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医疗器械新法规对公告机构的管理情况简介_吕允凤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在当今全球化的医疗领域,欧盟医疗器械法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关乎着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更直接影响着医疗器械制造商、供应商以及广大患者的利益。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的制定是为了建立一个统一且严格的框架,以确保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医疗器械符合高质量和安全的标准。
这一法规涵盖了从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销售到使用的整个生命周期。
在设计阶段,医疗器械必须经过精心规划,以满足特定的功能和安全要求。
法规要求制造商充分考虑到患者的需求、潜在的风险以及预期的使用环境。
例如,对于心脏起搏器这类高风险的器械,设计过程中必须进行详尽的风险评估,以确保其在各种情况下都能稳定运行,不会对患者的生命造成威胁。
生产环节更是重中之重。
制造商需要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的采购、生产工艺的控制以及成品的检验都有明确的规范。
每一个生产步骤都要留下详细的记录,以便追溯。
这意味着,如果某一批次的医疗器械出现问题,监管部门能够迅速找到根源,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大。
销售方面,只有经过认证和注册的医疗器械才能在欧盟市场上流通。
这就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所销售的器械的合法性和质量负责。
他们需要了解法规的最新动态,确保所销售的产品始终符合要求。
对于医疗器械的使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有相应的责任。
他们需要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器械,对患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告知。
同时,要及时报告任何可能与器械相关的不良事件,以便监管部门能够采取行动,保护公众健康。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还特别强调了分类管理。
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医疗器械被分为 I 类、IIa 类、IIb 类和 III 类。
风险越高的器械,监管要求就越严格。
例如,I 类医疗器械通常是低风险的,如绷带和手术手套,而 III 类医疗器械则是高风险的,如心脏瓣膜和人工髋关节,需要经过更严格的评估和审批程序。
此外,法规还注重临床评估。
新的医疗器械在上市前,必须提供充分的临床数据来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欧盟医疗器械监管模式简介

欧盟医疗器械监管模式简介一、欧盟简介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欧盟(EU),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发展而来,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
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
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目前欧盟有27个成员国(Member State),4个自由贸易区域(European Free Trade Area)。
欧盟的主要组织机构有: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 ,即首脑会议,由欧盟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
是欧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下设有总秘书处。
欧盟委员会(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 ,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
负责实施欧盟条约和欧盟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处理日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
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 ,是欧洲联盟的执行监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并有部分预算决定权。
欧洲议会可以2/3多数弹劾欧盟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
二、医疗器械的相关法规文件目前,欧盟已颁布实施的医疗器械指令有三个,包括:1、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0/385/EEC)。
该指令适用于心脏起搏器、可植入的胰岛素泵等有源植入医疗器械,于1993年1月1日生效,1995年1月1日强制实施。
2、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3/42/EEC)。
该指令适用于除90/385 EEC指令和98/79 EEC指令规定以外的一般医疗器械,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并于1998年6月14日强制实施。
欧盟对医疗器械的法规要求及分类标准

D
02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概述
医疗器械指令(MDD)
01
MDD是欧盟针对医疗器械的基本法规,规定了医疗器 械的定义、分类、基本要求、评估程序和市场监管等内 容。
02
MDD要求医疗器械必须符合安全性和性能的基本要求 ,并通过相应的符合性评估程序获得CE标志,才能在欧 盟市场销售和使用。
03
MDD还规定了医疗器械制造商、进口商和经销商的责 任和义务,包括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临床评估、报 告不良事件等。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IVDR)
IVDR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分类更加详细,要求制 造商提供更多的临床数据和性能评估报告,证明产品 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IVDR是欧盟针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法规,于2017 年发布,2022年5月起强制执行。
IVDR还要求制造商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 过程控制,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同时, IVDR还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市场监管措施,包括加强 不良事件报告和召回制度等。
技术文档应包括医疗器械的设计 、制造、性能、安全性、有效性 等方面的详细信息,以及相关的
试验、验证和评估结果。
技术文档应随时可供欧盟监管机 构检查,并应随着医疗器械的更
新和改进而不断更新。
上市后监管义务
制造商应对其已上市的医疗器械进行持 续的监管,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
全性和有效性。
制造商应建立上市后监管计划,包括定 期收集和分析医疗器械的使用数据、不 良事件报告等信息,以及采取必要的纠
临床试验要求
对于高风险医疗器械,欧盟要求 进行临床试验以验证其安全性和
有效性。
临床试验必须在欧盟境内进行, 并符合欧盟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
求。
申请临床试验需要提交试验方案 、研究者资质、伦理委员会批准 等文件,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核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医疗器械的EEC指令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医疗器械的EEC指令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医疗器械的EEC指令,是欧洲联盟(EU)颁布的医疗器械指令,旨在保证医疗器械具有高度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该指令的意义在于,促进欧洲范围内医疗器械的自由流通,并提高市场竞争和医疗保健的效率。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医疗器械的EEC指令自1985年起开始实施,在近40年的时间里,其规定逐步演化和完善,内部体系逐渐健全。
目前,该指令已被重新修订,于2017年逐步推行至2020年。
医疗器械指令是欧盟的一项重要法规,在欧洲范围内对所有医疗器械的设计、制造、销售等进行严格监管。
医疗器械是指所有用户带入体内的物品,如手术工具、假肢、血压计等等。
这些设备和工具如不合适制造,或使用不当,很可能对患者造成不可恢复的损伤和伤害。
因此,自1985年起,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医疗器械的EEC指令就要求所有生产商和销售商遵守该指令,以确保所有投入市场的医疗器械都满足高质量和安全性的标准。
该指令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医疗器械的安全性:该指令规定,所有医疗器械必须满足高度的安全性标准。
生产商需要证明其产品对患者的安全性,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如感染、毒素、过敏反应等。
2、设备的医疗功能:该指令要求所有医疗器械必须标明其设备的医疗功能,以便医生和患者更好地了解其用途和功能。
3、采用质量管理体系:该指令强调生产商必须采用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其设备符合规定的标准。
体系内包括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检验、反馈机制等。
4、审核机构的认证:该指令要求医疗器械生产商必须得到批准,并通过审核机构的考察认证。
审核机构负责审核生产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设备制造过程、产品检验等整个生产和销售过程。
值得一提的是,该指令还划分了三类设备,分别是I类、II类、III类。
不同的设备类别对应的监管要求也不同,按照严格程度依次递增。
根据类别划分,市场监管部门能够更好地识别,对违规设备实施更有针对性的惩罚措施。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医疗器械的EEC指令的重要性在于,其为医疗器械及相关行业制定了清晰的标准,建立了开放的市场竞争,以改善医疗保健质量和效率。
欧盟医疗器械标准

欧盟为消除各成员国间的贸易壁垒,逐步建立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以确保人员、服务、资金和产品(如医疗器械)的自由流通。
在医疗器械领域,欧盟委员会制定了三个欧盟指令,以替代原来各成员的认可体系,使有关这类产品投放市场的规定协调一致。
这三个指令分别是:1.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指令(AIMD,90/335/EEC),适用于心脏起搏器,可植入的胰岛素泵等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
AIMD于1993年1月1日生效。
过渡截止期为1994年12月31日,从1995年1月1日强制实施。
2.活体外诊断器械指令(IVD),适用于血细胞计数器,妊娠检测装置等活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
该指令目前仍在起草阶段,可能于1998年末或1999年初正式实施。
3.医疗器械指令(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93/42/EEC),适用范围很广,包括除有源植入性和体外诊断器械之外的几乎所有的医疗器械,如无源性医疗器械(敷料、一次性使用产品、接触镜、血袋、导管等);以及有源性医疗器械,如核磁共振仪、超声诊断和治疗仪、输液泵等。
该指令已于1995年1月1日生效,过渡截止日期为1998年6月13日从1998年6月14日起强制执行。
上述指令规定,在指令正式实施后,只有带有CE标志的医疗器械产品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医疗器械CE认证(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93/42/EEC)介绍MDD是目前欧洲可见到的最为全面的医疗器械方面的规定,在该指令中,共有23个条款和12个附录。
其重要部分包括在以下条款中:第1条款:本指令适用于医疗器械及其附件第第2条款:成员国必须确保投放其市场和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安全的。
第3条款:所谓“安全”的器械应满足附录1中的基本要求。
第4条款:带有CE标志的医疗器械可在欧盟自由流通。
特殊条款(附录和X)允许使用无CE标志客户定制产品及临床研究的产品。
第5条款:符合协调标准的医疗器械被认为满足基本要求。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体系简介

强化临床评价与数据收集能力
建立完善的临床评价流程
企业应建立覆盖临床试验设计、实施、数据分析等全过程 的临床评价流程,确保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加强数据收集与分析能力
通过专业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工具,提高企业对临床试验数 据的处理和分析能力,以便更准确地评估产品的安全性和 有效性。
与医疗机构和专家保持紧密合作
德国建立了严格的上市后监管制度,包括 定期安全更新报告、不良事件报告等。
法国医疗器械法规实施情况
法规框架
法国同样遵循欧盟MDR和IVDR,但在 某些方面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国内法规。
市场准入
在法国,医疗器械制造商需向ANSM 申请市场准入许可,同时需满足特定
的标签和说明书要求。
监管机构
法国国家药品与健康产品安全局( ANSM)负责医疗器械的审批和监管 。
引入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
借助专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计和评估,及时发现并改进存在的问题 ,提升企业的整体质量管理水平。
关注法规动态,及时调整产品策略
01
密切关注欧盟医疗器 械法规的最新动态
企业应通过权威渠道及时了解欧盟医 疗器械法规的最新变化和要求,以便 及时调整产品策略。
促进医疗器械市场的公平竞争
通过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促进医疗器械在欧盟市场内的自由流通和公平竞争, 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提高医疗器械监管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通过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和程序,提高医疗器械监管的透明度和一致性,增强公众对医 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信任。
医疗器械定义及分类
医疗器械定义
上市后监管
法国要求制造商在医疗器械上市后提 交定期安全更新报告,并建立了严格 的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与中国对比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与中国对比1.引言1.1 概述欧盟和中国分别是全球两个重要的医疗器械市场,两者的医疗器械法规在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和中国医疗器械法规在一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旨在确保医疗器械在欧盟市场上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以保护患者和使用者的权益。
该法规包括对医疗器械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严格监管,涉及医疗器械注册、认证以及临床评估等方面。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的核心是采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的使用风险将其分为四个等级,并针对不同等级的医疗器械制定相应的管理要求。
相比之下,中国的医疗器械法规在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同。
中国的医疗器械法规主要包括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注册证书等方面的管理。
在中国,医疗器械的监管分为三个层级,分别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同时,中国医疗器械法规还鼓励技术创新和研发,注重提高医疗器械的自主创新能力。
两个地区的医疗器械法规虽然存在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更加注重临床评估和市场监督,强调医疗器械的风险分类和管理,以确保患者和使用者的权益。
相比之下,中国医疗器械法规在鼓励创新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方面更加突出。
此外,两个地区在医疗器械注册和认证方面的流程和要求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通过比较欧盟医疗器械法规和中国医疗器械法规,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两个地区医疗器械市场的特点和趋势。
在全球医疗器械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了解和遵守各自地区的医疗器械法规对于企业和患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文章结构部分内容如下: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将对欧盟医疗器械法规与中国医疗器械法规的对比进行概述,并明确文章的目的。
在正文部分,将详细介绍欧盟医疗器械法规和中国医疗器械法规的概述和主要内容。
首先,对欧盟医疗器械法规进行概述,包括其历史背景、目标和适用范围等内容,并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如医疗器械分类、注册和审评程序等方面。
MDR EU_2017_745 欧盟医疗器械最新法规 (中英对照版)

(4)应大大加强现有监管方法的关键要素,例如公告机构监管、符合性评估流程、临床研究和临床评价,警戒和市场监管,同时引入确保医疗器械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之规定,以改善健康和安全性。
Key elements of the existing regulatory approach, such as the supervision of notified bodies,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 clinical investigations and clinical evaluation, vigilance and market surveillance should be significantly reinforced, whilst provisions ensuring transparency and traceability regarding medical devices should be introduced, to improve health and safety.
Council Directive 90/385/EEC (3) and Council Directive 93/42/EEC (4) constitute the Union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medical devices, other than 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 However, a fundamental revision of those Directives is needed to establish a robust, transparent, predictable and sustainable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medical devices which ensures a high level of safety and health whilst supporting inno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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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ina Medical Device Information | 中国医疗器械信息技术审评·专题T echnical Review · Thematic Forum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17年4月5日通过了医疗器械法规(MDD )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IVDD ),其中关于公告机构的规定均列于法规正文的第Ⅳ章,同时在附件Ⅶ列明了公告机构需满足的要求。
整体来讲,欧盟新法规对公告机构的管理是以成员国主管机构为主体组织实施,欧盟委员会、欧盟级别的专家委员会参与并监管的模式开展的,对公告机构进行评估,并在委任后实施持续监管,持续审核的管理。
现将其关于公告机构的相关内容归纳总结如下。
1.公告机构的评估、委任及监管涉及的机构及主体公告机构的管理涉及到以下机构及主体,首先明确其概念及职责: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 ):是根据本法规指定的合格评估机构。
专家委员会-医疗器械协调小组(MDCG ):由成员国根据其在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领域的角色和专门技术指定的人员组成,应根据有关医疗器械的法规确定的条件和模式创建,以履行法规赋予的任务,向欧盟委员会提供意见并在确保统一执行法规方面协助委员会和各成员国。
MDCG 可建立子组,以专业进行区分。
职责包括促进信息交流和协调评估、协调当局提供各方面支持、适当的法规授权以便补充或修正法规的某些非必要规定、以及法规执行权力。
负责公告机构的国家主管机构(本文中简称“国家主管机构”):成员国如计划评估合格评定机构为公告机构,或已委任一家公告机构,根据法规开展合格评定活动,则应任命一个主管机构,该机构根据国家法律由单独实体组成,负责建立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以进行公告机构的评估和通告以及公告机构的监管,包括其分包商和分支机构,此主管机构简称“负责公告机构的国家主管机构”。
国家主管机构应保证其活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并避免与公告机收稿日期:2017-06-21欧盟医疗器械新法规对公告机构的管理情况简介吕允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北京 100044)文章编号:1006-6586(2017)15-0001-03 中图分类号:R197.39 文献标识码:A内容提要: 2017年5月,欧盟官方期刊(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正式发布了医疗器械法规(MDR ,EU2017/745)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IVDR ,EU 2017/746),法规对公告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本文重点介绍欧盟法规对公告机构的管理要求。
关 键 词: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 公告机构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Management of the Notify Body in the New Regulations on Medical Devices of the European UnionLV Yun-feng Center for Medical Device Evaluation.CFDA (Beijing 100044)Abstract:May 2017,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Officially issued the regulations on medical devices (MDR, EU 2017/745) and regulations on 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IVDR, EU 2017/746). The new regulations are more stringent on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Notify Body.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EU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Notify Body.Key words:the regulations on medical devices of the european union, notify bodyDOI:10.15971/ki.cmdi.2017.15.001专题·技术审评Thematic Forum · T echnical Review构的任何利益冲突,无人员交叉,不参与其商业活动。
国家主管机构应拥有足够数量的永久供其妥善履行任务的合格人员。
联合评估小组:在公告机构评估过程中成立的临时三人专家组,小组中应含有一位欧盟委员会成员,另两位专家应来自于不同于申请机构的成员国。
专家小组参与申请文件审核、现场评估等,参与评估全过程。
2.公告机构的申请与评估过程对公告机构的评估依据MDD和IVDD的附件Ⅶ,上文所述机构及主体参与评估过程,评估流程图见图1。
基本的评估流程介绍如下:在申请机构向其所在成员国国家主管机构提交委任申请后,国家主管机构应在30天内进行型式审查确认申请,并可要求申请机构提供任何缺失信息。
确认申请后,国家主管机构应将其提交给欧盟委员会。
国家主管机构按照自己的程序审查申请和支持文件,并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一份初步评估报告,后者立即将报告转交给MDCG。
在提交后14天内,委员会配合MDCG选出三个专家组成联合评估小组,如遇特殊情况,可额外增设。
其中一位专家应为委员会的代表,协调联合评估小组的活动,另外两个专家应当来自应来自不同于申请机构合格评定的成员国。
联合评估小组应在委任后的90天内,审核申请文件。
国家主管机构以及联合评估小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包括其分支机构或分包商。
申请机构的现场评估由国家主管机构领导。
评估过程中如发现机构不符合要求时,应在评估过程中提出,并经国家主管机构和联合评估小组讨论。
在现场评估结束时,国家主管机构应向申请机构提供评估产生的不符合项清单,包括联合评估小组提供的评估总结。
联合评估小组应在现场评估完成后30天内记录剩下的关于评估的分歧意见,并将其发送给国家主管机构。
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机构应向国家主管机构提交用于解决不符合项的纠正和预防性措施计划。
国家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机构提供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后,判断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是否已经合理解决。
在确认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后,应将该计划及其对该计划的意见转交给联合评估小组。
联合评估小组可以要求国家主管机构进一步澄清和修改。
国家主管机构应拟定其最终的评估报告,其中应包括:评估结果、确认已正确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与联合评估小组有分歧的意见、建议的委任范围。
国家主管机构应向欧盟委员会、MDCG和联合评估小组提交最终评估报告和适用的委任草案。
联合评估小组应在收到评估报告和适用的委任草案后21天内,向委员会提供关于这些文件的最终意见,委员会应立即将此意见提交给MDCG。
在收到联合评估小组的意见后42天内,MDCG 应就委任草案提出建议,国家主管机构应在其关于委任公告机构的决定时适当考虑该建议。
3.对公告机构的管理及监管法规规定,欧盟成员国应使用委员会开发和管理的公告机构数据库,将其委任的公告机构通知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
该通知应明确规定法规所定义的合格评定活动的委任范围,以及授权公告机构评估的器械类型,并为每个公告机构分配一个唯一单独的生效标识号。
3.1监管方式国家主管机构需持续对公告机构进行监管和审核,法规规定的监管方式是多层次全方位的,包括几个方面:年度评审:应至少每年一次评审每家公告机构(应适时包含其分支机构及由其负责的分包商)是否仍然符合要求,评审应包含对每一家公告机构的现场审核,包括对其员工的审核、追踪投诉等,还可以采取临时通知、暗访或有因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记录并存档有关公告机构不符合法规附件Ⅵ所列要求的任何调查结果,并监督其及时采取补救和预防措施。
国家主管机构需要就其管辖的每家公告机构向MDCG和委员会提交年度监管或评审计划。
再评估:自公告机构被通告之日起3年后,以及其后每隔4年,成员国国家主管机构要指定联合评审小组,全面重新评审设立于该国境内的公告机构,以确定其是否仍然符合法规的要求。
技术评审:作为对公告机构现行监管的一部分,国家主管机构应评审适当数量的制造商技术文件和性能评价的公告机构评估报告,以验证公告机构根据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所得出的结论。
这些评审既包括现场评审,也包括现场外审核。
该评审也应成为对公告机构进行重新评估的组成部分。
3.2委任变更如果公告机构发生可能影响其遵守法规所列要求的相关变化或进行扩项,应最迟在15天内尽快向国家主管机构通报。
国家主管机构应通知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委任的任.2中国医疗器械信息|China Medical Device Information3.China Medical Device Information | 中国医疗器械信息技术审评·专题T echnical Review · Thematic Forum何后续相关变更,并在数据库中发布修正通告。
如果公告机构决定停止其符合性评估活动,其应当尽快告知国家主管机构和相关制造商,并且在停止评估活动一年前拟定停止计划。
其资格证书在停止活动后九个月的期限内暂时有效。
如果国家主管机构已经确定公告机构不再符合法规的要求,或其未能履行自身义务,或没有执行必要的补救措施,主管机构则应暂停、限制、或全部或部分撤销对该机构的委任,这取决于未达要求或不履行义务的严重程度。
一次暂停不得超过一年的期限,但可追加一次同样期限的暂停。
在公告机构已停止活动的情况下,国家主管机构应撤销对它的委任。
并立即通知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任何暂停、限制或撤销委任的情况,以及在最迟10天内告知相关制造商。
4.同行审查和国家主管机构之间的经验交流法规要求,欧盟委员会应提供经验交流机会,协调国家主管机构之间的交流活动。
国家主管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应当每3年参与一次同行评审,这些评审通常应在现场联合评估期间进行,并作为国家主管机构监测活动的一部分。
委员会应参加并为同行审查机制的实施提供支持。
综上,欧盟新法规对公告机构的评估、委任及管理趋于更加严格,推行持续监管,多方评估的全方位管理,注重欧盟成员国之间的交流与统一,通过不同层级的评估机构及组织,解决公平性、客观性的问题,将机构间交流与日常现场评估相结合,利于统一执行标准,加强管理。
其中持续监管的理念、法规合规性审查与技术审查相结合的评估方式、不同机构间交流的模式均有较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