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离婚案法律问题分析(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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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案件的法律后果(3篇)

王宝强案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王宝强案件,作为近年来娱乐圈中的一起重大离婚纠纷,不仅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关于婚姻法律问题的热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王宝强案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王宝强案件的法律后果1. 离婚法律后果(1)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在王宝强案件中,马蓉被认定出轨,法院判决马蓉与王宝强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

(2)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王宝强案件中,法院判决女儿随王宝强抚养,儿子随马蓉抚养。

2. 名誉法律后果(1)名誉侵权在王宝强案件中,马蓉被指控出轨,引发了公众对王宝强的同情。

然而,马蓉在事后发表声明,称自己并未出轨。

这引发了名誉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宝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马蓉停止侵害其名誉,并赔偿损失。

(2)名誉恢复在王宝强案件中,法院判决马蓉停止侵害王宝强的名誉,并赔偿王宝强精神损害赔偿金。

此外,王宝强还可以通过媒体、社交平台等途径,公开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3. 刑事法律后果(1)非法同居在王宝强案件中,马蓉与宋喆被指控非法同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非法同居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马蓉和宋喆的行为构成非法同居,将面临刑事处罚。

(2)职务侵占在王宝强案件中,宋喆被指控职务侵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宋喆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将面临刑事处罚。

三、王宝强案件的法律启示1. 婚姻法律意识的重要性王宝强案件提醒我们,婚姻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著名法律案例剖析(3篇)

著名法律案例剖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6年8月,我国著名演员王宝强在微博上发布离婚声明,宣布与妻子马蓉离婚。

随后,王宝强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案一经公布,立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当年最热门的法律案例之一。

二、案件焦点1. 婚姻关系解除:王宝强与马蓉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2.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王宝强与马蓉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离婚赔偿:王宝强是否需要支付离婚赔偿金?三、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本案中,王宝强以马蓉出轨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如出轨、家庭暴力等,可以视为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马蓉被证实存在出轨行为,故法院认定王宝强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已破裂,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2.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王宝强与马蓉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股票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贡献、经济状况等因素,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合理分割。

具体分割比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本案中,法院判决王宝强与马蓉共同财产分割比例为5:5。

3. 离婚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本案中,王宝强主张马蓉在婚姻期间存在过错,要求其支付离婚赔偿金。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赔偿金适用于因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况,而本案中,法院认定王宝强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已破裂,不存在过错离婚的情形,故法院未支持王宝强的离婚赔偿金请求。

四、案例启示1. 重视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夫妻双方应珍惜家庭关系,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了解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王宝强离婚案件法律分析(3篇)

王宝强离婚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王宝强离婚案件自2016年8月公布以来,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文从婚姻法、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对王宝强离婚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旨在探讨我国现行法律在处理类似案件中的适用与不足。

一、案件背景2016年8月,演员王宝强在微博上发布离婚声明,宣布与妻子马蓉离婚。

随后,王宝强起诉马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近年来娱乐圈离婚案件的代表。

二、婚姻法适用分析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王宝强在离婚声明中提到马蓉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符合上述离婚条件。

2. 离婚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王宝强在起诉书中要求马蓉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三、财产分割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王宝强与马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财产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王宝强与马蓉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将遵循上述原则。

四、子女抚养权分析1.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用法律王宝强马蓉案件(3篇)

用法律王宝强马蓉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王宝强与马蓉离婚案引发了广泛关注。

这不仅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更是一个社会热点事件。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王宝强马蓉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婚姻、家庭与法律的交织。

二、案件背景2016年8月,王宝强通过微博发布声明,宣布与马蓉离婚,并指责马蓉出轨。

随后,王宝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马蓉也随后提起反诉,要求王宝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三、案件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关系自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王宝强与马蓉于2011年结婚,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成立。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是否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本案中,王宝强指控马蓉出轨,马蓉则否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查明双方是否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3.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王宝强与马蓉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双方的贡献、生活需要等因素,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宝强要求马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判断是否应当支持。

四、案件分析1. 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根据案件事实,王宝强与马蓉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成立。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是否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本案中,王宝强指控马蓉出轨,但马蓉否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收集证据,查明双方是否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3.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贡献、生活需要等因素。

王宝强法院诉讼离婚 律师分析财产怎样划分

王宝强法院诉讼离婚 律师分析财产怎样划分

曾经幸福的一家人王宝强离婚始末:8月14日凌晨,王宝强深夜发出离婚声明,指责妻子马蓉与经纪人出轨,声明发出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其微博评论被瞬间刷爆。

声明原文:我与马蓉2009年结婚以来,一直谨守结婚誓言,相亲相爱、坦诚相待、忠于婚姻。

在生活中呵护妻子、疼爱女儿、孝敬双方父母,努力给家人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而拼搏。

负责任的声明:我无论在生活中、工作中、社会交往中,都是一个对婚姻与家庭、对朋友与团队、对工作与社会,尽责忠诚的人。

我无愧于关心我、厚爱我的家人、朋友和社会。

我自婚姻关系建立以来的一切言行与举止,绝对忠诚、正派与宽容。

但我绝无法容忍恶意背叛婚姻、破坏家庭的行为。

现因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

在此过程中我将依法处理好一切事宜,尽力将因此给双方父母和两个尚未成年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希望他们继续拥有平静的生活。

最后,感谢家人、朋友、影迷及广大媒体与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我的关心、帮助与支持,恳请念及两个年幼儿女和双方年迈父母,尽量给予我和家人一些私人空间。

我会一如既往的保持初心,加倍关爱家人、努力工作。

王蓉出轨经纪人宋喆王宝强离婚事件进展:①王宝强8月14日00:21发表声明:表示因妻子王蓉与王宝强经纪人宋喆有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决定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

②8月14日00:43宋喆妻子杨慧发微博“因果有时报”,随后删除,不过有人爆料其后来在朋友圈发布了“我很好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③8月14日凌晨2点左右,疑似马蓉发朋友圈:“原来疯狗真的可以咬人,自己做了错事,被人知道了,太害怕,居然做出此等伤天害理之事,为了利益可以舍弃家人朋友孩子战友,有的话不是不说时候未到,夫妻一场,这又何必。

”④8月14日早间5点左右,马蓉在微博发声:欲盖弥彰,善恶自有真相,不是不爆,时候未到。

王宝强去法院诉讼离婚:王宝强在北京朝阳法院今天(8月15日)上午9时许,王宝强身穿一件黑蓝色花色T恤,头戴蓝色棒球帽出现在北京朝阳法院,在律师张起淮的陪同下来到法院起诉与其妻马蓉离婚,同时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从王宝强离婚案中,读懂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从王宝强离婚案中,读懂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从王宝强离婚案中,读懂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王宝强要离婚了。

(此处省略一万字)关于王宝强如何可怜,马蓉如何“碧池”之类的新闻,我无需赘言,相信大家已经比我还清楚了。

今天,我要跟大家分析清楚的是:一段感情走到了尽头,夫妻互撕后,共同财产哪些可以分?哪些不可以分?应该怎么分?房产--婚后父母出资也未必是共同财产房产基本是财产分配的大头。

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当然是归属于个人的。

但一般情况下,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是由父母出资一起帮忙买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分配呢?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婚姻法》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根据《婚姻法》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

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显然,该房子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承租权、转租权--算是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因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聚焦法律案例(3篇)

聚焦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案例层出不穷,既有涉及公民个人权益的纠纷,也有关乎国家利益的重大事件。

本文将聚焦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剖析,解读法律精神,探讨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二、案例一:于欢案2016年,山东女子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暴力催债者的侮辱,持刀将对方刺死。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舆论焦点。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1. 案例剖析此案中,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于欢的行为并未完全符合这一规定,因此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2. 法律精神解读此案反映了我国法律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的不足。

一方面,法律对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导致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正当防卫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另一方面,社会舆论对法律案例的关注,也反映出公众对法律公正、公平的期待。

三、案例二:药家鑫案2010年,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因驾车撞伤一名女子,为逃避责任,持刀将其刺死。

此案引发社会强烈反响,舆论普遍要求严惩凶手。

1. 案例剖析药家鑫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药家鑫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且情节恶劣,依法应受到严惩。

2. 法律精神解读此案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暴力犯罪的严厉打击。

法律强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对暴力犯罪行为予以严惩,以警示社会,维护社会秩序。

四、案例三:王宝强离婚案2016年,著名演员王宝强发表声明,称其妻子马蓉与他人有染,要求离婚。

此案成为娱乐圈的热点事件,引发了关于婚姻、家庭、道德等方面的讨论。

法律的局限及案例(3篇)

法律的局限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并非万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从法律的定义、局限以及具体案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 国家性: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 强制性: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法律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3. 公共性: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其内容涉及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

4. 普遍性:法律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不分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

5. 持续性:法律具有稳定性,不因个别事件或现象的变化而改变。

三、法律的局限1. 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制定、修改和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

然而,社会在不断变化,新的社会问题、矛盾和冲突层出不穷。

这就导致法律在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时,往往存在滞后性。

案例:2008年,我国修订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随着企业竞争加剧,部分企业采取“试用期”规避经济补偿,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2. 法律的有限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其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关系、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问题,法律无法直接调整。

案例:2018年,某男子因感情纠纷杀害女友,被判处死刑。

然而,受害者家属认为,法律无法弥补他们失去亲人的痛苦,呼吁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3. 法律的人治因素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受到执法者、司法者等人的主观因素影响。

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法律在实际操作中产生偏差。

案例:某地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因法官与被告人有旧怨,判决被告有期徒刑5年,引起社会舆论关注。

4. 法律的道德冲突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与道德存在冲突。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案例:某地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受害者为一名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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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案法律问题分析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其个人微博发出离婚声明,一时间王宝强、其妻马蓉、经纪人宋喆等人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成为时下娱乐圈头号热议话题。

在短短的几天内,在人们争相热议的事件背后依旧发生着诸多变化,笔者梳理了一下事件发展的脉络,以时间节点罗列如下:2016年3-4月,王宝强的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两次股权变更:3月25日股权变更:原本持有公司75%股份的马蓉,在变更股权后比例为0%;原本持股为0%的王宝强则改持62%的股份;原本持股为0%的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改为13%。

4月19日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股权再度更改,变更前为王宝强、任晓妍、宋喆三个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分配,变成了王宝强为唯一自然人股东。

两次股权变更由于鲜为人知,也并没有引起什么舆论关注,直到王宝强发表离婚声明,人们在探究财产分割问题时才有知情人予以爆料,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于王宝强争夺公司控制、保全财产的猜测。

6月4日,马蓉转发王宝强的微博,称“我和孩子们也祝你生日快乐!”,这也是夫妻俩在微博上的最后一次互动。

8月14日00:21,王宝强在微博上发布离婚声明,宣布妻子马蓉与自己的经纪人宋喆出轨,并“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

8月14日1:00左右,宋喆妻子杨慧在微信朋友圈表示“我很好,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疑似印证马蓉与宋喆出轨的消息。

8月14日05:07马蓉微博发声称“欲盖弥彰,善恶自有真相,不是不爆,时候未到”。

8月15日09:00,王宝强在律师陪同下到北京朝阳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孩子抚养权及分割财产,包括9套房屋、多家公司的股权,一辆宝马X5轿车、一辆宾利轿车,爱马仕、LV、香奈儿、GUCCI、PRADA、迪奥、范思哲、芬迪、TIFFANY 等品牌的珠宝、首饰、名表、包、服饰等,此外还有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险、原创设计品牌等。

期间,王宝强称自己是借钱交诉讼费,引起网友对于马蓉已转移全部财产的猜测。

8月16日09:45,北京朝阳法院在微博公布王宝强马蓉离婚案件最新消息:8月16日一早,马蓉委托律师到朝阳法院立案,以侵犯名誉权的理由起诉王宝强,要求其删除8月14日00:21分发布的微博,并在个人微博首页置顶赔礼道歉连续不低于30天。

马蓉也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8月16日下午马蓉关闭微信,表示“一切都会真相大白,会过去的,求你们别再打扰我”。

10月18日13时30分,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件在北京朝阳法院举办庭前会议。

王宝强本人亲自出庭,但马蓉申请不出庭。

庭审结束后,王宝强没有就案件进展作出任何回应。

18日晚间,王宝强本人发微博称:有你们在,我会一直很坚强,法院一定会公平公正处理此案!期待最终审判。

笔者作为一名法律人,在唏嘘王宝强作为草根明星一路经历艰辛坎坷终成就人生辉煌,却不料峰回路转遭遇巨大家变之余,就此文理性的分析一下王宝强离婚案中所涉及的典型的法律问题。

通常笔者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主要涉及四个部分的问题:1.婚姻关系的解除;2.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具体到王宝强离婚案件,目前尚无消息表明王马二人有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该案主要围绕着前三个问题进行处理。

一、婚姻关系的解除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夫妻双方就相关问题协商一致,订立离婚协议交由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另一种就是通过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判离婚。

因此,王宝强通过微博声明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是无法起到应有的法律效力的,而最终只能选择通过法律起诉的方式。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婚姻关系是否需要解除的判断依据通常只有一个,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这些理由,我们通常称之为法定的离婚理由。

此外,法官还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来酌情判定。

当然,如果离婚案中的被告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则法官将尊重双方对于解除离婚关系的意愿。

王宝强案中,引发婚变的原因据称是其妻马蓉出轨,而出轨将对法官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产生较大的影响,虽然出轨行为不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但在一方有出轨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的情形下,多数法官会考虑判决双方离婚。

因此,如果马蓉出轨的情况查证属实,则王马被判离婚的可能性很大。

二、子女抚养权的确认王宝强与马蓉婚后育有一子一女,虽然坊间传闻,其子女有可能是马蓉与宋喆所生,但后又有传闻称王宝强经过亲子鉴定排除了这一可能。

无论事情的真相如何,我们权且认为该一双子女确系王马二人所生。

那么,子女的抚养权究竟属于谁呢?与处理离婚问题一样,抚养权的归属,法官也遵循着一个主要的原则,即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根据有关情况显示,王马的儿子出生于2010年,女儿次年2011年出生,目前儿子年仅6岁、女儿5岁,两人都已超过两周岁。

因此,在争夺抚养权的过程中,马蓉没有明显的优势。

此前,王宝强曾称,其可以什么都不要,只要孩子。

言下之意希望获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但这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希望不大。

因为,马蓉虽然出轨,但这无法成为剥夺其抚养权的理由,并且没有证据表明马蓉具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诸如:严重疾病或传染性疾病、不良嗜好、未尽主要抚养义务等情况。

因此,法官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会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判定。

笔者认为,法官将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分别判归王马两人的可能性最大。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王宝强在向法院起诉时明确了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9套房屋、多家公司的股权,一辆宝马X5轿车、一辆宾利轿车,爱马仕、LV、香奈儿、GUCCI、PRADA、迪奥、范思哲、芬迪、TIFFANY等品牌的珠宝、首饰、名表、包、服饰等,此外还有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险、原创设计品牌等。

众所周知,夫妻共同财产的通常就是指,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即从登记结婚到登记或裁判离婚)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

而这也只是原则性的认定,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有一些除外情况: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前三项:1.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是指: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应给予的补助。

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予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予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

通常法官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秉承的是公平原则,即双方平等分配共同财产。

在王宝强离婚案中,网友力挺王宝强的同时,也希望马蓉可以净身出户。

那么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马蓉真得会因为出轨而被净身出户吗?这个基本不可能,因为没有法律规定由于一方出轨的行为,就应当剥夺其分配共同财产的权利,但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马蓉存在单方面恶意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则在分配共同财产时,马蓉将被少分或不分。

其法律依据是:婚姻法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据传在王宝强离婚案庭审中,王的代理律师提交了马蓉与宋喆的微信聊天记录,在该聊天记录里除了显示马宋之间的婚外情外,马蓉还明确了其转移共同财产的具体方法和路径。

一旦该证据被查证属实,则会对马蓉分配共同财产时产生重大不利。

笔者认为,马蓉不分的可能性不大,少分的可能性较大,具体如何分配,还是需要承办法官结合各方情况综合判定。

除了以上三个常见的离婚问题之外,由于马蓉的出轨行为,王宝强通过其律师还向法院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那么什么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损害赔偿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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