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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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11.01【实施日期】1990.1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10月2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0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选址与建设第四章施工与验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控制新的污染,加速原有污染的治理,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对环境的影响,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生产或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和对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平衡的危害。

第三条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引进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环境公益。

引进的技术和设备产生污染,国内的技术、设备不能配套解决的,必须同时引进配套的环境保护技术和设备。

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合同中,应有环境保护条款,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建设项目需要转移原有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计划、经济、科技、建设、规划、土地、乡镇企业、金融、物资、水利、地矿、卫生、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4年本)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4年本)
养殖
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及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及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及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及以上的养殖项目;其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项目。
农业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
(二)能源
电力
水电站:总装机1000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水电站项目;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电站项目。
其他电站:垃圾焚烧及发电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燃煤背压热电站项目。
电网工程:电压等级22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送(输)变电工程。
煤炭
煤炭采选: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新建年产60万吨及以上选煤厂项目;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煤层气开采项目。





(一)交通
50公里以下的国省道一级公路项目;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一级、二级公路项目;改、扩建公路项目;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项目。
(二)石化化工
省级审批目录以外的其他石化化工项目;有省、省辖市级科技成果鉴定手续、不在环境敏感区的小试规模的化工试验装置项目。
(三)医药
省级审批目录以外的其它医药项目。
机场
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轨道交通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四)冶金
黑色金属
黑色金属矿山开发项目;选矿项目;轧钢项目;铁合金项目。
有色金属
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选矿项目;除环保部审批之外的其他有色金属冶炼项目;有色金属电解提纯项目;铅锌电解阳极泥回收有价金属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
危废处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XX省环境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确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

设区的地级市政府可根据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规定权限和实际情况,制订、发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涉及环境敏感区、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工程特点等因素分别由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造纸、酿造、印染、电镀、水泥、冶炼等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二)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畜禽养殖、房地产开发、医院、疗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游乐场建设项目除外);(三)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四)生产转基因产品的建设项目;(五)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产生辐射影响的建设项目;(六)由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或者由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七)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七条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对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只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八条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4•【字号】豫发改设计〔2017〕1334号•【施行日期】2017.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设计〔2017〕1334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各部门: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初步设计质量,控制投资,提高效益,我委制订了《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4日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水平、质量和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初步设计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是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审批包括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审批。

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应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现行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设计深度要求以及相关行业规定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条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投资项目、单纯购置性项目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家对项目审批权限有特殊规定外,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

第七条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由原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审批。

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

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

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修订《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量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并定期更新,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对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实施重点控制的污染物。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第五条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以下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1. 总装机容量30 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火力发电排污单位;2. 一项重点污染物的排放量为100 吨/年及以上(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的上市排污单位。

(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以下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1. 总装机容量30 万千瓦以下机组的火力发电排污单位;2. 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小于100 吨/年的上市排污单位;3. 一项重点污染物排放量为20 吨/年及以上(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的排污单位。

(三)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核发范围以外的所有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四)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均小于20 吨/年的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第三章排污许可证的申领颁发第六条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排污许可证审批表;(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三)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原件(停产三个月以上的排污单位,在企业恢复生产后两个月内补交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原件);(四)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材料;(五)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排污单位,需提交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及新旧对照表

附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及新旧对照表注:[1]原行业类别系指本办法颁布前,环境影响报告书业务范围中的行业类别划分。

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一月十六日主题词:环保法规环评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1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一○年四月二日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由省、省辖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见附件)。

第六条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三)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七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具体内容。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第二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向设计单位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法定期限,遵循便民的原则,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级审批权限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施工
第四章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豫环办〔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环评服务保障,全力支持企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既有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就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通知如下:一、深化改革,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一)切实做好开发区放权赋能。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2022年推动全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的要求,因地制宜推动省辖市级建设项目(“两高一危”项目除外)环评审批权限向开发区下放。

对于具备承接能力的开发区,要抓紧放权到位;对于暂不具备承接能力的开发区,要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延伸服务窗口,建立领办代办服务制度等方式,最大限度为区内企业提供便利。

(二)进一步扩大环评文件告知承诺范围。

结合我省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经验,将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水利、基础设施、交通等项目以及位于市级以上产业园区、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的酒类制造、卷烟制造、木材加工、金属制品等工业项目纳入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具体实施清单见附件1。

(三)推进产业园区入园项目环评改革试点。

按照省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事项改革的通知》,根据各地申请,第一批在信阳光山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等9个开发区(开发区名单见附件2)实施入园项目环评改革试点。

具体改革内容是:开发区内除了“两高”、矿山开采、核与辐射以及不属于《河南省产业园区环评审批重点行业名录》的项目,若项目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可简化为报告表,审批方式仍采用常规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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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10-05-10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1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
二○一○年四月二日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由省、省辖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见附件)。

第六条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三)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七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
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给项目所在地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建设项目可能对其他行政区域造成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应当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撤销或者责令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撤销,情节严重的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

2005年3月1日公布的《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政府令第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附件2: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2009年本)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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