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办法

河北省建造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办法一、引言建造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办法是指在河北省范围内进行建造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招标要求的规定。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河北省建造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背景随着河北省建造工程施工行业的发展,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和招标效率,制定了本办法。
该办法旨在明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规范招标流程,加强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三、工程量清单的编制1.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量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2. 工程量清单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编号、计量单位、工程量、工程造价等内容。
3. 工程量清单应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确保准确无误。
4.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专业性和可靠性。
四、招标要求1.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量清单的使用要求和标准。
2.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量清单的计价规则和计价方法。
3.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量清单的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4.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量清单的变更和调整规定,以适应工程变更的情况。
五、招标流程1.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的使用规定。
2. 招标人组织开标会议,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工程量清单的评审。
3. 招标人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4. 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
5.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工程量清单的使用和支付规定。
六、质量控制1.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量清单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量清单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使用进行抽查,确保合规性和准确性。
七、总结河北省建造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招标流程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和招标要求,能够有效提高施工单位和招标人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投标人资格与注册第三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备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3. 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专业人员;4. 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资信情况;第四条:投标人应在招标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到省招标信息网进行注册,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第三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第五条: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在省招标信息网上发布。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概况和技术要求;2. 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3. 合同条款和支付方式;4. 招标程序和评标方法;5. 投标文件的要求和提交时间;第四章:投标保证金和开标工作第七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缴纳招标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标的总价的2%。
第八条:招标人应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工作,并邀请招标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九条:开标工作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
第五章:中标结果和合同签订第十条:根据评标结果,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并及时通知中标人。
第十一条: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并按时履约。
第六章:监督和惩处第十二条:各级招标管理机构应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企业或个人,可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进行修改,应按照程序进行审议并报批。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引言概述: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二)是河北省根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公平竞争,保障招标结果的公正和公平。
正文内容:一、完善招标文件的编制1.明确招标范围和标段划分2.规范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3.提高招标文件的透明度和可读性4.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核与监督5.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宣传与发布渠道的管理二、优化投标人资格审查1.建立完善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2.提供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和办法的指导3.加强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与监督4.确保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果真实可靠5.整合投标人资格审查与评标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三、提高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1.建立独立的评标委员会,并明确其职责2.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3.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监督与管理4.公开评标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5.加强对评标工作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评标质量四、加强对中标结果的监督与管理1.建立健全中标结果公示制度2.明确中标结果的公示时限和方式3.加强对中标结果的核查和复核4.加强对中标单位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审查5.建立中标结果的异议处理机制五、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处罚1.建立健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和调查机制2.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3.完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程序4.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增加违法者的惩罚5.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打击违法行为总结: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二)对于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招标结果的公正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完善招标文件的编制、优化投标人资格审查、提高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对中标结果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处罚,将有效提升招投标管理水平,为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河北省将继续坚持法治思维,秉持公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断完善和推进招投标管理工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作出新的贡献。
引言概述: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重要的法定程序,也是保障公平竞争、推动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
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冀政[2003]19号),结合招标投标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凡是应当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的内容中,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在咨询论证时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审查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是否包括了有关招标方案的内容、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其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出具核准意见.凡是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中没有有关招标方案内容或者没有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出具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核准意见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告知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补正,在补正之前不予批准项目。
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但需要申报投资计划(含预备计划)或者需要进行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投资计划(含预备计划)或者进行项目备案的材料中,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等内容,并由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出具核准意见;凡是没有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核准意见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告知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补正,在补正之前不予批准项目。
第五条报送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概况;(二)具体招标范围;(三)招标组织形式;(四)招标方式;(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招标方案中的项目基本概况应当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名称;(二)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主要组成部分;(三)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国有资金是否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四)项目建设的地点和时限;(五)法人或者项目法人及其联系方式。
河北招投标办法

河北招投标办法河北招投标办法一、引言河北省招投标办法是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公正、公开、诚信、高效的原则而制定的。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河北省的招投标办法,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招标程序等内容。
二、适用范围河北招投标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各个领域。
三、基本原则招投标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平竞争,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2. 公开原则: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应向社会公开,确保透明度和公众监督。
3. 诚信原则: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骗行为。
4. 高效原则:招投标程序应简洁高效,提高招标效率,减少成本和时间。
四、招标程序河北省招投标办法规定的招标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根据需求,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要求、时间等信息。
2. 报名资格预审:招标人根据报名材料,进行资格预审,筛选合格的投标人。
3. 发放招标文件:招标人向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投标表格等。
4. 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并提交投标文件。
5. 开标评标: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过程,公开、公平地评审投标文件。
6. 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 签订合同: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
五、保证措施为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河北省招投标办法提供以下保证措施:1. 进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推行电子招投标:推动招投标活动向电子化、网络化方向发展,提高透明度和效率。
3.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反招投标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建立黑名单制度,限制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河北省招投标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招标资格等。
河北省实施招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招投标办法招招投标办法一、总则河北省实施招招投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公正、公平、公开,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
二、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河北省范围内所有政府采购、工程承包、货物、服务采购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基本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维护竞争的公正、合法、有效和压价的原则。
(二)诚信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信,尊重合同,拥护诚实守信的经营文化。
(三)优质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立足于优质服务和产品,选拔具有专业可靠的供应商和承包商。
四、招标文件的组成(一)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文件封面;2、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性文件;3、招标人规定的招标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规程等文件;4、招标人要求的投标文件格式及书写要求;5、投标人须知;6、招标通知和招标公告。
(二)招标文件的公告1、招标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公告日期、招标项目所在地、项目规模、项目性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文件的售价等信息。
2、招标人还可以在其他适当的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澄清改变招标文件1、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属于对招标文件的改变的需要通过公告等正式途径进行。
2、在投标截止日后,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形式的澄清和修改。
五、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一)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招标文件确定的资格条件、工程承包条件、技术水平、业绩、信誉和诚信度等方面符合招标人的要求;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3、具有与投标内容相符合的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资格。
(二)投标人应当提交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3月21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依法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实行国际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办理。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一)全部建设资金由国内私人或者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面积不足3000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200万元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三)建筑面积不足500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20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四)价款总额不足50万元的设备采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防洪、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学实验、保密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包括:(一)总承包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自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直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二)分包招标投标,指对承包的建设工程依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分包的招标投标。
(三)勘察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工程测量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的招标投标。
(四)设计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
(五)施工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施工的招标投标。
(六)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最新版】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依法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以下筒称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实行国际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办理。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一)全部建设资金由国内私人或者外商投资的建设施工程。
(二)建筑面积不足三千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百万元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三)建筑面积不足五百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十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四)价款总额不足五十万元的设备采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防洪、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学实验、保密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包括:(一)总承包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自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直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二)分包招标投标,指对承包的建设工程依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分包的招标投标。
(三)勘察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工程测量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的招标投标。
(四)设计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
(五)施工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施工的招标投标。
(六)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
(七)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建设全过程或者分阶段进行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五条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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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公告第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住处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九)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十)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七条下列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七)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八)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九)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十)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十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下列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二)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的药品的采购;(三)国家资助的科研课题项目;(四)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五)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六)道路、供水、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第九条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医疗设备、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六)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七)年经营额一千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十条招标人是依据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搞虚假招标,不得和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拟采用自行招标和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其他有关内容。
项目批准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所批准的招标方案等情况。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四)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津、法规。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在向项目审批部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认定;从事其他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在取得相应的资质后,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住处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二十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并按照排名先后或者得分高低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没有载明数量范围的,招标人不得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资格预审可以采用强制性标准法,也可以采用定向打分法。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人须知:(二)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三)投标报价清单;(四)评标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六)进行资格审查的项目,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八)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正、副本的份数;(九)开标的时间、地点;(十)投标有效期;(十一)合同主要条款;(十二)受理投诉行政监督部门。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和另编的标底造价都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之内。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招标项目是否设置标底;需要编制标底的,应当由招标人组织编制。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二)最近三年的资信和履约情况;(三)相应的业绩材料;(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后,招标人应当签收,并出具收到书面证明。
投标文件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
否则,招标人有权拒收。
书面证明应当载明签收的时间、地点、文件数量和签收人姓名等内容。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开标过程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和数量;(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五)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和其他在场的有关人员签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二)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提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四)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五)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六)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八)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九)其他应视为废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