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考试范围
法考科目大纲

法考科目大纲法考科目大纲是指法学考试的科目范围和内容要求。
根据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规定,法考科目大纲包括经济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等多个科目。
下面将对每个科目的大纲进行详细介绍。
1. 经济法经济法是法学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主要研究经济领域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
经济法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基本理论等内容。
考生在学习经济法时,需要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1)宪法和行政法:了解我国宪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掌握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分类以及行政行为的特点和程序。
(2)民法:学习民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法等。
(3)经济法基本理论:熟悉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特点以及与其他法律科目的关联性。
2. 民商法民商法是指民事法与商事法的结合,主要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
考生在学习民商法时,需要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民法:深入学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
(2)商法:学习我国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等。
(3)金融法:了解金融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3. 刑法刑法是法律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主要研究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
刑法主要包括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两部分内容。
(1)普通刑法:学习普通刑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包括刑法的适用范围、刑事责任、刑罚等。
(2)特殊刑法:了解特殊刑法的相关知识,包括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经济犯罪等。
4. 诉讼法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主要研究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规范和程序。
考生在学习诉讼法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诉讼法:学习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包括起诉、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
(2)刑事诉讼法: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和程序,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
总结:以上是法学考试中的主要科目大纲介绍,包括经济法、民商法、刑法和诉讼法等。
经济法学研究生考试之2——《企业公司法学》考试范围

经济法学研究生考试之——
《企业公司法学》考试范围
一、考查目的
这里的企业公司法学主要指国有企业法和公司法。
其范围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中具有经济法特色的内容。
国有企业是经济法中的典型主体。
国有企业和公司企业两者的关系。
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总体上,本部分有关知识包括掌握、理解与运用三个层面。
二、考查要求
专题一、企业国有资产法
1.掌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
2.理解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3.运用
运用经济法的原理,把握国有企业的特殊性。
专题二、公司法
1.掌握
公司的形式、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定。
上市公司的股份发行和
转让条件。
公司社会责任。
2.理解
公司法中具有经济法属性的规范。
3.运用
学会运用经济法理论解释和说明公司法中的约束性规定。
昆明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

昆明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适用专业:030107 经济法学
第一部分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的内容结构
经济法基础理论30%
公司企业法20%
市场规制法20%
宏观调控法20%
社会保障法10%
四、试卷的题型结构
一、名词解释20%
二、简答题40%
三、论述题20%
四、案例分析题20%
第二部分考察的知识及范围
考察的知识体系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公司企业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
考察的具体知识范围:
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的含义、性质、价值、理念、基本原则;地位、调整对象、法律关系、责任制度及实施机制等
公司企业法:国有企业法与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三资企业法、破产法等市场规制法:竞争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
宏观调控法:产业政策法、财政法、税法、国有资产管理法、金融法、证券法、价格法等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社会优抚法、社会保险法、最低生活保障法等。
考研综合(民法学、经济法原理)考试大纲

综合(民法学、经济法原理)《民法学》第一章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民事权利第四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第五节民事主体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代理第八节时效第二章人格权法第三节一般人格权第四节人格权的保护第三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和物权法概述第二节所有权第六节用益物权第七节担保物权第四章债与合同法第一节债的概述第三节债的分类第四节债的履行第五节债的保全第六节债的担保第十节合同的分类第十一节合同的订立第十三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四节违约责任第七章侵权责任法第一节侵权责任法概述第二节一般侵权责任第四节特殊侵权责任《经济法学》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第二章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第一节经济法的体系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第三章经济法宗旨和原则第一节经济法的宗旨第二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第一节经济法的主体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一节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第一节经济法的制定第二节经济法的实施第七章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第一节宏观调控法基本理论第二节宏观调控法基本制度第八章财政调控法律制度第一节财政调控法基本原理第二节预算调控法律制度第九章税收调控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调控法基本原理第三节所得税调控法律制度第十章金融调控法律制度第一节金融调控法基本原理第二节中央银行调控制度第十二章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第一节市场规制法基本理论第二节市场规制法基本制度第十三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二节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第三节反垄断法的程序制度第十四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制度第三节反不当竞争法的程序制度第十五章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第一节消费者保护法基本原理第二节消费者权利的法律界定第三节各类主体保护消费者的义务第四节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救济第十六章质量、价格、广告和计量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第二节价格监管法律制度。
2024年江苏专转本财经类考试大纲

2024年江苏专转本财经类考试大纲一、考试范围1.宏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及分析框架-国民经济核算和宏观经济平衡-货币与银行-政府调控与市场经济-国际经济与全球化2.微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市场结构与价格理论-生产成本与企业利润-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消费者行为与福利经济学-生产者行为与市场供给3.会计学-会计基本概念-会计业务与账务处理-财务报表分析-会计信息系统与内部控制-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分析与决策4.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基本理论-资本预算与投资决策-资金管理与资本结构-现金管理与经营资金-公司价值与股票估值-风险管理与金融衍生品5.金融学-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利率与汇率-金融工具与金融产品-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个人理财与金融规划6.经济法学-经济法基本概念-合同法与公司法-财产权与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风险与法律合规-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二、考试形式1.笔试:主要测试考生对财经类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包括选择题、填空题和简答题等。
2.实践能力测试:要求考生利用财经类专业知识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能力,如案例分析、报告撰写等。
三、考试要求1.掌握基本概念:考生要熟练掌握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会计学、财务管理、金融学和经济法学等领域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知识。
2.运用理论知识解决问题:考生要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对实际财经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
3.实践能力:考生要具备一定的实践能力,能够进行数据分析、财务报表解读、投资决策等实际操作。
四、考试重点1.财经领域基础理论知识2.财务报表分析和财务管理3.会计信息系统与内部控制4.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5.经济法基本概念和法律风险防范五、考试参考书目1.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2.张国忠:《金融学》3.梁小民:《经济法学》4.韩天军:《管理会计学》5.张勇:《财务管理》六、考试目标1.要求考生具备较强的财经领域基础知识和理论基础2.考察考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考核考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如数据分析、财务报表解读等七、考试评分标准1.回答准确全面:对问题的回答准确并且全面深入2.逻辑清晰:文章结构和逻辑思路清晰,表达准确清晰3.实践能力: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财经问题4.写作规范:语言规范,表达清晰,无错别字、语法错误八、结语本大纲旨在规范财经类专业转本考试的内容、形式和要求,希望考生认真学习,全面复习,按照大纲要求有条不紊地进行复习准备,取得优异的成绩。
经济法学

第一阶段测试卷考试科目:《经济法学》第一章至第八章(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专业:学号:身份证号:姓名:得分:一、是非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计10分)1、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的,必须拥有5个以上生产、科技型企业。
()2、经济职权同其他经济权利一样,可以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
()3、在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上,即可以通过设定法律责任的形式,又可以通过奖励的方式。
()4、对于特殊企业,国家对其营业网点、营业方式和内容、营业时间等有特别的规制和要求。
()5、某市工商局对销售假冒商品的企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市场规制行为。
()6、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强制性权利。
()7、经济法的渊源是经济法的立法体现,因而应当是没有效力层级之分的,都应该无差别地执行,这才体现经济法制的统一性。
()8、无论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是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其主体资格的取得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9、禁止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政策出台后,某商场改为向客户免费提供纸质购物袋,这属于纵向对策行为。
()10、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
()二、单选题:(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10分)1、我国经济法的形式渊源不包括()。
A. 宪法B.法律C.部委规章D.判例法2、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不包括:()A. 法律事实B.法律事件C.法律行为D.物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 纵向经济关系B. 横向经济关系C. 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D. 所有经济关系4、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称为( )。
专升本山东法学考试大纲

专升本山东法学考试大纲一、考试目的与要求专升本法学考试旨在考察学生对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考试要求考生对法学基础理论、法律条文、法律实务等方面有系统的了解,并能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相结合。
二、考试内容1. 法学基础理论:包括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体系与法律关系等。
2. 宪法学: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制定与实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能等。
3. 民法学:民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家庭法、继承法等。
4. 刑法学: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刑罚的种类与适用、特殊犯罪类型等。
5. 行政法学: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
6. 经济法学: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合同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等。
7. 国际法学: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等。
三、考试形式与题型1. 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考察考生对法学基础知识点的掌握。
2. 判断题:考察考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和判断能力。
3. 简答题:要求考生简述某一法学概念或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应用。
4. 案例分析题:提供具体的法律案例,要求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和解答。
5. 论述题:考察考生对某一法学问题的深入理解和论述能力。
四、考试范围与重点1. 法学基础理论:重点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体系。
2. 宪法学:重点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3. 民法学:重点掌握物权法、合同法和家庭法的基本原理和应用。
4. 刑法学:重点掌握犯罪构成和刑罚的种类与适用。
5. 行政法学:重点掌握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
6. 经济法学:重点掌握公司法、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
7. 国际法学:重点掌握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经济法的应用。
五、考试准备建议1. 系统复习:考生应系统复习法学基础知识,确保对各法律领域的理解全面而深入。
经济法学结业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考试重点归纳目录一、考试的题型 (1)二、考试的主要范围 (1)1.第一章重点 (1)1.1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效力 (1)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和种类 (1)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1.2代理和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 (4)代理的特征: (4)代理的适用范围 (4)代理的种类 (4)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4)无权代理 (5)诉讼时效 (5)①概念与特征 (5)②适用范围 (6)③种类 (6)1.诉讼时效的中止: (6)2.诉讼时效的中断: (7)3.诉讼时效的延长: (7)诉讼时效的行使 (7)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2.主动提出抗辩 (7)3.及时提出抗辩 (7)4.禁止反悔 (8)(3)经济法基础理论 (8)(一)经济法体系 (8)(二)经济法学的体系 (8)(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9)2.第二章重点: (10)(1)公司资本 (10)概念 (10)(二)公司资本的立法原则 (10)(三)股东出资制度 (10)(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10)(一)消极任职资格(行业禁止) (11)(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1)公司的特征 (12)(3)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2)(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3)(5)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3)(6)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3)(一)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13)3.第三章重点: (14)(1)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14)(2)合同法律制度 (15)三、合同法概述(物权法:财产归属) (15)(3)合同的订立 (16)(4)合同的履行 (16)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17)三、抗辩权的行使 (17)(5)合同的担保 (18)(一)担保的概念与方式 (18)二、保证(二)保证人的消极资格 (18)三、抵押(一)抵押与抵押合同 (18)权利质押: (19)(6)几种典型合同 (19)4.第四章重点: (21)(1)不正当竞争行为 (21)(3)消费者权利与争议解决 (23)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23)(4)商业秘密 (24)*知识点精简背诵版* (26)一、考试的题型1.单项选择题2.多项选择题3.判断题4.名词解释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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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定义: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长生的客观基础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系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是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企业立法划分:1.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分为全名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2.按企业的组织形式或者责任形态,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3.按企业所属行业或部门,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建筑企业、金融保险企业等。
4.按企业的规模,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5.按企业所处的地域范围,分为城镇企业、乡村企业、经济特区或开发区企业与非经济特区或非开发区企业。
6.按企业的资金和出资者的来源,分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独资企业:又称业主企业,是一人投资经营并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企业。
独资企业特征:1。
企业的出资者仅为一人;2.企业的出资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3.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发生分离,且在通常情况下,出资者就是企业的经营者;4.企业无独立的人格,亦即无法人资格。
独资企业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企业形态。
合伙企业: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法律特征:1.企业的出资者为二人或二人以上;2.企业的出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与独资企业一样,企业的出资者保有对企业资产的经营权,出资者往往同时也是经营者;4.企业在绝大多数国家并无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是人类历史上较早出现的另一种企业形态。
什么是不当低价销售?不当低价销售也成为不正当亏本销售、掠夺性定价或不当贱卖,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不当低价销售的特征:1.行为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并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4.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竞争秩序。
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侵犯商业机密的表现形式:(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机密(二)恶意披露、适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手段获得的商业机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适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机密的行为(四)第三人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
不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一)欺骗性有奖销售(二)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不当巨额有奖销售欺骗性有奖销售具体表现:1.谎称有奖或对所设奖励作虚假表示;2.内定人员中奖;3.人为操纵中奖程序;4.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也称为不公平竞争、违法竞争,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而产生的一种现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中外合资企业:垄断的法律含义:法律上的垄断概念是伴随着反垄断法的出现而出现的。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垄断所采取的相应对策也各异。
法律上的垄断,是指各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消费者含义:通常有两种解释:1.从广义上讲,消费既包括人类在生产过程中对各种生产资料的消耗(即生产消费),也包括人类为满足个人需求对各种生活资料的消耗(即生活消费);2.从狭义上讲,仅指生活消费。
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监督权;获得小费教育权;受尊重权;结社权。
经营者的义务:遵守法律;接受消费者监督;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信息提供;出具凭证、单据;品质担保;保证提供可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售后服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尊重消费者人格。
什么叫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反映产品满足明示和隐含要求的能力的特性的总和。
这里所谓“明示要求”,是指以合同、产品说明、广告、实物样品或其他明确的方式表明的质量要求;这里所谓“隐含要求”,是指虽未明示,但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用户和消费者对产品的基本期望等依据作出判断的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的范围:1.建设工程。
2.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和出击的农产品3.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
4.军工产品。
核设施、核产品属于不完全适用于该法。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者承担责任的原则: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贷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5.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什么叫倾销?倾销就是指一国以低于在本国或在第三国的销售价格向另一国推销出口产品的行为。
什么是对外贸易?计划的基本含义:广义的计划是指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部署或安排;狭义的计划是指国家通过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编制和组织实施中长期计划方案来诱导经济运行,调控经济发展。
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之一。
什么叫计划法?计划法是我国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什么叫产业调解法?产业调节法是关于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规定各产业部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规范产业调节关系,确定国家实施产业调节的基本措施和手段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固定资产投资法的定义:固定资产投资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调整国家在干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过程中多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什么叫税收?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的一种经济活动,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调节杠杆。
什么是税法?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纳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换言之,税法就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构成要素:1.纳税主体2.征税客体3.税率4.税种、税目5.减税免税6.纳税期限7.违法处理政府指导价的范围:限于下列五类商品和服务价格: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市场调节的范围:市场调节范围是指未列入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围内并适应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具体是指:商品和服务比较丰富,不属于资源稀缺的范围;商品和服务不具有自然垄断性,是可以由多个经营者同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品种;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的品种。
政府指导定价程序:1价格成立调查,如实提出2.举行听证会3.公布定价4.调整程序价格干预措施:是指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家基于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特殊需要而采取的临时性行政干预措施。
价格干预措施的条件: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价格干预措施的内容:限定差价率、限定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紧急干预措施:是指在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时,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规范内或部分区域内实行临时集中权限、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制度。
实施紧急干预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了剧烈波动或者其他异常状态2.采取其他措施均无法使市场价格恢复正常3.紧急措施的实施主体只能是国务院,其他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实施。
紧急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1.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
即把已经放开的属于经营者定价的市场调节价,再临时集中由政府定价,待市场价格恢复正常后再放开;2.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冻结物价,可以根据情况冻结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也可以冻结全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自然资源的定义: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的、以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
自然资源法的定义: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然资源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由基本法和各种单项资源法所组成。
主要包括物权法,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渔业资源、海洋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自然资源的权属:是指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及其由此派生出来的对自然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处分权的总称。
自然资源的使用权:1.是按照资源的性质加以利用以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权利。
2.承包经营权是产生于所有权,又相对于所有权而存在的一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