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三年行动方案

合集下载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养老服务需求越来越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亟需加强。

为此,国家启动了三年行动计划,旨在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该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建设更多现代化、专业化、人性化的养老机构和服务设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2.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提升服务水平。

加强养老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服务评估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4.推广养老服务信息化,提高服务效率。

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流,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5.加强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覆盖率。

完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扩大服务覆盖面,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全面、优质、便捷的服务。

通过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1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3•【字号】哈政办规〔2018〕39号•【施行日期】201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哈政办规〔2018〕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发展养老产业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7〕4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放开我市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一)优化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

一是整合审批流程。

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选址立项、规划报批、施工许可、项目验收四个阶段。

二是明确任务分工。

选址立项阶段工作由发改部门牵头负责,规划报批阶段工作由城乡规划部门牵头负责,施工许可阶段工作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项目验收阶段工作在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验收后由住建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三是实行并联审批。

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确保在流程限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四是探索实行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

凡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适宜建设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的区域,不再进行非法定事项的评估审查。

(二)简化养老机构消防审验手续。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黑政办发〔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4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7日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产业振兴行动计划(2022—2026年)》工作部署,推动我省养老托育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发展基础和形势(一)发展基础。

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截至2021年底,我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到2204家,养老床位总量达到19.98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46%,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7%,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73%。

截至2022年3月底,全省托育服务机构发展到1887个,托位总数达到30947个,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0.99个。

养老托育服务业态加快发展。

养老与旅游、医疗、教育等加速融合发展,全省医养结合养老机构达到131家,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61.52%,社区老年教育办学机构达到2750个,近三年累计培训120 万余人次。

云计算、大数据、5G等技术在养老、托育服务领域加快应用,涌现出一批智能护理设施、康复辅助器具、康复治疗设备生产企业,22户乳粉企业接入工信部“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追溯平台”。

康养品牌效应持续扩大。

创新建立天鹅颐养经济走廊城市合作机制,叫响“夏季养老在龙江”旅居康养品牌。

养老服务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

养老服务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

一、背景分析中国老龄化进程持续加快,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加,给养老服务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为了提高我国养老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的需求,需要进行养老服务的提质升级。

本行动方案旨在通过三年的时间,实施一系列措施,全面推动养老服务的提质升级。

二、行动目标1.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2.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城乡老年人;3.增加养老服务的供给,缓解老年人口增加带来的压力;4.加强养老服务的监管和标准化,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三、行动方案1.加大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1)加强养老院建设。

大力推进养老院的规模化、标准化建设,提高养老院的服务水平和设施条件。

(2)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加强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

(3)加强医疗照护设施建设。

建立老年人专用医院、疗养院等医疗照护设施,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2.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便利化(1)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提供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组织投资养老服务业。

(2)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

推动养老社区、互联网养老服务等新业态的发展,提供更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供给。

(3)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数量。

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同时,通过政策倾斜和激励措施,吸引更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

3.加强养老服务监管和标准化(1)制定养老服务标准。

建立养老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制定并推行养老服务质量标准,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2)加强养老服务监管。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体系,加强对养老院、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的监管力度,确保服务质量和老年人的权益。

(3)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提供养老服务信息查询、评价等功能,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4.加强养老服务品牌建设(1)宣传推广养老服务品牌。

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推广养老服务的品牌形象,提高老年人和社会公众对养老服务的认可度。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哈政办发[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06〕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老龄委、市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予以转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六月七日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市老龄委、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地税局二ΟΟ六年五月十二日)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养老服务业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老年人对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支持、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养老服务业的需求日益增长。

但是,目前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传统的家庭养老服务功能正在逐步弱化,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量严重不足,居家养老服务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

因此,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利于扩大养老服务的覆盖面,对于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带来的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发展养老服务业摆上重要日程,统筹规划,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养老 三年提升 行动方案

养老 三年提升 行动方案

养老三年提升行动方案
养老三年提升行动方案是指在未来三年内,通过一系列措施和政策来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和保障老年人的福利。

这个问题涉及到政策、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我会从不同角度来回答。

首先,从政策层面来看,养老三年提升行动方案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

这包括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资金支持,推动建立健全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

政府需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多元化发展。

其次,从经济层面来看,养老三年提升行动方案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养老服务。

这包括增加对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投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待遇和培训水平,以及加大对贫困老年人的救助力度。

同时,还需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身养老服务行业,推动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

再者,从社会层面来看,养老三年提升行动方案需要加强对老年人的关爱和照顾。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老年人关爱机制,推动建立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加强对孤寡老人和失能老人的关爱和帮助。

同时,还需要倡导全社会尊老爱老的社会风气,营造关爱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总的来说,养老三年提升行动方案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通过政策支持、经济投入和社会关爱等多种手段,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保障老年人的福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推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推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哈民政规〔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推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哈民政规〔2017〕11号各区、县(市)民政局:为进一步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15〕2号)和《哈尔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按照国家养老服务业改革试点工作任务要求,破解农村养老服务难题,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现就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村养老工作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满足农村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邻里互助、适度普惠,统筹农村养老服务资源。

结合我市实际,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村屯自治组织或农业合作社为依托、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为平台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农村老年人基本养老需求,弘扬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增强农村老年群体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多元参与。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以及社会、公民和家庭共同参与。

明确政府在养老服务中的政策托底作用。

鼓励各方力量,从我市农村地缘广阔的实际出发,积极参与农村为老服务,打造独具特色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二)创新发展,注重实效。

立足实用、不拘形式,根据各地农村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依托村屯自治组织,支持助人自助,分类别、多层次、有针对性地着力解决当前农村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养老问题和留守老人关爱问题。

(三)保障基本,适度普惠。

坚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专业化服务与志愿者服务相结合,无偿、低偿与有偿相结合等方式,重点对农村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独居、失独、残疾、留守等特殊困难老人给予生活帮助和情感关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哈政办综[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7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哈尔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6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与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切实解决好城镇无养老保险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指数。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同地同步实施。

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等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踊跃参保;四是效率与公平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

三、2011年度试点地区松北区、道里区、阿城区、尚志市、宾县、通河县、延寿县,南岗区、香坊区、道外区、平房区。

四、工作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居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哈政办规〔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5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2日哈尔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水平,满足广大居家老年人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切实增强老年人幸福感和获得感,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7〕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加强服务供给,提升保障能力,完善扶持政策,逐步形成以需求为导向、政府为牵引、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社区社工和社会组织“三社联动”参与运营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框架。

通过培育一批专业为老服务组织、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和社会组织、推出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典型经验,快速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水平,巩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在保障全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的基础上,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多层次、专业化、个性化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政策扶持。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和政策支撑作用,加大准入、资金、金融、财税、土地等方面政策扶持力度,结合社区治理结构改革,突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障碍和瓶颈。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哈尔滨市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哈尔滨市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哈民政规〔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哈尔滨市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哈民政规〔2017〕13号各区、县(市)民政局、直属社会福利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满足社区居家老年人对社区为老服务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幸福感,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15〕2号)和《哈尔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哈政办规〔2017〕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社区为老服务设施的定义(一)社区老年人照护中心:街道社区无偿提供或街企共建的房产,能够开展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助急等服务的日托短托独立场所,承担社区养老服务综合性示范平台功能。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驿站:依托社区用房相对独立部分(硬装修隔离),按照《哈尔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规范》,为社区居家老人至少提供5项以上服务。

(三)养老机构居家日间照料服务站: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二星级以上,能够为社区老人开展生活照料、助餐助浴、文化娱乐、保健康复等日托、短托服务。

二、选址与规划布局1.服务设施周边地形平坦,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应采用缓步台阶和坡道过渡,场地周边尽量有一定的绿化面积。

2.环境相对安静,并可获得有效日照和通风;与高噪音、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3.社区为老服务设施至少30%的面积应设在一楼(平房除外),且相对独立,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一楼安排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其他楼层可设置电梯或加装安全扶手、无障碍坡道等辅助设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5
推进现有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推进现有公办养老机构(事业单位)改革。
择机实行
择机实行
择机实行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6
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延伸服务,为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周边社区、农村提供养老服务技术和项目支持。
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
4所市属公办养老机构
12所市、区两级公办养老机构
巴彦县4555张;
宾县3982张;
依兰县2691张;
延寿县1798张;
木兰县1638张;
通河县1186张;
方正县1172张。
各区、县(市)政府
— 2 —
序号
主要
任务
重点内容
具体指标
时间进度
责任单位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
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功能
实施市属养老机构升级改造工程,完善政府托底保障功能,发挥其示范引领、培训实训、功能试验作用。
4
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护理功能,提高为失能(失智)老人服务能力。重点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及“三低”失能(失智)老人、高龄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提高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床位比例。
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20%以上
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25%以上
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
鼓励公办和城镇养老机构、社会养老服务组织,与乡村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
100%的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实现对口支援
50%的各级公办养老机构实现对口支援,并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参与
80%的公办养老机构实现对口支援,并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参与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23
促进医养结合发展
促进医养结合发展
鼓励部分闲置的医疗机构转型为老年康复医疗机构或开办老年护理院、非建制乡镇卫生机构开展养老医疗康复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与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26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广泛开展健康筛查、保健咨询、上门巡视等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
市卫生计生委
市民政局
27
将设置在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确定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
20所
哈尔滨老年人大学
33
充分利用现代手段,拓宽老年文化传播渠道,为其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搭建平台。
拓宽老年文化传播渠道。
组织开展活动
组织开展活动
组织开展活动
市委宣传部
市文新局
市老龄办
各区、县(市)政府
34
建立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组织,开展老年精神关爱行动,重点实施“温暖空巢”“心灵慰藉”“舞动夕阳”等老年精神关爱项目。
鼓励开展“公建民营”。
出台“公建民营”政策
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公建民营”
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公建民营”
市民政局
市发改委
市国资委
11
鼓励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
鼓励境外投资者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
按照外资投资管理办法,启动2家试点
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市农委
市老龄办
各区、县(市)政府
21
依托村民调解委员会、老年协会、志愿者队伍等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舆论监督,督促家庭成员履行对老年人的供养和照护义务。
开展法律援助。
开展法律援助
开展法律援助
开展法律援助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老龄办
各区、县(市)政府
22
鼓励公办和城镇养老机构、社会养老服务组织,与乡村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
城区42个、农村82,其中升级为中心站10个
城区42个、农村82,其中升级为中心站20个
城区43个、农村82,其中升级为中心站30个
市民政局
市农委
市老龄办
各区、县(市)政府
19
在有条件的村屯兴建老年公寓、托老所,实行集中居住式居家养老。
兴建老年公寓、托老所,实行集中居住式居家养老。
制定相关政策,在1-2个村开展试点
团市委
市民政局
16
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设计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集聚社区庭院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建设。
老年人家庭和老年人集聚社区庭院开展无障碍设施改造建设。
结合年度老旧庭院改造计划,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
逐步扩大范围
逐步扩大范围
市建委
市城管局
市住房局
市民政局
市残联
市老龄办
各区政府
17
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31
搭建老年人才开发利用平台,开展老年志愿者服务活动。
搭建老年人才开发利用平台。
调研
建立平台,开展活动
开展活动
市老龄办
32
加强区、县(市)级老年大学、社区老年学校建设,依托老年大学、社区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文化、娱乐、健康等教育活动。
加强区、县(市)级老年大学、社区老年学校建设。
老年大学10所
15所
10个村屯开展试点
20个村屯开展试点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20
在条件较好的村民住宅设立居家养老互助点,开展邻里互助服务,村集体给予相应的补贴。
村民住宅设立居家养老互助点。
建立100个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互助点
建立200个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互助点
建立300个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互助点
市民政局市财ຫໍສະໝຸດ 局市住房局鼓励部分闲置的医疗机构转型为老年康复医疗机构或开办老年护理院、非建制乡镇卫生机构开展养老医疗康复服务。
落实《哈尔滨市全面推进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模式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计生委
市民政局
24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25
暂时不具备医疗服务条件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其他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辖区老年人(含养老机构内老年人)提供约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市商务局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12
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加快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站点,吸引医疗服务、日间照料、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公益或半公益社会组织进入社区,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化发展、集约化经营。
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站点,吸引公益或半公益的社会组织进入社区。
20个中心社区开展试点
哈尔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三年行动方案
序号
主要
任务
重点内容
具体指标
时间进度
责任单位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一、实施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培育工程
1
完成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指标
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率:2015年达到30‰,2016年达到32.5‰,2017年达到35‰。
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3426张。
整合市级养老服务呼叫平台。
启动
完成网络建设,实现功能整合
市民政局
市工信委
市发改委
市商务局
市科技局
市老龄办
38
利用信息手段,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考核企业、机构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老年人享受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
利用信息手段,开展养老服务评估。
启动
开展评估工作
39
开通哈尔滨养老服务网站,实时发布养老服务信息,开展政策和服务咨询,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推广老年人使用智能卡。
22所市及区、县(市)两级公办养老机构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7
发挥社会办养老机构主体作用
重点扶持社会力量开办非营利、规模化、连锁型养老服务机构、老年健身场所,成立文娱活动组织。
扶持社会力量开办养老服务机构、老年健身场所和文娱活动组织。
出台扶持政策
市民政局及各相关部门
8
适度发展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方正县917张。
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60576张。其中:
道里区5461张;
南岗区6561张;
道外区4982张;
香坊区5126张;
平房区1253张;
松北区1086张;
呼兰区3657张;
阿城区3591张;
双城市4809张;
五常市5643张;
尚志市3300张;
巴彦县4042张;
宾县3534张;
依兰县2388张;
养老服务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确定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
逐步开展
逐步开展
逐步开展
市人社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民政局
28
总结推广我市在三亚、威海等地的医保异地结算经验,积极探索在哈尔滨外出旅居老人较集中地区或针对外来旅居老人,各自确定1—2所医疗机构作为定点服务单位,实现医保网络的异地联通和实时结算。
总结推广我市在三亚、威海等地的医保异地结算经验,积极探索在哈尔滨外出旅居老人较集中地区或针对外来旅居老人,各自确定1—2所医疗机构作为定点服务单位,实现医保网络的异地联通和实时结算。
适度发展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探索模式
引导发展
引导发展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9
鼓励个人因地制宜兴办家庭化、小型化便民养老机构,面向一般收入老年群体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鼓励个人因地制宜兴办家庭化、小型化便民养老机构。
出台扶持政策
市民政局及各相关部门
10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支持有资质和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参与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公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和经营,开展“公建民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