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安全使用规范(2021)
(全)燃气安全法律和技术标准条文汇编

燃气安全法律和技术标准条文汇编一、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2.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江苏省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须知

江苏省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须知江苏省商务厅编印2021年3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燃烧器具选型与操作注意事项3第三章燃气燃烧器具与室内管道安装要求4第四章相关法规定、职责、应急处置常识7第五章预防措施与考评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餐饮业经营者燃气安全使用及燃气设备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人员中毒及火灾爆炸事故,确保餐饮业经营者及社会公共安全。
依据国家、省市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结合我省实际,特编制餐饮业经营者安全使用燃气须知。
第二条餐饮业经营者或经营负责人为安全用气主体责任人,负责所属区域日常安全用气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依据(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021年);(三)《江苏省燃气管条例》(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四)《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五)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CJJ94-2021);(六)《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第四条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定义(一)天然气是一种多组分的混合气态化石燃料,主要成分是烷烃,其中甲烷占绝大多数,另有少量的乙烷、丙烷和丁烷。
它主要存在于油田、气田、煤层和页岩层。
天然气燃烧后无废渣、废水产生,相较煤炭、石油等能源有使用安全、热值高、洁净等优势。
天然气又可分为伴生气和非伴生气两种。
(二)液化石油气是在开采和炼制石油过程中,作为副产品而获得的一部分碳氢化合物。
通常是指在常温常压下呈气体状态,但稍加压力就很容易液化的那部分石油气。
液化石油气的主要成份为丙烷、丙烯、正丁烷、异丁烷等,平常也叫碳三和碳四。
第二章燃烧器具选型与操作注意事项第五条选用燃烧器具应依据(GB 17905—2021)《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遵守如下:(一)应选用与气源相匹配的燃烧器具.如一种热水器一般只能适用于一种气源,请认清标志:人工煤气JSR,液化石油气JSY,天然气JST。
2021年天然气门站安全管理_2

天然气门站安全管理天然气门站安全管理一、门站在城镇燃气系统中,城市天然气门站是长距离输气干线的终点站,亦称配气站。
天然气门站是天然气输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镇、工业区输配管网的气源点,其任务是接收长输管线输送来的燃气,在站内进行净化、调压、计量、气质检测和加臭后,送入城市输配管网或直接送人大型工商业用户。
设计和建设好天然气门站是一个城市能否安全高效做好天然气输配的关键一步。
门站作为长输管道的末站,将清管器的接收装置与门站相结合,布置紧凑,有利于集中管理。
但如果长输管道到城镇的边上,由长输管道部门在城镇边上又设有调压计量站时,则清管器的接收装置就应设在长输管道部门的调压站里,可不设城镇门站。
1.设计原则(1)天然气门站站址选择要求在安全防火的允许范围内,应尽可能靠近城市居民点,并位于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站址应尽量避开不良地质及地形低洼处,应有足够的面积,并为扩建留有必要的余地。
所选站址交通应方便,水电来源充足,有利于排水及污水处理。
①门站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一般可要求周围lOOm范围内形成无明火区。
②门站站址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给排水和通讯等条件。
③门站站址应靠近城镇用气负荷中心地区。
(2)天然气门站工艺设计及计量仪表要求①进出站管道上应设置燃气流量指示及累计仪表,压力的指示及自动记录仪表,温度指示仪表。
②站内应设置调压装置,调压装置前应设分离器和过滤器。
③进出站管道上应设置阀门。
④站内设备与仪表维修时,应能够保证连续供气。
⑤站内管道上应设安全保护及安全放散装置,放散管应引至站外,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门站建筑物2m以上。
⑥站内设备、仪表、管道等安装的水平间距和标高均应便于观察、操作和维修。
(3)天然气门站的防火要求门站内的生产用房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甲类生产厂房”设计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021年GB26164.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 (2)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欧阳光明(2021.03.07)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2011-01-14发布,2011-12-01实施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的热力和机械作业的人员在生产现场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所有人员和进入电力生产现场的有关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安全技术规程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T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95 安全带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 19155 高处作业吊篮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DL 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DL 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 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T 651 氢冷发电机氢气湿度的技术DL 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3 总则3.1 通则3.1.1 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1.2 电力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3.1.3 从事电力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监理、调试,以及电力生产的运行、检修和试验的各级人员,应掌握本部分的全部或有关部分。
3.1.4 各级领导人员不应发出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正)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5号【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31【实施日期】2021.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3月25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4月3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14年4月29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 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4月30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第六章燃气安全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2021年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意见

2021年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和《市燃气管理办法(暂行)》、《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落实燃气安全管理责任(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镇(办事处)、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关规定,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研究确定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组织推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做好城镇燃气安全工作。
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办分管主任、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
各镇、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其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住建局,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按照行政管理职能,落实相关部门燃气管理职责。
安监局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开展市政府挂牌督办的燃气隐患整治。
负责我市城市门站以外的高压燃气管道(境内长输管线除外)的监督管理,负责燃气项目安全预评价和项目验收评价的备案工作,依法调查处理燃气安全事故。
发改委负责境内燃气长输管线的监督管理,负责燃气建设项目的核准、监督和投资管理阶段的安全审核。
住建局是本市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制度,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燃气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宣传用户安全用气知识,保障燃气生产经营安全,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进行监管;协调地下燃气老旧管道改造更新计划和路面开挖审批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燃气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计量监管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及其元件制造质量,以及燃气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和经营市场的监管。
严格安全管理规范 确保燃气管理安全——《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版)解读

严格安全管理规范 确保燃气管理安全——《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版)解读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规定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一部引领首都燃气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法规。
本文详细论述了《条例》修订的背景过程和主要修订内容,以及如何更好地推动新《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为适应北京市燃气行业初期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市场环境,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2006年11月召开的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部《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并于2007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加快燃气设施建设、发展首都燃气市场、提高燃气普及率、保障燃气供应、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运行对天然气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燃气市场结构的变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和各类用户用气的需求变化等,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供应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使用安全管理薄弱等。
特别是近年来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管理形势比较严峻。
原《条例》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城市发展和城市燃气供应精细化管理的新需要。
(二)《条例》修订的工作基础北京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抓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聚焦燃气安全管理突出问题,区分轻重缓急,进行探索实践,为《条例》修订奠定了实践基础。
一是编制出台《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发展建设专项规划》,实施液化气气源供应特许经营制度,优化布局全市液化气供应体系。
二是与城管执法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供气企业和用户的安全主体责任。
三是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城管执法等部门联合印发《办理盗窃燃气、破坏燃气设备设施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意见》,为严惩违法行为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法律制度,积累了有益经验。
西宁市燃气管理办法

西宁市燃气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西宁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29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孔令栋2021年5月31日西宁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与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协调研究解决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园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编制燃气专项规划;负责对燃气安全、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及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下列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供气管网、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及其配套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承担清洁能源推广利用相关职责。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储气设施及输气管网建设相关要求,统筹推进全市天然气储气设施及输气管网建设工作。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气瓶检验站、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燃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燃气,销售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以及配件产品,充装企业超范围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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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fety is the goal, prevention is the means, and achieving 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safety 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afety prevention.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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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安全使用规范(2021)
天然气安全使用规范(2021)导语: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
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为做到安全使用燃气,保证人员和财产安全,保证社会公共安全,同时依法使用燃气、科学使用燃气、文明使用燃气。
燃气用户单位应熟知以下安全使用燃气的法规和常识。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二、工业燃气用户产权内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使用常识。
(1)对户内管道的各个接口、胶管的两端接口处、阀门经常进行
检漏。
(检漏方法:用肥皂水涂刷检漏,切忌用明火检漏)(2)定期巡视检查户外埋地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附近是否有异味、周围植物是否枯萎、水面是否冒泡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露发出声响,以确定是否漏气。
(3)燃气设备关闭后,表如果走字,说明有漏气的地方,如有此类情况,速与天然气公司联系。
(4)经常检查沿线管道及附属设施有无占压现象,调压设备、支线闸是否灵敏有效。
用气压力是否稳定、正常。
计量表、用气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5)有燃气管道经过或安装有燃气用具、设施的房间禁止人住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使用其他燃料的火源。
(6)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用气操作间保持通畅的通风和排烟条件。
(7)严禁使用未经武汉市燃气管理部门认定和已属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及燃气用具。
(8)在使用燃气时,应在各用气操作间安装可燃气体泄露报警仪器以保证燃气泄露时及时发现。
(9)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管道燃气
设施和计量器具。
三、工业燃气用户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1)点火前应先检查烟囱抽力,引风机、、鼓风机运转是否正常,安全设备是否有效,阀门是否关闭、是否有燃气泄露,若有泄露应先排除故障,再进行通风或开鼓风机吹扫,确定室内,炉膛内无燃气再行点火。
(2)点火时应先点火后开阀门。
先点燃点火棒,用已点燃的点火棒对准燃烧器的燃烧孔再开阀门。
带鼓风的燃烧器先开风门后再开燃气阀门,并且由小逐步缓缓加大,防止流量过大吹灭点火棒,若点火棒被吹灭,应立即关闭燃气阀,并对炉膛进行吹扫,待将燃气吹尽后再进行第二次点火。
(3)在燃烧过程中应随时注意调节燃气与空气的比例。
发现回火、脱火等不正常现象应及时停气并设法消除故障。
(4)停火时,应先关闭燃气阀门。
长时间停气还应关闭燃气总阀门,并打开放散阀放散。
(5)严禁在燃气调压站(柜)箱及管道附近燃用明火、吸烟,燃气管道上不允许放置异物占压、不准用硬物敲打燃气管道及管件,发现漏气或其他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向天然气公司保修。
(6)操作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使用点火器烧水做饭,严禁在装有燃气管道及设备的地方睡觉。
室内无人时,严禁用气,做到“人走、火灭、阀关严”,操作间内严禁使用其他火源。
四、工业燃气用户接受安全检查
(1)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燃气使用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协助燃气经营单位的入户安全检查,并在检查单上签字,加盖公章,以此确认。
(2)凡接到燃气经营单位下达的隐患或违章通知书,燃气用户应立即按照通知书要求整改的内容,限期完成隐患或违章整改工作。
品质保障部设备能源室
2012年5月10日
XX设计有限公司
Your Name Design Co.,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