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8 15 资产损失备案所得税扣除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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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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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
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2018-0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房产税土地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答疑

房产税土地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答疑

房产税、土地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问题答疑1、售楼赠送物业管理服务费,取得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发票的进项税是否需要做转出?答:目前税收政策中对售楼赠送物业管理服务费无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主要观点认为,售楼赠送物业管理服务不视作无偿赠送,无须视同销售处理,其对应的进项税如果不属于政策规定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情形,无须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扣除取得时缴纳的税费?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初级经济法-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13页)

初级经济法-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13页)

第10单元经营所得考点3: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P207、202.203.20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等准予扣除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解释1】成本、费用, 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解释2】损失, 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解释3】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以其每一纳税年度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 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19年调整)【提示】正式文件的内容为: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 没有综合所得的, 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 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2.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扣除项目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确定。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通常应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 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考点4: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关于经营所得扣除项目的规定(★★)(P203)(一)不得扣除项目1.个人所得税税款;2.税收滞纳金;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5.赞助支出;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例如, 未经核准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扣除解析(2024-5-26)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扣除解析(2024-5-26)
• (法定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 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 除。)
• (三)发生损失的是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
案例1-1
• A公司由于车辆有限,处于节约成本的考量,部分业务人员会使用自有的私家 车外出办事,A公司则每月给予一定的车辆使用补贴。2023年,员工张三驾驶 私家车去给公司办事的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几乎报废,人员受伤 但无生命危险。事后,A公司赔偿员工张三30万元的车辆损失和医疗费用。
案例1-2
• B公司日常外出办事均是使用公司自有的车辆,价值50万元,2024年2月5日, B公司的员工李四借用公司车辆接送自己的朋友,公司领导认为李四平时工作比 较勤恳,便同意了李四的请求。李四的接送朋友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 致车辆受损严重,几乎报废。
• 请问车辆毁损的损失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的申报要求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 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 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 请问,A公司支付的30万元是否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
• 答案解析:由于车辆并非A公司所有,虽然A公司的员工在使用私家车为公司外 出办事,且A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车辆使用补贴,但是仍然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 扣除的3个条件;所以,A公司支付的30万元不能作为资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017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2018定稿

2017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2018定稿



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沿革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 年) 财工字〔1996〕41号、国税发〔1996〕152号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年-2007年) 财税〔2003〕244号、财税〔2006〕88号
财税【2015】99号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20 万元至 30 万元(含 30 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 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10.01— 2017.12.31
财税【2017】43 号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50 万元(含50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二、税收政策—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企业所得税法》修改: 修改前:“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 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修改后:“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 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 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执行时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自2017年2月24日 起施行)。
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 1 正面要求 2 负面处理
(1)居民企业 (2)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 账征收 (3)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 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 会计处理; (4)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 ,准确归集核算(研发和经营 ) (5)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 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 。

会计实务:深度解读财税[2018]54号文件

会计实务:深度解读财税[2018]54号文件

深度解读财税[2018]54号文件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1.时间节点。

文件明确适用时间为2018年-2020年期间,所以不适用于2017年汇算清缴,2018年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还是按照之前的政策执行。

2.新购进。

不包括之前购买在2018年继续持有的固定资产。

3.设备、器具的范围。

文件明示“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的分类,里面主要是对“土地、房屋、构筑物”进行区分,那么建筑物是不是包括构筑物呢?这个逢考说税也不明确,实务之中需要税务机关具体判定。

不过土地等无形资产是不包括在“设备、器具”范围之内的。

其它的如经营用豪华汽车、轮船等等,都是在可以一次扣除的范围之内。

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单位价值。

注意,不是整体价值,如果企业一年买了N件499万的固定资产,那么都可以范围之内一次性扣除,这个扣除力度是相关大的。

2.不超过500万元。

这个口径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来进行确定,如果外购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税额可以抵扣,则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没有抵扣,则500万元是包含增值税的金额。

3.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个是税法上面的处理,并不是会计上要一次性扣除,之间的差异通过填写纳税调整表来进行调整。

所以,并不要担心影响到企业账面利润。

三、如何享受?1.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该优惠可以企业自行享受,只需要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享受时间需要具体区分。

税会处理一致的,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更多专业税收分享,关注公众号“逢考说税”)原文名称:细抠字眼!深度解读财税[2018] 54号文件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解读财税2018年55号文

解读财税2018年55号文

解读财税【2018】5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编者按】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税【2017】38号文,38号文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及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的投资额如何从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进行了规定,相比于过往的类似税收文件,38号文更体现了我国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其中,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的投资额抵扣制度更是一个亮点。

本期优穗律师予以解读。

一、税收试点政策(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解读】1、国税发[2009]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相关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因此相较于国税发[2009]87号,财税【2017】38号文无须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件,因此适用的要求低,更体现我国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2、如何计算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退出时,其股权转让的保本价?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案例】A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在2017年1月1日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B初创科技型企业1000万,在2019年1月1日A企业将其持有B企业的股权转让,则转让的保本价应为多少?在股权转让前,A企业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供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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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4-10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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