与传统民法之间有传承关系a.劳动法(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法)中的制度设置源自传统民法中的债法b.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源自属于传统民法调整对象的雇用关系B.劳动法不仅仅传承了传统民法,更超越了传统民法a.传统民法以形式平等为价值追求,劳动法则以实质平等为价值追求b.传统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形式上平等的财产关系而实质上从属的人身关系c.传统民法对民事关系的调整主要采取自治的调整模式,而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具有自治与强制的兼容性(4)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选择)A.劳动法与行政法之间具有密切联系a.劳动关系是行政法具体实施的领域之一b.行政法则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以及劳动法的实现起到了保障和协助作用B.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体现在a.行政法具有单方性和主动性,一定程度上突出效率价值,劳动法则以实质公平为主要价值追求b.调整模式方面的差异,内部行政关系以上下级管理为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职权的强制主导,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具有兼容性,综合运用个体自治、团体自治以及国家强制的调整模式c.代表的利益不同,行政法主要以国家利益为本位,劳动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5)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选择)A.联系体现在a.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产生背景是相同的,都是由于工业劳动社会化导致社会关系变化而产生的b.从二者产生的历史来看,劳动法产生在前,社会保障法产生在后c.二者都是社会法,调整模式上都具有公私兼容的属性,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法主要是通过“社会连带”来保障老弱病残的基本生存B.区别主要体现在a.二者功能不同,劳动法主要是协调劳动关系的运行,社会保障法主要是为了预防工业劳动所导致的社会风险,以及补偿由于社会风险所致的损害b.二者的调整模式不同,劳动法以个体自治的调整模式为主,以团体自治和国家干预为辅,社会保障法以国家干预为主,以个体自治和社会团体自治为辅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关系主体的范围:A.第一类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基金会)与其全体人员B.第二类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与其全体人员,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一般事业单位与其工勤人员,一般事业单位在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且国务院无另外规定的情形下与它的工作人员C.不适用劳动法的主体a.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b.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c.军队与其现役军人d.家庭与家庭佣人e.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2.劳动者(1)劳动者的界定和范围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公民确立劳动者身份的共同判断标准——从属性从属性的内容(简答、判断说明):A.人格从属性劳动者必须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之中,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名成员,劳动者基于劳动契约,在一定期间内,对自己的劳动行为不能自主支配a.拘束性——劳动行为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及规程由用人单位指定或管理b.无替代性——劳动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c.服从性——听从指挥、无权拒绝,违反时接受监督、处罚B.经济从属性劳动者必须为他人提供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者经济上的依赖关系,或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为他人目的而劳动a.生产组织体系属于用人单位所有b.劳动工具、劳动条件由用人单位提供c.原材料由用人单位供应d.由用人单位承担经营风险和危险负担责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b.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c.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公民享有参加劳动的机会,并领受劳动报酬的资格)和劳动行为能力(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的特征:a.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同时产生,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b.只有年满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的公民才可以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c.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依法享有和行使d.一部分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之享有和行使,在某些岗位或者工种是受到限制的(3)劳动者的资格要素(只要求理解)公民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的若干资格要素a.年龄——法定年龄b.健康——主要看劳动者是否具有与其履行劳动义务相适应的身体状况c.智力——文化条件、从业条件d.支配自由——能否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e.就业愿望f.其他要素——包括道德风纪、任职回避、职数(劳动者同时从事职业的数目)、劳动内容(合法的职业性劳动)3.劳动者团体(工会)劳动者团体,通常即工会,即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1)工会的特征(选择)A.阶级性——工人阶级成员B.群众性——劳动者不分种族、信仰等都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区别于中国共产党C.自愿性——参加工会是职工的权利(2)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选择、判断)A.工会具有相对独立性B.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护者C.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4.用人单位即雇主、雇佣人,指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相对于劳动者(雇员)而存在的另一方主体,即招收录用劳动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且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支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一方主体用人单位的外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类型(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节劳动法律关系内容3.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集体劳动权的内容集体劳动权,又称劳动者的集体权利,是指由劳动者集体享有,并由劳动者的代表——工会来行使的权利,主要指“劳动三权”A.团结权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B.集体谈判权或称团体交涉权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C.集体争议权或称团体行动权主要指劳动者通过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我国未规定(2)工会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简答、选择)A.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B.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C.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D.参与检查和监督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F.参与劳动争议或与劳动有关事件的处理工作(3)工会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简答、选择)A.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B.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C.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D.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4)用人单位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选择)结社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权等权利(5)用人单位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选择)A.对工会提出的合理请求予以积极回应的义务B.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的义务C.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的义务D.善意谈判的义务E.禁止从事“不当劳动行为”的义务用人单位团体与单一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内容基本一致,但我国由于用人单位团体缺位,故立法上尚未对用人单位团体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第四章劳动就业法第三节公平就业1.就业平等权(权利义务)就业平等权又称平等就业权,是指公民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劳动法期末复习资料

劳动法期末复习资料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某些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老师笔记)1权利义务原则2三方性原则3综合性权利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p131、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确认劳动力市场的主体资格,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3、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自由与政府适度的干预相结合4、体现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5、保护公平竞争与保护弱者权益相结合二、劳动法的作用1、确保劳动行为规范,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合理配置社会劳动资源,组织社会劳动3、调解劳动报酬的支付和收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4、解决劳动争议,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三、劳动法的意义1、从改革的实际需求来看,《劳动法》是劳动制度改革,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2、从我国法律体系的要求来看,《劳动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环节;3、从国际劳工关系看,尽快颁布《劳保法》是实施《国际劳工公约》的需要四、劳动法的立法目的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3、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五、就业歧视1.概念: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待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2.中国现行法律对就业歧视的界定:【1】宪法的规定。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为平等就业奠定了原则和精神基础。

《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4条、第36条、第48条规定了少数民族有宗教信仰的人、妇女的平等地位及法治原则等,包含了平等就业的含义。

【2】中国批准的国际条约。

中国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和第7条也规定了工作权。

法律规定。

【3】《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劳动法期末总结

劳动法期末总结

劳动法期末总结一、劳动法的概述劳动法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基本规则的法律,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劳动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和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力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主要条款。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互通有无的原则。

三、工资的支付与福利保障工资是劳动者通过劳动所获得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工资的支付应当准时、足额,不得拖欠或者少发。

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福利,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和享受。

四、工时和休假制度工时是劳动者实际参加劳动和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合理安排工时,保证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权益。

劳动者的休假权益应当得到保障,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

同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必要的劳动竞赛和技能培训活动,提升自身的职业能力和竞争力。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手续。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如住房补贴、交通补助等。

六、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劳动争议解决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合法的渠道和程序进行解决。

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权益。

七、劳动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虽然我国的劳动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劳动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劳动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简答)一:劳动权平等原则。

1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

反对就业歧视,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2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

同工同酬体现为:○1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与其劳动给付相当。

○2给付相同劳动的劳动者之间,应该享有平等待遇。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1劳动条件应当根据具体的工作岗位来确定○2针对特定的劳动者群体,其劳动条件也应该采取不同的规定。

二:劳动自由原则。

1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契约自由。

○1劳动者的缔约自由○2劳动者的辞职自由2 在集体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

○1结社权:积极结社权,即有组建和参加的自由。

消极结社权,即有不参加和退出的自由。

○2团体自治: A工会团体的人格独立。

相对独立于国家,独立于雇主B工会团体的行动自治。

工会团体依法享有依自身职能采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集体行动自由3 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

劳动力的人身属性决定了劳动的不可强迫性。

三:倾斜保护原则。

1 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

《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受到严格的单方限制。

2 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表现为基准法定。

国家对于用人单位基于强势地位可能的肆意行为的限制,倾斜保护劳动者,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

3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劳动者的救济保障。

○1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制度减少了救济成本○2举证责任倒置○3有限的一裁终局避免了用人单位滥用诉讼权利而妨碍劳动者的权利救济的实现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包括部门法地位和法域地位两个层面。

从部门法地位看,劳动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劳动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劳动法学期末复习资料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在期末复习时,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劳动法的基本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应当经过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的代表签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劳动合同登记表。

二、劳动权益保障法劳动权益保障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

例如,劳动者有权享受合理的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以及合理的工资待遇等。

三、职工福利保险法职工福利保险法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例如,在劳动者退休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劳动者遇到意外伤害或疾病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劳动者失业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劳动者生育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劳动仲裁法劳动仲裁法旨在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纠纷,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权益保障纠纷和职工福利保险纠纷等。

例如,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内容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条件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旨在解决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权益保障纠纷和职工福利保险纠纷等。

例如,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内容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条件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

劳动法期末复习整理

劳动法期末复习整理

一、名词解释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3.劳动法律关系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4.加班:指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5.加点:指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6.职业培训:指根据社会职业的要求以及劳动者择业的意愿,对求职者和在职者进行旨在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

7.工伤保险: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8.失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9.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指劳动力的提供方——劳动者和劳动力的使用方——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劳动力的使用和被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0.劳动合同解除: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双方或单方的法律行为,在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或者履行完毕之前,结束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11.经济补偿金:指法律规定的当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行为过错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解除或终止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的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笔金钱。

12.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因期满或双方主题消失等其他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形而导致法律效力的消灭。

13.劳务派遣: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派遣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招聘劳动者,并把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去劳动的一种用工方式。

二、简答1.简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既适用于国有企业,又适用于集体所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经营组织;对于国家埃及馆、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职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和这些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劳动法概述1、含义: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劳动法内容:(1)调整对象的特定性;(2)规定内容的广泛性;(3)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劳动法形式:(1)公法与私法兼容;(2)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的统一;(3)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的结合;(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配套;3、调整对象:劳动关系(指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4、体系:(1)综合立法——《劳动法》;(2)劳动关系标准方面的立法:职业培训法、就业促进法与劳动力市场管理法、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法、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社会保险法;(3)协调劳动关系的立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法、工会与职工民主参与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5、劳动法偏重保护劳动者的表现:(1)劳动法对劳动者是权利本位,对用人单位是义务本位;(2)劳动法对劳动者利益规定了最低标准,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未作规定;(3)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和禁止性条件,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规定限制性条件;(4)劳动监察的对象是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而不监察劳动者。

6、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3)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二、劳动合同1、含义: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特征:(1)劳动合同的主体特定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2)劳动合同时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3)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权利和义务;(4)法律属性:诺成性;附合性;双务性;有偿性;继续性;有效要件:合同主体必须合格;合同内容必须合法;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同形式必须合法;订立程序必须合法;2、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原则:(1)公平合法原则;(2)平等自愿原则;(3)协商一致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订立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3、解除情形:(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即时辞退:(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预告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终止情形:(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6、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特征:(1)是一种特殊劳动合同关系;(2)具有灵活性:(3)工资形式以小时计酬为主;8、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人单位,受派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派遣机构从用人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关系。

特征:(1)劳务派遣关系式三方主体参与,即派遣机构、要派单位及受派遣的劳动者;(2)雇佣与使用的分离:(3)劳动关系的复杂性:种类:(1)全程派遣与接送派遣;(2)登记型派遣和雇佣型派遣;9、试用期: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在非正式状态,当事人双方进行相互考察的期限。

(1)适用范围:对初次就业或再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的,可以约定试用期;没有变化的,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试用一次。

(2)最长期限: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1年以下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3)工资待遇: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或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80%且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集体合同1、含义: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为规范劳动关系2、特征:(1)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2)集体合同时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3)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其生效要经过特别程序;3、意义:(1)可以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2)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4、条款: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4、劳动安全与卫生;5、补充保险与福利;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7、职业技能培训;8、劳动合同管理;9、奖惩;10、裁员;11、集合合同期限;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5、签订集体合同中争议处理程序: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6、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区别:(1)双方当事人不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2)目的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集体合同系设定劳动标准。

(3)内容不同;集体合同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各个方面或也可能只涉及某一方面(4)效力不同;劳动合同针对个体劳动者,集体合同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5)合同的产生方式不同;(6)期限不同;集体合同1-3年(《集体合同规定》38条)四、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1、含义: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章。

2、制定程序:职工参与;报送审查和备案;正式公布;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工作时间: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必须用来完成其工作任务的时间。

特征:(1)它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而从事劳动或工作上的时间;(2)工作时间的长度最高限度由法律直接规定,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可在法定范围内约定;(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规定,则要承担法律责任;2、休息时间: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之外自由支配的时间。

特点:(1)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免于履行劳动义务;(2)休息时间具有自由支配性是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保证;(3)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内的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提供;(4)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3、允许延长工时的情形:(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延长工时时间的限制:1、人员范围限制 :(1)未成年工;(2)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3)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2、因生产经营需要的特殊限制:(1)法定条件:①必须是生产经营需要;②必须与工会协商;③必须与劳动者协商。

(2)法定时数:①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不得超过3小时;②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不受延长工时限制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发生的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发生了战争、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属于社会性劳动,不应给付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2)因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属于用人单位的生产性劳动,则应按《劳动法》支付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六、工资1、含义: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