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
《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解析

造船门式起重机
4270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4280
装卸桥
4290
架桥机
4300
塔式起重机
4310
普通塔式起重机
4320
电站塔式起重机
4400
流动式起重机
4410
轮胎起重机
4420
履带起重机
4440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4450
铁路起重机
4700
门座式起重机
4710
门座起重机
4760
固定式起重机
4800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附件
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
种 类
类 别
品 种
1000
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2100
固定式压力容器
2110
超高压容器
2130
第三类压力容器
2150
第二类压力容器
2170
第一类压力容器
2200
移动式压力容器
2210
铁路罐车
2220
汽车罐车
2230
长管拖车
2240
罐式集装箱
2250
管束式集装箱
2300
气瓶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679f157ad02de80d4d8403f.png)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发布时间:2011-08-05 来源:市局法规处字体【大中小】【关闭】【打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6月l日实施。
为确保条例正确贯彻实施,针对条例施行中的一些普遍性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安全监察工作的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是本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凡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向社会发布的安全状况公告、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均应当以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的名义实施;其他有关行政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二、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的衔接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以条例的规定为准。
条例未作规定的,可以依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特种设备范围特种设备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中涉及常压热水锅炉的部分不再执行。
四、关于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铁路机车、海上设施、煤矿矿井等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其中:"铁路机车"指铁路运输车辆的牵引部分,即火车头。
承压铁路罐车、铁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海上设施"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
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说明

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说明2014-09-06 17:35:09 来源: 作者: 【大中小】浏览:195次评论:0条一、修订特种设备目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对特种设备目录进行修订。
此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质检总局于2003年6月上报了《关于制订特种设备目录的请示》(国质检锅〔2003〕165号),国务院于2003年7月批准了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于2009年11月上报了《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请示》(国质检特〔2009〕489号),国务院于2009年12月批准了对特种设备目录的增补。
二、修订特种设备目录必要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公布以来,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明确安全责任,实现科学监管,有效防范事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此期间,特种设备目录仅进行过一次增补,未进行过修订。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的高速增长,现行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不能完全适应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目录中设备范围尚不十分合理。
随着特种设备数量和种类的迅速增加,现行目录暴露出设备范围不合理、定义不明确等问题。
部分设备风险较小、实际在用数量很少,也被纳入监管的范围中;部分设备存在多部门交叉管理的情况,浪费了有限的监管资源。
二是目录分类需要优化调整。
现行目录将特种设备分为10大类、63个类别、307个品种。
设备分类过多过细会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也不利于监管和检验工作的开展,因此目录的设备类别和品种仍需要进一步合并与压缩;且随着特种设备种类的逐渐多样化,目录中设备分类的合理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特种设备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质检办特函〔2013〕797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特种设备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质检办特函〔2013〕797号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布日期】2013.09.1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特种设备目录(修订征求意见
稿)》意见的函
质检办特函〔2013〕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科学化管理,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质检总局组织对《特种设备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特种设备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将修订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
请于10月11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联系人:XXX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附件:1. 《特种设备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
2. 《特种设备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3年9月11日。
关于汽车起重机是否为特种设备的论证说明

关于汽车起重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的讨论一、特种设备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22号)(以下简称原目录)予以废止。
根据新版目录汽车起重机已不在特种设备目录中。
【图例说明:表左侧为《特种设备目录》(2014版)表右为《特种设备目录》(2004版)】二、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第二条指出:对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新目录施行前已经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处理意见如下:1.使用登记。
已经受理、未发放证书的,登记机关应终止登记程序,并告知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涉及收费的,退回相关费用。
新目录施行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不再有效。
登记机关应对现有在用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库逐步进行清理,将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单独存储,将失效的使用登记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自2015年开始,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
2.生产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作业人员资质认定。
已经受理、未完成证书签发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法终止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许可程序终止后,涉及鉴定评审、考试收费的,鉴定评审机构、考试机构应与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协商退回相关费用。
三、流动式起重机中轮胎起重机与汽车起重机的区别1.轮胎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是一种将起重作业装置安装在专门设计的自行轮胎底盘上所组成的起重机(即一个驾驶操作室)。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中承压设备有关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中承压
设备有关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检特函[2015]32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5.07.06
【实施日期】2015.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中承压设备有关问题的意见
(质检特函〔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日收到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等单位对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请示,经研究,我局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制造许可及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1.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定义、范围以《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
1 / 1。
国质检特〔2014〕679号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22号)(以下简称原目录)予以废止。
为确保规范有效的实施新目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描述。
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内,新目录以定义和列表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的具体范围。
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新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关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对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新目录施行前已经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处理意见如下:(一)使用登记。
已经受理、未发放证书的,登记机关应终止登记程序,并告知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涉及收费的,退回相关费用。
新目录施行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不再有效。
登记机关应对现有在用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库逐步进行清理,将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单独存储,将失效的使用登记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自2015年开始,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
(二)生产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作业人员资质认定。
已经受理、未完成证书签发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法终止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法〔2009〕192号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于2009年1月24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为确保该条例修订后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级质监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条例的调整范围(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目录由总局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外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适用该条例。
(三)关于“海上设施”,主要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但不包括港口、码头、陆岸终端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关于“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不包括矿山井上使用的特种设备。
(五)关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且可能接触到民用航空器的摆渡车、牵引车等,但不包括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
二、关于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一)从生产环节强化对特种设备能效的管理。
该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
(二)从使用环节严格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该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教育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具备锅炉检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特〔2014〕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质检总局于2014
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22号)(以下简称原目录)予以废止。
为确保规范有效的实施新目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描述。
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内,新目录以定义和列表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的具体范围。
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新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关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
对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新目录施行前已经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处理意见如下:
(一)使用登记。
已经受理、未发放证书的,登记机关应终止登记程序,并告知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涉及收费的,退回相关费用。
新目录施行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不再有效。
登记机关应对现有在用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库逐步进行清理,将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单独存储,将失效的使用登记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自2015年开始,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
(二)生产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作业人员资质认定。
已经受理、未完成证书签发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法终止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许可程序终止后,涉及鉴定评审、考试收费的,鉴定评审机构、考试机构应与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协商退回相关费用。
(三)设计文件鉴定、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
已经报检、未完成报告(证书)签发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征求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意见,由其决定是否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生产单位、使用单位需要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开展并出具委托检验报告,否则,检验检测机构应终止相关流程,涉及收费的,应与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协商退回相关费用。
已经完成报告(证书)签发、未出具相应报告(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出具相应报告(证书),并告知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
(四)监督检查。
已经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未完成整改的,不再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知行政相对人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向当地安委会
或政府报告。
(五)事故调查。
新目录施行前发生的事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在进行调查处理的,应继续完成调查处理工作,纳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范围。
新目录施行后,不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
三、关于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变化的特种设备
新目录对原目录中部分特种设备的分类方式进行了调整,部分类别、品种名称发生了变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照新目录与原目录涉及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变化的对应关系表(见附件)进行监管。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按照特种设备的对应关系相应进行调整。
新目录施行后,签发的许可(核准)证、作业人员证,按照新目录名称颁发。
新目录施行前,生产单位、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作业人员已经取得的相应证书(报告)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项目、范围继续有效。
新目录施行前,已经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原特种设备代码不变;新目录施行后,办理使用登记时,按照新目录的代码编制特种设备代码。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特种设备范围与新目录不一致的,以新目录为准。
(二)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新目录,陆续调整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修改行政许可相关信息化系统。
附件:新目录与原目录涉及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变化的对应关系表
质检总局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
新目录与原目录涉及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
品种名称变化的对应关系表
序号新目录原目录
类别品种品种
1 气瓶焊接气瓶焊接气瓶
液化石油气钢瓶
非重复充装气瓶
2 特种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维
缠绕气瓶、
低温绝热气瓶)溶解乙炔气瓶低温绝热气瓶
缠绕气瓶
特种气瓶
3 压力管道管件非焊接管件
(无缝管件)
无缝管件
4 焊接管件(有缝管件)有缝管件
5 非金属管件非金属材料管件
6 压力管道阀门金属阀门调压阀
调节阀
闸阀
球阀
蝶阀
截止阀
止回阀
疏水阀
隔膜阀
7 压力管道阀门非金属阀门非金属材料阀门
8 压力管道法兰非金属法兰非金属材料法兰
9 补偿器非金属膨胀节非金属材料膨胀节
10 安全附件爆破片装置爆破片
11 曳引与强制
驱动电梯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式客梯
无机房客梯
观光电梯
病床电梯
12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曳引式货梯
无机房货梯
汽车电梯
13 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强制式货梯
强制式客梯
14 液压驱动电梯液压乘客电梯液压客梯
15 液压载货电梯液压货梯
16 其它类型电梯防爆电梯防爆客梯
防爆货梯
防爆液压客梯
防爆液压货梯
17 消防员电梯消防电梯
18 桥式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
电站桥式起重机
19 防爆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
防爆梁式起重机
20 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21 门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22 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内燃铁路起重机
电力铁路起重机
23 门座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港口门座起重机
船厂门座起重机
带斗门座式起重机
电站门座起重机
24 升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升降机
曲线施工升降机
25 缆索式起重机固定式缆索起重机
摇摆式缆索起重机
平移式缆索起重机
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26 桅杆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
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27 机械式停车设备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28 观览车类观览车系列
飞毯系列
太空船系列
摩天环车
海盗船系列
组合式观览车系列
29 滑行车类单车滑行车系列
多车滑行车系列
激流勇进
弯月飞车系列
组合式滑行车系列
30 架空游览车类电力单轨列车系列
电力双轨列车系列
组合式架空游览车系列
脚踏车系列
31 陀螺类陀螺系列
组合式陀螺系列
32 飞行塔类旋转飞椅系列
青蛙跳系列
探空飞梭系列
观览塔系列
组合式飞行塔系列
33 转马类转马系列
荷花杯系列
滚摆舱系列
爱情快车系列
组合式转马系列
34 自控飞机类自控飞机系列
章鱼系列
组合式自控飞机系列35 赛车类场地赛车系列
越野赛车系列
组合式赛车系列
36 小火车类内燃机驱动小火车
电力驱动小火车
37 碰碰车类碰碰车系列
38 滑道类滑道系列
39 无动力游乐设施蹦极系列高空蹦极系列
弹射蹦极系列小蹦极系列
40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
车辆内燃观光车蓄电池观光车
注:1. 新目录中的“锅炉”包括含原目录中的“锅筒”“集箱”“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膜式水冷壁”品种。
2. 新目录中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方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执行,原目录中“高压容器”按分类方
法分别纳入新目录中的“第三类压力容器”“第二类压力容器”品种中。
3. 原目录中的“车用气瓶”,按照结构形式分别纳入新目录中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特种气瓶”品种
中。
4. 新目录中“元件组合装置”品种是指将管子、阀门、管件、法兰等压力管道元件
组焊在一起的装置。
5. 新目录中的“焊接气瓶”品种包含原目录的“焊接气瓶”及“液化石油气钢瓶”“非重复重装气瓶”三个品
种;新目录中的“通用桥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在原目录与新目录中具有相同或相似名称的品种,根据上述示例进行对应分类。
抄送:法规司、特设局、执法司,存档(2)。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4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