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软件开发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销售的企业,拥有自主研发的某款办公软件。
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从事计算机软件销售的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计算机中预装了原告的软件,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原告软件的下载链接。
原告发现后,与乙公司协商解决未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软件的侵权?2.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是否合理?三、案件事实1. 原告开发的办公软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在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计算机中预装了原告的软件,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原告软件的下载链接。
3. 原告与被告曾就侵权问题进行协商,但被告未停止侵权行为。
四、法院判决1. 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软件的侵权,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具体判决如下:(1)被告立即停止在销售的计算机中预装原告的软件,并删除其官方网站上的下载链接。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均属于侵权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销售的计算机中预装原告的软件,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原告软件的下载链接,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原告的软件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的损失等因素,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合理。
六、法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申请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业法律风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企业信息化解决方案、移动应用开发、云计算服务等。
2019年,XX科技与某大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签订了一份价值500万元的软件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XX科技为国有企业开发一套企业资源管理(ERP)系统。
合同签订后,XX科技按照约定进行了系统开发工作,并按期完成了系统交付。
然而,在系统验收过程中,国有企业发现系统存在多项功能缺陷,无法满足其业务需求。
双方就系统缺陷及后续整改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最终导致合同纠纷。
二、法律风险分析本案中,XX科技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中对系统功能、交付时间、验收标准等重要条款描述不够明确,导致双方在后续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2. 验收标准缺失: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系统验收的具体标准和流程,使得验收过程缺乏客观依据,容易引发纠纷。
3. 知识产权风险:XX科技在开发过程中可能使用了国有企业的部分技术资料,若未获得许可,可能侵犯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
4. 售后服务责任:合同中对售后服务的责任和期限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国有企业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无法及时解决。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条款不明确导致的纠纷:本案中,XX科技与国有企业签订的合同存在多项条款不明确的情况。
例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系统功能的具体内容和验收标准。
这导致在系统交付后,国有企业对系统功能存在异议,认为XX科技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针对此问题,XX科技应采取以下措施:- 重新协商合同:与国有企业重新协商,明确合同中的模糊条款,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有共同的理解。
- 补充协议:针对系统功能、验收标准等关键问题,签订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验收标准缺失导致的纠纷:由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系统验收的标准和流程,导致验收过程缺乏客观依据。
针对此问题,XX科技应采取以下措施:- 制定验收标准:与国有企业共同制定详细的系统验收标准,包括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安全性测试等。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由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乙方: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身份:软件开发商;权利:拥有本软件的知识产权;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和规定,完成软件的开发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
履行方式: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支持和软件开发工作,并按照约定将软件交付乙方。
期限:约定的软件开发周期内完成工作。
违约责任:在约定时间内未完成工作或未按照约定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则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身份:软件使用者;权利:拥有软件的使用权;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和规定,按时支付相应的软件开发费用并使用软件。
履行方式:向甲方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并使用软件。
期限:按照约定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并在使用软件中遵守合同的约定。
违约责任:未按照约定支付软件开发费用或未按照合同规定使用软件,则承担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 各方应当遵守中国的《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等事项,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甲方有权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软件开发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
2.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使用软件,享有软件使用权。
3. 甲方应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软件开发、交付和服务支持符合法律要求,确保软件质量。
4. 乙方应遵守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并在使用软件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 双方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2.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规定合同执行、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等问题,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六、其他1.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合同期限内有效。
商务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一家知名企业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负责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销售。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原材料,但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加工,导致甲公司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原件;(2)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清单及发票;(3)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加工的相关证明材料;(4)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遭受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
乙公司对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乙公司完成加工的部分成品照片;(2)乙公司因原材料质量问题导致加工进度延误的相关证明材料。
2. 庭审辩论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加工,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辩称,由于原材料质量问题导致加工进度延误,且已完成部分加工,不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加工,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乙公司已完成部分加工,法院酌情判定乙公司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四、案件启示1. 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合同履行意识。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资质,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同时,企业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违约行为。
2. 完善证据收集,为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企业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积极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履行情况、经济损失等,为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解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前言:基于“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国家政策层面的鼓励及网络时代的兴起,很多人把创业的方向选在互联网领域,而手机APP和计算机软件则成为了许多创业公司开展商业运营的核心。
通常将商业思维转换成可运营的计算机软件则需要一定的时间跨度及相应的技术实力,时间预估不准、开发能力不足或者双方在开发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分歧,都极容易产生纠纷,从而影响整体创业进程。
一、案情简介2015年7月22日,王某(创业者)与上海A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签订《开发合同》,约定王某委托A公司开发APP 软件,具体功能见附件《功能需要》。
双方特别约定,A公司保证其开发的APP软件与“XX”APP(另一款同类型的软件)在相同情况下的自动唤醒用户手机,并尽最大可能的优化技术方案,该功能作为软件的基础功能,如无法实现该功能,则退还全部开发费用。
合同价款人民币x万元,工期为项目正式启动后45个工作日。
2016年4月13日,因双方发生纠纷,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开发合同,退还已经支付的开发费用,并赔偿违约金损失。
A公司辩称,不同意王某的诉求,其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开发任务的原因在于王某,是王某一直增加功能和变更需求才导致工期的延迟;另涉案APP已经完成了大部分开发工作,基础的唤醒功能已经实现,不同意解除合同,反而是王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开发费用。
二、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开发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王某于2015年7月22日签约当日向A公司支付了首期款,但A公司却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收到款项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发工作,而且现有的证据也无法证明A公司开发交付的APP软件实现了合同约定的基础功能。
王某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合法有据,应支持;合同解除后,A公司已经收取的开发费用应退还;至于王某的违约金主张,因无合同的具体约定及损失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A公司提出了上诉。
企业经典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合同纠纷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告YY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销售。
2018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电子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一批电子产品,总金额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于2018年6月开始向被告供应电子产品,但被告仅支付了500万元货款。
随后,由于市场变化,原告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利润可言,遂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50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
被告则认为,由于市场变化,其已无法支付剩余货款,要求与原告协商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500万元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合同是否有效?2. 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3. 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责任承担?三、法院判决1.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子产品购销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2. 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市场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存在困难,但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市场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的处理方式。
因此,被告不应因市场变化而免除支付剩余货款的责任。
同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由于市场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存在困难,双方均有责任。
原告要求终止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但原告在终止合同时,应提前30日通知被告,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被告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货款500万元及违约金;2. 双方解除《电子产品购销合同》;3. 原告应承担因其终止合同而产生的部分损失。
企业存在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XX科技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但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XX科技与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
二、案例简介2019年,XX科技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供应合同》,约定XX科技向A公司供应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约定了产品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
A公司认为,XX科技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XX科技承担违约责任。
XX科技则认为,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且在交付产品前已向A公司提供了产品检测报告,不存在违约行为。
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中XX科技面临的法律风险(1)合同风险:XX科技与A公司签订的《产品供应合同》中,对产品质量、交付时间等关键条款的约定不够明确,导致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2)知识产权风险:XX科技在研发和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若被侵权方追究责任,XX科技将面临巨额赔偿。
(3)劳动法律风险:XX科技在招聘、用工过程中,可能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风险,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
2. 案例中A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1)合同风险:A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对XX科技的产品质量进行严格审查,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
(2)知识产权风险:A公司在使用XX科技的产品时,可能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四、案例分析及启示1. 加强合同管理企业应重视合同管理,对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档案,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2. 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公司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软件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原告科技公司因与被告软件公司在软件开发合同中存在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科技公司称,其与被告软件公司签订了一份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由被告软件公司为原告科技公司开发一套企业管理系统。
合同约定,软件开发完成后,原告科技公司需支付给被告软件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然而,被告软件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完成软件开发,且存在逾期交付、功能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原告科技公司要求被告软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被告软件公司答辩称,其在软件开发过程中遇到了技术难题,导致进度延误。
同时,原告科技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了软件开发进度。
被告软件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被告软件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被告软件公司构成违约,原告科技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1. 被告软件公司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软件公司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完成软件开发,存在逾期交付、功能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已构成违约。
2. 原告科技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科技公司要求被告软件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科技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合理,予以支持。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违约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1. 合同违约的认定合同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公司应收款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应收账款作为一种重要的资产形式,在企业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回收往往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分享一个真实的公司应收款法律案例,探讨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企业权益。
一、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与销售。
2018年,科技公司与一家名为“X企业”的厂商(以下简称“X企业”)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元的软件开发合同。
合同约定,X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50万元预付款,剩余50万元在软件开发完成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X企业如约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然而,在软件开发过程中,X企业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尾款,导致科技公司无法及时收回款项。
经过多次催收无果后,科技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法律争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X企业提出了以下抗辩:1. 合同履行问题:X企业认为,由于科技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软件开发,导致其无法按时支付尾款。
2. 不可抗力:X企业声称,在软件开发过程中,遭遇了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导致项目进度延误。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合同履行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科技公司的责任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软件开发。
法院经过调查核实,确认科技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软件开发任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2. 不可抗力:X企业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遭遇了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X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50万元尾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科技公司通过以下方式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1. 合同签订严谨:科技公司在与X企业签订合同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后续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 证据收集充分:科技公司收集了软件开发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如项目进度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软件开发任务。
国内的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其先进的技术和优质的服务,迅速在市场上崭露头角。
然而,在2019年,XX科技遭遇了一起合同纠纷案,该案不仅对公司声誉造成了影响,也对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案情简介2018年,XX科技与国内一家知名企业——ABC公司(以下简称“ABC”)签订了一份软件开发合同。
合同约定,XX科技为ABC公司开发一款企业管理系统,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合同还约定了项目的开发周期、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XX科技按照约定完成了软件开发任务,并按时将系统交付给了ABC公司。
然而,ABC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系统存在多处功能缺陷和性能问题,无法满足其业务需求。
ABC公司遂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合同款项。
XX科技认为,其交付的软件系统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和性能要求,ABC公司的拒付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协商未果,XX科技遂将ABC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XX科技交付的软件系统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ABC公司是否有权拒付款项?3. 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四、案例分析1. 关于软件系统质量根据合同约定,软件系统应满足以下技术规格和性能要求:(1)系统应具备用户身份验证、权限管理等功能;(2)系统应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3)系统应具备良好的用户界面和操作便捷性;(4)系统应具备高稳定性、安全性和可扩展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了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软件系统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XX科技交付的软件系统在功能、性能、稳定性、安全性等方面均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和性能要求。
因此,法院认定XX科技交付的软件系统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 关于ABC公司拒付款项虽然鉴定结果显示XX科技交付的软件系统符合合同约定,但ABC公司认为系统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多处功能缺陷和性能问题,影响了其业务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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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百事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80弄5号301-15室。
法定代表人鲁豪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劲,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渣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祥路1号115室。
法定代表人倪安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鑑清,上海曾鑑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响文,上海曾鑑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百事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灵公司)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百事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鲁豪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劲、被上诉人上海渣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渣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响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5日,渣晟公司与百事灵公司签订一份“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渣晟公司(甲方)委托百事灵公司(乙方)对“钻石中国前台网站和后台管理系统”项目提供应用开发及界面设计。
合同第一条第二项“技术服务内容:运用php和linux技术开发,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模块说明.doc‟。
”第四项“技术服务期限:界面设计、系统开发在2005年12月15日之前完成。
(1)所有反馈意见甲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乙方。
(2)甲方的服务器及相关硬件及环境必须在平面稿确认后全部到位。
(3)甲方在平面稿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银行支付平台接口。
”第六项约定:“本项目于2005年12月15日前全部开发实施完毕,拟定2005年12月25日项目全部验收,在系统模块说明的范围内提供自验收日起12个月免费前后台维护。
”第二条甲方的权益第5项约定:“甲方有权监理整个委托项目的开发过程。
”第四条约定:“验收标准和方式:甲方评审通过乙方提交的软件模块及相关的设计、开发、测试、维护、使用文档及源代码。
”第五条约定:“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一)本项目报酬(服务报酬或培训报酬)叁万元整;(二)支付方式:(1)分期支付:3,000元,时间:合同签订时;(2)分期支付:6,000元,时间:界面及美工等的确定后;(3)分期支付:10,000元,时间:系统界面设计及后台管理系统搭建完成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4)分期付款:6,000元,后续工作完成及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分期付款:5,000元,时间:系统正常运行并验收后一个月工作日内。
”合同签订当日,渣晟公司支付开发费人民币3,000元。
同年12月14日,百事灵公司法定代表人鲁豪锋给渣晟公司发送电子邮件,附件名称为“模块web页面功能设计说明.doc”。
2006年1月24日,渣晟公司向百事灵公司支付开发费人民币5,000元。
同年1月25日,渣晟公司通过jieshun_sha@向百事灵公司的cnjoinme@邮箱发电子邮件,主题为“一些要求”,邮件内容为“能否改成象它那样,推荐给朋友这块比较好”,并附列了网址。
2006年9月20日,渣晟公司代理人刘响文向公安部门报案,称百事灵公司伪造渣晟公司中英文印戳。
原告渣晟公司提供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2006)沪长经证字第9114号公证书,证明传真机上的日期和本机号码是可以设置变更的。
2005年11月22日,渣晟公司与梁秉正签订聘用合同,聘请梁秉正担任本案系争的软件开发项目监理。
梁秉正称:其作为渣晟公司监理,参与此项目美术设计最终审核、功能确认、开发过程审核、工作量确认及定稿等;看到过百事灵公司提供的相关网站设计资料(其中三页美工设计稿除外);2006年3月份,渣晟公司和百事灵公司对本案系争软件进行了检查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委托专家对被告百事灵公司开发的相关软件进行咨询和检测,专家意见为:系争软件基本完成时间为2006年2月底;软件基本功能已经具备,其中注册、登陆、购物、后台管理等功能基本完成;作为一个完整软件,系争软件还不具备。
专家结论为:DiamondChina软件只能是一个基本功能具备,但还不能成为产品交付的软件;部分功能需要完善和改进。
庭审时,专家明确,百事灵公司开发的软件已经完成了系统界面设计及后台管理系统搭建。
专家咨询和测试费用为人民币3,100元。
一审庭审时,渣晟公司称其公司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开发完成相关软件。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从当事人之间来往的电子邮件、渣晟公司聘请的项目监理的证言以及支付款项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仍就系争软件的开发进行交流合作,当事人已经用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
渣晟公司要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直接认定百事灵公司违约的主张,与实际履行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咨询结论,百事灵公司已按约完成了第二期工作,渣晟公司支付第二期大部分款项也可印证,因此渣晟公司关于百事灵公司不具有履行能力的说法也不成立。
根据当事人来往电子邮件的时间、专家勘验的结果以及渣晟公司监理认可的检查时间等证据综合分析,当事人双方在2006年的2-3月份还就相关技术问题进行检查,尚有意继续履行合同。
但之后双方发生纠纷,未就第三期工作进行验收,合同未能继续履行。
因验收需要双方的配合与合作,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各自主张的对方违约事实,故双方关于对方违约的观点原审法院均难以支持,应视为双方对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均负有责任。
考虑到渣晟公司声称相关软件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开发完成,且合同签订至今已经超过一年多时间,继续履行合同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故原审法院从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决定终止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
同时,原审法院根据已查明的合同履行阶段的相关事实,结合专家咨询和检测情况,以及原告监理到庭作证的证言等情况,客观上百事灵公司已为本案系争软件付出一定劳动及支出,原审法院酌情决定渣晟公司在已经支付的款项基础上再向百事灵公司支付人民币5,000元。
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终止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渣晟公司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百事灵公司于2005年11月15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二、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渣晟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百事灵公司人民币5,000元;三、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渣晟公司与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百事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渣晟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 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3.64元以及专家咨询费人民币3,100元,共计人民币5,493.64元,由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渣晟公司负担人民币2,746.82元,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百事灵公司负担人民币2,746.82元。
判决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百事灵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第二项并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合同款人民币22,000元,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合同滞纳金人民币12,951元,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原判忽略了被上诉人恶意违约的事实,被上诉人的真正目的是窃取上诉人的工作成果。
二、原判认定“双方都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违约”与事实不符。
三、原判对系争软件的完成情况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的网站已经基本完成,并未违约,而被上诉人未付款。
上诉人是在被上诉人恶意违约的前提下,才暂时搁置修正软件补丁工作的。
四、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并未适用过错责任。
五、被上诉人恶意违约,原判按照公平原则判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人民币5,000元有失公平。
被上诉人渣晟公司答辩认为:一、由于上诉人迟延履行合同超过合理限期和限度,构成根本违约,被上诉人具有法定解除权,故诉请解除合同具有法律依据。
二、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恶意违约,不能成立。
三、专家鉴定认为软件基本功能具备,但又不能交付,自相矛盾。
而证人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词不足采信。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合同虽名为技术服务合同,但其内容实为上诉人接受被上诉人的委托,就“钻石中国前台网站和后台管理系统”项目进行相关软件的开发并提供相应后续服务,故该合同实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
原审法院确定的案由有误,应予纠正。
本案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系签约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上诉人未能证明其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开发义务,而被上诉人也未能支付所有合同价款。
鉴于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双方实际延长了系争合同的履行期限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系争合同也无实际履行的必要,故原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作出的解除系争合同、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相应合同款项的判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认为,原判忽略了被上诉人恶意违约的事实,被上诉人的真正目的是窃取上诉人的工作成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
上诉人虽主张被上诉人恶意违约,但在本案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判未认定被上诉人存在恶意违约的情节,并无不当。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恶意违约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双方都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违约”与事实不符。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提供的证据以及专家的意见,可以认定上诉人已经完成了第二期的开发工作,而被上诉人也支付了大部分的第二期合同价款,而2006年3月之前双方也还在履行合同。
但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此后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其无法进一步完成开发工作。
至于被上诉人是否迟延交付服务器导致上诉人未能履行开发义务的问题,本院认为,即便如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系于2006年12月29日才将服务器交付上诉人,而上诉人直至2007年3月亦未能交付系争软件。
在本案双方以实际行为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况下,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其未能在此后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开发及交付义务,因此,即使被上诉人迟延交付服务器,上诉人该抗辩理由亦无法成为其未能履约的合法理由。
对于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鉴于该证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其他纠纷,故作为利害关系人,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