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苏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类)综合考评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类)综合考评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4.25
•【字号】苏住建建〔2022〕20号
•【施行日期】2022.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类)综合考评结果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度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类)综合考评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93号)要求,经各建筑施工企业网上申报,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现将2021年度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类)综合考评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2021年度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类)综合考评结果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统一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苏建函教[2016]6号【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日期】2016.01.12【实施日期】2016.0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统一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建函教〔2016〕6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统一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建函教〔2016〕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专业人员岗位统一考核评价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统一考核评价的考务工作由苏州市住建局统一组织。
各市、区住建局教育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培训机构负责本地区考试人员资格现场审查(含基本条件、相关个人信息的核实)、资料汇总上报、培训协调等工作。
二、考核岗位2016年度考核评价共设土建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11个岗位。
三、考核方式考核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
各岗位考核分《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管理实务》两个部分,满分为150分,考试试题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答题卡必须用2B铅笔填涂)。
对于条件成熟的岗位将适时推行计算机考核,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考核时间结合行业需求, 2016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共组织3次,各批次和具体各科目的考核时间见附件1。
五、报名组织(一)报名条件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报多个岗位,但同一时间考核的岗位不可兼报。
1.具有土建类及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1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2.具有土建类本专业中职学历,2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3.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中职学历,3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4.具有非土建类中职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可以报考材料员、资料员;5.具有高中学历,10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7.21•【字号】苏住建建〔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3〕36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暨实名制工作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119号),2023年6月,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暨实名制工作检查(含第一轮全市装饰工程综合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建筑市场检查采用各县级市(区)抽选专家组成检查组交叉互查的方式进行,全市共随机抽查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主体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具有工作面的装饰工程项目共计300个(房建226个,市政33个,装饰41个)。
总体上看,受检项目参建各方市场行为较为规范,基本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施工和监理企业重视内部管理,工程质量受控,安全生产相关措施基本落实,施工现场管理基本到位。
本次综合检查共开具督促整改通知书23份,相关隐患问题已由属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企业整改闭环。
此次检查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各等级资质企业平均分,以及监理企业平均分如下:二、主要问题(一)实名制部分项目的项目部管理人员每月考勤时间不足70%;部分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履职情况不佳,各类检查记录内容敷衍、流于形式;现场管理人员与实名制系统备案人员不一致,未能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部分装饰工程的管理人员存在照片考勤嫌疑;部分项目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且未上墙,装饰项目各类管理制度缺失较多;少数装饰项目未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工人工资。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部分在建项目施工安全和扬尘管控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部分在建项目施工安全和扬尘管控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9.26•【字号】苏住建质〔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部分在建项目施工安全和扬尘管控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质〔2018〕74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抓细、抓实、抓好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管控,根据省住建厅全省夏季建筑施工“保安全攻坚行动”和市住建局关于全市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夏季高温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等相关工作要求,市住建局于8月29日至30日期间对全市部分在建项目开展了施工安全和扬尘管控专项督查活动。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督查基本概况本次督查涉及6个地区的12项在建房建工程项目(其中相城区1项、吴江区3项、张家港市2项、常熟市2项、太仓市2项、昆山市2项)。
督查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其中优良工程1项,合格工程10项,不合格工程1项。
对现场查出的施工安全、扬尘管控方面存在的等问题,共开具《督促整改通知书》9份、《建议(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3份,要求属地住建部门对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闭合情况进行跟踪。
总体来看,受检地区住建部门能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工作部署,在辖区内有序开展建筑施工“保安全攻坚行动”、夏季高温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等活动,保障了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二、主要存在问题检查发现,部分项目仍存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扬尘控制文明施工不规范、不标准、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参建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抱有侥幸心理、对扬尘管控存有应付检查等现象。
主要表现在:(一)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首要责任落实不到位1.一些项目涉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苏住建质〔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苏住建质〔2023〕13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苏建质安〔2023〕75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以“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为主题的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宣贯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治理行动成效,坚持“小切口、抓关键”,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提升全行业安全意识和避险逃生能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活动时间6月1日至6月30日。
三、主要内容(一)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贯和法规制度专题学习活动。
各地住建部门和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紧紧围绕宣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安全红线的重要论述,组织开展宣讲活动、发表评论文章或心得体会,督促企业以“安全生产大家谈”“班前会”“以案说法”等活动形式,交流学习体会,开展警示教育,持续树牢安全红线意识。
要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安全公益广告,广泛张贴或悬挂安全标语、横幅、挂图等形式,营造强大宣传声势,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8.02•【字号】苏住建建〔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3〕37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强化监理责任落实、提升监理工作成效,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133号)部署安排,市住建局于6月27日至6月30日,组织开展了2023年上半年度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覆盖市本级项目和全市10个板块项目,共检查监理项目100个;其中,住宅工程28项、公共建筑21项、工业建筑39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2项(含轨道交通工程4项)。
本次检查重点内容为监理人员配备、“实名制”考勤、到岗履职和工程监理综合改革措施落实等方面的情况。
检查情况总体良好,受检项目平均得分85.64分。
各检查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已责成属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闭合到位。
二、各地住建部门工作情况本次检查发现,不少单位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措施,努力提升本地区监理工作整体水平。
市质安站加大了对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今年以来,通报警示监理企业14家,行政处罚监理企业2家。
张家港市住建局组织开展“监理大讲堂”活动,宣贯省、市住建部门关于监理监管服务工作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提高了监理人员业务水平。
常熟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监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3〕72号),将含有“危大工程”的房屋市政项目纳入必须监理的范围;责成质安监机构每半个月在线查看监理人员“实名制”考勤等情况。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苏州市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达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苏州市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达标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苏建函质[2014]95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苏州市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达标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4〕95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小组印发《关于对建筑工地扬尘集中整治“双百日”行动进行抽查考核的通知》(苏城市整治〔2014〕2号)、《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标准》(苏城市整治〔2014〕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集中整治“双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4〕88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达标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达标考核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各地区自查推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抽查审定的形式开展。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工地标准化示范达标自查推荐工作。
二、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苏州市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申报规模》(见附件1)、进度要在40%以上对申报项目按标段进行筛选,对照《苏州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标准》(见附件2)(以下简称“《标准》”)组织自查,按照《标准》检查后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推荐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推荐名单按照自查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按照《苏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填好后以书面和电子档形式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查中要对申报项目严格筛选、严把标准、严格检查,做好项目推荐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对各地区推荐项目进行复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4.18•【文号】建质[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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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苏州市建筑施工特
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0.12.06
•【字号】苏住建教[2010]22号
•【施行日期】2010.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苏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苏住建教〔2010〕22号)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管局《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建管质〔2009〕29号)和《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质〔2010〕490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经研究将于十二月中旬启动我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苏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苏州市住建局统一领导。
苏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理论和实操培训委托苏州
市建设职业培训中心特种作业培训基地具体实施。
二、考核工种
(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
机);(4)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5)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6)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三、考核条件和对象
(一)参加考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
(2)近3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听觉障碍、无色盲,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如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精神病和突发性昏厥症等)和生理缺陷;
(3)初中及以上文化。
(二)培训考核对象:
(1)新上岗人员。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且符合参加考核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均可申请参加。
(2)未持有建筑施工类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指持有其它行业部门的特种工种证件人员)。
四、考核报名要求
(1)报名形式:
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可由企业统一组织,通过江苏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报考生信息和报考类别,选择“苏州市建设职业培训中心”特种作业考核基地;
自然人可直接向苏州市建设职业培训中心报名参加考核。
(2)报名时提交证件: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二级乙等或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附件1)和近期一寸照片3张。
(3)培训报名地点、时间:
苏州市建设职业培训中心(苏州市桐泾北路380号,联系电话:67236923)报名时间从发文之日起。
五、考前培训和考核方式
(1)考前培训:为加强特种人员理论知识水平和规范性实际操作,我们将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教材》按照不同工种,安排考前培训,各工种理论培训和实操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2)考核要求:特种工种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两个方面。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在线考试方式进行,由省住建厅按照各工种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大纲命题,采取百分制,60分为及格。
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采用实际操作考核方式进行,采取百分制,70分为及格。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或安全操作技能考核不及格的,均可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应重新参加相应的培训。
(3)考核工作的组织:特种工种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
操作技能考核均由苏州市住建局负责监考。
考核基地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后,按考核工种汇总上报苏州市住建局资格审查,确定考核日期和监考人员,上报省住建厅进行审核后,组织考核工作。
六、有关事项
1.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是抓好建筑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此,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认真、主动组织好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市建筑工地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建筑类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2.今后特种作业工种培训报考将按照本通知要求不定时报名,培训考核鉴定工作将滚动式进行。
培训机构要认真、负责、及时做好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
3.特种工种的培训鉴定收费标准,将由培训机构根据培训鉴定内容和要求,向相关部门申报审核备案后所确定的标准收取,并且在开班通知中告知。
4.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实操考核,必须在安全技术理论考试成
绩及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只有在安全技术理论考试成绩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双及格的前提下,方可由培训机构办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附件:1.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略)
2. 建筑业特种作业8种工种理论培训和实操具体内容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