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基建项目制度管理汇编范本

基建项目制度管理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基建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基建项目的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所称的基建项目,是指利用专项资金、历年结余资金等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等的改建、改造和维修工程。
第三条基建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决策、程序规范、合理设计、计划管理、权责一致等原则。
二、基建项目决策阶段的管理第四条基建项目的决策应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进行,明确项目建设的目标、规模、内容和投资预算。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等内容,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包括项目建设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环境影响、资金来源和风险评估等内容,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三、基建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第七条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项目施工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施工图纸的会审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工程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按照预期目标顺利实施。
第十条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四、基建项目后期管理第十二条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项目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项目投入使用后,应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十四条项目后期管理应包括项目运行状况监测、设施维护保养、费用结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汇编由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汇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汇编不一致的,以本汇编为准。
注:本汇编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建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建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指导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高效完成。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工业项目等。
二、项目管理组织结构1. 项目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成员组成项目管理委员会是项目决策的最高机构,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
该委员会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组成。
2. 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限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和管理,协调各方资源,达成项目目标。
项目经理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并对项目进度、质量、成本等方面负责。
3. 项目团队的组成和职责分工项目团队由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工程设计、工程施工、采购、质量控制等。
各团队成员应明确自身职责,协作配合,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项目管理流程1. 项目立项阶段项目立项阶段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等环节。
要求项目经理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的技术、经济、市场等方面的可行性,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2. 项目策划阶段项目策划阶段包括编制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算、项目组织机构设置等环节。
项目经理应协调各方资源,明确项目的目标、时间表和任务分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3. 项目执行阶段项目执行阶段包括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项目经理应监督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协调各方利益,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风险。
4. 项目验收阶段项目验收阶段包括对项目工程的验收和评估。
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按时提交验收报告。
四、项目管理工具和方法1. 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是对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的工具,包括项目计划、进度控制、资源管理、风险管理等功能。
项目经理应熟练掌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
2. 项目里程碑管理项目里程碑管理是对项目重要节点和关键任务的管理方法,有利于掌握项目进度和推进项目的快速发展。
项目经理应制定里程碑计划,并及时跟踪和评估里程碑的完成情况。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制度汇编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单位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提高工程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为宗旨,遵循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发挥各级管理机构的作用,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工程管理制度,明确工程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流程,确保工程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果性。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强化对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工程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实现工程管理的协同效应。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主动了解和接受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创新。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本制度,并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保持其科学性和时效性。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所处行业和市场需求,确定项目的建设需求、规划方案、投资预算及时间计划,编制项目立项申请书,报相关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的要求,成立项目管理团队,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人员分工,制定详细的项目管理计划,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相关合同,确保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成本和效益等方面的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竣工验收标准,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批完成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交档工作,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工程项目全套管理制度汇编

工程项目全套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工程项目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工程项目的合法合规。
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应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工程项目中的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变更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
第七条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工程项目进度的监督和控制,确保工程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八条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要重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切实保障工程项目中的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要保护工程项目的环境,防止工程项目对周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条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要重视工程项目的质量,严格执行相应的施工工艺和质量标准。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立项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程序逐级审批,确保工程项目的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项目地点、项目投资、项目建设原因等内容。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立项文件应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经过相关专业单位评审,方可提交审批。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的立项文件应保留备查,供后续工作参考。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的立项应由相关单位负责审核,确保工程项目的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的立项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的立项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的紧急工程内容,及时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的立项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确保工程项目的合理性。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的立项文件应明确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三章项目设计管理第二十条工程项目的设计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程序编制设计方案,确保工程项目的合理设计。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施工、优质落成”的原则,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机构第四条建立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工程建设相关政策、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设立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第六条项目委托方应设立工程项目管理组织,负责工程项目的策划、实施和监督。
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环境评估和规划审批后方可立项实施。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专业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并获得相应设计标准的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九条工程施工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要求第十条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违法违规建设。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必须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必须履行好其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必须进行质量监督、安全检测和成本核算,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经济合理性。
第五章工程建设管理奖惩制度第十三条对于优质、安全、环保的工程建设项目,给予相应奖励;对于违法违规、低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七章工程建设管理责任制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负有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责任,如有质量问题,应负相应责任。
第八章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化第十六条建立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基建管理制度汇编(完整版)】

基建管理制度汇编(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建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顺利进行,提高基建管理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基建项目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基建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的统一。
第四条基建管理工作应实行项目负责制,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职责,确保项目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基建管理工作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管理制度、流程规范、岗位职责等,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六条基建管理工作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确保项目各环节之间的信息畅通和协同工作。
第七条基建管理工作应注重人才培养,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八条基建管理工作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有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工程规划与设计管理第十一条工程规划与设计是基建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
第十二条工程规划应根据公司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功能和布局,确保工程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匹配。
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安全、环保、节能等因素,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十四条工程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比选,优选设计方案,确保工程的经济性和可行性。
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应与施工、验收等环节紧密结合,确保设计方案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工程设计完成后,应进行设计评审,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工程设计文件应按照规定进行存档和备案,确保工程设计的可追溯性和可查询性。
第三章工程施工管理第十八条工程施工是基建管理的核心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
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制度汇编pdf

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制度汇编pdf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系统、协调、综合、有效、经济、安全、可行和可控原则。
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政策、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项目管理属于公司的核心业务,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本制度经公司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并下发施行。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第七条公司设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管理计划、项目管理实施方案、项目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案等。
第九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进度、质量、成本、安全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工作配合,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风险和问题。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章项目管理流程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分为前期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收尾阶段。
第十四条前期准备阶段包括项目立项、项目规划、项目招投标等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工作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并明确项目目标、范围、进度、成本和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项目规划工作应编制项目管理计划、项目管理实施方案、项目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案等。
第十七条项目招投标工作应依法进行,并选择具有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参与竞标。
第十八条实施阶段包括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工作应按照项目管理计划、项目管理实施方案进行,并及时调整和控制进度、质量和成本。
第二十条项目监督工作应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工作应加强项目风险评估和控制工作,确保项目完成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收尾阶段包括项目验收、结算和总结等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汇编最新版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汇编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包括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结算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各司其责,共同推动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对于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项目建设规划,确定项目的总体目标和具体内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及环境等方面的可行性,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交项目工程技术规划、项目建议书等相关审批文件,经审批后方可启动建设工程项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设计阶段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工作,确保设计文件的合法合规。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提交设计文件,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文件审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阶段。
第四章施工阶段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周期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劳动安全法规,确保工地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要求,进行施工进度管理和质量管理。
第五章验收阶段第十六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结算款项。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九条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结算款项。
第六章结算阶段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结算,并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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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中心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中心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或工程)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贪污腐败,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财政资金,包括中心自筹的资金、上级政府部门的拨款和资本性经营项目的借款。
本制度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本中心所兴建的建筑及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等。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尊重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深化前期工作,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后监督,在注重程序规范的同时不影响效率的提高。
二、努力建立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管理机制和方法。
三、以“实用、经济、牢固、美观”为项目设计定位的指导思想,兼顾适度超前和可持续发展,注意降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成本和管理维护费用。
四、推行投资预算硬约束制度,实行限额设计。
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投资预算。
五、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保证质量、控制工期、节约投资、保持廉洁,即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洁“五控制”目标。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主要为:一、中心或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研究;二、申请立项;三、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四、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五、征地、拆迁;六、进行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七、开工建设;八、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
需到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招标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管理工作分工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依照其性质及内在联系,分为前期工作、招标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三大部分。
根据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原则,在中心管委办的领导下,各个环节的工作采用“一个制度管理、一个机构招标、一个领导主管、一个部门主办”的模式,有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分工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推进。
第六条前期工作阶段从项目建议起至取得施工许可证时止,包括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征地拆迁、以及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等业务的对外发包工作。
施工阶段从工程发包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日止,包括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监督,以及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施工过程问题协调、工程款拨付管理、工程验收与移交保修管理等。
第七条各类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的主管领导和主办部门按如下办法确定:房屋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和市政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园林建筑工程、信息化智能工程以及土石方工程,水务工程、单独立项的排污治污工程、造林和国土绿化工程,道路绿化工程、环卫设施工程、市政设施维修工程、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工程,主管领导为分管物管科的中心领导,主办部门是物管科。
馆(院)室内外装潢装修、展厅改造、维修工程,主管领导为分管馆(院)业务工作的中心领导,主办部门是各馆(院)。
中心主任可根据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打破上述分工界限,成立临时领导机构和工作部门,专门承办若干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
该临时机构的分工范围及权责在决定其成立的文件中另行规定。
第八条项目主管领导对项目建设管理负组织领导责任,其权责如下:一、负责制订项目的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二、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征地和拆迁补偿谈判;三、主持项目有关会议;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五、协调有关部门关系,争取上级拨款;六、受中心主任委托签订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业务的发包合同,审查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会签项目拨款手续;七、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范高效率地开展工作;八、主持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九、向中心主要领导和班子会议报告项目工作情况。
第九条项目主办部门是项目推进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如下工作:一、根据本中心发展要求或本行业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二、协助办理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三、协助有关部门征地、拆迁;四、筹备组织项目有关业务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项目有关文件资料;五、协助项目分管领导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六、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七、参与设计评审、工程招标和工程验收。
第十条物管科是项目建设管理的技术服务部门和属于其主办的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承办如下事务:一、负责办理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二、协助项目主管领导进行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等技术成果的评审;三、协助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四、协助工程招标事务;五、负责其主办的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监督施工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并为其他部门主办的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导。
六、负责或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七、负责审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制发工程联系通知书;八、负责工程统计工作,保管项目建设档案;九、协助工程验收,负责工程移交事务;第十一条中心财务室负责根据财政预算及时筹集项目资金,依照合同约定向市财政局申请项目资金核定拨款计划,收取投标人的保证金,并对项目的资金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立项程序方可确定。
第十三条各部门可根据本中心发展的需要或本职工作的需要,提出项目建议,经中心主任同意后,申请立项。
立项申请一般应于每年年末提出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设项目,中心根据各个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和资金情况制定每年的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需要到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依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对于未获立项但有必要列入中长期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议,可转入基本建设项目库进行项目储备。
入库项目的成果资料由物管科负责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项目委托设计时应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委托书,明确项目设计的基本要求或意向。
第十七条项目主办部门应当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报告、勘察报告和规划设计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评审。
评审时应有物管科、项目使用管理单位的代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重要的项目建设方案应当聘请专家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图纸可对外有偿委托审图。
评审会议应当制发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未开展工程勘察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未有施工图纸和根据图纸编制预算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招标或发包;未签订合同的项目,一般不得开工。
除抢险救灾工程或特殊的零星工程外,禁止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项目。
第四章招标管理第十九条合同价款达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外包业务,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下列合同价款未达10万元的项目外包业务,由中心以适当的招标方式自行发包:一、合同价款达3万元以上未达10万元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项目专项规划、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前期工作业务,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可适当减少环节,然后以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但接受邀请的承办商不得少于三家。
二、合同价款3万元以下的施工业务,由中心招标领导小组选择与中心有长期合作关系,工作质量较高的服务单位直接发包。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招标后,中心招标小组把招标结果及时上报中心主任,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五章零星项目和抢险救灾工程第二十二条合同价款未达10万元的项目外包业务,视为零星项目,可按如下程序和要求直接议标发包:一、合同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主办部门可填制《特殊物品采购申请表》,报分管领导和中心主任会签后,由物管科选择经常合作的维修单位,中心招标小组中财务室代表负责谈判维修价格后予以维修。
二、合同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主办部门可填制《特殊物品采购申请表》,报分管领导和中心主任会签后,由中心招标小组邀请维修单位投标,参与有效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隶属工程范围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项目专项规划、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前期工作业务,其合同酬金应参考国家收费指导标准具体商谈。
第二十三条禁止将本应纳入招标范围的项目肢解为零星项目规避招标。
以零星项目名义直接发包的业务,凡结算价达到1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中心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当灾害仍在延续或因灾害、事故而出现险情,需要立即采取工程措施排除的,属于抢险工程。
抢险工程由在现场指挥的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作出抢险方案,确定抢险单位或临时召集抢险队伍和机械设备。
抢险费用当场不能确定的,可待任务完成后按预算确定。
不能作出准确预算的,可参照市场情况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估计抢险费用达10万元以上的,在情况许可的前提下应先向中心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灾害过后,需要采取工程措施尽快清理现场或恢复设施,如果按正常程序招标发包会延误时机影响中心业务工作或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属于救灾工程,按如下办法管理:一、物管科提出救灾施工方案和预估工程费用,3万元以下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中心主任批准;预估工程费用未达到10万元的,送分管领导、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会签后报中心主任批准;达到10万元以上的,由中心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并事后提交本次救灾及工程费用详细报告报政府相关部门。
二、救灾工程可先开工后编制预算。
预算价未达到30万元的,下浮5%之后作为发包价;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下浮7%之后作为发包价。
工程完工后,参照下款规定进行结算。
三、救灾工程必须于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未能如期完成的,其结算价在上款规定的下浮比例基础上加倍下浮。
第二十六条抢险工程和救灾工程完成后,物管科应于一个月内完善补签合同手续。
第六章承包商资格管理第二十七条承接项目各类外包业务的承包商必须依照《公司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地位,且具备国家资质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从业资质,无不良记录。
第二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小型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凡名录中有相应类别承包商的,项目的各类外包业务应在该名录中预选承包商参加投标。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或个人,不得承接项目的外包业务或参加投标:一、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的;二、近两年在本市范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三、被本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或列入不良记录的;四、施工质量低劣,近两年内有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的;五、缺乏信用,近三年内承接过的政府财政投资工程拖延工期超过合同工期三分之二以上的;六、近两年内因拖欠工资导致工人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七、涉嫌串通投标或围标且有证据的;非法转包且有证据的;非法挂靠对完成项目业务构成风险的;八、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有贿赂项目管理人员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