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

合集下载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盗窃行为、盗窃数额和主观故意。

1.盗窃行为: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
的行为。

只有具备这种行为,才能认定为盗窃罪。

2.盗窃数额: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是指被盗物品的价值。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数额超过人民币三千元或者抢劫数额超过人民币五千元的,应认定为
盗窃罪或抢劫罪。

3.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
致侵权行为,但仍然进行侵权行为的行为心理状态。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会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和具体情节来确定。

通常情
况下,被盗物品的价值较高,情节严重,犯罪人有多次重复犯罪等因素,
都将导致判决的刑期较长。

同时,盗窃罪的判决也会考虑犯罪人的主动认罪、积极赔偿等情况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整理)盗窃罪立案 认定 量刑标准 处罚 司法解释

(整理)盗窃罪立案 认定 量刑标准 处罚 司法解释

盗窃罪立案认定量刑标准处分司法解释盗窃罪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屡次盗窃的行为。

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

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盗窃罪立案标准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方法的通知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方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管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

其中到达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管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屡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到达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拟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元以上的,或虽缺乏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0元以上的,或虽缺乏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开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盗窃罪量刑标准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全文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盗窃罪量刑标准2020

盗窃罪量刑标准2020

盗窃罪量刑标准2020一、最新盗窃罪立案标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二、盗窃罪量刑幅度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审判机关量刑【发布部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实施日期】20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失效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⑴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⑵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⑶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偷盗罪的立案标准

偷盗罪的立案标准

偷盗罪的立案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收受他人财物,知道财物为盗窃、抢劫或者以其他手段不法取得的,或者有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规定,偷盗罪属于刑事犯罪,必须进行立案处理。

一般来说,立案是一定有规律的,偷盗罪在刑事立案上也是如此,也就是说,在立案处理中,有一定的准则或者标准,这些标准是按照国家刑法、行政法规,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等来确定的。

首先,根据刑法的规定,偷盗犯罪应当依法立案,以便依法惩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全;其次,原告对被告的指控,被告自己的认罪表示,以及独立证人的证词,都要提供充分的有效证据,作为立案标准;最后,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有效要求,调查此案,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犯罪立案。

具体而言,偷盗罪的立案标准有以下几个:一是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二是存在刑事责任;三是具有犯罪证据;四是有刑事上的法律效力;五是具有立案标准,满足立案条件;六是犯罪情节严重,违反刑法的主要行为归纳构成了犯罪;七是犯罪行为已得到法院审查和认可;八是犯罪行为已触犯刑法,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九是有犯罪人格特征,如精神状态异常或有可能造成社会危害行为。

同时,根据偷盗罪的立案标准,在偷盗犯罪立案的过程中,执法机关还需要做以下工作:一是询问嫌疑人,收集犯罪事实依据;二是确定犯罪行为的主体性质,以及其对犯罪的回避和责任情况;三是根据有关法规,完成偷盗罪的立案程序;四是了解嫌犯的历史和背景,判断其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可供审判;五是了解嫌犯具体偷盗情节,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偷盗罪的立案标准是有的,执法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首先应当按照国家刑法、行政法规,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明确偷盗犯罪的立案标准,以此为依据做出判断,以便依法依规进行惩治。

同时,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有效要求,认真调查,科学研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犯罪事实,对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_20141103_090508


⑴犯罪数额每增加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⑵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累犯除外)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累犯除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确定量刑情节调节比例
⑴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⑵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⑶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6、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和盗窃珍贵文物等物品的,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办理。
⑴犯罪数额每增加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⑵每增加一次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累犯除外),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6)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
盗窃数额接近数额较大、达到数额较大或巨大,因具有上述相关情形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以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配置刑罚的除外。
(六)盗窃罪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司法考试新法解读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浪微博:@众合刘校逢(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盗窃罪属于每年必考的罪名之一,新法必考属于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之一,所以,两高最近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需要大家在复习备考中给予充分的重视。

为了使大家能够快速掌握该司法解释中的有效信息,减轻大家的复习负担,本人从司法考试应试的角度,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逐条解读,希望能对大家的复习备考提供一些帮助。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校逢解读】本条修改了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要引起注意。

其中,数额较大的标准由之前的500-2000元以上修改为1000-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由之前的5000-2万以上修改为3万-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3万-10万元以上修改为30万-50万元以上。

这一修改,直接关系着量刑。

在司法考试中,对于判断重大立功、追诉时效等有着直接的意义。

比如,犯罪嫌疑人甲揭发乙盗窃10万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皖高法[2014]202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皖高法(2014)202号)全省各中、基层法院: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第六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按照法发【2013】14号通知的要求,省高院制定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4年2月24日经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函复审核通过。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10.06.12
•【字号】豫检会[2010]5号
•【施行日期】2010.06.12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检察机关
正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豫检会[201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已满一千元不满一千五百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
(一)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二)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的;
(三)被胁迫参与盗窃的;
(四)自动投案并积极退赃的;
(五)其他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正在办理的案件,盗窃数额未达到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数额较大”标准的,属于侦查环节的应当撤销案件,属于检察环节的应当不起诉,属于审判环节的应当宣告无罪。

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即行废止。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
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规类别】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皖高法[2013]25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3.08.01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皖高法[2013]254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