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三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1。
国际经济学的性质及其地位?第六章1、比较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国民待遇义务的适用条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适用的四个方面:(1)与进出口相关的关税和费用;(2)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3)进口和出口的规章手续;(4)国内税费以及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规章。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区域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待遇,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2、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3、边境贸易优惠另外,最惠国待遇例外还包括:相关条款规定的具体例外、普遍适用的一般例外、国家安全例外世界贸易组织对国民待遇的规定: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起,共同构成了不歧视待遇. 国民待遇适用于内国与外国之间,禁止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间的歧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义务。
第1款:基本原则第2款:国内税费方面待遇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税收比较第4款:国内规章方面待遇同类产品的待遇比较第8款:适用例外:补贴与政府采购2、如何理解自由贸易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间的关系第七章3、与货物相比,服务有何特点?这种特点如何影响一国对服务贸易的规制?服务贸易的四个基本特征:1、无形性。
同有形产品不同,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是无形的和抽象的。
2、差异性。
差异性是指服务不像有形产品样有固定的质量标准,具有较大的差异性。
3、不可分离性。
该特征是指服务的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时进行,顾客只有加入到服务的生产过程才能最终消费到服务。
4、可贮存性。
由于服务的无形性和不可分离性,使得服务不可能象有形产品一样贮存起来,以备未来销售。
4、GATS如何界定服务贸易?思考理解四种服务提供模式的重要意义GATS以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对服务贸易作出了全面的定义(以下称GATS定义),这个定义已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权威定义.跨境交付:指服务提供者从一成员的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贸易方式强调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它与一般的货物贸易方式非常相似。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概况及全文 中英文对照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概况及全文中英文对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一个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国际条约。
该协定于1947年缔结,目前有164个缔约方,协定包括了多个领域,如农业、服务业、智力财产权等,并规定了各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原则以及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
此外,协定还规定了各国应该如何对待外国投资和知识产权等问题。
全文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官网上找到,包括了英文和法文两个版本。
以下是部分关键条款的中英文对照:1. 关税总和(Tariff bindings)中文:缔约方对某个产品的关税设有一个上限,即关税总和。
英文: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accord to the commerce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ies treatment no less favourable than that provided for in the appropriate Part of the appropriate Schedule annexed to this Agreement.2.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中文:每个缔约方都应当将其所有的贸易伙伴视为最惠国待遇。
英文:With respect to customs duties and charges of any kind imposed on or in connection with importation or exportation or imposed on the international transfer of payments for imports or exports, and with respect to the method of levying such duties and charges, and with respect to all rules and formalities in connection with importation and exportation.3. 国内支持措施(Domestic support measures)中文:缔约方不得采取扭曲市场的国内支持措施。
wto知识

一、WTO基本词汇【哈瓦那宪章】(Havana Charter)是国际贸易组织(ITO)宪章的最后一稿,于1948年在哈瓦那通过。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许多国家面临经济衰退、黄金和外汇储备短缺等问题。
美国为在战后扩大世界市场份额,试图从金融、投资、贸易三个方面重建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成立后,美国积极倡导组建国际贸易组织。
1946年2月,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立了国际贸易组织筹备委员会。
同年10月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筹委会会议,讨论美国提出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决定成立宪章起草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修改。
经过筹委会两次会议修改,1947年11月至1948年3月,在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审议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又称《哈瓦那宪章》。
《哈瓦那宪章》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全面处理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事宜的国际组织,共包括9章和1个附件,主要内容有:宗旨与目标,就业和经济活动,经济发展与重建,一般商业政策,限制型贸易措施,政府商品协定,国际贸易组织的建立,争端解决,一般规定等。
澳大利亚和利比亚是最先批准该宪章的两个国家,但澳大利亚批准以美国和英国的批准为条件。
其他大多数谈判者都在等美国批准以后再启动批准程序。
由于美国国会认为《哈瓦那宪章》中的一些规定,限制了美国的立法主权,不符合美国的利益,因而宪章未能得到批准。
受其影响,大多数签字国也没有批准宪章,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计划因此夭折。
但该宪章中关于商业政策的大部分内容作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GATT)保留下来。
这一部分于1947年开始谈判,1947年11月15日美、英、法、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同意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
此后又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5个国家签署了该议定书,签字国达到23个。
各缔约方还同意,《哈瓦那宪章》生效后,以宪章的贸易规则部分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
【国际组织全说(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GATT)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
它的宗旨是通过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削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与流通。
关贸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未能达到GATT规定的生效条件,作为多边国际协定的GATT 从未正式生效,而是一直通过《临时适用议定书》的形式产生临时适用的效力。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背景20世纪30-40年代,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
国际贸易的相互限制是造成世界经济萧条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次大战结束后,解决复杂的国际经济问题,特别是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成为战后各国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1946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呼吁召开联合国贸易与就业问题会议,起草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标志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标志际贸易组织宪章,进行世界性削减关税的谈判。
随后,经社理事会设立了一个筹备委员会。
1946年10月,筹备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审查美国提交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
参加筹备委员会的与会各国同意在“国际贸易组织”成立之前,先就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等问题进行谈判,并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1947年4月-7月,筹备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第二次全体大会,就关税问题进行谈判,讨论并修改“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
经过多次谈判,美国等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按照原来的计划,关贸总协定只是在国际贸易组织成立前的一个过渡性步骤,它的大部分条款将在“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被各国通过后纳入其中。
但是,鉴于各国对外经济政策方面的分歧以及多数国家政府在批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这样范围广泛、具有严密组织性和国际条约所遇到的法律困难,使得该宪章在短期内难以被通过。
GATT_关税贸易总协定_中英文版

5.在有关过境的费用、条例和手续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的过境运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对来自或前往任何第三国的过境运输所给的待遇。
6.一缔约国对经由另一缔约国领土过境的产品所给的待遇,不应低于这些产品如未经另一缔约国领土过境,而直接从原产地运到目的地时所应给予的待遇。但是,如果直接运输是某些货物在进口时得以享受优惠税率的必要条件或与缔约国征收关税的某种估价办法有关,则缔约国得保留其在本协定签订之日已实施的有关直接运输的那些规定。
7.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航空器的过境,但对空运过境货物(包括行李在内)则应适用 。
第六条 反倾销税和反贴补税
1.各缔约国认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本条所称一产品以低于它的正常价值挤入进口国的贸易内,系指从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产品的价格:
8.(甲)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机构采办供政府公用、非为商业转售或用以生产供商业上销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例、或规定。
(乙)本条的规定不妨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的贴补,包括从按本条规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的收入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国产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贴补。
9.各缔约国认为,规定国内物价最高限额的管理办法,即使符合本条的其他规定,对供应进口产品的缔约国的利益,可能产生有害的影响。因此,实施这种办法的缔约国,应考虑出口缔约国的利益,以求在最大可能限度内,避免对它们造成损害。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全文
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 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 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
关贸总协定的八轮谈判

关贸总协定的成立及其八轮谈判1、关贸总协定概况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on Tariff and Trade,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或总协定,是在美国策动下由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正式生效的调整缔约方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关系方面的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多边协定.关贸总协定是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国际性多边协定,也是国际多边贸易谈判和解决争端的场所.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一起,构成了当代世界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关贸总协定成立之初,只是一项调整和规范缔约方之间关税水平和贸易关系的临时性多边协议,后来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总协定,并连续举行了多轮全球性的贸易谈判,关贸总协定于是就成为各缔约方在贸易政策方面制订共同遵守的原则与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一项唯一的多边贸易协定,并且成为与联合国有着密切关系的国际机构.因此,人们通常所说的关贸总协定便具有双重的涵义:一方面它既是一整套关税和贸易措施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另一方面它又是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和调解贸易争端的国际机构.2、关贸总协定产生的背景第1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激烈争夺国际和国内市场,导致了1929年至1933年的一次空前严重的世界经济危机.这次经济危机首先在美国爆发,随即扩展到整个欧洲,最终波及到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在这次经济危机中,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生产水平普遍下降,各国经济政策中的极端民族主义乘机抬头,保护关税的手段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形成了全球范围内的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当时,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危机期间都进一步提高进口关税,并且开始采用外汇限制、数量限制和商品、外汇倾销等各种奖出限入的措施和手段.美国是掀起这次贸易保护主义浪潮的先锋,它在1930年通过实施“霍利——斯摩特法案”,把关税提高到空前的水平.美国的这一举动,立即在资本主义世界引起了一场关税大战,先后有45个国家相继提高了本国的关税,以便对美国进行报复.针对这一局面,罗斯福在1933年出任美国总统之后,便提出了一系列用以对付严重危机的法案,实行了美国历史上有名的“罗斯福新政”.“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力图改变美国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日益紧张和严重对立的贸易关系,重新制定对外“睦邻政策”.美国国会于1934年授权总统与拉美各国缔结贸易协定,签订关税互惠条约,将关税减低30%至50%;同年又通过了互惠贸易协定法,与前苏联、欧洲等21个国家签订了一系列贸易协定,把关税降低了50%,这些协定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又扩展到其他一些国家.罗斯福新政在对外贸易政策上的变化,对于美国重新扩展日益缩小的国外市场,缓和美国国内的经济危机和促进经济的复苏,无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且是日后各国进一步协调相互贸易关系和签订多边贸易协定的一种初步实践.关贸总协定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产生的.3、关贸总协定的建立过程自从罗斯福实行“新政”之后,美国吸取了在关税政策上的经验和教训,日益认识到在美国处于世界经济首要地位的情况下,高关税政策不利于国内的经济发展和对外经济扩张.因此,在第2次世界大战尚未结束之前,美国就在盟国中竭力倡议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签订多边协议来相互削减关税,促使世界贸易自由化.而战争对各国带来的深重灾难也深刻地教育了许多原先在国际贸易方面持保守态度的国家,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对于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性.各国在大战结束之前就开始讨论面临的复杂的国际经济问题,并且酝酿建立一些重要的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和协调机构,包括成立一个比较广泛的国际贸易组织,以加强各国之间贸易和货币关系的协调,推动国际贸易和货币金融合作,促进战后的经济振兴.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美国首先提出了“贸易自由化”的口号,主动倡议建立一个以实现贸易自由化为目标的国际贸易组织,把它作为与国际货币基金、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并重的,专门协调各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第3个国际性的组织机构.1946年2月,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开始筹建该组织,并于1947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第2次筹备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在这次会议上,为了尽快进行关税减让谈判,参加会议的代表根据这项草案的有关关税的条文成一个文件,即称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经过谈判达成了一项“临时适用议定书”,作为总协定的组成部分,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由23个国家签署,并于1948年1月1日临时生效.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和作用关贸总协定的宗旨是:各缔约国本着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有效需求大量而稳定地增长,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来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发展上的相互关系,彼此减让关税,取消其他贸易壁垒和消除国际贸易上的差别待遇. 关贸总协定的作用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1为多边的减让关税提供谈判机会;2为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和贸易歧视待遇提供申诉的讲台;3为消除不合理的非关税壁垒提供磋商的场所;4为各种“无形贸易”劳务贸易等探讨合理的原则、规则和框架;5为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提供公平的国际调解和必要的联合行动;6提供国际贸易方面的各种情报和资料,增进了解各国经济、贸易和金融情况,以提高“透明度”,有助于各缔约国政府制订贸易政策时作为决策的依据.5、关贸总协定的地位及机构组成从性质上来看,关贸总协定不是正式的国际组织,甚至也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但是它却具有与联合国专门机构相似的地位,并且在工作上与联合国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另外同其他国际贸易、关税等方面的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也有着多种联系.关贸总协定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共有4个层次的组织机构:1关贸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缔约方大会.缔约方大会是由各缔约方政府的代表组成的,一般每年都要举行一次大会,讨论和处理有关重要的问题.在决策方式上,缔约方大会通常不是采用投票的方式,而是采用一种以与会代表一致的原则来作出决策或决定.当然投票的情况也是有的,只是这种方式一般很少采用,而且每个成员只有一票,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所投票数的多数获得通过.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大会决议须以所投票数的2/3才能获得通过.另外,缔约方大会有立法的权利,它甚至有取消一个国家观察员资格的权力.2关贸总协定由各缔约方常驻日内瓦的代表共同组成代表理事会,该理事会的作用是负责处理大会闭会期间的紧迫问题以及一些例行性的事务.理事会通常每年要开8次.理事会设主席1人,主席是由缔约方大会选举产生的,任职期限为1年.从组织形式来看,关贸总协定的代表理事会仅仅是一个中间组织而已,其工作方式一般是举行由成员国驻该组织的常驻代表会议.从法律上来看,关贸总协定的代表理事会是总协定的最高司法机构.因为代表理事会的成员超过了总协定所规定的一般决定所必须的法定人数,即超过了全体缔约方的2/3,因此理事会所通过的决定通常也就是缔约方大会的决定.3关贸总协定特意设立了专门委员会,如设立了关税减让委员会、国际收支委员会、进口许可手续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贴补和反贴补税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以及政府采购委员会等.这些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负责审核使用贸易限制保护支付平衡的国家的情况;审核关税;审核关税减让;审核反倾销业务、海关估价、日用品贸易以及预算、财政金融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总协定还设立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负责审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的实施情况.当然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力量悬殊过大,并且由于受到种种限制,发展中国家所享受的实际特别优惠是极为有限的,根本不能满足当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需求.4关贸总协定还成立了以总干事为首的秘书处.秘书处由400多位精通贸易政策的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以及经验丰富的行政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筹备和推动缔约方大会、代表理事会以及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的工作,并且还负责组织总协定工作范围内的多种贸易磋商.秘书处的总干事担任执行秘书长的职务,其主要的工作职责为:利用其职务影响,竭力使各缔约方政府遵守总协定的原则;在通常情况下担任贸易谈判委员会主席,处理并调解各缔约方之间的争议等.此外,总干事还要负责成立若干工作组来研究并处理一些经常性的工作.6、关贸总协定的创始方关贸总协定是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生效的,当时在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上签字的国家被认为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成员.共有23个国家,按英文字母的顺序排列它们是: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缅甸、加拿大、锡兰斯里兰卡、智利、中国、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印度、黎巴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南罗得西亚、叙利亚、南非、英国及美国.中国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之一.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与关贸总协定之间的正式关系长期中断.从70年代中期起,中国开始逐步与关贸总协定恢复联系.1986年7月10日,中国正式提交了恢复其在关贸总协定中原始缔约方地位的照会.因此,创始缔约方在特定的时期内不一定都是正式的缔约国.7、“缔约方全体”及其权力“缔约方全体”是关贸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关贸总协定第25条第l款规定,当全体缔约方采取联合行动时,在关贸总协定中一律称为“缔约方全体”,在关贸总协定英文文本中“缔约方全体”两个单词全部用大写字母写成“CONTRACTINGPARTIES”.它的特殊含义是:它们是按照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中所规定的方式进行联合行动的组织实际上,在关贸总协定公报和关贸总协定的着作中通常都是用“Contracting Parties”代替“CONTRACTING PARTIES”,而英文小写成contracting parties时,则指各个缔约方.缔约方全体是关贸总协定当初生效时唯一可以见诸其条文的组织机构.它拥有下列权力:1具有立法权.例如,它通过了关贸总协定第4部分以及对关贸总协定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2有权对关贸总协定条款作出权威性解释,所作的某些解释并可构成惯例,而关贸总协定的任何其他附属机构均无这种法律权力;3有权批准关贸总协定各委员会、工作组、专家组提出的建议与报告;4根据关贸总协定第25条第5款,有权经一定方式解除某缔约方所应承担的某项义务;5有权根据缔约方全体大会程序规则第8、9条批准非关贸总协定成员方所提出的要求,取得关贸总协定的观察员地位;6批准关贸总协定的预算.此外,缔约方全体还具有一种准司法权的职能,即应某些缔约方的请求对在它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它们的贸易政策是否与关贸总协定条款规定相一致等问题作出裁决.缔约方全体在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缔约方全体大会审议并决定一些重大问题.8、关贸总协定的性质关贸总协定最初诞生时,是一个准备在适当的时候将其编入哈瓦那宪章即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的一个临时多边协定,并在哈瓦那宪章被批准后取而代之.由于哈瓦那宪章因美国参议院未予通过而失败,关贸总协定便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规范,在协调国际贸易和关税中发挥作用,但是,它的临时协定性质一直未曾改变,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关贸总协定是一个多边贸易协定.然而,关贸总协定自生效以来40余年间,世界贸易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适应国际经济和贸易关系的发展,关贸总协定本身几经修订、完善,也有了巨大发展,其正式成员已经从最初时的23个国家地区,发展到后来的130多个,再加上临时和实际适用关贸总协定规则的27个国家地区,其涵盖面已几乎涉及国际贸易的所有角落,调整着世界贸易额的90%左右.而关贸总协定本身为了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处理成员方之间错综复杂的问题,也已陆续建立了一整套组织机构及审查、监督制度,包括缔约方全体大会;代代理事会及其所属的18国咨询集团、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关税减让委员会等10余个专门委员会;贸易发展委员会;贸易谈判委员会以及根据需要设立的工作组与专家小组等等.经过40余年的实践,关贸总协定已经发展成一个在国际上以法律形式提供一套国际贸易与贸易关系规则和程序并对其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具体规定的体系,它既是一个贸易谈判及对其法律框架进行修改的专门场所,同时又是一个调解和解决贸易争端的机构,而且是成员方之间通过谈判以合作态度来解决它们之间的贸易关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的一个国际论坛.它是当前世界上调节经济贸易的三大支柱之一.从这个意义来说,关贸总协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国际经济贸易组织.9、对关贸总协定作为一种临时性国际经济组织的简要分析1946年2月,美国改变过去那种单纯依靠自己召开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的做法,正式拟定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提请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联合国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印刷并向各国散发,正式组织召开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会议于1946年10月在英国伦敦召开.会议邀请了包括当时中国政府在内的19个国家,即美国、英国、前苏联、中国、法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加拿大、巴西、卢森堡、古巴、捷克斯洛伐克、印度、挪威、智利、南非、新西兰、黎巴嫩等共同组建了一个筹备委员会.筹委会于1946年10月至11月和1947年1月至2月分别在伦敦和纽约,两次共13周讨论和审议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纽约会议除了对伦敦会议所草拟的宪章草案作了内容以及文字上的修改之外,还补充了若干条款,并且同时让与会国选派专家起草通过了一项关税与贸易协定协定纲要,该协定纲要便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雏形.1947年4月至10月,筹委会第2次会议在日内瓦召开,绝大部分时间用于关税贸易谈判,并且于谈判过程中实际创立了关税贸易总协定.会议结束时,23个缔约国签订了关贸总协定,这一文本包含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一些重要条款及与会各国贸易谈判、关税减让的结果.鉴于关贸总协定根据条文生效之日尚不可知,因此在日内瓦会议期间,美国提议以临时适用议定书形式,联合英、法、比、荷、卢、澳、加等国于同年11月15日之前签署了议定书,从而使关贸总协定得以提前实施,并担保1948年1月1日将关贸总协定的第l、第3部分暂行实施,第2部分在与各国现行立法无冲突的范围内予以充分地暂行实施.这样,按照议定书第2款,从1948年1月1日开始,关贸总协定的实施范围就扩充到上述8国领土以外的任何领土,总协定自从那时起便作为一项临时性措施开始临时生效.可见,关贸总协定最初只是作为一种“临时规则”的协定,各缔约国准备一候各国政府批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之后就取而代之.但是由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没有被有关国家的国会批准,这个协定便作为一种临时性的调整国际贸易政策和措施成了国际经济关系方面的重要法律准则.本来所谓临时性的协定只有在短暂的时期内起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关贸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实施,却出人意料地延续了很长的时间,直到1995年1月1日才被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所以,关贸总协定从成立之日至1995年,共存在了47年.10、关贸总协定的确立的多边贸易“框架”分析人们将关贸总协定说成是一个“框架”,主要理由如下:1关贸总协定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全球性和普遍性的国际贸易体制.1948年拟建立了一个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由于未能获得其生效所必须的批准而流产了,而生效的关贸总协定只是该宪章中有限的一部分.哈瓦那宪章内容充实,不仅包括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条款,也包括处理就业与经济活动、经济发展与重建、贸易政策、限制性贸易条款和政府间商品协定的条款.此外,该宪章规定了解决争端的程序,其中包括协商、仲裁和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等内容.1948年1月1日生效的关贸总协定只是该宪章中有关贸易政策的条款内容.2从性质上看,关贸总协定是一个以法律形式规定一整套调整国际贸易和贸易关系的规则与程序,并且体现其成员方之间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国际公约;从作用上看,关贸总协定是处理其成员方之间贸易关系的法律体系,是进行贸易谈判与修改其法律体系的场所,以及是调整与解决纠纷的机构;为此,关贸总协定只能是一个灵活的文件,其结构与实施方式经常修改,以便能适应世界贸易发展的需要.3关贸总协定的法律体系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总协定的规定上有局限性.它在规定一系列原则的同时又列有义务解除、例外和保障条款,使原则性规定受到限制;其次,贸易组织的协议虽然是经济性的,但在实际中往往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这是因为贸易政策由各国政府处理,而它们常常要在国际法律义务和国家利益的冲突中寻求妥协.4关贸总协定体系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变动中.如果关贸总协定的法律是一成不变的,那么它肯定已经丧失了大部分权威.迄今已对协定做出的调整和修正,不是该体系被削弱的证据,而是该体系活力和变革的象征.今后总协定还将随国际贸易的变化发展而被修订和补充,只有框架式结构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11、关贸总协定成立后开展的活动关贸总协定自成立之后所开展的主要活动,是缔约方根据总协定的原则和规章,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一系列贸易协定,以此推动全球贸易的发展.从1947年至1995年,关贸总协定共主持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历届多边贸易谈判都是根据一定时期世界经济贸易形势的特点和需要进行的,谈判的内容既具有延续性又在逐步扩展.历届谈判所达成的协议和取得的成果,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时国际贸易中所存在的主要矛盾,不同程度地维护并促进了国际经济贸易制度的进步与发展,但也由于受一定时期条件和总协定自身因素的局限,使历届谈判有一些明显的不足.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贸易占全球贸易的90%.该协定共主持了8轮全球性多边贸易谈判,使世界工业品贸易的关税平均率由1947年的40%减至5%.1995年12月12日,关贸总协定完成其历史使命,从1996年1月1日起,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取代了关贸总协定.八个回合谈判简介:1947年4月-10月,第一回合贸易谈判在瑞士日内瓦举行.23个创始国决定在世界范围内降低45000种贸易关税.同时达成了123项双边减税协议,使应征税进口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影响贸易额100亿美元.1947年11月,56个国家的代表在哈瓦那举行会议,开始就拟议中的国际贸易组织的宪章进行谈判.1948年3月,来自56个国家的代表在哈瓦那开会,开始就拟议中的国际贸易组织的宪章进行谈判.1948年3月签订了一项协议.但,各国政府并没有最后承诺批准它.这样一来,关贸总协定就成了管理世界贸易的唯一的国际工具.1948年1月1日,关贸总协定开始生效.1949年4月-10月,第二回合谈判在法国阿讷西举行,参加谈判的33个国家建议再削减5000种商品的关税.达成了147项双边减税协议,5.6%的应征税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1950年9月-1951年4月,第三回合在英国的托基举行.39个参加谈判的国家达成双边减税协议150项,涉及关税减让8700项,使11.7%的应征税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6%.1956年1月-5月,第四回合在日内瓦举行.28个参加国决定,使16%的应征税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涉及贸易额达25亿美元.1958年,关贸总协定发表哈伯勒尔报告.对关贸总协定的工作提出了初步的指导方针,并成立了三个委员会处理关税、农业和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问题.1960年9月-1962年3月,第五回合谈判在美国副国务卿狄龙发起下在日内瓦召开,故称“狄龙回合”.45个国家参加谈判,达成的协议使20%的应征税工业品平均降低关税20%,涉及贸易额49亿美元,但在农产品上未达成协议.1964年5月-1967年5月,第六回合谈判在美国总统肯尼迪倡议下在日内瓦举行,故称“肯尼迪回合”.54个国家参加谈判.达成的协议是:从1968年1月1日起分5年将大约6万种工业品关税平均降低35%,涉及贸易额400亿美元.首次通过反倾销协议.1973年9月,第七轮谈判由美国总统尼克松在日本东京发起,故称“尼克松回合”或“东京回合”,1979年4月在日内瓦结束.99个参加国决定把关税平均降低20—30%,价值3000亿美元,在肯尼迪回合谈判的基础上规定可以对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取消关税,扩大了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优惠.并且决定为世界贸易建立一个良好框架.1982年,关贸总协定的部长会议在日内瓦召开.会议重申了关贸总协定有关国际贸易行为规则的有效性,并制定了一项关贸总协定计划以便为新一轮贸易会谈奠定基础.1986年9月15日,第八回合谈判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举行.故又称“乌拉圭回合”谈判 uruguay round of talks .最初参加这一回合。
第十章二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2.“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主要议题。15个,
(1)传统议题有:
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 产品;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关税和贸 易总协定条款;保护措施;多边贸易谈判 协议和安排;补贴与反补贴;争端解决;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体制的作用等。
(2)新议题
第二节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一)含义和原因
1.含义
在美国策动下由美、英、中等23国1947年10月 30日在日内瓦签订,1948年1月1日生效的关于调 整缔约方外贸政策和国际贸易关系的相互权利、 义务的多边贸易协定
2.原因
1.高关税阻碍了国际贸易,加剧30年代经济危机。 随后的二次大战,带来了巨大灾难,
第七轮 东京
第八轮 乌拉圭
60.962.7
64.567.6
73.979.4
87.193.12
日内瓦 关税减让 20%
日内瓦
日内瓦
乌拉圭 埃斯特角
关税减让 反倾销
关税减让 非关税壁 三领域、 争端解决
35% 33% 40%
45
54 (74) 73
103 (128)
四、“乌拉圭回合”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涉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等。
(三)“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主要成果
(1)强化了多边贸易体制,特别是将农产品和纺 织服装纳入贸易自由化轨道,修改和完善了解决 争端的规则。
(2)进一步改善了市场准入的条件。发达国家和 发展中国家平均降税1/3,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 平均关税率降为4%左右。非关税措施方面,对原 产地规则、装船前检验、海关估价、反倾销、技 术壁垒、进口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进行了进一步 规范。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

的今天,历经了关贸总协定的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和世贸组织成立
以来的五次部长级会议,世贸组织已形成一套独具风格的法律体
系。
这一法律体系的框架主要包括《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 及其四个附件。附件一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 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附件二是《关于争端解决规 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上述三个 附件作为多边协定,所有成员方必须接受。附件四是诸边贸易协 议,仅对签署方有约束力。
2、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国民待遇要求在国内税费和规章等政府管理措施方面,进口商品与本国商品
享受同等待遇。这一原则保证了进口商品和本国商品能在同等条件下竞争,避免
成员方利用征收国内税费的办法保护国内产业、抵消关税减让效果。
但是,国民待遇义务并不适用于有关政府采购的法令、规章和条例,当然这
同时美加德英中印等23国在双边谈判的基础上达成123项关税减让协议为早日得到关税减让的好处和及时处理当时各国在关税和贸易方面的问题原宪章起草委员会把各国在关税减让谈判中达成的协议和宪章草案中有关贸易政策的内容加以合并形成一个单一的文件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11章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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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保护的原则不是提倡用关税进行保护,而是只允 许采用关税这种透明的保护措施而不是非关税壁垒, 而且在原则上税率应当不断降低。
(三)透明度原则(Rule of Transparency) 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正式实施 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所有法律、法规、 条例以及与其他成员方达成的所有影响 贸易政策的条约与协定等都必须事先正 式公布,否则不得实施。
3)职能:世贸组织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经济机构。它为处理 协调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关系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法律框架。根据 有关协定条款规定,其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负责世界贸易组织多边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 (2)为谈判提供场所。 (3)争端解决。 (4)贸易政策审议。 (5)处理与其它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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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三)第二十一条安全例外本协定不得解释为:(甲)要求任何缔约国提供其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认为不能公布的资料;或(乙)阻止任何缔约国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对有关下列事项采取其认为必需采取的任何行动:(1)裂变材料或提炼裂变材料的原料;(2)武器、弹药和军火的贸易或直接和间接供军事机构用的其它物品或原料的贸易;(3)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它紧急情况;或(丙)阻止任何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而采取行动。
第二十二条协商1.当一缔约国对影响本协定执行的任何事项向另一缔约国提出要求时,另一缔约国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并应给予适当的机会进行协商。
2.经一缔约国提出请求,缔约国全体对经本条第1款协商但未达成圆满结论的任何事项,可与另一缔约国或另几个缔约国进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利益的丧失或损害1.如一缔约国认为,由于(甲)另一缔约国未能实施其对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或(乙)另一缔约国实施某种措施(不论这一措施是否与本协定的规定有抵触);或(丙)存在着任何其它情况。
它根据本协定直接或间接可享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受到损害,或者使本协定规定的目标的实现受到阻碍,则这一缔约国为了使问题能得到满意的调整,可以向其认为有关的缔约国提出书面请求或建议。
有关缔约国对提出的请求或建议应给予同情的考虑。
2.如有关缔约国在合理期间内尚不能达成满意的调整办法,或者困难属于第1款(丙)项所述类型,这一问题可以提交缔约国全体处理。
缔约国全体对此应立即进行研究,并应向它所认为的有关缔约国提出适当建议,或者酌量对此问题作出裁决。
缔约国全体如认为必要,可以与缔约各国、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和与任何国际机构进行协商。
如缔约国全体认为,情况严重以致有必要批准某缔约国斟酌实际情况对其它缔约国暂停实施本协定规定的减让或其它义务,它可以如此办理。
如对一缔约国的减让或其它义务事实上已暂停实施,则这一缔约国在这项行动采取后的60天内,可以书面通知缔约国全体执行秘书长拟退出本协定,而自秘书长收到通知书后的60天开始,退出应即正式生效。
第三部分第二十四条适用的领土范围边境贸易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1.本协定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缔约国本国的关税领土,适用于按照第二十六条接受本协定或按照第三十三条或《临时实施议定书》实施本协定的任何其它关税领土。
每一个这样的关税领土,从本协定的领土适用范围来说,应把它作为一个缔约国对待。
但本款的规定不得解释为:一缔约国按照第二十六条接受本协定或按照第三十三条或《临时实施议定书》实施本协定的,即因此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之间产生任何权利或义务。
2.本协定所称的关税领土,应理解为一个与其它领土之间的大部分贸易保持着单独税率或其它单独贸易规章的领土。
3.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甲)任何缔约国为便利边境贸易对毗邻国家给予某种利益;(乙)毗邻的里雅斯得自由区的国家,对与这一自由区进行的贸易给予某种利益,但这些利益不能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缔结的和平条约相抵触。
4.缔约各国认为,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经济的一体化,以扩大贸易的自由化是有好处的。
缔约各国还认为,成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应为便利组成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各领土之间的贸易,但对其它缔约国与这些领土之间进行的贸易,不得提高壁垒。
5.因此,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缔约各国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但是,(甲)对关税联盟或过渡到关税联盟的临时协定来说,建立起来的这种联盟或临时协定对未参加联盟或临时协定的缔约各国的贸易所实施的关税和其它贸易规章,大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未建立联盟或临时协定时各组成领土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乙)对自由贸易区或过渡到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来说,在建立自由贸易区或采用临时协定以后,每个组成领土维持的对未参加贸易区或临时协定的缔约各国贸易所适用的关税和其它贸易规章,不得高于或严于同一组成领土在未成立自由贸易区或临时协定时所实施的相当关税和其它贸易规章,以及(丙)本款(甲)项和(乙)项所称的临时协定,应具有一个在合理期间内成立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计划和进程表。
6.在实施本条第5款(甲)项要求的时候,一缔约国所拟增加的税率如与本协定第二条不符,则本协定第二十八条的程序,应予适用。
在提供补偿性调整时,应适当考虑联盟的其它成员在减低相应的关税方面已提供的补偿。
7.(甲)任何缔约国决定加入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签订成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应当及时通知缔约国全体,并应向其提供有关拟议的联盟或贸易区的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得以斟酌向缔约各国提出报告和建议。
(乙)经与参加本条第5款所述临时协定的各方对协定所包括的计划和进程表协商研究,并适当考虑本款(甲)项所提供的资料以后,如缔约国全体发现:参加协定各方在所拟议的期间内不可能组成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认为所拟议的期间不够合理,缔约国全体应向参加协定各方提出建议,如参加协定各方不准备按照这些建议修改临时协定,则有关协定不得维持或付诸实施。
(丙)本条第5款(丙)项所述计划或进程表的任何重要修改,应通知缔约国全体。
如果这一改变将危及或不适当地延迟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缔约国全体可以要求同有关缔约国进行协商。
8.在本协定内,(甲)关税联盟应理解为以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因此,(1)对联盟的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或至少对这些领土产品的实质上所有贸易,实质上已取消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在必要时,按照本协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准许的,可以除外)。
(2)除受本条第9款的限制以外,联盟的每个成员对于联盟以外领土的贸易,已实施实质上同样的关税或其它贸易规章。
(乙)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已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它贸易限制(在必要时,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准许的,可以除外)的集团。
9.本协定第一条第2款的优惠,不应因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而受到影响,但可以与有关缔约国谈判加以调整或取消*。
当需要按照第八款(甲)项(1)和第8款(乙)项的规定取消优惠时,这种与有关缔约各国进行谈判的程序应特别适用。
10.缔约国全体经2/3的多数通过,可以批准与本条第5款至第9款的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系为建立本条所称的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建议。
11.考虑到印度和巴基斯坦各自建成独立国家这一特殊情况,并承认这两个国家系长期组成一个经济单位这个事实,缔约各国同意,在它们之间的贸易关系尚未建立在确定的基础上以前,本协定的各项规定将不阻止这两个国家对它们的贸易作出特别安排*。
1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在它的领土内的地区政府和当局及地方政府和当局能遵守本协定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五条缔约国的联合行动1.为了贯彻实施本协定内涉及联合行动的各项规定,以及,一般地说,为了便于实施本协定和促进实现本协定所规定的目的,各缔约国代表应当随时集会。
本协定中谈到各缔约国采取联合行动时,一律称为缔约国全体。
2.联合国秘书长应于1948年3月1日以前,召开缔约国全体第一次会议。
3.每一缔约国在缔约国全体的各种会议上,应有一票投票权。
4.缔约国全体的决议,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应以所投票数的多数通过。
5.在本协定其它部分未作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缔约国全体可以解除某缔约国对本协定所承担的某项义务;但这项决议,应以所投票数的2/3的多数通过,而且这一多数应包括全体缔约国的半数以上。
缔约国全体可以采用同样投票方法:(甲)规定须采用其它投票方法来解除承担义务的某些特殊情况,以及(乙)制订为实施本款规定所必需的某种标准。
第二十六条本协定的接受、生效和登记1.本协定的签署日期,应为1947年10月30日。
2.在1955年3月1日已是缔约国或已正在谈判加入本协定的任何缔约国,可以任凭接受本协定。
3.本协定用1份英文正本和1份法文正本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定应交给联合国秘书长存放。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已核对的副本,送交各有关政府。
4.接受本协定的每一政府,应向缔约国全体执行秘书长交存1份接受证书,执行秘书长应将每一接受证书的接受日期及按照本条第6款规定的本协定开始生效的日期,通知各有关政府。
5.(甲)凡接受本协定的政府,应代表本国领土及其负有国际责任的其它领土而接受本协定;如有某些单独关税领土不由它来代表,应在接受本协定时通知缔约国全体执行秘书长。
(乙)任何政府在经按本款(甲)项的例外规定通知执行秘书长后,可以随时通知执行秘书长:它的对本协定的接受,应对前作为例外的单独关税领土有效,但这项通知应自执行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后第三十日起生效。
(丙)原由某缔约国代表接受本协定的任何关税领土,如现在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规定的其它事务方面享有或取得完全自主权,这一领土经负责的缔约国发表声明证实上述事实后,应视为本协定的一个缔约国。
6.本协定附件八所列各国政府,以政府名义向缔约国全体执行秘书长交存接受证书后,如它们领土的对外贸易按附件八规定适用的百分比计算,达到附件所列各国政府的领土的全部对外贸易的85%时,本协定应自达到这项百分比之日后第三十日起,在这些接受的各国政府之间开始生效。
每一其它政府的接受证书,应自这一政府交存证书之日后第三十日起生效。
7.本协定一经生效,联合国应即予以登记。
第二十七条减让的停止或撤销如一缔约国确定原与它谈判减让的另一国政府未成为本协定的缔约国,或已中止为本协定的缔约国,则这一缔约国可以随时全部或部分停止或撤销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内规定的任何减让。
缔约国在采取这项行动以前,应通知缔约国全体;如被要求,应与有关产品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国进行协商。
第二十八条减让表的修改1.在每三年的第一天(第一期自1958年1月1日起),或缔约国全体以所投票数的2/3规定的任何其他期限*的第一天,一缔约国(在本条内此后简称申请缔约国)经与原议定减让的另一缔约国和缔约国全体认为在供应上具有主要利害关系*的其它缔约国(上述两类缔约国连同申请缔约国在本条内,此后简称主要有关缔约各国)谈判取得协议,并须与缔约国全体认为在减让中有实质利害关系*的其它缔约国进行协商的条件下,可以修改或撤销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内所列的末项减让*。
2.在上述谈判和协议中(对其它产品所作的补偿性调整规定可能包括在内),有关缔约国应力求维持互惠互利减让的一般水平,使其对贸易的优待不低于谈判前本协定所规定的水平。
3.(甲)如在主要有关缔约各国之间,不能在1958年1月1日或在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期限届满以前达成协议时,原拟修改或撤销减让的缔约国仍然可以随时采取行动,而且,如已采取这一行动,则原来与它谈判减让的缔约国和按照本条第1款认为在供应上具有主要利害关系的缔约国以及按照第1款认为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国,可以有权在不迟于行动采取以后的6个月内,自缔约国全体接到撤销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届满30日后,撤销大体上相当于原来与申请缔约国所议定的减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