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研究通常是在两种意义上界定经济法权利的范围

合集下载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

在经济活动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争议和矛盾,这就需要有关法院对经济法所涉及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在实际操作中,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却备受争议。

本文主要围绕着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指的是经济法律规则适用的范围是否包括对特定行为的争议的解决。

在传统的立法范围内,经济法通常是针对市场行为、合同纠纷、经济犯罪等方面的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例如一家企业因为其他企业的侵权行为导致了经济损失,这种纠纷又应该属于经济范畴内吗?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又例如在金融市场中,交易所的规则和仲裁规定是否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还涉及到法院对于经济法律规则适用的具体界定。

由于经济法涉及的范围和领域较为广泛,有时候难免会出现法院在实际审理案件时对于经济法规则的适用产生分歧的情况。

对于某一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对经济契约的有效性、对价格垄断行为的认定等问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这就需要法院对经济法的适用有一定的解释和裁量。

但是这种处理方式也容易导致判例的不确定性,并且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还涉及到诉讼的主体。

在经济活动中,有时候不仅仅是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之间发生争议,还有可能是消费者、投资者等个人参与其中。

这就需要法院根据经济法律规则对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和调整。

这也进一步增加了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鉴于以上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对经济法的可诉性进行重新界定和规范。

应当通过立法对经济法的可诉范围和适用条件进行明确规定。

在经济法领域内,应当尽可能覆盖到各种可能发生的经济争议,并且制定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则,以明确各种经济行为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院应当坚持法律的一贯性和确定性,尽可能避免因为个案情况而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试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试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试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摘要】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经济法普通范畴和许多具体范畴的源头,是经济法范畴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目前学界就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什么各持己见,国家干预权说、经济自治权说、自由、秩序、公平说等等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经济权利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在全面继承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综合意见,从基本范畴的确定标准的角度来论证经济法的基本范畴之经济权利,并论证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经济法的具体范畴,即经济自由权、经济平等权、国家干预权以及经济主体、经济行为、经济责任和经济规范。

【关键词】基本范畴、经济权利、经济自由、经济平等、国家干预权、研究方法引言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的标志和基石。

部门法之所以有其独立的研究价值,就在于其有自己独有的研究范畴。

而在我国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学中范畴研究十分薄弱环节,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也一直受到民商法和行政法等传统部门法的抨击,故而,研究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极其重要的。

一、范畴的概述(一)范畴的概念及特性1.范畴的概念范畴,英文单词为category,有种类、类别、部门、范畴的意思,是人类在认识客体的过程中形成的基本概念[1]。

在哲学史上,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最早对范畴做过系统研究。

他在《范畴篇》中提出是个哲学基本概念[2]:种属、数量、质、关系、位置、时间、姿态、拥有、行动和被动,从而把范畴看做是对客观事物的不同方面进行分析归类而得出的基本概念。

较早将范畴理论引进法学领域的是张文显教授,他认为,建构范畴体系是法学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他将法学的范畴领域划分为本体论、进化论、运行论、主体论、客体论以及价值论六大类型[3]。

形成了对法哲学基本问题的一个体系化的概念论述。

我们认为,范畴是已经经过无数次实践的证明,并已经内化、积淀为人类的思维成果,是人类思维成果高级形态中具有高度概括性、结构稳定的基本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经济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经济法学主要研究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

它以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规律为研究对象,旨在揭示经济法的本质、特点和价值取向,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以及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学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研究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时间和发展历程,探讨经济法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变化规律。

2.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分析经济法的定义、特征和基本原则,比较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异同点。

3.经济法的体系与渊源:探讨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及其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研究经济法的渊源及其效力范围。

4.经济法的主体与客体:分析经济法的主体资格、权利义务和客体的范围、性质等。

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概括和阐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等。

6.经济法的制度与规范:研究经济法的主要制度,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分析其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

7.经济法的实施与监督:探讨经济法的实施机制和监督体系,包括执法机构、司法程序和监督机制等。

8.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分析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如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探讨经济法对其他法律部门的影响和借鉴意义。

9.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评价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功能,探讨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

10.经济法的国际化与全球化:研究经济法的国际化和全球化趋势,探讨国际经济法律框架和经济合作组织对各国经济法的影响和挑战。

经济法学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其研究内容广泛而深入。

通过研究经济法学,可以更好地了解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经济法概论》思考题及参考答案完整版

《经济法概论》思考题及参考答案完整版

《经济法概论》思考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1、经济法概念的基本含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是纵向带有管理与被管理性质的经济关系。

2、代理制度的意义及内容。

(1)代理制度的意义:代理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制度。

代理制度可以解放个人知识的桎梏,拓宽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的范畴,特别是在分身无术、事多繁杂的情况下,不必事必躬亲,亲力亲为,特别是对于社会生活中涉及个人知识、能力等难以企及的事项,不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是公民个人,均可以委托有能力的专业人士去代为办理事务。

委托人只需分辨代理人的能力、品德、专业知识等,并付出相对较少代价的金钱,就可以相对高质量、高效率的解决一切问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在诉讼中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既节省时间和社会资源,又能大大提高胜诉的机率。

(2)代理制度的内容:代理制度即代理法律制度。

其内容主要有: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产生、行使、终止;无权代理的界定及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表现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即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规范、限制的社会关系。

即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与经济法调整对象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是行政法和民法。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包括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具有从属性、服从性的特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具有横向调整的特点。

论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及其意义

论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及其意义

论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及其意义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调整范围涵盖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主要领域。

这些法律规则是国际社会为保护和促进国际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而制定的,对于维系世界经济秩序、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的首要领域是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调整:一是通过多边贸易协定,比如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关于货物贸易的普遍协定》(GATT);二是通过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进行调整,例如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

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涵盖了贸易壁垒、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公平、透明、可预测的环境。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另一重要领域。

国际投资法主要通过国际投资协定(BITs)和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进行调整。

国际投资协定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另一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为跨国投资提供了保护。

而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则在跨国投资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相对独立、中立的争端解决途径。

此外,国际经济法也关注国际金融领域。

国际金融法主要通过国际金融协定和国际金融机构进行调整。

国际金融协定,如《国际金融条约》等,规定了国际金融交易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确保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运行顺畅。

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等,提供了金融监管和协调手段,维护了全球金融安全和稳定。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在全球化背景下变得越来越重要。

国际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和复杂化使得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需要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则进行调整。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帮助国际社会建立了共同的规则体系,为国际经济合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这有助于提升国际经济活动的效率、公平性和可预测性,推动了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在全球经济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也需要不断地进一步完善和拓展。

例如,应对数字经济、环境保护等新兴领域的挑战,需要制定适应时代需求的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

经济法权利研究

经济法权利研究

经济法权利研究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对于经济法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

经济法权利研究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权利的重要性、分类、保障措施、现实应用和结论进行探讨。

一、权利分类经济法权利是指在经济法所调整的范围内,主体所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自由。

根据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可以将经济法权利分为以下几类:1、宏观调控权: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权利。

2、市场管理权: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惩处的权利。

3、社会公平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政策措施,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公平待遇的权利。

二、权利保障经济法权利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保障:制定和完善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类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经济法权利的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2、执法保障:加强经济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经济执法监管体系,切实保障经济法权利的落实。

3、权利救济:当事人认为自己的经济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寻求救济。

三、现实应用在经济法权利保障的实践中,如何应用相关权利规定,如何避免权利的滥用,在具体情境中做出明确的判断至关重要。

以下为几个现实应用示例:1、在宏观调控方面,国家可以通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手段调节国民经济,但需注意避免政策过度宽松或过度紧缩,以免对经济造成不良影响。

2、在市场管理方面,国家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督,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秩序的公正与公平。

3、在社会公平方面,国家应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就业、教育公平等措施,切实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经济权益。

四、结论经济法权利研究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经济法权利的分类、保障措施及现实应用的研究,我们可以明确经济法权利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奠定理论基础,指导实务操作)第一节 概述(认识经济法)一、法的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什么是法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第三,“法”有公平之意关于“律”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暴力。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

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

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一、概述经济法与宪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各自承担着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关键职能。

经济法主要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经济运行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而宪法则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国家治理的根基。

在当代社会,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越来越需要与宪法的精神和原则相协调,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和整体效能。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是法律体系演进的必然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经济法逐渐从传统的私法体系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专门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

这一过程中,宪法对于经济法的发展起到了指导作用,为其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和原则性指引。

从功能定位来看,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其他法律都应当与之保持一致。

经济法作为宪法的具体化,其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和协调。

从实际效果来看,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实施效率和效果。

当经济法与宪法的精神和原则相一致时,法律的执行将更加顺畅,有助于形成稳定的社会预期,降低法律实施成本,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

深入探讨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发展我国的经济法理论,而且对于指导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 论文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其在经济法领域的指导地位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体现和发挥。

经济法与宪法之间的不协调、不衔接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影响了经济法的实施效果,也制约了宪法作用的发挥。

深入研究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经济法体系、推动宪法实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研究通常是在两种意义上界定经济法权利的范围: 一种是广义的界定,认为经济法权利的范围不仅包括政府享有的市场规制权、宏观调控权等国家权力,而且包括经营者、消费者等私主体享有的权利; 另一种是狭义的界定,认为经济法权利仅指私主体享有的权利。

(观点展示,可以选几个写入PPT)经济法权利结构和体系的现有观点大致介绍如下: 有学者认为经济权利是经济法的初始范畴,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出发,经济权利分为经济自由权与经济平等权; 有学者将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确立为经济治理权和经济自治权,其中经济自治权包括经济自由权和经济平等权; 有学者从广义角度分析,认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可以由经济发展权、经济分配权和经济安全权所构成; 有学者从广义角度分析,认为经济法的权利体系可以由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社会团体所拥有的独特权利而构成; 有学者从广义角度运用整体主义观念和方法论分析,认为经济法的权利由公共经济组织( 包括政府经济组织和政府授权的经济组织) 的权利和功能个体( 市场主体) 的权利构成; 有学者认为从权利的角度来看,调制受体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可以统称为“经济自由权”,其具体形态包括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和居民的消费者权利等; 有学者从广义角度分析,认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应当是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管权和市场公平权,其中市场公平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有经营者和消费者; 有学者从宪法角度分析,认为经济自由权和国家经济调制权紧密地组成了一组基本的权利( 力) 范畴,构成了经济法的基本法权模式结构,经济自由权可以细化为公平竞争权、反垄断权、择业自由权、营业自由权和包括消费者知情权等在内的消费者主权等; 有学者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革入手,认为经济法以劳动力权为其基本权利范畴; 有学者从广义角度,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出发,认为经济法的权力利主要就是市场竞争权和宏观调控权; 有学者从广义角度分析,主张以经济法分为政府干预法和政府参与法为基础研究经济法的权利体系,将经济法权利归为社会经济秩序权和社会财产的所有权;(权利与权力)从法理上看,“权力”和“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在经济法的语境中,把“权力”和“权利”放在一个结构体系中去分析,虽然有利于强调“权力”与“权利”的共性和相互合作的一面,但是却忽略了“权力”与“权利”的重大差别,尤其是“权力”与“权利”相互冲突的一面。

首先,从法律上看,公权主体的权力与私主体的权利在来源、主体、行使方式、强制力、处分和保护等方面存在诸多质的区别,这些区别的存在很难把公权主体的权力和私主体的权利放在同一力量层面来看待或者统合在同一种权利客体之中。

其次,虽然“权力”与“权利”具有共通性,但是公权与私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在任何一个部门法中都是存在的,尤其是在经济法的领域中,这种冲突更是占据了主要地位。

如果在经济法的研究和经济法的立法中,不充分重视这种冲突,并作出有效的制度安排,那么,这种冲突就可能会在经济法的运行中凸显出来,从而不利于经济法目标的实现。

“权力—权利”混同路径下的经济法权利结构和体系的构建,虽然有利于彰显经济法的独特性,但却在一定程度上给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带来了不利影响。

首先,在“权力—权利”混同路径下,国家经济干预权与私权通常被放在同一个层次上看待,难以清晰地呈现国家经济干预权与私权的应然关系,即国家经济干预权派生于私权。

其次,“权力—权利”混同路径不利于加强对经济法上私权的系统研究。

权利和权力是经济法学中两个最为基本的范畴,围绕着这两个范畴,学界展开了卓有见地的研究。

然而,相比之下,学者对经济法权利的研究往往滞后于对经济法权力的研究。

基于上述思考,笔者认为在构建经济法权利结构基本分析框架时,遵循“权力—权利”区分路径更为可取。

首先,在经济法的语境中区分“权力”和“权利”意味着国家经济干预权不具有当然的正当性,国家经济干预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在实质上应主要取决于其对私权的保护。

在经济法中,国家经济干预权与私权不是等量齐观的,从根本上说,国家经济干预权源于私权,是私权所派生的,国家经济干预权的最终目的还是保护私权。

其次,在经济法的语境中区分“权力”和“权利”有利于促进对经济法私权系统和深入的研究,从而有利于加强经济法对私主体权利的保护。

最后,从实践来看,区分公权主体的权力与私主体的权利有利于避免由于人们对经济法权力和权利的混同认识而可能导致的公权对私权的侵害。

总而言之,在经济法已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背景下,强调“权力”与“权利”的区分,并把经济法权利的范围限定在私主体权利的范围内,专门探讨经济法上的私权,意在改变目前经济法权利这一概念在使用上混乱的状况,以便为经济法立法提供一个准确和充分的表述。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研究把经济法上的公权排斥在经济法权利结构体系的论证之外,并不意味着对它的否定性评价,而只是为了凸显经济法上“私权”的重要性。

这种安排不是凭空想象而来的,而是建立在现实的经济关系中经常容易出现公权对私权进行侵害这一认识基础之上的。

(运用“主体—权利”范式来建立经济法权利结构的基本分析框架)对“主体”范围主要有两种界定,一种是广义的界定,“主体”既包括公权主体又包括私主体; 另一种是狭义的界定,“主体”仅包括私主体。

基于“私主体—权利”范式来建立经济法权利结构的基本分析框架,不仅更能够体现经济法的特质和经济法的使命,而且有利于凸显和加强经济法对私主体权利的保护。

按照“私主体—权利”范式构造的经济法权利结构可以是一个由经营者权利、消费者权利、劳动者权利、投资者权利、纳税人权利和社会团体权利组成的有机整体。

其中,经营者权利、劳动者权利、消费者权利、投资者权利和纳税人权利是原生性权利,社会团体权利是由前五种权利派生出来的,其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前五种权利,因此社会团体权利可视为前五种权利的延伸。

( 一) 经营者权利本文中的经营者权利,是指基于经营者的身份而享有的受经济法保护的各种法定权利的总和。

从权利主体看,经营者是经营者权利的权利主体。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界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从权利客体看,经营者权利涵盖的客体主要包括行为和信息。

从义务主体的类型看,经营者权利的义务主体包括了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作为干预主体的政府、消费者、劳动者和经营者所成立的相关社会团体等。

从权利范围看,尽管各国经济法规定的经营者权利参差不一,但是大都包括经营自主权、公平竞争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结社权、要求保密权、拒绝权和法律救济权等。

(二) 消费者权利本文中的消费者权利,是指基于消费者的身份而享有的受经济法保护的各种法定权利的总和。

从权利主体看,消费者是消费者权利的权利主体。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界定,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从权利客体看,消费者权利的客体主要包括行为和信息。

从义务主体的类型看,消费者权利的义务主体包括经营者、政府和消费者组织等。

从权利范围看,尽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关于消费者权利的立法有所差别,但是大都包括了自主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结社权、受教育权、要求保密权和法律救济权等。

( 三) 劳动者权利本文中的劳动者权利,是指劳动者享有的与工作有关的受经济法保护的各种法定权利的总和。

从权利主体看,劳动者是劳动者权利的权利主体。

在法律上,劳动者通常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

从权利客体看,劳动者权利的客体主要包括行为和信息。

从义务主体的类型看,劳动者权利的义务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国家。

从权利范围看,在经济工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这一共同的社会背景下,各国劳动者权利的范围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共性,一般包括就业权、自主择业权、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职业安全与健康权、职业培训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结社权、集体谈判权、罢工权、拒绝权、工伤赔偿权、劳动合同权和法律救济权等。

四) 投资者权利本文中的投资者权利,是指基于投资者的身份而享有的受经济法保护的各种法定权利的总和。

从权利主体看,投资者是投资者权利的权利主体。

一般意义上的投资者,是指为了在将来获取收益而购买产品的个人或机构。

本文所研究的投资者为狭义上的投资者,即金融投资者尤其是其中的证券投资者。

之所以将投资者的范围限定于金融投资者,并主要分析其中的证券投资者,一是考虑到进入现代社会以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投资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从而使得现代投资概念更主要的是指金融投资,而且从西方学术界的投资学著作来看,投资实际上指的就是金融投资,尤其是证券投资; 二是考虑到证券投资领域的融资者与社会公众投资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强弱势力量对比、信息不对称和大规模侵权救济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已经超越了私法的范畴,更多地体现了经济法的属性。

从权利客体看,投资者权利的客体主要包括行为和信息。

从义务主体的类型看,投资者权利的义务主体主要是融资者( 尤其是上市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者和国家。

从权利范围看,虽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涉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具体的法定权利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大体上都包括投资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结社权、公平交易权和法律救济权等。

五) 纳税人权利本文中的纳税人权利,是指基于纳税人的身份依法享有的受经济法保护的各种法定权利的总和。

从权利主体看,纳税人是纳税人权利的权利主体。

本着权利、义务一致性的现代法治理念,可将纳税人定义为依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的单位和个人。

从权利客体看,纳税人权利的客体主要包括信息和行为。

从义务主体的类型看,纳税人权利的义务主体包括国家、税务机关、政府和纳税人组织等。

从权利范围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纳税人权利的范围呈现出了许多共性,通常包括征税同意权、公平税负权、平等对待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结社权、隐私权、要求保密权、诚实推定权、获得专业和礼貌服务的权利、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只缴纳应缴税款的权利、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申请减免税的权利、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要求听证权、拒绝检查权和法律救济权等( 六) 社会团体权利本文中的社会团体权利,是指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工会、投资者保护组织和纳税人保护组织基于其角色定位而享有的受经济法保护的各种法定权利的总和。

从权利主体看,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权利的权利主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界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