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陕办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08〕14号)各市、县委,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5月29日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造就经过基层实践锻炼、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根据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和全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座谈会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连续五年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现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省定规划、市县选聘、乡镇管理、服务基层”的模式,建立健全选聘机制、管理机制和使用机制,确保把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聘到全省广大农村,为加快建设西部强省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强组织和人才保证。
选聘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二)积极探索、循序渐进;(三)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五)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六)选拔、教育、培养、使用、管理、监督并重,各项政策措施有机统一。
二、选聘数量和名额分配总体目标:从2008年起,用五年时间累计达到全省60%的行政村都有1名(累计总数约1.64万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

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寸石镇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省市选聘到我县农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的培养管理工作,激发他们干事创业热情,建立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基层干部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村官任职所在乡镇、村党组织对大学生村官培养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应依据本《办法》,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大学生村官的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任职第三条大学生村官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是共青团员的,如其任职村缺少团组织负责人,可同时兼任村团组织书记职务。
大学生村官到村任职手续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大学生村官任职满一年,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经组织考察特别优秀、且所任职村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第五条大学生村官在村工作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1、协助做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10、负责整理资料、管理档案、起草文字材料和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的教学组织管理、设备网络维护工作;11、列席乡镇党委组织召开的村支部书记会议,参与讨论村务重大事项,为乡镇、村两级当好参谋助手;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大学生村官要自觉加强学习,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每季度撰写一篇心得体会,每半年要对工作进行一次小结,每年要形成一篇切合乡情村情的调研报告,并及时将书面材料上报县委组织部。
第四章日常管理和培养第七条大学生村官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系非公务员身份,日常管理和教育培养工作以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管理为主,县委组织部负责牵头抓总,主要做好大学生村官的宏观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乡镇党委要根据大学生村官和所任职村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任务,提出年度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培养,促进大学生村官积累农村工作经验。
第九条乡镇党委要经常对大学生村官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大学生村官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组通字[2009]21号
![组通字[2009]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4e4fbf77c1cfad6195fa708.png)
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9]21号)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9]21号)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改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培养新农村建设骨干力量和党政干部后备人才,推进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既注重激励保障,又强化竞争择优,确保大学生“村官”下得去、待得住、干得好、流得动,逐步建立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大学生“村官"队伍,现就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定期选聘制度1、合理确定选聘规模和计划。
中央计划从2008年到2012年选聘10万名大学生“村官”,每年根据各省区市的行政村数量分配选聘名额,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选聘一定数量的大学生“村官",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支付。
各地要合理确定选聘大学生“村官”的总体规模和年度计划,稳步有序推进选聘工作。
大学生“村官”聘用期满离任的,或出现其他离岗等情况的,要把缺额纳入下一年度选聘计划。
2、实行定期、统一选聘。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选聘工作原则上由省区市一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团委统一组织实施或省、市两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团委共同组织实施。
选聘名额、选聘办法、选聘条件要提前向社会发布,并进行正面宣传引导,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自愿报名应聘。
高等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3、严格执行选聘程序和条件。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央有关部门确定的选聘条件和发布公告、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公示等基本程序,主要选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是中共党员或担任过学生干部的优秀高校毕业生。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2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eec80dd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cf.png)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2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我省高校多,毕业生数量大,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非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1.省政府先期投入5000万元设立“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银行申请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贷款,创业基金管理部门(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担保。
2.全省各级政府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对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者,凡符合条件的,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地税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其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解读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相关政策

、 、
规 定 为 了 从 根 本 上 解决 大 学 生 在 基 层 医 疗 等 保 障 问 题 以 及 就 业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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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部 此 前称 2 0 0 9 年 毕 业 的 高校 毕 业 生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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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平 台 提 供 全 方位 的公 共 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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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外 完善 了 升 学 工 龄计算 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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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约有 6 1 0 万 人
。
, ,
时对 工 作 生 活 补 贴 的财 政 支 付 渠 道 也 做 出 明 确 的规定 关 于 参 加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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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 险 问题 四 个项 目 中有 的项 目规 定 参 加 社会 保 险 有 的 项 目 没 有
,
。
门要 在 确 定 工 作计 划 组 织 报 名选 聘 安排 工 作 岗位 出 台优 惠 政 策
一
中
。
线 的 党 政 干 部 培 养链
、
推动新农村建设作 出更大 的
一
是 统 筹 开 展 各项 目 招 募 组 织 工 作 。 针 对 目 前存在 的各 项 目招
,
贡献
。
募 岗位 交 叉 和 招 募 组 织 工 作 中存 在 的不 同 步 问 题
,
、
以省 级 为单 位 要
,
求 加 强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的协 调 如 岗位 需 求统 计 招 募 考 试等 加 强 各 部 门 之 间的协 调 沟 通
镇 机 关 公 务 员 工 资 收 入 标 准 确定
大学生农村和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

大学生农村和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大学生农村和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安排大学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是农村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人才战略工程,是深化农村党建“三级联创”活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举措,是拓宽大学毕业生就业渠道、造就新型村级干部队伍的途径。
深化大学生农村和社区干部工作,对大学生农村和社区干部的管理,激励“大学生农村和社区干部”在农村建功立业,市委、市《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7〕32号)文件精神,就大学生农村和社区干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章管理范围、任职及待遇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开考选到农村工作的大学生农村和社区干部。
条大学生农村和社区干部任职前,由镇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书》,市委组织部为监管,合同期为 3 年,期满后可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续签合同。
本人因参军、入学、考取公务员和被事业录用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需向镇党委书面申请,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合同期内无故违约的,按合同违约条款及法律、法规。
条每个行政村原则上选聘1名“大学生村干部”。
“大学生村干部”所工作的行政村,个人志愿与组织就近调配相的办法,大学生村干部原则上安排在本村或附近村工作。
条大学生农村和社区干部“一人双岗制”,既要担任行政村(社区)联村(社区)干部,农村或社区工作,又要到镇各线、各办公室兼职锻炼,能力。
第五条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3年、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仍在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本省公务员可政策规定加分;镇事业干部公开招聘时,可规定加分,也可安排指标在上述人员中单独定向招考。
第六条对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称职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本省高校生时,在报考本省高校生时,可享受与参加志愿服务我省欠发达地区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同等优惠政策,考试总分可加10分。
第七条被机关或事业录用的,由录用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其工资待遇,并依据其在农村或社区工作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如何建立大学生村官工作机制.

选 聘 高校 毕 业 生到村任 职是 培 养 社 会主 义事 业接班 人 的战略 举措 ,是
建设 社会 主 义新农 村 的必 然选择 。对
管理机 制 ,使 大 学生村 官能尽 快 适应
了农村 工作 ,实现 角 色转 变。到 村任
“ 个一 ”制度 ,即每天 写一 次工作 五
日志 ,每 月报 送 一 条信 息 ,每 月 业
生到村 任职 工作 的前提 。各地 坚持从
查 ,全 面 了解大 学生村 官到 岗情 况和
参 与 中心工 作和 各种 急难 险重任 务 ,
使 他 们 在 实践 中发 挥 才 智 、 历 练 本
加 强教 育培 训入 手 ,建立健 全 了 日常 现 实表现 。 旬阳县 建立 了大 学生村 官
突 出实践锻 炼 ,提 高综合 能力 ,
确保 大学生村 官 “ 得去 、待 下 步认识 和 感 受。到 村任 职后 ,各 地组 去 ” 。 得住 、干得好 、流 得动 ”
织开展 了县 情 、 乡情 、村 情 “ 三情 ”
一
年 来 ,全省 各级 党委 和有 关部
教 育培 训 ,重 点帮助 大 学生 了解任 职 村 的基 本情 况 、发 展 现状 、发展 思路 和发 展 方向 ,还邀 请 工作 经验 丰 富的 农村 基层 干部 现 场说教 、传 授 经验 ,
同时 ,各 市 、县 ( 、 区 )普遍 建 立 市
行 培 养 、锻 炼。在 岗位设 置上 ,除 安 排 他们 担任 村 支书 、村委会 主任 助理
外 ,同时安排 他 们 兼任 政 策 宣传 员、 矛盾调 解 员 、信 息 管理 员 ;在 工作安
排上 ,给 他们 实质性 分工 ,安排 他们
组通字[2008] 18号 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组通字[2008] 18号 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6248255f01dc281e43af007.png)
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 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教育、财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部分高等学校党委: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2008年4月11日)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面向基层就业创业,到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施展才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现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选聘数量和名额分配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从2008年开始,连续选聘5年。
选聘数量为10万名,每年选聘2万名。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选聘名额,由各地结合实际提出选聘计划,报中央组织部统筹研究后具体下达。
二、选聘对象、条件和程序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以选聘。
选聘的基本条件是:(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
(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
(4)身体健康。
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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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是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的战略举措,是努力培养造就经过基层实践锻炼、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的长远大计,是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面向基层就业、创业、施展才华的重要途径。
为加强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中组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积极探索、循序渐进,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选拔、教育、培养、使用、管理、监督并重,各项政策措施有机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采取“省定规划、市县选聘、乡镇管理、服务基层”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选聘第四条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各级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委组织部负责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选聘数量和人选条件等事宜。
市委组织部负责选聘工作的具体事宜。
县委组织部负责将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分配到村任职。
乡镇党委负责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
村要为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帮助和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第六条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要按照发布公告、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资格复审和面试、体检、组织考察、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统一组织实施,从每年5月中旬开始,到8月底前完成,所有选聘担任村干部的高校毕业生要在当年9月上旬到岗。
第七条参加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志愿到农村工作。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吃苦奉献精神。
(三)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取得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农村工作需要。
(六)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选聘。
第八条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须与县委组织部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三年,聘用期满后本人申请留任的,经组织考核优秀的可以续聘,待遇不变。
第九条本人因参军、入学、考取公务员和被事业单位录用及其他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合同期内无故违约的,按合同违约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章任职第十条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
第十一条选聘高校毕业生的任职,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统一提出意见,乡镇党委下发文件。
第十二条受聘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也可安排任村文书;有条件的提倡交叉任职。
第十三条受聘高校毕业生到村工作满一年,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经组织考察特别优秀、且所聘村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第十四条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要根据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担任的职务明确分工,保证他们能够参加村党组织或村委会组织的会议,参与村里的领导工作和重要事务。
第四章待遇第十五条根据本人意愿,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户口可落回生源所在地,也可落在所服务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
到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人事档案由所服务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任职的村。
聘用期间要求入党的,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年补贴2.1万元,并发放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另外省财政为到国定的48个艰苦边远县(市、区)农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增加1000元津贴。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下拨补(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局根据组织部门提供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人数和名单按月发放。
第十八条县(市、区)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办法,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保险。
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比例承担。
由县(市、区)财政根据本地实际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省财政要加大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
第十九条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规定的、聘期考核合格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第二十条受聘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满3年、工作实绩特别突出,当地群众普遍公认的,经组织考察研究,可破格提拔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受聘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满2年且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报考省内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可适当放宽报名条件并在笔试成绩总分中加7分,报考省内高校研究生的,在笔试成绩总分中加10分;被县(市、区)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评为优秀或受到县(市、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另加3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录取。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需要补充人员时,应重点从到村任职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
第二十三条受聘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满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第二十四条受聘高校毕业生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不再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第五章培养第二十五条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前,市、县(市、区)要集中对他们进行岗前培训,帮助他们尽快了解农村情况、熟悉农村政策、掌握处理农村问题和矛盾的基本方法技巧。
第二十六条省委组织部每年抽调一批工作成绩突出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进行重点培训。
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做好经常性教育培训工作,每年组织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参加一次集中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每人至少掌握一门农村实用技术的原则,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技术培训做出规划安排,并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县、乡两级领导干部每人要各联系一名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县(市、区)有关局委办领导要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结成对子,乡(镇)领导要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建立定期谈话制度,了解他们的工作、思想和生活情况,为他们排忧解难,对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向驻村高校毕业生提供“热线电话”,随时解决他们下村后遇到的特殊问题。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委组织部门要指导乡(镇)党委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并注重在优秀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中发展党员。
第六章管理第三十条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必须按与县(市、区)委组织部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委组织部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签订合同后,未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同意,3个月未到岗的;(二)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三)未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同意逾期不归的;(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五)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六)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国家或所在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七)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八)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九)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提出,拒不改正的;(十)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一)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委组织部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在本工作岗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经法定机构签定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到村任职的高校女毕业生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县(市、区)、乡(镇)要加强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工作日志、考勤、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定期调阅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日志,了解掌握他们的工作动态。
县(市、区)、乡(镇)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交流座谈会。
第三十四条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要吃住在村。
不具备单独安排食宿的村,由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在乡(镇)或条件好的村就近集中安排,确保他们特别是女学生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长期借调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离开农村从事其他工作。
要把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时间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年度请假(含病假)30天以上,或年度在村出勤率达不到95%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年度在村出勤率达不到85%,或连续旷工10天和全年累计旷工20天以上的,当年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每年年底前,各市要将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岗情况报告省委组织部。
第三十六条未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同意自动离职或因违约未承担违约责任的,三年内不得参加全省范围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通高校本科或研究生统考,五年内不得参加各类领导干部招考。
第三十七条乡(镇)党委、政府每年要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
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年要结合考核工作评选优秀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人数不得超过本县(市、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总数的15%。
第三十八条聘用期间,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如需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由县(市、区)人事部门组织申报。
第三十九条市委组织部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县(市、区)委组织部关于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条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要确定专人负责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建立层层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