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篇一:成都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事指南成都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事指南一、技术合同认定的含义技术合同认定是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二、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申请人携技术合同及相关附件资料到登记点登记。

第二步:受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将已登记的技术合同及其附件报成都市科技局政务窗口进行审核。

第三步:审核审核合格后的技术加盖“技术市场管理专用章”,返还登记机构。

第四步:减免税企业持技术合同全套资料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

三、申请材料1、依法已经生效的技术合同一式五份(加贴印花税票)。

2、技术合同减免税及奖励酬金申报审批表一式五份。

3、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4、技术合同为外文文本的,需要提供与外文文本内容一致且具同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

5、初次申请登记的企业需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注意事项1、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2、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3、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4、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5、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6、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五、相关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文)。

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5•【字号】成办发[2003]113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3]11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办者、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立足长效管理,强化市场主办者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目标:通过规范市场投资行为、市场开办者行为、商品经营者行为和市场监督管理行为,使我市商品交易市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发展有序。

按照流通现代化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积极推进商品交易市场硬件设施、交易方式和市场管理的现代化,扶持和创建一批有规模、上档次、专业化、品牌优、管理规范的市场。

二、规范市场投资开办行为(三)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并提供服务,有多个商品经营者入场设点,独立、公开地进行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交易,并经依法登记的固定场所。

市场主办者即市场经营者,是指由市场投资者依法组建,利用自有或租用的固定场所,组织商品经营者集中进行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

成都技术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成都技术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成都技术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技术管理是指通过科学的方法、有效的手段,对技术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以实现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

为了规范和加强成都地区的技术管理工作,提高技术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地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旨在推动成都地区技术管理水平的提升,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

技术管理工作应根据科学的原理和方法进行,注重科学研究和创新,提高技术工作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2.统一性原则。

技术管理应体现统一规范和整体推进的原则,避免各个部门和岗位之间的割裂和重叠,形成统一的技术管理体系。

3.人才优先原则。

技术管理应注重人才培养和选拔,激发人才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不断提升技术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4.市场化原则。

技术管理应与市场需求相结合,注重市场导向和市场化运作,提高技术管理的适应性和竞争力。

5.法制化原则。

技术管理应依法依规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技术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技术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1.技术部门(1)制定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技术人员的招聘、培训和考核,建立人才库。

(3)组织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动技术创新和改进。

(4)负责技术设备的选型和采购,保证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

(5)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技术合作和信息共享,促进协同创新。

2.技术管理委员会(1)制定技术管理的发展战略和目标,明确技术管理的重点和方向。

(2)审议大项目的技术申报和评审,决策技术管理相关事项。

(3)协调解决技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矛盾,提出解决方案。

(4)推动技术管理与产业发展、科研创新的深度融合。

(5)定期总结和评估技术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措施。

3.技术管理岗位(1)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管理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制定具体的技术管理方案和计划。

(2)技术专员:负责技术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制定技术管理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农贸市场建设技术导则

成都市农贸市场建设技术导则

成都市农贸市场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农贸市场建设技术导则参考内容一、市场选址1. 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要求,在城市的主干道、交通要道和居民集中区域选择适宜的地块作为农贸市场的选址,以方便市民购买农产品和家庭日用品。

2. 选址应考虑周边人口密集度、市场潜力、交通便利性、道路与社会设施的配套情况,确保市场的可达性和便利性。

二、市场布局设计1. 市场布局应合理,设置合理的功能区域,包括蔬菜、水果、粮油、肉禽、海鲜、调料等不同品类的摊位区域,并设立便民服务区、休息区、儿童活动区等辅助功能区域。

2. 合理设置交通通道,确保各功能区域之间的通行畅通,并保证紧急情况下的疏散通道。

三、市场建筑设计1. 市场建筑应具有良好的保温、防潮和通风性能,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采用合理的结构设计和布局,确保建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设计合理的照明系统和排水系统,确保市场环境的明亮和清洁。

四、市场设施设备1. 根据市场规模和需求,设置适宜数量和规格的摊位和货架,以便摆放和展示农产品。

2. 配备优质的冷库和冷藏设备,确保农产品的储存和保鲜。

3. 配备便民设施,如卫生间、自动售货机、儿童乐园等,提升市场的服务质量和消费者体验。

五、市场管理1. 建立市场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包括市场开放时间、经营行为规范、摊位管理、卫生清洁等方面。

2. 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六、市场环境保障1. 加强市场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市场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2. 配备防火设施,设置防火通道,并进行防火安全培训,确保市场安全。

3. 加强市场安保措施,确保市场内外安全和秩序。

七、市场宣传和推广1. 加强市场宣传和推广,通过宣传栏、广告牌等方式,宣传市场的位置、开放时间、优势特色等信息,吸引更多消费者前来购物。

2. 可利用社交媒体等新媒体平台进行市场推广,提高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以上内容为成都市农贸市场建设技术导则的参考内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成办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成办发〔2013〕3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13日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提高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效益,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预防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平台和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活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负责审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协调、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公管委由市长任主任,有关市领导任副主任。

市公管委成员单位由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审计局、市食药监局、市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市医管局等部门组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办发[2011]21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1.23【实施日期】2011.0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11〕2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成委发〔2010〕17号)精神,设立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挂成都市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经济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市中小企业局、市能源办公室、市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全部职责划入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

2.将市国资委承担的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联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2.统筹工业产业园区服务和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

3.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加快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

4.加强对军工企业的指导,推进军民结合发展。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制定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行业质量管理和品牌战略的推进。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成办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30日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加大规范和治理有照无证、无照无证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教育培训的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难题,健全和完善政法委、社治委、网信办、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社、文广旅、卫健、应急及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络理政办、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多部门协同和市、区(市)县、镇(街道)、社区等多级联动的培训市场综合治理体系,促进全市教育培训业健康规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95号)、《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教函〔2019〕48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19〕18号)、《成都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成教办〔2017〕16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我国地方级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本地市场的运作,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成都市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从组织结构上来看,市场监督管理局隶属于市政府,是其直属部门。

其职责包括监督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和执行相关市场监督管理规定,提供市场监督咨询和服务等。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内容涵盖了各个行业和领域。

它对商标、专利、商业秘密、食品安全、药品监管、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中,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监管是其工作中的重点。

通过加强对食品和产品供应链的监控,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努力下,成都市市场秩序得到了明显改善。

一方面,通过提升监管能力和技术手段,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够更加高效地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这些举措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除了执法监管外,市场监督管理局还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宣传活动、法律讲座、宣传片等形式,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众介绍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同时,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重与消费者和企业的沟通和互动,建立了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解决消费者和企业的问题,增加了公众对市场监管工作的信任度。

此外,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加强了与其他部门的合作。

通过与工商、质检、卫生、药监等部门的联动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够形成合力,更好地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与其他城市和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交流和合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够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提升自身的工作水平和效果。

综上所述,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通过加强监管和执法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合作交流,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推动着成都市市场监管体系的健康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成都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我市技术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技术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

政府支持和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

第三条凡拥有和需要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进入技术市场,在不侵犯他方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经济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技术市场管理机关第五条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各区(市)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批技术交易组织并对其交易活动进行扶植、引导、协调、管理和监督;(三)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四)对技术市场进行综合统计分析;(五)组织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六)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七)负责技术经纪人的资格认定和监督、引导工作;(八)技术市场的其它管理工作。

市科委负责技术市场合同仲裁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本行业、本系统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引导技术交易活动;(二)依法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技术交易组织;(三)协助调解技术合同纠纷以及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市和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技术交易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监督;(二)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确认无效技术合同,查处违法技术合同;(三)参与技术市场中技术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市和区(市)县财政、税务、金融、物价、技术监督、审计、专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同级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市设立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配备专(兼)职仲裁员,依法受理技术合同仲裁案件。

第三章技术交易活动的管理第十条技术交易根据各方的需要,可在设立的常设技术市场、流动技术市场以及举办的技术交易会、技术信息发布会、招标会、洽谈会等各种技术交易场合中采取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科研生产联合等多种形式进行技术交易活动。

当事人双方可直接成交或通过中介委托第三方代理成交。

第十一条进入市场交易的技术应合法、真实、可靠。

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技术禁止进入市场交易:(一)劣质、虚假技术;(二)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珍贵资源、破坏生态平衡、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健康的;(三)侵犯国家、单位和他人权益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十二条从事技术中介或营业性技术交易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应有明确的服务方向和核定的经营范围,有与经营相适应的活动场所及管理章程;经当地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经税务部门税务登记后,方可进行技术交易。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建立非独立的技术交易组织,除按本条前款规定执行外,必须有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并由所在单位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市外单位和个人来我市设立技术交易组织的,应持其原地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经当地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技术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技术中介和技术交易活动。

从事技术中介和交易活动的技术经纪人,应当经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认可,其主要业务范围是:承办技术合同的代理业务,技术咨询、市场调查和情报信息服务等,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报酬。

第十四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和充当技术经纪人,但应告知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各类技术交易组织和技术中介机构、技术经纪人,都应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并接受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市或区(市)县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技术交易组织的合同登记和业务管理等实行定期综合审查,未经审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年检。

第四章技术合同管理第十七条技术交易必须依照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签订书面合同。

当事人签订的技术合同,须分类使用省或成都市统一印发的《技术开发合同书》、《技术转让合同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技术服务合同书》、《技术咨询合同书》标准文本。

第十八条签订技术合同应当使用技术合同专用章。

技术合同专用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由市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市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技术合同订立后,申请登记的,如合同的买卖双方或卖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应由合同的卖方(指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服务方)自技术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申请认定登记;合同买卖双方中只有买方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则由买方(委托方或受让方)向其当地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技术合同当事人不得就同一项技术合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重复申请登记。

第二十一条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和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认定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统计法的规定做好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统计资料管理部门和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技术市场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

第五章技术交易费用与税收第二十三条技术交易的价款、报酬、使用费和服务费,由当事人根据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技术的成本、技术成果的工作业开发程度,咨询、服务的范围、条件等,协商议定。

第二十四条技术受让方支付交易的价款、报酬、使用费、服务费等费用,是行政单位的,可在本单位预算外资金中列支;是企业事业的,应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安排列支。

无技术合同书和认定登记证明的,不能支付以上款项。

第二十五条技术交易中介方的活动经费和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团体进行技术交易的收入部分应依法纳税。

个人进行技术交易的收入由各技术合同登记站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技术合同登记站可经税务部门核准代售合同印花税票。

第二十七条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技术性收入,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的优惠。

第二十八条各类技术交易组织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市税务部门可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九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开拓技术市场,繁荣技术交易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单位可从技术交易活动技术性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直接参加该项技术交易的工作人员的津贴和奖励。

买方单位通过购买技术取得经济效益后,可从本项目投产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酬金,奖励本项目直接有功人员。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由当地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取消认定登记证明,并协同其同级税务、银行和主管部门追回其套取的减免税金、奖酬金和科技贷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依法登记,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技术合同登记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取消登记员资格。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虚报、瞒报、拒报技术市场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统计资料管理部门会同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在从事技术交易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当地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涉外技术交易,按有关涉外经济法规办理。

涉及国防的技术合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成都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技术理规定相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