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幼儿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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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产品标准

婴幼儿产品标准

婴幼儿产品标准随着人们对家庭健康和婴幼儿安全的重视,婴幼儿产品日益普及和丰富。

然而,市场上的婴幼儿产品种类繁多,品质参差不齐,许多不合规的产品却仍然滋生。

为了保障婴幼儿的健康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婴幼儿产品标准。

婴幼儿产品标准是通过对一些婴幼儿产品的材料、工艺、安全性等方面的规范,来保障婴幼儿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婴幼儿产品标准。

1. 婴幼儿床婴幼儿床是婴幼儿最常使用的家具之一,也是婴儿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环境之一。

因此,婴幼儿床的选购和使用要格外注意,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GB 28007-2011《婴幼儿床安全技术规范》,婴幼儿床应具备以下要求:(1)床面高度不得低于70cm,且床面周长不得超过2.5m。

(2)床的架构应具有充足的强度和稳定性,且材料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3)床的边缘不得有棱角、锐利处,应进行圆角处理。

婴幼儿车是伴随宝宝成长的伴侣,也是宝宝户外出行的必备用品。

对于婴幼儿车的规范制定,一直备受关注。

(1)车身应有稳定性,不得有倾倒的风险。

(2)车辆不得带有危险的夹子、挂钩等部分。

(3)手推车、童车的安全带必须固定且不易被拉伸。

婴幼儿喝奶瓶的次数很多,安全性是非常重要的。

婴幼儿奶瓶质量不合格,可能会对宝宝健康造成影响。

根据国家标准GB 4806.5-201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5部分: 打印、复印机和计算器的安全规范》的规定,婴幼儿奶瓶应具备以下要求:(1)奶瓶应选用无毒无害的食品级PP或PES材料。

(2)瓶盖应具有防漏功能,并且易于清洗。

(3)奶瓶体应平整、光滑,不含有毒有害物质。

对于婴幼儿衣服,除了要注重其舒适度外,还要注意它的安全性。

(1)选用无毒无害材料,不含有甲醛、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应具有良好的透气性和吸湿性。

(2)服装应采用纯棉或其他柔软材料,不含硬质饰物。

(3)服装采用的钮扣应牢固,不易脱落,而且不得存在坚硬、锋利的部分。

美国婴儿床安规文件

美国婴儿床安规文件

全尺寸婴儿床标准规范1本标准采用固定文件名F 116发布;紧随此名称后的数字表示最初通过的年份或修订版的最新修订年份。

圆括号里的数字表示最后一次重新审定年份。

上标字符Ε(希腊语字母之第五字)表示最新修订版或最后一次重新审定后进行了编辑变更。

简介本消费品安全规范是针对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所确定的婴儿床事故。

CPSC接收到有婴儿床角柱延伸件勒颈事故,以及因婴儿床五金构件和其他结构组件故障导致的死亡事故的报告。

针对CPSC所收集的事故资料,本消费品安全规范的目的是尽可能减少因下列因素造成的伤害或死亡危险:床垫支撑构件故障;胶连接或螺栓连接松脱;滑动侧锁扣失灵,以及牙形栏杆移位。

本安全规范还针对相关的维护不当造成的事故,以及按照婴儿床所附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组装时的相关事故。

1. 范围1.1 本消费品安全规范规定了婴儿床的性能要求及测试程序,以确定其结构的完整性。

另外还包括针对婴儿床角柱延伸件交络结提出的设计要求,以及对警示标记和指示性材料的要求。

1.2 所有从本消费品安全规范生效之日以后制造的婴儿床未满足本规范中的所有要求不能贴标签或采用其他方式标明是符合本规范的。

1.3 以下有关安全隐患方面为避免误解的说明只适用于本规范第七节的测试方法部分:本标准并非旨在处理有关其使用方面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

本标准用户的责任是在使用前建立适当的安全和卫生规范并确定规定性限制条件的适用性。

2. 参考文件1本规范属ASTM组织F15消费品委员会的权限范围,由F 15.18分会(婴儿床、幼儿床、游乐场、摇篮车、摇篮和可调桌)直接负责。

当前版本于2003年8月10日通过,2003年8月发行。

最初审定日期为1988年。

1999年审批通过之前版本号为F 1169-99。

2.1 联邦标准16 CFR 1303 含铅油漆与特定含铅油漆消费品禁令16 CFR 1500.50–.52 模拟使用测试方法以及玩具和其它专为儿童使用物品的滥用16 CFR 1501 测定方法—因含有微粒材料对具有潜在窒息、吸入或摄食危害的专用于三岁以下儿童设计的玩具和其它物品16 CFR 1508 全尺寸婴儿床要求23. 术语3.1 滑动侧/滑动门,名词:为更容易接近占用者而特意设计的,在产品按制造商建议的使用位置使用时在框架上滑动的一侧。

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玩具安全

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玩具安全

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玩具安全ASTMF963 - 96a本标准以固定代号F963发布,紧跟代号的数字表示启用的年份或最新修改的年份;括号中的数字表示最近复批的年份,右上角的符号表示最新修改或复批后的版本变动.序言本标准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全国认可的玩具安全要求.虽然本标准不排除家长在选择适合儿童年龄的玩具时应尽的责任,或不同年龄的儿童接触同一种玩具时家长的监督责任,但是它的运用可将其涉及的玩具在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的滥用时发生的事故降低到最少.本标准起初是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产品标准在商务部国家标准局主持下制定的,于1976年出版(PS72-76).目前的版本是用来更新安全要求,在参考下面要求后使本标准包括这些要求的内容:已出版的强制性联邦要求,有关的非强制性标准,涉及潜在危险的一些新要求及基于制造商使用原标准的经验所进行的技朮修改.此外,在适当的地方更新测试标准以便更多地反映当前美国儿童的人体测量数据.1范围1.1本标准涉及了公众可能不易认识到的及玩具在正常使用中或合理可预见的滥用后可能遇到的危险.本标准并不意味着能包罗某一特定玩具的所有可能的危险.除了与产品安全有关,本标准不涉及产品的性能与质量.除标签要求指出的玩具的功能性危害以及玩具所适的年龄组之外,本标准对玩具中作为功能作用显示的固有及公认的危险部分不作要求.例如:尖端是针的功能所必须的.对于购买玩具缝纫机的顾客来说,缝纫针的固有危险是人人皆知的,并且这种危险是作为一种常识性的教育传授给使用者的.1.2另外,由于采用本标准,当一个坐骑玩具存在与其使用有关的固有危险时(例如,摔倒在人行道上),与其结构有关的可能的危险(快口,暴露的机构等)将减少.1.3本标准包括14岁以下各年龄组的儿童玩具的要求与测试方法,本标准对不同年龄儿童制定适用的不同要求,这些年龄组反映了危险的性质和预期儿童应付这些危险的智力或/和体力.1.4本标准不包括下列项目:自行车\三轮脚踏车\小弹弓\尖头标枪\游乐场设备\无火药枪\风筝成品主要不是作游戏用的业余消遣品\艺朮品成品主要不是作游戏用的模型物品原料本身或成品主要不是作游戏用的腊笔,油漆,粉笔和类似的艺朮材料.然而所有艺朮材料,不论是否玩具的一部分,必须符合条例LHAMA即4.31.1至4.31.3条的要求除外,体育用品\野营用品\体育设备\乐器及家具;然而,上述的玩具仿制品应包括在本标准内(玩具仿制品与这些用品之间通常有明显的界线,这是公认的.例如;乐器或体育用品和其玩具仿制品之间的界线,决定该项目是不是玩具仿制品取决于制造商或批发商的意图,以及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的滥用.)动力驱动的飞机,火箭,船只及陆地车辆模型,但其玩具仿制品包括在本标准内.1.5玩具年龄标示和玩具包装的一般准则规定在附录A1中1.6有关包装和运输的情况规定在附录A2中,附录A3中的表为本标准适用于不同玩具种类的要求准则.1.7本标准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标题章节标题章节范围 1 参考文件 2 朮语 3 安全要求 4材料质量 4.1 易燃性4.2毒性 4.3 电/热能4.4脉冲噪音 4.5 小对象4.6可接触边缘 4.7 可接触尖端4.8突起 4.9 钉和紧固件4.10金属丝或杆件 4.11 包装薄膜4.12绳和橡皮筋 4.13 轮,轮胎和轴4.14折叠装置和铰链 4.15 机械装置的孔间隙和可触及性4.16稳定性和超载要求 4.17 封闭的空间4.18摸拟保护装置 4.19 弹射玩具4.20摇铃 4.21 橡皮奶咀4.22挤压玩具 4.23 出牙器和出牙玩具4.24供连接在童床或游戏围栏上的玩具 4.25玩具柜 4.26 电池驱动玩具4.27漂浮玩具 4.28 婴儿推车和童车玩具4.29填充玩具和豆袋类玩具 4.30 艺朮材料4.31玩具枪标记 4.32 汽球4.33弹子 4.34 球4.35学前玩偶 4.36 丝球4.37安全标识要求 5 使用说明 6 制造商的标志7测试方法8概述8.1 有毒物含量的测试8.2溶解可溶性物质的方法8.3 清洁度和防腐性能的试验8.4正常使用试验8.5 滥用试验8.6冲击试验8.7 部件移取的扭力试验8.8部件移取的拉力试验8.9 压缩试验8.10轮胎移取试验和咬接式轮轴组合的移取试验8.11挠曲试验 8.12 口动式玩具的试验 8.13 玩具箱盖和关闭件的试验 8.14 弹射玩具 8.15 乘骑玩具的稳定性试验 8.16识别9年龄分组准则附录A1包装和运输附录A2各类玩具的要求准则附录A3系在婴儿床或游戏围栏上的玩具的设计准则附录A4玩具的易燃性测试程序附录A51.8用in-1b单位表示的数值为标准数值,括号里的数值仅作参考.1.9下述预备声明仅涉及本标准章节8中的测试方法部分;本标准并非意味针对所有与其使用有关的安全问题,使用本标准者有责任建立合适的安全及健康的操作程序,并在使用前决定受控限量的适用性,2参考文献2.1 ASTM标准D374 固态电绝缘体的厚度测试方法D642 确定装运容器\零部件及单位负载的抗压力的测试方法D775 载物箱的跌落试验 D880 装运容器及装置的冲击试验D999 装运容器的震动试验 D1193 水试剂的标准要求D2240 橡胶性质的测试方法--硬度测定D3421 氯乙烯塑料中的混合增塑剂的萃取和分析方法D4236 对造成慢性健康危害的标示艺朮材料的测定方法F1313 橡皮奶嘴上奶头中易挥发的n-亚硝胺会含量规定2.2ANS1标准Z315.1 三轮脚踏车的安全要求C18.1 钮扣电池和干电池的美国国家标准要求2.3联邦标准15 CFR 1150 仿真玩具和仿制玩具枪的标志16 CFR 1303 含铅油漆和某些含铅油漆消费品的禁令16 CFR 1500 危险物品条例规则,包括以下部分:1500.3(c) (6) (v1) 〝易燃固体〞的定义1500.14 (b) (8) 有害艺朮材料的标示1500.18 禁用的玩具和其它供儿童使用的禁用物品1500.19 供儿童使用的贴错标识的玩具与其它对象1500.44 测定极易燃和易燃固体的方法1500.47测定玩具火药帽产生的声级的方法1500.48测定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它物品中利尖的技朮要求1500.49测定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它物品中金属或玻璃利边的技朮要求1500.50-53供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它物品的仿真使用和滥用测试方法1500.83小包装袋\小危害及特别情况的豁免1500.85 免归为禁用的危险物品1500.86 免归为禁用的玩具或其它供儿童使用的禁用物品16 CFR 1501 识别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含可引起窒息,吸入或咽下危险小部件的玩具和其它物品的方法16 CFR 1505 供儿童使用的电动玩具或其它电动物品的要求16 CFR 1510 摇铃的要求16 CFR 1511 橡皮奶嘴的要求16 CFR 1610 服装纺织品的易燃性标准21 CFR 110制造,处理,包装或贮存人类食物的现行良好操作规范21 CFR 170-189 供人类食用的食物49 CFR 173.000, 109 C级炸药的定义SS-T-312B 天然沥青,橡胶,乙烯,石棉乙烯的片材,板材3朮语3.1本标准指定用语的描述 (单位:英寸)图1 可触性探头3.2 a b c d e fg(0-36个月的儿童包括36个月)探头 A .110 .220 .1020 .577 .1731 118 9/32(37-96个月的儿童包括96个月)探头B .170 .340 .1510 .760 .2260 11/217 25/323.1.1 可触性──能被在16 CFR 1500.48及16 CFR 1500.49规定的探头接触的任何玩具部分,探头的使用方法见16 CFR 1500.48 (c) .可触性探头的说明见图1.3.1.1.1讨论──为两个年龄组的儿童提供了两个尺寸不同的探头.3.1.2 艺朮材料──任何由制造商或重新包装出售或提供的,适合于在制作任何媒介的视觉艺朮或图画艺朮作品的任何阶段使用的物品,该定义包括艺朮品组成部件在内的物品,例如:油漆,油画布,墨水,蜡笔,粉笔,焊料,焊剂,纸,粘土,石头,线,布及照相胶片. 还包括与最终艺朮品制作紧密相关的物品,例如:刷子,刷净器,溶剂,陶瓷炉,丝网印刷,模具,模具制造材料及摄影用的显影剂.3.1.3 球──指设计成或打算用作掷\击\踢\滚\跌\反弹的任何球形,卵形或椭圆形对象,朮语”球”包括任何通过绳,橡皮筋或类似绳拴系到玩具或物品上的球形,椭圆形对象.朮语”球”还包括设计成或打算用作球的.由多个面连接成一个圆球卵形或椭圆形的多边对象.朮语”球”不包括永久性密封于弹子机,迷宫和类似外部容器内的骰子或球.如果根据16 CFR1500,53测试时,球不能从外部容器取走,则属于永久密封.3.1.4毛刺──由于材料切割或最后加工得不平整而使玩具或零部件的边缘或结合处出现的粗糙部分.3.1.5绳索──一根细长的,柔软的材料包括单纤维丝,编织和捻搓的绳,粗绳,塑料纺织带,丝带及那些通常被称为线的纤维状材料.3.1.6卷曲边缘──邻近边的薄片部分被卷成弧形并与底片形成小于90º角的边,如图2所示.图2 卷曲边缘图标图3 折叠边缘图标图4 铰接线间隙变化图3.1.7发射装置──释放并推进一个弹射物的无生命系统. A:铰接线间隙3.1.8危险边缘──在玩具的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的滥用时能产生不合理伤害的危险的可接触边缘,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金属和玻璃边缘如不能通过16 CFR1500.49规定的锐边试验,则被定义为潜在的危险边缘,非金属和玻璃的其它边缘在通常使用条件下经接触为锐利时,被定义为潜在的危险边缘.3.1.9 弹性──在以不低于20in.(510mm) / min. 的测试速度被拉长至少10%后,能立即完全地回复到原来尽寸和形状的材料.3.1.10 斜薄边──材料在剪切或切割过程中产生的斜薄边(或厚度由中间向一边逐渐减小).3.1.11 溢料──在模具合箱的啮合部分溢出的过剩材料.3.1.12 折叠机构──由铰縺\转轴\折叠或滑动部件组装的机构,在使用时能产生压\剪\挤或切割动作.3.1.13 危险──在正常使用时或由于合理可预见的滥用产生不合理的伤害或致病危险的任何玩具特性.3.1.14 折叠边缘─邻近边的薄片部分往薄片主体方向折叠大约180º,并与主体薄片平行而形成的边.如图3所示.3.1,15 铰链线间隙──玩具的固定部分和沿转轴线或邻近转轴线的活动部分之间的距离.见图4的尺寸.3.1.16脉冲噪音──噪音水平变动的最大间隔大于1秒钟的噪音3.1.17搭接──一条边与一平行表面部分重叠形成的搭接,但在整个长度上并非所有的点都机械地结合在一起,如图5所示.图5 几种类型的搭接图6 卷边的边缘3.1.18 乳胶汽球──由设计来可充注空气或气体的乳胶袋组成的任何玩具或装饰品,该朮语不包括用于水上活动的可充气的儿童玩具,例如筏\水袖\泳圈或其它类似对象.3.1.19 弹子──由硬性材料构成的球体,例如:玻璃\玛瑙\大理石\或塑料,用于各种儿童游戏中.一般作为玩物或标识,朮语“弹子”不包括永久地封于玩具或游戏机内的弹子.弹子根据16 CFR 1500.53测试,如不能从玩具或游戏机内取出,则属于永久封闭.3.1.20 正常使用─按照玩具附有的说明进行使用的方式,由传统与习惯所决定的使用方式,或看到玩具后即明白的使用方式.3.1.21 儿童化妆品──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和将他们作为销售对象的物品,用于擦,洒或喷在身上,进入人体或以其它方式附着在身上,以达到清洁,美化,改善或增加魅力或改变形象的目的.3.1.22 危险利尖──在正常使用或合理可预见的滥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合理伤害的可触性利尖.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尖端如果不能通过16 CFR 1500.48中规定的利尖试验,则被认为是潜在的危险.3.1.23丝球─中心夹住或固定和系住并整理成球形的一段或一束纤维\纱线或线条.也包括由填充材料做成的球形附件.3.1.24 主要展示面──指零售包装或容器,箱或自动售货机的展示面,即设计来对意欲购买的顾客是最显眼或最容易发现的侧面或表面.3.1.25弹射物──由发射机构推进的物体,该发射机构在使用者的控制下能贮存和释放能量.3.1.26危险突起──由于材料或/和结构的原因,儿童跌倒在上面会造成刺伤的突出物.对眼睛或/和嘴巴的刺伤不包括在本定义之内,这是由于通过产品设计不可能消除对身体这些部位的刺伤.3.1.27 保护帽或盖──附在潜在的危险边缘或突出物上以减小伤害的可能性的部件.3.1.28 保护头──附在弹射物撞击末端上的部件,当弹射到人体上时可最大限度地减小伤害,同时也可防止弹射物撞击目标时对自身造成的伤害,提供使弹射物吸在目标上的方法(如吸杯)防止对无生命物体的损伤.3.1.29合理的可预见滥用──儿童可能不按正常的使用方法使用玩具的情况,例如:故意拆散,跌落,或不按预定目的使用玩具.玩具的仿真使用及滥用试验见16 CFR 1500.50,1500.51,1500.52及1500.53(不包括每部份(c)节的,咬啮试验).3.1.30刚性──根据测试方法D2240的最新校订本进行测量时硬度超过70肖氏A级的材料.3.1.31 卷边的边缘──邻近边的薄片部分卷成一弧形并与主体形成一个90-120º角度的边,如图6所示.3.1.32 挤压玩具──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手握柔软玩具,通常装有发音部分,弯曲或挤压玩具迫使空气通过一开口能使发音部分产生声音,当放开后玩具能恢复到原始形状. 3.1.31玩具──任何为14岁以下儿童设计,制造或销售的作为玩耍的物品.4安全要求4.1 材料质量──玩具可能用新的或复处理过的材料制成,如果使用复处理过的材料,必须将其精制以使其危险物含量符合4.3.1的要求.4.2 易燃性──玩具中使用的非纺织品(不包括纸)材料不能是易燃的,上述易燃定义按照联邦有害物质条例(FHSA) 16 CFR 1500.3 (c) (6) (V1)的规定.为达到试验目的,玩具中使用的任何纺织物应符合16 CFR 1610的要求.玩具易燃性的测试规程,即对16 CFR 1500.44的说明在附录A5中.4.3 毒性4.3.1 有毒物质──玩具或用于玩具的材料必须符合FHSA以及根据 FHSA所颁布的有关规定.16 CFR 1500.85中列出了不属FHSA 规定的某些种类的玩具,上述有关规定对有毒的\腐蚀性的\刺激性的\敏化的\产生压力的\放射性的\易燃的和可燃性物质规定了限量.8.2为测定有毒物质含量的参考方法,应注意的是,有些州对有毒物质的规定可能比联邦规定更严格.4.3.2 食品的制造和包装──与玩具一起出售的食品的制造与包装都必须符合关于人类食品制造\加工\包装和贮存的卫生操作条例21 CFR 110.4.3.3 非直接食品添加剂──供与食品接触的玩具部件.如玩具炊具必须符合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条例(FDCA)的有关要求,特别是21 CFR 170-189.4.3.3.1 供与食品接触的玩具部件的标签──由供与食品接触的部件组成的玩具,如玩具炊具和玩具餐具,必须根据5.8的要求贴上标签.4.3.3.2 陶瓷中铅镉含量──用来或可能盛放食品的陶瓷玩具部件,例如:陶瓷茶具必须符合FDCA中402 (2) (c)和FDA产生合格方针导则中的有关要求.4.3.4 化妆品──玩具化妆品必须符合FDCA中代码为21 CFR的有关要求,其中适用于化妆品的规定见21 CFR 700-740.对于化妆品中色素的有关规定见21 CFR 中73\74\81和82.4.3.4.1另所有玩具化妆品须符合本标准和FHSA条例的所有要求,但不包括16 CFR 1500.81和50.3 (b) (4) (ii).4.3.4.2 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的要求因此将作为儿童用品现行规定的补充.4.3.5 油漆和类似的表面涂层材料──用于玩具的油漆和其它类似的表面涂层材料必须符合根据消费者产品安全条例(CPSA)颁发的关于铅含量的规定16 CFR 1303.4.3.5.1 本规定禁止使用铅含量(计算成金属Pb)超过油漆总的非挥发性重量或干油漆膜重量的百分之零点零六(600ppm)的含铅或铅化物的油漆或类似的表面涂层.4.3.5.2 此外,表面涂层材料中锑\砷\钡\镉\铬\铅\汞和硒的化合物中可溶物质的金属含量与其固体(包括颜料和膜固化材料和干燥材料)重量的比不应超过表1所给出的相应数值.在将分析结果与表1中的值比较,确定符合性之前,应将它们根据8.3.4.3中的测试方法进行调整.可溶性含量必须按照8.3规定,通过溶解固体物质(包括颜料,膜固化材料和干燥材料的干燥膜)进行测定.表1玩具材料中转移元素的最高可溶含量单位:ppm(mg/kg)元素铅(Pb) 砷(As) 锑(Sb) 钡(Ba) 镉(Cd) 铬(Cr) 汞(Hg) 硒(Se)含量90 25 60 1000 75 60 60 5004.3.6 玩具化妆品\液体\糊剂\凝胶和粉末──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玩具的化妆品和液体,凝胶及其它玩具上使用的流动有机物质由于清洁度不够,保质期和污染引起的危险.本要求为上述物质在使用中不产生微生物降解的情况下就清洁度和承受长期保质或/和污染的能力制定标准.4.3.6.1 用于制造和填充玩具的水必须根据USP纯水的细菌标准来制备注 1 : 小心: 制备纯水有不同的方法,每一种方法都可能对最终产品造成不同程度污染.假如生产设备是合格和无菌的,那幺通过蒸馏生产的纯水是无菌的.而另一方面,对离子交换柱和反相渗透仪要特别注意,因为它们为微生物污染制备系统和污染水流提供了场所.因此,需要经常进行检测,特别是当这些装置停止运转超过几小时后再使用时.4.3.6.2 玩具上使用的上述物质的配方必须使上述物质在保质期和合理可预见的使用中不能产生微生物降解,4.3.6.3 对玩具上使用的上述物质以及他们的组成成份的清洁度必须符合8.4.1.对防止微生物降解的配方必须根据8.4.2来评估.4.3.7 填充材料──填充玩具的松散填充料不能有来自昆虫\鸟\啮齿动物或其它动物寄生虫侵扰的不良材料,也不能有在良好操作规范中可能产生的污物,例如碎片和金属屑.确定不良材料的测试方法见〝法定分析化学家协会的法定分析方法〞的第16章.另外,无论是天然还是合成的纤维填充料都应满足〝宾夕法尼亚洲关于填充玩具的容许量规定〞的标题34\第47章\第47.317部分的要求.4.3.8 DEHP (DOP)──奶嘴,摇铃和咬圈DEHP不能有目的地含有2(2-乙基已基)邻苯二甲酸酯(也叫做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为避免痕量DEHP(DOP)影响分析结果,当按照D3421进行测试时,在测试结果中可接受的含量最高可达到固体物质总量的百分之三.4.4 电/热能由额定电压120V的分流电路操作的玩具必须符合根据FHSA发表的16 CFR 1505的要求.4.5 脉冲噪音在距玩具表面25cm的任何位置测量时,玩具不能产生瞬间声级超过138分贝(20微牛顿/平方米)的脉冲噪音.声级测量必须采用16 CFR 1500.47规定的仪器,测量时玩具和仪器与墙壁\天花板或其它大型障碍物相距都必须至少为1米.玩具在按本标准8.5至8.10的规程进行试验后,其声级同样不能超过以上要求.玩具火药帽(TOY CAP)在按16 CFR 1500.47测试时,其声级水平不得超过138分贝,如果玩具火药帽(TOY CAP)在按上述方法进行测量时声级水平超过138分贝,必须按16 CFR 1500.86 (a) (6)要求有警告说明和给CPSC的通知.4.6 小对象本条款的要求系为减少小对象对36个月以下儿童造成的摄入或吸入危险图7 小零件测试圆筒图8 摇铃,挤压玩具和出牙器的补充试验装置图9 锐利边缘测试原理图4.6.1 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应符合16CFR1501的要求.如何确定哪一类玩具要符合本要求,有关标准见16CFR1500.60,1501和本标准附录A1中部分内容. 16CFR1501的部分章节指出,玩具(包括可移取\脱落的部件\或玩具碎片)在不受压力情况下不得小到能完全放入图7所示规定尽寸的圆筒内.执行本条款时玩具碎片包括,但不限于挤压溢料\塑料薄片\泡沫碎块或微小削屑或刮屑﹒纸片\纤维\沙线\绒毛\橡皮筋和线则不在本要求范围之内.4.6.1.1 在按第八条款进行使用和滥用的前和后,这些要求也适用于确定小件的可接触性,比如小玩具和玩具部件.包括从玩具上掉下或移取的眼睛,发声部件,按扭,或小片.4.6.1.2 下列物品不受本要求限制:气球\书籍和其它纸制品;书写材料(蜡笔\粉笔\铅笔\钢笔);唱片;造型粘土及类似制品;指甲颜料\水彩颜料或其它颜料套具,所有不受管制的物品清单已列明于16 CFR 1501.3.4.6.2 口动式玩具本条款要求涉及通过吹和吸反复开动的玩具,如发声器.用嘴开动的玩具如含有松动的对象,如口哨中小球或插入件如发声器中的簧片,按本标准条款8.13的程序,当空气从吹口处快速交替吹入或吸入时,玩具内所含可置入图7所示圆筒的松动对象不得从中脱离.8.13程序也必须适用于能置入口中或被嘴盖住的空气出口处.4.6.2.1. 充气玩具内的小对象在充气或放气时不得从玩具上脱离.4.6.3 供至少3岁(36 个月)但小于6岁(72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和游戏机,应符合16 CFR 1500.19的要求.除纸打孔游戏机和类似的物品外,任何供至少3岁(36 个月)但小于6岁(72个月)儿童使用并含有小对象的玩具和游戏机应根据5.10.2要求标识.4.7 可接触利边玩具不能有可触及的含潜在危险的利边,供成人组装以及在组装前含有未经保护\有潜在危险的利边的玩具,必须应按5.9加贴标识.4.7.1 含潜在危险的金属利边和玻璃利边的定义见16 CFR 1500.49.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按8.5至8.10的规定经过使用和滥用试验前或/和后应符合本要求. 图9为利边测试仪4.7.2 供48个月至96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含有的潜在危险的边缘如系玩具必需的部份,必须按5.2规定加贴警告标签.4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能含有功能所需的可触及危险利边.4.7.3 金属玩具可触及的金属边缘,包括孔和槽不能含危险的毛刺和斜薄边或者必须将金属边折叠\卷起,或形成螺旋边或用永久固定装置或涂层覆盖. 注 2 不管边缘用何方式处理,必须符合4.7.1的锐边技朮要求,如果使用保护装置,上述装置8.5至8.10的适用的程序进行测试后不能脱离.4.7.4 模塑玩具模塑玩具的可触及边\角或模子接口处应无由毛刺和溢料产生的边缘,或者应被保护使危险边缘不外露.4.7.5 外露的螺栓和螺纹杆如果螺栓和螺纹杆的末端为可触及,螺纹不能有外露的危险利边和毛刺,或者其端部必须由光滑的盖帽覆盖,使危险的利边和毛刺不外露.这种保护盖帽不管在按8.7进行适用的冲击试验是否能跟平面相接触,都必须按8.10进行压缩试验.保护盖帽还必须经过8.9的拉力试验和8.8的扭力试验.4.8 可触及利尖玩具不得有因以下原因产生的可触及潜在危险利尖:玩具的结构,紧固不良的装配零件,如金属线\销\钉\U形钉;裁切不良的金属片;螺丝的毛刺\带毛刺的木件.供成人组装以及在组装前可能含有潜在危险利尖的玩具必须按5.9加贴标识.潜在危险利尖定义见16 CFR 1500.48.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在按8.5至8.10的使用和滥用试验前或/和后应符合本要求. 利尖测试仪见图104.8.2供48至96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中可触及的有潜在危险的利尖如果是功能必需的,例如缝纫玩具中的针,必须按5.2规定加贴警告标签.供4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能有可触及的功能性利尖.4.8.3 木材在按8.5至8.10适用程序进行测试前和后,玩具中使用的木材的可触及的表面和边缘不能有毛刺.图10 锐利尖点测试器4.9 突起本要求涉及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中的潜在危险突起.本要求目的在于减少当儿童跌在刚性突起时可能产生皮肤刺伤的危险,例如未受保护的轴端\操作杆\装饰物.由于眼睛和嘴内部的极端敏感性,本要求没有也不准备对身体的这些部位提供保护.如果突起物显示对皮肤产生刺伤的潜在危险,必须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如将金属线末端弯曲或加上表面光滑的保护帽或盖以有效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面积.玩具按8.5至8.10试验的前后都必须符合本要求.4.10 钉和紧固件钉和紧固件不得产生锐尖\锐边\摄入或突起的危险.钉和紧固件的尖端不得突出以致能触及.用做轴的钉和紧固件的附加要求见4.14.4.11 金属丝和杆件用在玩具内部的金属丝和杆件,如果在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试验后可触及,其末端必须加以处理以避免存在潜在危险的尖端和毛刺,必须折弯或用光滑的保护帽或盖来保护.用在玩具中起增加刚性或固定外形的金属丝或其它金属材料.如果可用适用的最大外力弯曲60º角,按8.12进行试验时不能断裂而产生危险尖端\边缘或突起危险.在组件(金属丝或杆)主轴距组件(金属丝或件)与玩具主体交叉点的2+0.05in (50+1.3mm)处,如果组件长度不足。

幼儿使用的家具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

幼儿使用的家具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

幼儿家具的国家标准幼儿家具作为儿童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设计和制造标准受到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高度关注。

这些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幼儿的安全与健康,确保他们在使用家具时不会受到伤害。

国家标准1. 卫生部发布的《婴幼儿用品安全规范》对幼儿家具的尺寸、材质、边角、表面处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减少幼儿接触有害物质的可能性,并降低因家具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的伤害风险。

2. 国家标准《幼儿园家具安全要求》规定了幼儿园家具在使用时应符合的安全要求,包括抗压性能、稳定性能、表面光滑度等方面的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避免家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倒塌或损坏,造成幼儿受伤的可能性。

3. 《婴幼儿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是国家对幼儿家具的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提出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幼儿在使用家具时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安全保障。

地方标准1. 每个省市都制定了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幼儿家具标准,以满足当地幼儿教育和培训机构的特殊需求。

这些地方标准往往详细规定了幼儿家具在形状、颜色、材质、结构上的要求,以确保幼儿能够在适宜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

2. 幼儿园和托儿所是幼儿家具使用的重要场所,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标准来规范这些场所的家具使用。

这些地方标准通常包括幼儿家具的布局、摆放、数量、品质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幼儿在这些场所能够获得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总结幼儿家具的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幼儿的安全与健康,对于家具生产企业、教育机构和家长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标准,才能够为幼儿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制造商和使用者都应该高度重视这些标准的遵守和执行,以保障幼儿的权益和利益。

以上是对幼儿家具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的一些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购物和使用幼儿家具时,大家务必选择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产品,以保障幼儿的健康和安全。

幼儿家具的国家标准不仅仅是一纸文件,更是对幼儿安全和健康的切实保障。

幼儿园午睡床标准尺寸

幼儿园午睡床标准尺寸

幼儿园午睡床标准尺寸幼儿园是孩子们学习和成长的地方,午睡是幼儿园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孩子们的午睡质量和安全,幼儿园午睡床的标准尺寸至关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幼儿园午睡床的标准尺寸及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幼儿园午睡床的标准尺寸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标准,幼儿园午睡床的长度应在120cm至140cm之间,宽度应在60cm至80cm之间,高度应在30cm至40cm之间。

这些尺寸的设定是为了保证孩子们在午睡时能够有足够的空间活动,同时又不会造成过度浪费空间。

其次,幼儿园午睡床的材质也需要符合相关要求。

床的材质应该是安全、无毒、无刺激性的,以保证孩子们在接触床上时不会受到伤害。

床的表面应该光滑,没有棱角,以防止孩子们在午睡时被划伤或撞伤。

同时,床的承重能力也需要符合要求,以确保孩子们在午睡时不会因为床的承重能力不足而发生意外。

另外,幼儿园午睡床的床垫也需要特别注意。

床垫应该选择透气性好、柔软舒适的材质,以确保孩子们在午睡时能够得到良好的睡眠体验。

床垫的厚度也需要符合标准,过厚的床垫可能会导致孩子们在午睡时姿势不正确,影响他们的睡眠质量。

最后,幼儿园午睡床的布局也需要合理。

床与床之间的间距应该保持在适当的范围内,以便于老师们在监管孩子们午睡时能够清晰地观察到每个孩子的情况。

同时,床的摆放位置也需要考虑通风和采光情况,以确保孩子们在午睡时能够处于一个舒适的环境中。

总之,幼儿园午睡床的标准尺寸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孩子们的午睡质量和安全。

在选择和布置午睡床时,幼儿园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床的尺寸、材质、床垫和布局都符合标准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为孩子们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午睡环境,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CPSC美国玩具安全标准与规定

CPSC美国玩具安全标准与规定

美国玩具安全标准与规定CPSC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是联邦政府机构,负责制定消费者产品的安全规范.针对玩具和儿童用品,CPSC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条文.条文规定,凡是生产上述产品的厂家都需按要求进行必要的测试,证明其产品符合CPSC相关的规定.没有通过测试的产品严禁出售,在美国销售此类产品属于违法行为.所有玩具和儿童用品包括8岁以下的儿童设计的产品都要符合CFR中标题16的标准.标准如下:没有通过测试的产品严禁出售,在美国销售此类产品属于违法行为.如禁售产品在装运准备入关,则CPSC美国海关扣压货物或禁止该货物入关.如果进品商仍在销售以前的没有通过测试的产品,则要求进口商停止销售.如果玩具具有严重的造成意外事故的危险,或经CPSC判定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玩具,则要求进口商从零售商和顾客中收回这些玩具.ASTM F963除了CPSC规定外,一个含义更为广泛的安全标准,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玩具安全,ASTM F963最初在1986年建立.最新的版本ASTM F963在1996年11月10日通过.本标准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全国认准的玩具安全要求,以使玩具在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的滥用时发生的事故降低到最少.本标准不排队家长在选择适合儿童年龄的玩具时应尽的责任,或儿童接触同一类玩具时家长的监督责任.除了与玩具安全有关,本标准不涉及产品的性能与质量.除了CPSC规定中正常使用和滥用测试的标准规定外,ASTM F963还包括以下的附加安全规定:—弹射玩具—钉和紧固件—金属丝或杆件—绳和橡皮筋—包装薄膜—轮、轮胎和轴—折叠装置和铰链—机械装置的孔间隙和可触及性—稳定性和超载要求—封闭的空间—模拟的保护装置—挤压玩具—出牙器和出牙玩具—代连接在童床或游戏围栏上的玩具—玩具柜—电池驱动玩具—学前玩偶—球物理性能方面的安全规定:1、包装薄膜弹性塑料薄膜和弹性塑料膜—薄膜额定厚度必须为毫米以上;—实际厚度不得少于毫米.2、玩具上的绳和橡皮筋绳—一根细长的、柔软的材料,包括单纤维丝,纺织和搓捻的绳,粗绳,塑料纺织袋,丝带,及那些通常被称谓线的纤维状材料.供18个月以下的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包括拖拉玩具上含有或系有绳或橡皮筋,在松弛状态和承受51B的重荷时测量,其最大长度必须小于12英寸.如果绳/橡皮筋盘或多段绳/橡皮筋或缠结或形成环状而与玩具的任何部位连接,包括在绳/橡皮筋末端的珠子或其它附着件,在51B的重力作用下,环的周长必须小于14英寸.本标准适用于滥用试验前后.3、学前玩偶被定义为头端是圆的、球形或半球形,颈是细的,而跟颈相连的是一个无任何附属结构的简单圆柱形:总长度不超过英寸.不能穿过附加测试器内径是的空腔.4、球被定义为由纤维束,毛线束,或线束粘在一起的,并且中间被牢固的绑或固定,外形成刷状,形成圆球形或半圆球形的由填充材料制成的小物体.5、脉冲在距玩具表面25厘米的任何位置测量时,玩具不能产生瞬间声级超过138分贝的脉冲噪音.电池驱动玩具的基本要求在ASTM F963-96a中总共有十一条来说明使用电池驱动玩具时潜在的危险如遇热过度,渗漏和爆炸等.1、包装电池盖或电池盖附近要标有永久性清晰易懂的电池极性和电压标志.2、最高可允许额定电压任何二个可接触电接点之间的最高可允许直流额定电压约为24V.3、防止一次性电池的充电这适用于电池可以放错和充电器可以对装有一次性电池的玩具充电的情况.4、电池的可触及性对于供3岁以下的儿童使用的玩具,在滥用测试或前或后,所有电池在不使用工具和情况下,都不能可触及.5、小电池的可触及性所有玩具中的电池如果能完全进入小零件测试筒,在滥用测试或前或后,所有电池在不使用工具和情况下,都不能可触及.6、不同电池的分开使用在任何单一的电路内不能将不同型号或容量的电池混用.7、表面温度测试在正常使用期间和合理可预见滥用后,电池表面温度不得超过71度,包括安装马达的情况下.8、短路测试在正常使用期间和合理可预见滥用后,不得出现可影响温度测试的短路现象.9、电短路接触除了在终羰的接触表面外,电气电路不能与电池的任何部分形成电接触.10、密封产品假使电池产生的气体量足以形成燃烧危险,密封产品的设计必须使电池产生的气体被吸收或泄出.11、操作说明使用一只以上电池的玩具需注明:1新、旧电池不可混用;2碱性电池、普通电池和充电电池不可混用.毒性1、重金属测试油漆和类似的表面涂层材料中重金属含量标准要符合最新的欧洲标准和规定.细节请参照附录IV.2、铅、镉测试用来或可能盛放食品的玩具的部件,如陶瓷茶具必须符合FDCA中402a2c和FDA产品合格方针导则中的有关要求.3、聚氯乙烯中的邻苯二甲酸二脂测试橡皮奶嘴、拔浪鼓和出牙器等PVC原料产品中含量不得超过固体物质含量的3%.4、亚硝铵含量测试橡皮奶嘴要求进行亚硝铵含量测试.5、填充材料的清洁度测试填充玩具的松散填充料不能有来自昆虫、鸟、啮齿类动物或其它动物寄生虫侵扰的不良材料,也不能有在良好操作规范中可能产生的污物,如碎片和金属屑.确定不良材料的测试方法见“法定分析化学家协会的法定分析方法”的第16章.另外,无论是天然还是合成的纤维填充材料都应满足“宾夕法尼亚洲填充玩具的容许量规定”的相关要求.6、微生物测试在ASTM中,清洁度包括另一个含义.尤其要注意含有液体、凝胶等玩具化妆品和玩具,因为他们为细菌生长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可注水的玩具要做所有的大肠茵测试.含有液体、凝胶和粉末等的玩具化妆品和玩具要求做微生限量测试USP〈62〉和抗微生物防腐剂的有效性测试USP〈51〉.安全标识要求某些玩具,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它们的包装,要求加上安全标识来表明潜在的危险和使用说明.下列产品和玩具的包装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措辞.—童床和游戏围栏玩具—活动玩具—滚轴滑冰鞋和玩具滑析—模拟的保护装置格式是:1、安全标记要全部大写并集中在第一行;2、警告标记可以在左侧或中间;3、“危险”或其它字样应继续写下去.而且,信号词“小心”或“警告”的所有字母都必须为高度不小于1/8英寸的大写字母.有关危险的声明和其它规定的声明必须用大写或小写字母,其中大写字母的高度不得小于1/16英寸.用在包装上的这类标识必须标在包装的一个主要展示面上,并且与它们出现在其上的背景成鲜明对比.所有的安全标识必须显眼和易读,必须与其它说明或图案明显分开.例如:系在童床和游戏围栏上的活动玩具在通过热印、丝网印刷,或类似的染色过程,将安全标识印到玩具本身上时,在滥用试验前或后,标签依然清晰易读.当安全标识以粘贴方式贴到玩具上时,该标签必须牢固地粘贴在玩具上,标签的任何边缘都不能翘起.在经过滥用试验前或后,标签依然清晰易读.美国小零件危险警告标签规定美国总统克林顿在1994年6月16日就已签发了儿童安全保护法案H.R965.消费者安全委员会于1995年2月27日颁布了修正案,并且于1995年8月28日最终生效,以对在美国生产或进入美国的产品作出规定.1995年8月28日后,制造商还有六个月时间以使他们的产品符合该规定.此法案包括:(a ) 如小球为三岁以下的儿童使用时,该球直径小于或等于”,则禁止出售. (b ) 在某些儿童使用的玩具、游戏机上的窒息危险警告标语应包括:1小物体至少三岁但小于六岁儿童使用的玩具和游戏机,若该玩具或游戏机 中包含小物体,则应有发下的警告声明:警告:窒息危险——小物体不适用于三岁以下儿童使用.2汽球,标识应写明:8岁以下 的儿童产生窒息危险,需成年人监护.将未充气的气球远离儿童.破裂的气球立即丢弃.3小球三岁或以上儿童使用的小球,标识应写明:窒息危险——此玩具是小球,不适用于三岁以下儿童使用. 岁儿童使用并含有小球的玩具或游戏机,标识 应写明:3岁以下儿童使用4弹子三岁或以上儿童使用的弹子,标识应写明:窒息危险——此玩具是弹子,不适用于三岁以下儿童使用. 岁儿童使用并含有弹子的玩具或游戏机,标识 应写明: 警告:窒息危险——玩具含有弹子 不适用于3岁以下儿童使用(c ) 以上标签要用英语写而且要清晰易读在以下地方: —在产品包装的主要展示面;—任何说明材料如说明书等要随附该产品;—如果该产品出售时无包装,在集装箱或售货机上,当出售产品时,警告标签则必须要被展示. (d ) 如果产品没有以上的规定标签,则被认为是冒牌的危险产品. (e ) 字符类型随主要展示面而定:。

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玩具安全

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玩具安全消费者安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玩具产业中。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我们制定了以下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以保障玩具的安全。

1. 材料安全性:玩具应选用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材料制造,包括但不限于无毒、无磁性、无害和无易燃材料。

2. 塑化剂限制:玩具不应含有超过国家相关法规限制的塑化剂,如邻苯二甲酸酯。

3. 小部件限制:对于年龄不超过三岁的儿童,玩具不应包含口含小部件,以防止误吞噬窒息。

4. 线缆安全性:玩具的线缆应结实耐用,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以防止窒息和电击风险。

5. 锐利边缘限制:玩具不应有尖锐或锋利的边缘,以防止划伤和切割。

6. 电池安全性:玩具需遵守相关电池安全标准,包括正确安装和保护,以防止电池外泄、短路或过热。

7. 噪音限制:玩具的噪音水平应符合相关法规限制,以保护儿童的听力健康。

8. 玩具制造商信息:玩具上应标明制造商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寻求支持和咨询。

9. 使用说明书:玩具应提供详细的使用说明书,包括组装、操作指导和维护注意事项,以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和保养玩具。

10. 安全测试和认证:玩具应经过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安全测试和认证,符合国家和国际的安全标准。

消费者应根据以上规范选择和使用玩具,也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玩具,确保其安全性。

同时,消费者有权利向相关监管机构举报和投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玩具,以保护自己和其他消费者的权益。

玩具安全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应当共同努力,确保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让他们能够放心地享受玩具带来的乐趣。

消费者安全意识的提高对于玩具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全球贸易的扩大,玩具市场变得更加多元化和竞争激烈。

然而,玩具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制定并遵守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材料的安全性是玩具安全的基础。

玩具应该由无毒、无磁性、无害和无易燃材料制造。

婴儿床 标准

婴儿床标准
婴儿床标准有很多种,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婴儿床标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婴儿床标准:
中国的3C标准:中国的3C标准是婴儿床必须符合的安全标准,是中国政府对婴儿床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所有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婴儿床都必须符合3C标准。

美国ASTM F1169标准:美国ASTM F1169标准是针对婴儿床安全的自愿性标准,旨在确保婴儿床符合安全要求,以减少与婴儿床相关的伤害。

欧洲BS EN 716标准:欧洲BS EN 716标准是欧洲对婴儿床的强制性安全要求,规定了婴儿床的结构、材料、强度、稳定性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澳大利亚新西兰AS/NZS 2172标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AS/NZS 2172标准是针对婴儿床的自愿性标准,旨在确保婴儿床符合安全要求,以减少与婴儿床相关的伤害。

在选择婴儿床时,建议查看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确保所选的婴儿床符合当地的婴儿床标准。

同时,在使用婴儿床时,也需要遵守产品说明书中的安全指南,以确保婴儿的安全。

ASTMF1169中文全尺寸婴儿床标准

美国全尺寸婴儿床标准1、范围结构完整性测试、警告标识和指导性材料。

包括摇篮、可更换桌子(需要同时满足F2388)或类似的婴儿床附件。

该标准不包括充气产品。

5、一般要求5.1 首先所有木质部件都应该光滑且没有毛刺。

5.1.1 所有木质部件不得破裂或脱落导致结构破坏。

5.2 表面涂层——产品表面涂层要符合16 CFR 1303. 5.3小零件——测试前和测试后不能出现16 CFR 1501定义的小零件。

5.4 角杆541从角柱或转角(见图1)的最外轮廓线3英寸(76mm)以内的床头板或侧板上缘的最低点进行测量,任何角柱组件均不能伸出床头板或侧板上缘0.06 英寸(1.5mm)以上(以较高者为准)。

5.4.1.1 此项要求在滑动侧/滑动门处于较高或较低位置时均适用。

5.4.2 5.4.1 条的限制不适用于伸出侧栏最高位置时的外表面16英寸(400mm)以上的角柱组件。

5.4.3 用于连接两部分或多部分(如顶盖柱延伸件)组成的可拆卸式垂直延伸件的角柱,不能与单个部件连接在一起,否则连接在一起的垂直延伸尺寸将与 5.4 节的尺寸要求不符。

5.5 板条结构——板条不能包含任何侧面/横向连接处,如指装连接点,不允许有其它连接木片两端的部位。

5.6 婴儿床侧面构造5.6.1 侧面有可移动部件的婴儿床:为方便儿童进入而带有可移动部件的婴儿床,侧面必须牢固地固定于婴儿床末端,且在其最低可调节位置上,活动部分超过垫子顶端部分不得少于20in (51cm)。

5.6.2 只有不可移动的侧面的婴儿床应遵循以下标准:在其可调节最高位置,从垫子上表面以上部分开始,所有顶部水平围栏的最高面高度不得低于15in (38cm)。

5.6.3所有具有板条或轴的相邻侧面,它们顶部围栏的高度差大于6in,且其中一个顶部围栏高度小于40in(102cm)(从处于最低位置的垫子支撑顶部到侧面顶部),则较高的侧面不能有脚支撑( 5.9 中定义的)位于侧面顶部以下超过6in(15cm)处。

欧盟儿童双床的测试标准

欧盟儿童双床的测试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欧盟儿童双床是指符合欧盟安全标准的儿童双人床,专门设计给儿童使用。

为了确保这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欧盟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测试标准。

这些测试标准主要涵盖了儿童双床的结构稳定性、安全性、耐久性以及化学物质的限制等方面。

本文将重点介绍欧盟儿童双床的测试标准,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和选购符合标准的产品。

一、结构稳定性测试结构稳定性是任何儿童家具的基本要求,尤其是对于床类产品来说更是至关重要。

欧盟儿童双床的结构稳定性测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儿童双床的稳定性测试:在测试过程中,会模拟儿童在床上玩耍、翻滚等动作,以及可能的不均匀荷载分布情况,以确保床的结构在各种情况下都能保持稳定。

2. 床板承载能力测试:该测试主要是为了检测床板对儿童的承载能力,确保床板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断裂、变形等问题,以保证儿童的安全。

3. 儿童双床的抗冲击测试:该测试会模拟儿童在床上跳跃、玩耍等动作,以检测床的结构是否能承受来自外部的冲击力,以及床的结构是否牢固稳定。

以上结构稳定性测试是保证欧盟儿童双床质量和安全性的基础,只有通过这些测试的产品才能获得欧盟的认证和标准。

二、安全性测试儿童双床是为儿童设计的产品,因此安全性是其最重要的考量之一。

欧盟对儿童双床的安全性进行了严格的测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边角圆滑度测试:儿童双床的边角应设计成圆滑的形状,以避免儿童在睡梦中或玩耍时因碰到尖角而受伤。

2. 表面涂层耐磨测试:床的表面涂层应具有一定的耐磨性,以保证长时间的使用不会导致表面被磨损或褪色。

3. 化学物质限制测试:床的表面涂层、边角材质等都要符合欧盟对化学物质含量的限制标准,以保证床的材质对儿童的健康无害。

三、耐久性测试耐久性是评判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欧盟儿童双床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必须经过一系列的耐久性测试,确保产品在长时间使用下不会出现质量问题。

耐久性测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床框结构耐久度测试:测试床框及床板在长时间使用下是否会出现裂纹、松动等问题,以确保产品的结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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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幼儿床1本标准采用固定文件名F 1821发布;紧随此名称后的数字表示最初通过的年份或修订版的最新修订年份。

圆括号里的数字表示最后一次重新审定年份。

上标字符Ε(希腊语字母之第五字)表示最新修订版或最后一次重新审定后进行了编辑变更。

注释:第6节进行编辑上的修正,相应年份日期变更为2003年12月16日。

简介本消费品安全规范是针对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所确定的幼儿床事故而制定。

针对委员会所提供的相应事故数据,制定本消费者安全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被床头结构夹住,被夹在护栏和侧轨之间以及被床垫支撑系统夹住的事故。

儿童的头或脖子被夹住会导致窒息。

本消费者安全规范根据目前现有的最新技术编制,一旦获得有关需要增加要求或使得现有要求更合理的修订信息时,本规范将随时进行更新。

1. 范围本消费者安全规范属ASTM组织F15消费品委员会的权限范围,由F 分会(婴儿床、幼儿床、游乐场、摇篮车、摇篮和可调桌)直接负责。

当前版本于1997年12月16日通过,2003年12月发行。

最初审定日期为1997年。

2003年审批通过之前版本号为F 1821-03。

本消费者安全规范涉及幼儿床的设计及其性能的要求,以及对标签和指示性材料的要求。

本消费者安全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在幼儿床的正常使用以及能合理预测到的误用中对儿童造成的事故,但不针对因对幼儿床进行改造或过度误用而造成的事故。

就本消费者安全规范而言,幼儿床是指尺寸可容纳一张全尺寸婴儿床床垫且专用于15个月以上,体重不超过50 1b(27.7kg)幼儿的床。

所有从本消费品安全规范生效之日以后制造的幼儿床未满足本规范中的所有要求不能贴标签或采用其他方式标明是符合本规范。

所述以英寸-磅为单位的数值将作为标准值。

圆括号内给出的国际公制系统(SI)值仅用作参考。

以下为避免误解的有关安全隐患说明仅针对本消费者安全规范中第7节的测试方法部分:本标准并非旨在处理有关其使用方面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

本标准用户的责任是在使用前建立适当的安全和卫生规范并确定规定性限制条件的适用性。

2. 参考文件美国材料试验协会(ASTM)标准:D 3359 胶带试验测定粘合性的试验方法2D 3574 软质多孔材料-扁结合的及模制的氨基甲酸乙酯泡沫的试验方法3F 966 消费者安全规范—全尺寸和非全尺寸的婴儿床角柱延伸件4联邦规章典集:2ASTM标准年度版本,第卷。

3ASTM标准年度版本,第卷4ASTM标准年度版本,第卷。

16 CFR 1303 含铅油漆与特定含铅油漆消费品禁令516 CFR 1500 危害物质法规,包括以下章节:16 CFR 专为8岁以下儿童所设计玩具和其它物品中尖点测定技术要求16 CFR 专为8岁以下儿童所设计玩具和其它物品中锐利金属或玻璃边测定技术要求16 CFR 1500 .50 模拟使用测试方法以及专为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它物品的滥用16 CFR 1501 测定方法—因含有微粒材料对具有潜在窒息、吸入或摄食危害的专用于三岁以下儿童设计的玩具和其它物品3. 术语本标准术语定义:3.1.1 床,名词:用于本规范中,表示中所述的幼儿床。

3.1.2 床,幼儿床,名词:用于本规范中,是指任何尺寸适用于最小长度为515?8 英寸(1310mm),宽度为27 1?4 英寸(690mm)的婴儿床床垫,且年龄在15个月以上,体重不超过50磅(27.7kg)的儿童可自由进出的床。

3.1.3 床头结构,名词:指床头或床尾的立式结构,此结构连接侧栏或/和床垫支撑系统。

3.1.4 护栏,名词:用于床时,是指与床相连接的围栏,目的是有利于防止入睡的幼儿翻滚、滑动或其他方式如从床边跌落。

3.1.5 制造商建议的使用位置,名词:制造商在任何说明性或指示性材料中所5可从华盛顿特区美国政府印刷所(20402)的文件负责人处获得。

介绍的任何正常的、容许的或可接受的产品使用布置。

其中不包括制造商在其材料以类似方式具体指出的不可接受的、不安全或不建议采用的位置。

3.1.6 床垫支撑系统,名词:幼儿床结构部件中支撑床垫的部件。

3.1.7 非纸类标签,名词:任何借助工具才能撕裂,或者撕裂后会留下清晰边缘的标签材料(比如塑料或金属标签)。

3.1.8 纸标签,名词:不借助工具就可撕裂并留下纤维状边缘的标签。

3.1.9 部分封闭式开口,名词:未完全被四周边缘封闭,周边不连续的幼儿床开口。

3.1.10 永久性标记,名词:不借助工具或溶剂不能被用手拆除或撕掉的标记或标签,或这种方式会导致粘贴表面损坏的标记或标签。

3.1.1 缝合,动词:连接结构组件的方法,比如缝纫、焊接、热合或粘合。

3.1.12 侧栏,名词:连接床头结构的结构。

3.1.13 静负载,形容词:标准测力器或自重所施加的垂直向下力。

3.1.14 结构损坏,名词:导致部件或组件部分分离(间隔超过原配置英寸(1.00 mm))或整体分离的部件或组件损坏。

4. 检定和标准化所有测试须在混凝土地面上进行,混凝土地面上可覆盖1?8英寸(3mm)厚的乙烯地板覆盖材料。

除非另行说明,产品应按制造商指示完成组装。

图1 刚性测试夹具1 in. (25mm) 1 英寸(25mm)注:材料,75英寸层板(19mm)Note: Material, 75 in. Plywood.(19mm)30°6 in. (150mm)6英寸(150mm)24 in. (610mm)24英寸(610mm)25 in. (635mm)25英寸 (635mm)制造完成48小时以内不能进行任何测试。

进行测试前,欲测试的产品应置于室温为73 ±9°F (23 ± 5°C)的室内至少1小时。

然后在此温度范围内进行测试。

本消费者安全规范所要求的所有测试都应以同一件产品进行。

5. 一般要求幼儿床在测试前后都应符合本规范第2节所述规定。

按本消费者安全规范测试之前之后都不应有16 CFR第部分所定义的危险性尖点或锐边。

按本规范进行测试前不应含有16 CFR第1501部分所定义的微粒,也不能因此测试而释放出此类微粒。

产品油漆或表面涂层符合16 CFR第1303部分要求。

测试之前,任何外露木质部件都应光滑且无裂口。

剪切、斩切和夹紧:幼儿床在按制造商建议使用位置使用时,其设计和构造应能防止占用者不会因为元件或部件以共轴或固定点转动、滑动、折叠或其它方式相互移动时出现的任何剪切、斩切或夹紧动作所伤害。

当刚性部件边缘在整个部件移动范围内的任何可达点导入直径大于英寸–mm)和小于英寸–mm) 的探头时,不允许有可能引起伤害的剪切、斩切或夹紧动作。

保护性部件:如果小孩能用大拇指和食指,或牙齿抓咬住用于保护性部件时(如用于保护不受锐边、尖点或罩盖、套筒或插销伤害的部件,或保护脚手指不被夹住的部件),或者在此类部件与其相邻父件之间有不小于英寸–mm)空隙时,在按条进行的测试时不能将此类部件取下。

图2 楔形块3.3 in. (84mm)英寸(84mm)1.0 in. (25mm) Typical英寸(25mm),标准尺寸Block SHALL BE FABRICATED FROM ALLUMINUM AND HAVE SMOOTH FINISH WT. 6 LB 楔形块应采用铝材制造并应具有光滑表面重6磅45°45°4.5 in. (114mm)英寸(114mm)3 in. (76mm) 3 英寸(76mm)5.5 in. (140mm)英寸(140mm)开口:从英寸–mm)厚的刚性材料墙壁整个断面穿过,用于导入英寸–mm)直径杆件的孔或槽,也应能导入直径英寸–mm)的杆件。

允许采用直径在和英寸~9.53 mm)之间,其壁厚小于英寸(9.53 mm),深度因受另一刚性表面限制而最多不超过英寸(9.53 mm) 的这种孔或槽(见图3)。

产品应按制造商所建议的所有使用位置进行评估。

标签:按条规定测试的所有警示标签(无论是纸质的还是非纸质的)都应为永久性标签。

直接采用热冲压、传热、打印、木烫等方式贴在产品表面的警示语在按7.8.4条进行测试时应当是持久不变。

非纸质标签在按条进行测试时不能释放出微粒。

6. 性能要求床垫固位:6.1.1 在按条进行测试时,床垫支架系统、床头结构以及侧面围栏应能控制床垫的水平位置并防止床垫水平移动而产生水平孔隙,以致楔形块能完全穿过。

6.1.2 按条进行测试时,床垫顶部不能偏斜至床垫支撑系统底部以下1英寸(25 mm)。

床垫支撑系统:按条进行测试时,床垫支撑系统不能散脱或形成本消费者安全规范第5节所述危险状况。

床垫支撑系统连接到床头的附件:6.3.1 按条进行测试时,床垫支撑系统连接到床头的附件不能散脱或形成本消费者安全规范第5节所述危险状况。

6.3.2 对于两侧都有围栏且有单独的床垫支撑系统的产品,和条所述测试均适用。

护栏:按7.4.2条进行测试时,带有护栏的产品,护栏结构的最外边元件以及床垫支撑结构以上的最低表面上不能有可能通过图2所示楔形块的开口。

床头结构:按7.5.1条进行测试时,床头结构内的床垫支撑系统以上不能有可能通过图2所示楔形块的开口,除非此开口在按条规定进行测试时也能通过探头(见图4)。

条要求。

7. 测试方法床垫固位:7.1.1 测试床垫:在实施以下测试时,应采用一个4±1⁄8英寸(100mm± 3 mm)厚、51 5⁄8 ± 1⁄8 英寸(1310 ± 3 mm)长和271⁄4 ± 1⁄8英寸(690 ± 3 mm)宽,密度为1磅/立方英尺(16 / m3),按D 3574“测试方法”的方法B1测试时压缩负荷变形度为30 1bf (133 N) 至挠曲度25%的,由5至15个隔距的至英寸–to –mm) 厚的乙烯物(褥套)覆盖的开孔聚氨酯泡沫垫为床垫。

7.1.1.1 基本原理:这是全尺寸婴儿床公开市场上所发现的最小厚度、长度、宽度和硬度的床垫。

7.1.2 固定床以便在实施以下测试时不会移动。

7.1.3 使用一个直径3英寸(76-mm)的扁平刚性盘,在5秒时间里逐渐在床垫边缘垂直中间点位置水平施加5 1bf (22 N) 力,并在端部支撑结构、侧栏杆或护栏以及床垫边缘之间水平面内产生最大空隙处保持30秒。

7.1.3.1 基本原理:本测试的目的是造成床垫向侧板最大程度的移位。

这是为了在床垫与其支撑结构间形成可能最宽的空隙以测试潜在的危险性空隙。

测试位置应在必要时越多越好,以便发现可能会有最大程度空隙的位置。

7.1.4 按条所述测试之后,如果有垂直直径英寸(5 mm)至少6英寸(150 mm)长的探头能通过,且在整个圆头端能通过而均未触碰到床垫或支撑结构时,则水平面内空隙应根据条规定进行测试7.1.4.1 基本原理:采用英寸(5 mm)这一尺寸是表示圆角的两处位置相当于3⁄16英寸(5 mm)的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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