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通识性培训,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 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执行。78Fra bibliotek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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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 出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 ,上报相应培训主管部门或机构办理当年免修手续。连续5 年或任职周期内仍应达到规定年均培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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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学时认定实行属地管理,采取证书和网络登记办法。证书 登记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培训学时网络登记应包括培训文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培训地点、出勤和考核结果等内容。
(一)县级以上培训,由培训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 ,根据培训考勤、考核情况进行网上培训学时登记。
(二)因论文、获奖等折算学时的和校本培训,由学 校进行网上登记。
(三)不适于即时登记的,由相应教师培训学时认定 机构根据培训文件、考核情况等进行网上集中登记。
(四)县级教师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和学校登记 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未经网络登记的培训学时,《中小学 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予记录。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 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 ,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 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 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 长。
盐城市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滨海中学

附件1滨海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学时补录标准根据《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制定以下补录标准。
一、补录范围1.对纳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年度教师培训计划(主要是县级以上和省教师出国培训),因系统建设原因,未能及时录入的培训活动。
2.对照《江苏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管理办法》,应予以录入,但因其他原因未能录入的学时,主要指教师开设公开课、参与交流、支教等活动应折算的学时。
3.由县教育局依据《江苏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管理办法》,明确指定可以折算的学时,主要指教师参与由教育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或委托教研部门组织开展的论文评比、微课大赛等教学教研活动中获奖,以及教师在教育类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类文章可折算的学时。
以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对教师论文要求为标准。
4.2015年部分教学教研活动已经折算学时录入培训管理系统的不再补录。
5.凡未纳入县级教师培训计划以及不在以上范围的各类教学教研活动不在本次录入范围。
凡已录入学时的不得再次录入。
二、补录标准1.教师在县教学教研活动中开设公开课和示范课一次认定县级培训6个学时,该项累加每年不超过18个学时。
2.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技能大赛获个人奖项的认定当年县级培训18学时。
每年累加不超过18个学时。
3.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职称评定标准要求的获奖或发表的论文、课题研究结题的,按照国家级12个学时,省级8个学时,市级6个学时,县级4个学时的标准录入,课题组成员学时折半。
每年累加不超过18个学时。
4.在镇区内到村小支教的教师,按满一学期获取县级培训18个学时,每学年36个学时标准录入。
参加县城义务教育学校交流和城乡挂职支教(顶岗学习)的教师每年获取县级培训64个学时,赴县外支教每年获取县级培训72个学时。
5.盐城市名师工作室领衔名师、指导名师每年获取县级培训72个学时,名师工作室成员每年获取县级培训48个学时。
6.参加省乡村教师培育站工作的主持人及导师组成员每年获取县级培训72个学时。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管理系统

附件: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管理系统学校管理员帮助文档目录1.修改登录密码 (1)2.系统通知 (2)3.培训报名管理 (2)4.校本培训管理 (3)4.1.校本培训计划提交 (3)4.2.校本培训学时录入 (4)4.3.学历提高学时录入 (5)4.3.1.单个添加学历提高学时录入 (5)4.3.2.Excel批量导入学历提高学时录入 (6)5.继续教育学时查看 (7)5.1.按机构人员查看 (7)1.修改登录密码学校管理员在登录系统之后,请尽快修改登录密码,保护账号安全;点击系统中“修改密码”按钮(如图1.1),即可进入修改密码页面(如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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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3.培训报名管理点击左边菜单栏“培训报名管理”下子菜单“项目报名申请”按钮,进入选择培训项目页面(如图3.1),在列表中点击培训项目的名称,可以查看培训项目的详细信息,点击“项目报名”按钮,即可进入报名申请页面(如图3.2),在报名申请页面选择标签“未报名”可查看本机构中所有未报名当前培训项目的教师名单;标签“已报名”显示本机构中所有已报名的教师名单;“审批未通过的”显示没有通过上级审批的报名申请。
各级别培训项目报名申请审批流程:国家级培训:1.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2.区县管理员审批→3.大市管理员审批→4.省级管理员审批。
省级培训:1.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2.区县管理员审批→3.大市管理员审批→4.省级管理员审批。
市级培训:1.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2.区县管理员审批→3.大市管理员审批。
江苏教师学时管理系统区县管理员帮助文档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管理系统区县管理员帮助文档目录各培训项目流程简述: (2)一、培训项目管理 (3)1. 新建培训项目 (3)2. 设置配额及培训基地 (5)3. 设置专家 (5)二、培训报名管理 (5)1. ............................................................................................................................................. 项目报名审批.. (5)2. ............................................................................................................................................. 项目报名查看 (6)3.分配报名名额 (6)三、校本培训管理 (7)四、培训学时管理 (8)1. 学时审定 (8)2. 学时验证 (9)3.添加培训项目学时 (9)4. 添加其他培训学时 (12)4.1. 添加学时信息 (13)4.2 .修改学时信息 (13)4.3 .Excel 批量导入 (14)五、培训学时查看 (15)各培训项目流程简述国家级培训:省级管理员新建培训项目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区县管理员审批提交学时信息审定学时信息省级培训:省级管理员新建培训项目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区县管理员审批提交学时信息审定学时信息市级培训:市级管理员新建培训项目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区县管理员审批提交学时信息审定学时信息区县级培训:区县管理员或其他教育局管理员新建培训项目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区县管理员审批校本部培训:学校提交校本培训计划区县管理员审批学校提交学时信息区县管理员审定学时信息、培训项目管理“区县级培训”项目允许省管理员、 大市管理员以及区县管理员共同参与管理, 点击左边菜单“培训项目管理”按钮,即可进入培训项目列表页面(如图1.1),在列表页面列出允许管理的培训项目信息, 点击培训项目名称可以查看培训项目的详细信息,点击操作栏中的“编辑属性”按钮可以进入修改培训项目信息页面,点击“设置配额”按钮可以为对应的 培训项目设置配额及培训基地,培训机构负责录入教师的学时数;点击“设置专家”按 钮可以为对应的培训项目设置项目的项目专家;点击“删除”按钮可删除对应的培训项目, 如果培训项目中已经有教师报名或者已经指定了培训机构,则不允许直接删除,必须先把已经报名的教师移除,和删除已经指定的培训机构才可以删除培训项目。
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在我市全面实施《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苏州市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长。
第二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三条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㈠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㈡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㈢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㈣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交流;㈤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校本研修)和有考核的自学;㈥接受现代远程教育;㈦发表专著、发表论文、参加课题研究、教学成果获奖、教学技术创造获奖,为县级以上教师培训授课、开公开课或示范课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教学竞赛获奖;㈧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人事(师资)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并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五条教师培训的级别按培训组织部门的级别确定。
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
第六条教师培训实行自然年度学时验证制度。
每年进行一次教师继续教育验证,一般安排在下半年。
验证合格标准为:以连续5年为周期(即验证当年及前四年),总学时不低于50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25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县级以上培训50学时,5年累计不超过250学时。
第七条培训项目设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管理系统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管理系统培训机构管理员帮助文档2012-4-5目录1.修改登录密码 (3)2.系统通知 (4)3.审批学员报名 (4)4.继续教育学时管理 (5)4.1.录入学时 (5)5.上传评价表 (6)各培训项目流程简述:国家级培训:省级管理员新建培训项目→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教育局管理员审批→提交学时信息→审定学时信息省级培训:省级管理员新建培训项目→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教育局管理员审批→提交学时信息→审定学时信息市级培训:市级管理员新建培训项目→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教育管理员审批→提交学时信息→审定学时信息区县级培训:区县管理员或其他教育局管理员新建培训项目→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区县管理员审批→提交学时信息→审定学时信息校本部培训:学校提交校本培训计划→区县管理员审批→学校提交学时信息→区县管理员审定学时信息1.修改登录密码培训机构管理员在登录系统之后,请尽快修改登录密码,保护账号安全;点击系统中“修改密码”按钮(如图1.1),即可进入修改密码页面(如图1.2)。
在修改密码页面输入原登录密码和新登录密码,点击修改按钮即可修改密码。
IP登录限制:该功能适用于对外公网IP地址固定的用户,如果您是用的ADSL拨号上网,请不要勾选“IP登录限制”选项。
图1.1图1.22.系统通知点击左边菜单栏“系统通知”按钮,即可进入系统通知页面(用户登录后默认进入系统通知页面),点击通知主题可查看通知的详细信息(如图2.1)。
图2.13.审批学员报名进入对应培训项目的教师报名审批页面,可查看“等待您审批的”、“已通过您审批的”、“未通过您审批的”三种状态的教师报名信息。
图3.1在“等待您审批的”标签中,勾选教师列表中的教师信息,点击“通过审批”按钮可将勾选的教师报名申请设置为“审批通过”的状态;勾选教师列表中的教师信息,然后点击“不通过审批”按钮可将勾选的教师报名申请设置为“审批不通过”的状态,同时需要输入不通过的原因。
[VIP专享]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稿)
![[VIP专享]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稿)](https://img.taocdn.com/s3/m/7142f08a52d380eb62946dc4.png)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
第七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
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

附件4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
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一)全省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二)在地方教研室、少年宫、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三)经省教育厅正式批准设置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中专门从事中专层次教学的在编在岗教师。
报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各省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教师。
第四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
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二章注册条件第五条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三)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四)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申请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三)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三年及以上的合同;(四)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五)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5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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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教师培训学时认定
和登记管理规定精编
W O R 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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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
第七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
已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因故调整时间并在当年内完成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条教研、科研、电教、装备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
未纳入规划的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学时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培训时间为1年内120学时。
单项培训学时不足的,视同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
第十二条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
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凭单科结业证书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36学时。
第十三条教师通过论文撰写、参与课题研究、出版教育专着、技术发明创造等形式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果的,是否认定培训学时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认定学时的,总学时不得超过县级以上年均培训学时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
(一)参加校本培训授课,认定相应校本培训时间。
参加县级以上培训授课,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
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
学时。
(二)开设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
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
(三)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技能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奖项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18学时。
第(二)、(三)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跨县支教,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1学期以上的,经考核合格,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参加县域内支教,连续任教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是否认定培训学时,认定学时的,总学时不得超过县级以上培训36学时。
第十六条因故不能参加培训者,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条。
每门课程(项目)累计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或旷课四分之一及以上者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登记学时。
第十七条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出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上报相应培训主管部门或机构办理当年免修手续。
5年周期内总学时仍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八条学时认定实行属地管理,采取证书和网络登记办法。
证书登记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培训学时网络登记应包括培训文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培训地点、考核结果等内容。
(一)县级以上培训,由培训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网上培训学时登记。
(二)因论文、获奖等折算学时的和校本培训,由学校进行网上登记。
(三)不适宜即时登记的,由相应教师培训学时认定机构根据培训文件、考核情况等进行网上集中登记。
(四)县级教师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和学校登记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未经网络登记的培训学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予记录。
(五)教师发现学时错登、漏登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负责学时认定和登记的单位提出更正、补登申请。
接到申请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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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条教师完成培训学时是教师考核、职务聘任、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
未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不得评先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新教师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
第二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