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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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司范围内项目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用工秩序和社会稳定,有效遏制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从源头上根治欠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8〕6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款支付担保指保证人为保证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向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权人,发包人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务人。

第三条发包人要求公司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向公司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第四条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

第五条同一保证人不得在同一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公司和发包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房建市政工程合同约定在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前,发包人先行支

付相应工程款的,发包人可不对该部分工程款提供支付担保。

第八条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担保文件中明确约定。一般可约定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发包人完成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九条公司范围内项目施工合同中应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要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第十条公司与发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一条除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建设单位违约后,公司可以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落实好工程款拔付分账制度,应当统筹考虑工程进度及人工费申请拨付时间节点,以满足《条例》关于“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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