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2008-4-23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25号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公告
正文:
---------------------------------------------------------------------------------------------------------------------------------------------------- 交通部公告
第25号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公告
现发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 F80/2—2004),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原《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071—98)同时废止。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 F80/2—2004)由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主编,标准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部,日常的具体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以便修订时参考。
特此公告。
交通部
二00四年九月四日
——结束——。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以下简称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竣工质量鉴定)两个阶段。
一、交工质量检测:交工质量检测由中间质量检测和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两个阶段组成。
交工质量检测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2.经施工企业自检合格;3.监理工程师评定合格;4.质量保证资料已完成。
路基工程全部或部分完工并具备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主管质监站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提供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和监理单位评定合格的评分资料。
主管质监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4个工作日内组织中间质量检测。
其他需中间质量检测的项目,如构造物混凝土强度、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隧道支护、衬砌强度、厚度以及脱空情况,视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负责该项目主管质监站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提供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和监理单位评定合格的评分资料。
主管质监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21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
主管质监站在项目交工质量检测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出具项目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主管质监站也可视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中间质量检测后,向项目法人出具中间质量检测意见书。
二、竣工质量鉴定:对经过交工验收试运营2年的建设项目主管质监站将进行竣工质量鉴定。
竣工质量鉴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对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和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经监理工程师检验,项目法人已经验收合格;2.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等单位已编写完成工程总结材料;3.项目法人对2年试运营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并写出处理意见。
公路建设项目具备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书面向主管质监站申请竣工质量鉴定,申请竣工质量鉴定时须提供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及试运营期内质量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总结。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4-23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4-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规范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确保公路工程竣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
第三条鉴定依据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
第二章竣工质量鉴定机构第四条组建原则竣工质量鉴定机构应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和规模,合理组建专业技术人员,确保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五条人员要求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和经验,能够熟练运用鉴定工作所需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第六条独立性鉴定机构应独立开展鉴定工作,不受他人干涉和影响,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
第三章竣工质量鉴定程序第七条鉴定申请竣工质量鉴定应由建设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鉴定范围竣工质量鉴定范围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过程记录、材料试验报告、工程验收记录等。
第九条鉴定方法鉴定工作应采取综合性的方法进行,包括实地勘察、样品检测、数据分析等,确保鉴定结果准确可靠。
第四章竣工质量鉴定结果第十条鉴定报告鉴定机构应及时编制竣工质量鉴定报告,详细说明鉴定过程、方法和结果,并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结果处理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鉴定结果,及时整改不合格部分,确保公路工程竣工质量达标。
第五章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其他特殊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结论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确保公路工程竣工质量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促进公路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上为《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4-23》内容,供参考。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社会公开的原则。
(三)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是指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由第三方机构对工程实体以及工程实体所对应的施工资料进行检测、评估和判断,确定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活动。
二、鉴定范围和内容(四)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应当包括以下范围和内容:1. 工程实体的外观质量,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绿化等工程;2. 工程实体的结构安全,包括地基基础、桥梁隧道结构、交通安全设施等;3. 工程实体的使用功能,包括路面平整度、排水系统、照明系统等;4. 施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5. 其他需要鉴定的事项。
三、鉴定机构和人员(五)从事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3. 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六)从事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2. 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3.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四、鉴定程序和要求(七)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申请及相关资料;2. 受理申请:鉴定机构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3. 现场检测: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方案,对工程实体及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检测;4. 综合分析: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现场检测结果和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形成鉴定报告;5. 出具报告:鉴定机构应当在完成鉴定后,出具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八)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 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干扰;2. 科学准确,采用先进、可靠的方法和技术;3. 严格保密,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福建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办法

福建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是指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交)工验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以及机电等单位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
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质量检测机构要求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招投标规定选择检测机构。
建设单位应在质量检测工作开展前签订检测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质量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在国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 证书),且证书附件批准的检测项目/参数必须覆盖质量检测的所有项目/参数;(三)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类相应等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且证书附件批准的检测项目/参数必须覆盖质量检测的所有项目/参数。
第七条检测机构不得与建设、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存在如下关系: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承担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不再参与该项目的竣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现行有效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果负责,不得将质量检测工作转包或分包。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一)检测负责人制度。
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测时,必须指定现场检测负责人,并明确现场检测负责人职责;(二)现场巡查制度。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200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2008 近年来,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2008(以下简称“本规范”)通过了国家有关规定,成为城市道路建设的标准。
本规范针对城市道路的施工,整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考国际先进技术,以确保城市道路施工安全可靠,确保形象和性能的规定目的。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公路的新建、改造和扩建等非公路、桥梁、设施等施工工程。
首先,本规范详细规定了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所需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
在设计标准方面,本规范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城市道路工程的几何形态参数,以及道路桥梁、设施的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
在施工标准方面,本规范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即建设所有工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规定了施工组织规划、材料及材料使用、设备设施、施工安全保护、防污染、垃圾清运、路面建设、桥梁建设等技术要求。
在验收标准方面,本规范规定了城市道路工程的施工验收、质量技术检查、运营检查等验收项目,以及对施工验收结果的相应处理方法。
,本规范全面规定了城市道路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首先,建设中的工地必须设置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工地周围及道路的安全。
此外,本规范还规定,施工期间必须安装明显的标志,确保行人及机动车行车的安全,并制定火灾安全控制措施和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再次,本规范还详细规定了建设中遇到的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
当发现有违反本规范的行为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可靠,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如发现建筑工程违反规定,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比如取消或暂停施工许可证,或者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等,以警惕建设单位时刻注意安全。
最后,本规范重视建设质量,严格规定了建设质量验收标准。
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工序和建筑物性能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并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解决,以确保施工质量。
此外,本规范还规定了验收结果的处理和评定方法,确保最终的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总之,《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2008》的出台,对城市道路建设的安全性和质量有重大的贡献。
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
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厅质监字〔2012〕25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制定了《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列入部竣工验收计划,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和省级交通运输质监机构(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共同进行竣工质量鉴定的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竣工质量鉴定的主要工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及机电等工程。
第四条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应在部确定竣工验收计划后组织开展。
原则上应在项目通车试运营满之后、之前进行鉴定检测工作,并在竣工验收前形成质量鉴定报告。
第五条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的参与各方应遵循“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并实行主要参与人、检查(检测)人签字认可负责制。
第六条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程序;(一)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根据部年度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计划,排定本年度公路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鉴定计划,印发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
(二)对巳纳入部年度竣工质量鉴定计划的项目,省质监机构应在拟实施鉴定工作2个月前,填写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安排表(见附件1),并初步拟定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见附件2),报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三)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在收到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及有关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就是否可以实施鉴定工作提出意见。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的流程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的流程第一篇: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的流程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的流程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以下简称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竣工质量鉴定)两个阶段。
一、交工质量检测交工质量检测由中间质量检测和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两个阶段组成。
交工质量检测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2、经施工企业自检合格;3、监理工程师评定合格;4、质量保证资料已完成。
路基工程全部或部分完工并具备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主管质监站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提供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和监理单位评定合格的评分资料。
主管质监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4个工作日内组织中间质量检测。
其他需中间质量检测的项目,如构造物混凝土强度、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隧道支护、衬砌强度、厚度以及脱空情况,视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负责该项目主管质监站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提供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和监理单位评定合格的评分资料。
主管质监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21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
主管质监站在项目交工质量检测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出具项目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主管质监站也可视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中间质量检测后,向项目法人出具中间质量检测意见书。
二、竣工质量鉴定:对经过交工验收试运营2年的建设项目主管质监站将进行竣工质量鉴定。
竣工质量鉴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对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和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经监理工程师检验,项目法人已经验收合格;2、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等单位已编写完成工程总结材料;3、项目法人对2年试运营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并写出处理意见。
公路建设项目具备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书面向主管质监站申请竣工质量鉴定,申请竣工质量鉴定时须提供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及试运营期内质量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总结。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
四、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 (一)对已纳入部质监总站年度质量鉴定计划的项目,省质监机构应在 拟开展鉴定工作前2个月,将项目质量鉴定工作初步方案及有关资料报送部 质监总站(格式见附件2)。 (二)部质监总站在收到初步方案及有关资料后,指定专人在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就是否可以开展鉴定工作提出书面意见。 (三)经确认可以开展鉴定工作时,即成立质量鉴定组,由部质监总站 人员或委托的专家任组长,由省质监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 (四)鉴定组赴现场进行以下工作: 1.查阅工程质量督查报告、监督抽检资料;查阅有关观测资料、交工遗 留问题和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的相关资料,以及省质监机构对上 述问题处理效果的预检意见;查阅专项论证的有关资料。 2.现场察看交工遗留问题、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效果,并 察看专项论证有关问题的现场情况。 3.针对以下问题,核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是否进行了观 测、论证及采取了处治措施,其观测、论证及处治措施是否经设计单位确认 有效。结合核查情况,确定需要补充观测或论证的内容。 (1)路基工程存在明显沉降变形的; (2)路面工程存在较多纵向裂缝、大面积病害或车辙的; (3)桥涵工程存在裂缝超出规范规定、钢筋外露或基础沉降的; (4)隧道工程存在空洞、渗水、开裂、沉降的; (5)其他影响工程耐久性、安全性的问题。 4.结合工程情况确定需要增加的抽查项目,如护栏立柱埋入深度、修补 路面厚度、钢筋锈蚀、砼裂缝、支座、锚头渗水、墩台沉降等。 (五)如需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应由省质监机构书面确认其是否符 合以下要求:
4
3.检查人应分合同段按附件6填写内业资料审查表,并对存在的问题作 准确客观表述,对扣分情况予以说明。内业资料审查表应由检查人签认。
六、质量评定 (一)鉴定组应审定下列文件,作为评定依据: 1.交工验收检测报告及检测意见; 2.竣工验收工程实体检测报告; 3.竣工验收外观检查表; 4.竣工验收内业资料审查表; 5.交工遗留问题处理及评价报告; 6.试运营期内出现问题处理及评价报告; 7.专项论证报告; 8.其它资料。 (二)鉴定组结合上述资料,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和建 设项目进行逐级评分,并确定质量鉴定等级。 (三)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有过大面积返工、加固或处治后造成历史 性缺陷的工程,其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不得评定为优良等级(如:路面实施 结构性修补、铣刨、加铺等面积累计大于该合同段路面总面积的1.5%,车 辙深度超过10mm且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5%;隧道工程存 在漏水,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厚度严重不足或存在较多裂缝;桥梁受力裂 缝或基础沉降超出规范或设计等)。 (三)鉴定组应根据上述工作,形成竣工质量鉴定报告(格式见附件7)。 (四)鉴定组成员应在其负责的合同段评分表及鉴定报告上签认。 (五)竣工质量鉴定报告由部质监总站、省质监机构联合签发。 七、印发竣工质量鉴定报告及存档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正式颁布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及质量鉴定工作,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印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该细则自2 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
细则中对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等环节进行了局部修订和完善。
质监总站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doc附件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doc附件3: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doc附件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doc附件5:各单位工作总结报告.doc附件6: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一览表.doc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doc附件8: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doc办法修订汇报.doc《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 10〕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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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交公路发…2004‟446号附件1),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部确定由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部质监总站)负责组织、由部质监总站和省质监机构共同进行竣工质量鉴定的公路工程项目。
二、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原则参与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的各方应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实行主要参与人、检查(检测)人签认负责制。
三、年度质量鉴定计划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路工程项目报部质监总站(格式见附件一)。
(一)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属于部负责竣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二)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至本年度通车试运营满2年。
部质监总站对所报项目进行审核。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由部质监总站商有关部门后列入年度质量鉴定计划,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安排年度质量鉴定工作的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部质监总站提出书面意见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如确需在已下达的年度计划以外再增加工程项目,应按上述要求补报。
四、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一)对已纳入部质监总站年度质量鉴定计划的项目,省质监机构应在拟开展鉴定工作前2个月,将项目质量鉴定工作初步方案及有关资料报送部质监总站(格式见附件2)。
(二)部质监总站在收到初步方案及有关资料后,指定专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就是否可以开展鉴定工作提出书面意见。
(三)经确认可以开展鉴定工作时,即成立质量鉴定组,由部质监总站人员或委托的专家任组长,由省质监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
(四)鉴定组赴现场进行以下工作:1.查阅工程质量督查报告、监督抽检资料;查阅有关观测资料、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的相关资料,以及省质监机构对上述问题处理效果的预检意见;查阅专项论证的有关资料。
2.现场察看交工遗留问题、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效果,并察看专项论证有关问题的现场情况。
3.针对以下问题,核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是否进行了观测、论证及采取了处治措施,其观测、论证及处治措施是否经设计单位确认有效。
结合核查情况,确定需要补充观测或论证的内容。
(1)路基工程存在明显沉降变形的;(2)路面工程存在较多纵向裂缝、大面积病害或车辙的;(3)桥涵工程存在裂缝超出规范规定、钢筋外露或基础沉降的;(4)隧道工程存在空洞、渗水、开裂、沉降的;(5)其他影响工程耐久性、安全性的问题。
4.结合工程情况确定需要增加的抽查项目,如护栏立柱埋入深度、修补路面厚度、钢筋锈蚀、砼裂缝、支座、锚头渗水、墩台沉降等。
(五)如需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应由省质监机构书面确认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2.具有与检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与条件,无不良记录。
(六)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鉴定组修改完善质量鉴定工作方案,经省质监机构同意,由部质监总站批准后实施。
(七)鉴定过程中,如确需调整工作方案,应按原程序报批。
五、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实施要求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质量鉴定工作方案具体实施。
在具体开展现场工作之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制定现场工作安全保障方案,并与省质监机构和检测机构等单位共同签认、执行。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向所有参与现场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一)工程实体检测。
1.工程实体检测由省质监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数据、分析、结论)负责。
检测费用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承担。
2.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由省质监机构、检测机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三方书面确认委托检测内容和工作量等。
3.检测机构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要求进行检测,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4.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机构须根据有关规程的要求对检测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格式见附件3)。
各项检测指标的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应作为检测报告的附件附后。
5.检测报告、检测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的记录等应由有关人员签认。
6.检测机构应将检测报告及有关附件的电子文本及时报省质监机构,并报部质监总站备案。
7.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数据异常或存在可能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或安全问题时,应及时报告省质监机构,并就外观检查时应重点实地查看的相应部位提出建议,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报告中对上述情况作出评价、提出建议。
(二)外观检查。
1.外观检查由省质监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部质监总站视情况派员参加。
省质监机构可结合项目管理单位在试运营期内的养护、外观检查资料,确定各合同段需要进行外观检查的路段和结构物。
2.检查人应准确客观地记录外观质量,分合同段按附件4填写外观检查表(按项目合同段统一编号),并依据“公路工程外观检查评分标准”(见附件5)评定外观质量(填写扣分分值和备注),必要时附影像资料。
外观检查表应由检查人签认。
3.在外观检查的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工作:(1)指定专人负责关注实体检测结果,结合工程实体检测数据异常情况,现场核查相应部位的工程质量(外观或重点检测),并得出结论;对于实测指标数值变化较大、超标严重的部位,应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及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论证,论证情况及结果应报省质监机构备案。
(2)现场复核交工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3)结合试运营期间的观测资料,查看相应路段的工程质量,现场复核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内业资料审查。
1.内业资料审查由省质监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2.内业资料审查可采取抽查方式进行,但应覆盖各合同段施工及监理单位的关键工序、关键指标及复测指标。
3.检查人应分合同段按附件6填写内业资料审查表,并对存在的问题作准确客观表述,对扣分情况予以说明。
内业资料审查表应由检查人签认。
六、质量评定(一)鉴定组应审定下列文件,作为评定依据:1.交工验收检测报告及检测意见;2.竣工验收工程实体检测报告;3.竣工验收外观检查表;4.竣工验收内业资料审查表;5.交工遗留问题处理及评价报告;6.试运营期内出现问题处理及评价报告;7.专项论证报告;8.其它资料。
(二)鉴定组结合上述资料,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和建设项目进行逐级评分,并确定质量鉴定等级。
(三)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有过大面积返工、加固或处治后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其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不得评定为优良等级(如:路面实施结构性修补、铣刨、加铺等面积累计大于该合同段路面总面积的1.5%,车辙深度超过10mm且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5%;隧道工程存在漏水,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厚度严重不足或存在较多裂缝;桥梁受力裂缝或基础沉降超出规范或设计等)。
(三)鉴定组应根据上述工作,形成竣工质量鉴定报告(格式见附件7)。
(四)鉴定组成员应在其负责的合同段评分表及鉴定报告上签认。
(五)竣工质量鉴定报告由部质监总站、省质监机构联合签发。
七、印发竣工质量鉴定报告及存档(一)竣工质量鉴定报告由省质监机构负责印制,分送部有关司局、部质监总站和省交通厅等单位。
(二)竣工质量鉴定报告、检测报告及相应的评定依据资料(书面材料及电子版),由部质监总站和省质监机构各存档一套。
附件1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报(计划)表填报工作负责人:联系方式:填报时间:7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一、工程概况(一)建设规模、施工合同额、工程变更额、竣工决算及主要工程量;(二)工程特点、难点;(三)批准工期,实际工期;(四)合同段划分及参建单位。
二、交工验收情况(一)交工验收检测单位;(二)各合同段检测项目合格率;(三)项目检测报告的主要结论;(四)交工遗留问题。
三、有关问题处理情况(一)项目法人对交工遗留问题处理结果及评价结论;(二)项目法人或管理单位对试运营期间出现的问题处理结果及评价结论;(三)项目法人或管理单位对有关问题的专项论证报告(视需要);(四)省质监机构对交工遗留问题、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处理效果的预检意见;(五)所依据标准及检测指标或方法有变化时,有关部门的批复。
四、鉴定组组成及分工五、鉴定工作(一)工程实体检测1.检测项目、频率、方法、执行标准及相应仪器设备;2.拟委托的检测机构资质及有关业绩情况;3.时间安排;4.现场安全保证措施及责任人。
(二)外观检查检查内容和方式;人员及时间安排;现场安全保证措施及责任人。
(三)内业资料审查审查内容和方式;人员及时间安排。
六、其它事项CMA印章检测资质章报告编号:检测报告项目名称:检测内容:委托单位:报告日期:年月日检测单位:(检测专用章)目录页一、前言(一)任务来源及具体任务;(二)项目概述:项目起讫点、开工及交工时间、建设规模[等级、长度、宽度(车道数)、设计车速、荷载等级]、投资额、桥隧比例等;(三)竣工质量鉴定检测依据。
二、竣工质量鉴定检测组织情况对应于各检测项目所配备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情况(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及用途),时间安排等。
三、竣工质量鉴定检测(一)检测指标、频率及检测方法;(二)检测里程桩号及位臵,检测时间与检测温度应在每个指标检测过程中详细标注;(三)如做对比试验,应附报告(对比数据及分析过程和结论);(四)计算汇总:应汇总总点数,如有剔除应说明数量及原因,如有修正应列出公式及参数。
注:沥青路面弯沉计算:(1)沥青路面弯沉值采用数理统计的方法进行评定,评定单元原则为双车道1km。
(2)该单元实测弯沉代表值大于设计弯沉值,可对超出平均值加减3倍标准差的数值进行1次舍弃后,重新计算弯沉代表值,若满足设计弯沉值的要求,该单元计为合格;反之该单元计为不合格。
(3)合同段弯沉合格率为合同段合格单元数与相应总检测单元数比值。
(4)合同段弯沉合格率小于75%,其相应分部工程得分按90%计。
四、检测结果评定按合同段计算复测指标的统计结果,并按总表及附表格式填写。
统计:审核:批准:(签字并盖章)日期:年月日附表01统计:审核:附表01-Ni统计:审核:注:1、在此表后附检测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
2、注明检测时间及路表温度。
3、代表值计算时如舍弃特异值应予以说明,非特异值不得舍弃。
统计:审核:附表02-Ni统计:审核:附表03统计:审核:附表03-Ni统计:审核:统计:审核:附表04-Ni统计:审核:注:录入桥面平整度数据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桥梁名称。
附表05-1统计:审核:附表05-1Ni统计:审核:统计:审核:附表05-2Ni统计:审核:15统计:审核:附表06-1Ni统计:审核:注:录入桥面构造深度数据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桥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