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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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演变

试论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五刑制度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演变历程漫长而复杂。

以下是对中国古代五刑制度演变的简要论述:一、奴隶制五刑在夏、商两代,奴隶制五刑是主要的刑罚方式。

这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即肉刑。

墨刑是在犯人面部或身体其他部位刺字并涂墨,劓刑是割去犯人鼻子,剕刑是砍去犯人脚趾,宫刑是破坏犯人生殖器官,大辟则是死刑。

这些肉刑具有残忍和羞辱性质,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野蛮和落后。

二、封建制五刑随着封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奴隶制五刑逐渐被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从汉文帝开始,肉刑逐渐被废除,代之以笞、杖、徒、流、死这五种新的体系。

其中,笞刑是鞭打犯人,杖刑是杖责犯人,徒刑是限制犯人自由并强制劳动,流刑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死罪则是死刑。

这些刑罚方式体现了封建社会的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

三、隋唐以来的刑罚制度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重要转折点。

在这一时期,刑罚制度逐渐完善和规范化。

死刑以斩、绞为正刑,斩者身首异处,绞者留口气不绝。

流刑被废除,代之以徒刑和流放。

同时,出现了赎刑和加役流等新的刑罚方式。

赎刑允许犯人以财物或劳役抵罪,加役流则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劳动。

这些刑罚方式体现了隋唐时期刑罚制度的宽仁和人道主义精神。

四、明清时期的刑罚制度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最后阶段。

在这一时期,刑罚制度逐渐走向衰落和灭亡。

死刑的执行方式更加残酷和残忍,如凌迟等酷刑的使用。

同时,监候制度也逐渐废除,犯人被判处死刑后往往立即执行。

这些变化反映了明清时期社会动荡和政治腐败的现实。

总之,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演变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再到隋唐以来的刑罚制度,这一演变过程反映了社会制度的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的发展。

然而,在明清时期,随着社会动荡和政治腐败的加剧,刑罚制度逐渐走向衰落和灭亡。

中国古代刑罚

中国古代刑罚

中国古代刑罚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封建王朝的周朝到清朝的结束,中国的刑罚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和演变,展现出了独特的特点和文化传统。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刑罚进行综述,以展示其历史和文化背景。

古代中国的刑罚可分为五大类别:鞭刑、剐刑、杖刑、笞刑和死刑。

不同的刑罚被用来处罚不同类型的犯罪,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社会秩序的特点和法律的原则。

首先是鞭刑。

鞭刑是古代最常见的刑罚之一,适用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比如盗窃、走私等。

鞭刑的实施方式通常是将罪犯绑在柱子上,用皮鞭进行殴打,直到罪犯受到一定程度的身体伤害。

这种刑罚的目的在于警示他人,遏制犯罪行为。

其次是剐刑。

剐刑是一种残酷而致命的刑罚,通常适用于较重的犯罪行为,比如谋反、叛乱等。

该刑罚的实施方式是用刀将罪犯剖开胸腹,直至死亡。

剐刑被视为一种严厉的警示措施,旨在震慑其他人,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是杖刑。

杖刑是一种常见的刑罚方式,适用于多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如奸污、打骂等。

杖刑的实施方式是用刑杖猛击罪犯的背部,直到罪犯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

杖刑既有体罚的成分,也有警示示范的作用。

第四是笞刑。

笞刑与杖刑有些类似,但实施方式稍有不同。

笞刑通常用来处罚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如骚扰、损坏公共财物等。

实施笞刑时,罪犯被绑在柱子上,然后用尺子或棍子进行猛击。

笞刑的目的是给罪犯一定的惩罚,同时也是对社会对违法行为的态度的表现。

最后是死刑。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适用于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杀人、叛国等。

古代中国的死刑有多种形式,包括斩首、凌迟、绞刑和赐死等。

死刑的实施旨在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同时也是向犯罪者传递信号,展示法律的严肃性。

在古代中国,刑罚执行的权力多由封建王朝的统治者或地方官员拥有。

刑罚的裁决除了考虑犯罪的程度外,还根据社会阶层和地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例如,刑罚对于王室成员或高等级社会阶层来说往往较为宽松,而对于农民和低等级社会阶层来说则比较严苛。

总结起来,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古代中国刑法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法律制度。

古代中国刑法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安宁起到了重要作用。

古代中国刑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早期朝代,如夏、商、周等时期。

在这些朝代中,刑法主要总结为“五刑”,包括鞭刑、杖刑、剐刑、凌迟和死刑。

这些刑罚主要以肉刑为主,用以惩罚各种犯罪行为,如盗窃、谋杀、叛乱等。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古代中国刑法也逐渐完善和改进。

在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开始实行相对较为公正的刑法制度。

这一时期的刑法注重公正和公平,采用各种刑罚形式,如流放、徒刑、罚金等,以适应不同的犯罪行为。

到了秦朝,秦始皇实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统一法律制度。

在秦朝,刑法主要依据《秦律》来实施,对犯罪分级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根据犯罪性质和程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刑罚形式,如杖刑、剐刑、凌迟、斩首等。

同时,秦律还对司法程序进行了规定,确保了刑罚的公正和合法。

随着汉朝的兴起,古代中国刑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汉朝时期,刑法主要依据《汉律》进行实施。

相较于秦朝的严苛,汉朝的刑法更加温和,强调以德治国。

此外,汉朝还加强了刑罚执行的监督,确保了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随着时间的推移,古代中国刑法在不同朝代中出现了一些变化和调整。

例如唐朝时期,刑法开始逐渐注重恢复犯人的改造,采用一些温和的刑罚形式,如徒刑、流放等。

而宋朝时期,则进一步强调了审判的程序公正性和人权保障。

总体而言,古代中国刑法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经历了多次变革和改进。

从最初的采用肉刑的刑罚方式,到后来的注重公正和人权的刑法制度,古代中国刑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后世的刑法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中国古代刑法

中国古代刑法

古代刑和罚有区别,刑指肉刑、死刑,罚指以金钱赎罪。

《尚书·吕刑》:“刑罚世轻世重。

”又:“五刑不简,正于五罚。

”后来,泛指对罪犯实行惩罚的强制方法。

《明史·刑法志》:“赎罪之法,明初尝纳马。

”又:“刑罚者,惩恶之药石也。

”古代的五刑古代隋以前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隋以后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

其中,墨刑又叫黥刑,刺字,即在犯人的额上刺字,并涂以墨作为标志。

劓,割掉犯人的鼻子。

剕刑又称刖刑,即砍掉犯人的脚。

宫刑,割去男子的睾丸,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笞,用荆棍或竹板子打人。

杖,用棍子打。

大辟,即死刑。

五毒古代五种酷刑。

《后汉书·陈禅传》:“笞掠无算,五毒毕加。

”五毒,指身及四肢备受楚毒。

有得说指鞭、棰、灼、徽(绑)、墨,为五毒。

黥刺配黥,在脸上刺成记号或文字,在涂上墨,也叫墨刑。

《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庞涓)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忽见。

”刺配脱胎于上古时期的黥刑,就是在犯人脸上刺字,并发往远地充军。

刺相当于墨刑,配则指发往远地充军。

《水浒传》第十回《林教头风雪山神庙》:“受了一场官司,刺配到这里。

”枷枷在封建时代最有代表性,作为一种刑械具使用,已有3000多年历史。

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就有了枷的记载。

枷“以乾木为之”,两半合起,中有孔洞,用以严重限制被捕人犯的身体活动。

由于枷是朝廷的“王法”,因而必有定制。

唐朝规定:“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尺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尺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

”宋朝从法律上规定了枷的重量。

宋枷开始分二十五斤和二十斤两种,同时将其大小轻重刻在枷上,以便监督。

明代的枷也分三等,“死罪重三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罪重十五斤”。

明代的枷不但是狱具和讯具,还成了行刑的刑具。

枷成为法定刑“五刑”(笞、杖、徒、流、死)之外的必要补充。

清朝的枷分两级,重者七十斤,轻者六十斤。

康熙八年刑部规定:囚禁的人犯,不戴木枷,只用细链,使枷只作刑罚而用。

刑罚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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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处罚女人的刑罚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

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

赐死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

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

杖刑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罪,必须“去衣受杖”。

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

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

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刑舂刑舂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

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

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

木驴古代惩治淫妇的刑罚,将女子脱光了至于带柄的木架上示众惩辱其身,以儆效尤。

欧洲史上十大残暴酷刑详细揭秘调查简介:NO.1 惩治鞋鞋子常常被结合头手枷(站立时枷住头部和手腕的一种装置)使用的。

只要靠脚趾支撑不住身体,鞋跟上的钢针就会刺入脚跟NO.2 邪教尖叉邪教尖叉是一个酷刑装置,一个两头带尖叉的金属棒,由一条皮带固定在颈部,一头插入下颏,另一头直指胸骨。

只有伸长颈部,才会减少痛苦,此刑具会造成巨大的痛苦。

四个叉点位于下颏和胸骨之间的设计,会让受刑人有足够运动幅度让他的嘴开口招供。

NO.3 浸河主要用于对妇女,将其浸河内、大桶或池塘内,多用于惩罚骂街妇女和巫婆,浸了一段时间后,给予招供的机会。

如果她供述,就被打死。

如果她不招供,她就再次被浸河。

这一过程通常是反复直受刑者溺毙或放弃此种刑罚,让自己被另一种方法处死(上吊,或烧死(很少用))。

NO.4 木靴子受刑者的腿被置于两块厚木板之间再用绳子束紧。

拷问者在绳子间用锤子猛烈地向下打入楔子。

每打入一次楔子,楔尖部位的胫骨就被粉碎。

该刑罚至少要在腿的上下两侧打入12根楔子。

当木靴子拆除后,骨头碎片就像装在一条松垮的袋子里一般。

NO.5 水刑这是所列欧洲酷刑中唯一一个非中世纪的项目。

图文解说---中国古代酷刑

图文解说---中国古代酷刑

图⽂解说---中国古代酷刑(胆⼩者莫⼊)1、绞刑中国历史上,绞刑通常不是最低级的死刑。

正相反的是,⾼官皇族为保留全⼫,通常会要求⾃缢赐死或绞刑处死,⽽不是可能导致⾝⾸异处的斩⾸。

但是绞刑是⼀个时间长的过程,受刑⼈会相当痛苦。

2)膑刑。

⼜称髌刑,古代⾁刑之⼀,即剔去膝盖⾻的刑罚。

古代著名军事家⼤败庞涓的孙膑就曾受过此刑。

3)贯⿐和贯⽿是两种残酷的刑罚,使⽤铁链穿透⿐腔和⽿朵,犯⼈会异常痛苦,并且由于铁链的长度,只能保持⼀个很难受的姿势。

4)夷三族,诛三族。

系秦、汉时代之刑名。

即凡犯特殊重罪,尤其谋反谋判谋⼤逆等⼗恶之罪名者,虽⽆犯意之联络,但基于政策上之考虑,处以诛灭三族之极刑,以收威吓惩戒之效。

此乃亲属⼀体之观念在刑事法上具体之表现。

5)炮烙。

本作炮格,是⼀种烧烫的酷刑。

⽤炭⽕烧热铜柱(格),令⼈爬⾏柱上,即坠炭上烧死。

后来泛指⽤烧红的铁烧烫犯⼈的酷刑。

5)刳剃,为剖杀,割剥之意,是专门⽤来对付怀孕妇⼥的刑罚,让⾏刑者活⽣⽣剖开受刑者肚⽪取出婴孩,场⾯极其痛苦。

7)剁⾁酱。

此刑罚是将⼈剁成⾁酱,可想⽽知残忍程度。

8)斧钺是古代酷刑中的⼀种,意思是⽤斧钺劈开头颅,或将⼈劈成两段使⼈致死。

9)⾦⽠击顶是⽤锤将⼈头部击碎;10)镬烹;⾏刑时把⼈放进镬中烹烧。

11)鞭击是相对轻的处罚,是将⼈固定好后⽤鞭⼦抽打;12)脑箍;看过西游记的⼈都知道紧箍咒让神通⼴⼤的孙悟空都⽆法奈何,⽽将⼈头部固定好后⽤⼀个圆形的箍将⼈头部箍住,这脑箍⼜岂是⼀般⼈可以承受的。

13)⽴枷,是枷号的⼀种发展后的形式,于清朝开始正式作为法律惩治⼿段。

这种特制的⽊笼上端是枷,卡住犯⼈的脖⼦;脚下可垫砖若⼲块,受罪的轻重和苟延性命的长短,全在于抽去砖的多少。

有的死刑犯会被如此⽰众三天后论斩。

14)夹⼿指,影视剧中常见的刑罚,所谓⼗指连⼼,夹⼿指的刑罚恐怖⾄极;15)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万剐”。

陵迟原来指⼭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凌迟本意为:“缓缓的⼭丘”。

古代刑

古代刑

中国古代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见五刑)。

《唐律疏议.名例》载:“徒者﹐奴也﹐盖奴辱之。

”这说明徒刑是一种奴役﹑侮辱性质的刑罚。

这种刑罚起源很早。

据甲骨文记载﹐中国商代就有牢狱“圉”﹐用以拘禁罪犯﹐限制其自由。

周代除死刑外﹐其它处肉刑的罪犯﹐都须服劳役﹐“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积”(《周礼.礼官.司刑》)。

因此﹐当时的徒刑成了墨﹑劓﹑剕﹑宫等刑的附加刑。

秦﹑汉徒刑根据劳役的性质﹑期限和有无附加刑﹐分徒刑为若干等级﹐并各有专门名称。

城旦舂秦﹑汉时强制男犯修筑城墙﹐叫做“城旦”﹔强制女犯舂米﹐叫做“舂”。

《汉书.惠帝纪》应劭注:“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

城旦舂按附加刑的不同﹐分为3类﹕第1类﹐完城旦舂。

“完”的意思是保留罪犯的头发﹐仅剔去鬓须﹐不再施加其它肉刑。

第2类﹐刑城旦舂。

“刑”指施加肉刑。

按施加的肉刑不同﹐刑城旦舂又分5种﹕黥城旦舂(面部刺记涂墨)﹔黥劓城旦舂(面部刺记涂墨﹐割鼻)﹐斩(或刖)左趾城旦(砍左足)﹔斩(或刖)左趾黥城旦﹔斩(或刖)右趾城旦舂。

第3类﹐髡钳城旦舂(剔发﹐颈项带刑具铁钳)。

汉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在位)时除肉刑﹐以髡钳城旦舂代黥刑。

关于城旦舂的刑期﹐众说不一。

东汉卫宏认为﹐汉时刑城旦舂为五岁刑﹔完城旦舂为四岁刑。

应劭﹑魏如淳则认为城旦舂纯为四岁刑。

秦﹑汉时城旦舂不限于筑城﹑舂米﹐也从事其它劳动。

秦简中的《仓律》规定﹐城旦舂干轻活与干筑城之类的重活时﹐粮食供给标准不同﹐说明城旦舂被使役从事各种劳动。

出土秦戈上有表示铸造者的铭文“工城旦”﹐证实秦城旦也可充当铸造兵器的工匠。

鬼薪白粲秦﹑汉时﹐强制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用﹐谓之“鬼薪”﹔强制女犯为祭祀神鬼择米﹐谓之“白粲”。

卫宏《汉旧仪》﹐秦制“鬼薪者﹐男当为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皆作三岁”。

事实上﹐鬼薪﹑白粲不只是从事采薪﹑择米劳动﹐据秦简《仓律》规定﹕白粲还从事土工或其它劳动。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演变

1、试述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1、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已经有处罚的习惯。

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2、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3、商代刑法严酷。

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4、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5、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6、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

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7、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

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8、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

“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

9、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

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

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

10、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

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11、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例如:刺配刑、凌迟刑、折杖法。

12、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

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13、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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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法史夏朝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

大辟、膑、宫、劓、墨与其杀不辜,另失不经:裁判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宁可违反法律或者与以前判决不相符,也不得错杀无辜。

商朝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奴隶制五刑基本确立。

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肉刑体系。

①墨刑:在犯罪人的脸上或者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

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②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

③剕刑:砍去受刑人手或者足。

砍足叫作剕,砍手叫作刖。

④宫刑: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官。

对男性割去生殖器,对女性为幽闭。

⑤大辟:死刑的总称。

西周罪名1抗命罪2不孝罪西周刑事原则1矜老恤幼2罪疑从赦3区分故意和过失眚,即为过失;非眚,即为故意“惟终”为惯常“非终”为偶发4上下比罪要求审判案件时,如果法无正条可援引,则比照在罪与刑两方面相关法条作为审判依据进行审判。

5贵族特权刑名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其他西周司法制度大司寇西周诉讼制度1“狱”与“讼”“狱”与罪名有关类似于刑事诉讼法。

“讼”与财产有关,类似于民事诉讼2诉讼限制3口供与证据辞听。

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

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

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耳听。

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

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4司法官责任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5死刑执行6监狱管理圜土春秋战国罪名1降敌罪2奸非罪3窃取国家机密罪4私议法令罪5博戏罪6群居罪7受贿罪8逾制罪9盗窃罪10杀人罪11窥宫罪12拾遗罪春秋战国刑罚制度变化1死刑执行方式有所增加2出现了一些新的刑种,用徒刑和罚金取代肉刑3赎刑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法经》主要内容《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

《法经》历史地位1维护和巩固新建立封建制度2确立新的封建等级3体现重罪轻刑思想4开创法典编纂历史秦朝罪名一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1.谋反罪2.以古非今罪3.诅咒诽谤罪4.泄露皇帝行止罪5.违抗军令罪6.投书罪二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1.杀人罪2.伤害罪三侵犯私有财产的犯罪1.盗窃罪盗徙封罪四逃避徭役罪1.违背农时不耕作罪2.逃避赋税罪3.逃避徭役罪五妨害婚姻家庭罪1.非法婚姻罪2.不孝父母罪3.强奸通奸罪六诬告罪1 诬人罪2 告而不实罪刑名1死刑戳刑弃市腰斩枭首定杀坑具五刑族刑车裂2肉刑黥劓、宫、斩左趾3笞刑4徒刑①城旦、城旦舂以筑城、舂米为主的苦役②鬼薪、白粲为祭祀宗庙采薪和择米③隶臣、隶妾强制男女罪犯服各种杂役④司寇⑤候5髡耐刑髡剃光头发耐剔除鬓毛和胡须6迁与谪强迫罪犯迁到边远地区或新开辟地区从事苦役的刑罚7收刑8废刑9赀刑用经济手段惩治一般失职和违法行为10赎刑秦朝刑法原则1以一定身高为标准确定刑事责任能力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3区分故事和过失故意称为端或端为过失称为失4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5累犯加重6集团犯罪加重7自首减刑8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9实行连坐10诬告反坐司法机关延尉诉讼制度1公室告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官府要受理。

2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官府不受理审讯1比较重视证据2审讯重视口供3慎用刑讯读鞫:审讯后作出判决,并宣读判决书乞鞫: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判决,可要求重新审判汉朝法律汉朝维护君主中央集权的刑事法律1维护皇帝安全与尊严的刑事法律2限制打击藩王地方势力的特别法3严厉镇压反抗与强化官吏的镇压职能4家国一体,忠孝并重的刑法特点东汉时期的弛刑与释奴1光武帝的弛刑诏书弛刑:减轻刑罚2“释奴”与奴婢的法律地位的提高两汉时期主要刑罚适用原则1上请一定范围内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由奏请皇帝裁决2亲亲得相首匿有血缘或姻亲关系亲属之间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汉朝诉讼审判制度1告诉及诉权的限制2刑讯与证据制度3上报、复审及录囚上报:地方司法机关判处死刑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必须上报延尉转呈皇帝批准或交高级官员讨论复审: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间请求再审录囚:皇帝或有关机关审录已决囚犯,检查审判是否合法,是否有差错,以平反冤案,及时处理案件。

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指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以儒家经典《春秋》中原则与精神作为断案的根据。

主要内容为:1亲属相隐。

2尊敬尊长。

3原心定罪。

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春秋决狱原因汉代主要法典集中制定于汉初和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前,其中秦朝法家的痕迹非常明显,已经不能适用汉代中期儒家思想,而这些基本法典作为祖宗成文规定,又不可能在短时间改变,因此董仲舒为代表的儒生开始以《春秋》中微言大义作为断案依据。

春秋决狱使用1疑难案件2某一案件法律规定与儒家思想相去甚远,而无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案文景时期刑罚改革把黥改为髡钳城旦。

把劓改为笞三百把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把斩右趾改为弃市春秋决狱影响1主观上试图折中立法与社会现实的冲突,矫正法律严苛的现实2春秋决狱的主观随意性,使本来就复杂的汉律更为紊乱秋冬行刑魏晋南北朝刑事法律1重罪十条正式入律2服制定罪与留养制度服制定罪:它是指亲属间犯罪,根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留养: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奉而家无成丁,犯死罪非十恶者允许上请,流刑可以免发配,徒刑可以缓期,将老人留下照料,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3刑罚的改革和法律解释的规范化①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②缘坐范围的变化缘坐:一人犯罪而株连亲属,使之连带受刑③定流刑为减死之刑④法律解释的规范化司法制度1中央审判机关延尉改为大理寺2刑部的前身———三公尚书、都官尚书3地方司法机关的变化魏晋南北朝诉讼制度变化1限制诉讼权利2皇帝频繁、直接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3直诉制的形成登闻鼓:即冤枉者不服判决,可以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4刑讯用测立法对不招供的囚犯先鞭二十,笞三十,然后身戴刑具,在“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的土垛上站立约一个半小时,若仍不招供,则反复拷打站垛5死刑复核制度形成6上诉制度的变化7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8关于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魏晋南北朝贵族、官吏特权1八议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2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又一具体体现隋朝法律刑事法律《开皇律》1《开皇律》确立封建五刑:死刑、流刑、徒刑、笞刑、杖刑2《开皇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3《开皇律》确定“八议制”“官当制”唐朝法律唐朝刑法原则1十恶重惩原则⑴谋反,指谋危社稷,即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大罪。

⑵谋大逆,指预谋毁坏皇帝的宗庙、山陵和宫阙行为。

⑶谋叛,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⑷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⑸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及造蓄蛊毒、厌魅的行为。

⑹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盗窃或伪造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御舟误不牢固以及指斥皇帝、对使臣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⑺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或服丧违礼,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或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的行为。

⑻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及告夫及大功以上尊亲属的行为。

⑼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或服丧违礼的行为。

2皇帝,官僚减免原则①八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②请:上报皇帝,奏请定夺。

减:以律减刑、赎:以铜赎刑③官当:以官当罪,以官品或爵位折抵所犯罪。

免官:撤销官职以抵罪,分为免官,免所居官3其他刑法原则①划分公罪与私罪公罪;官吏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理解错误,或因行为上过失导致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私罪:官吏非因职务而犯罪,或虽因职务,但事关私利、私情构成犯罪②自首减免③老幼废疾减免④数罪并罚⑤同居相容隐⑥加刑与减刑⑦举重明轻与举轻明重举重明轻:在案件审理无严格相对应法律条款可以引用,如果对该案处理应该减轻时,可以引用相关联的重罪条款,在比照确定轻刑,如果对该案处理应该加重,则引用相关轻罪条款,以比照确定重刑。

⑧本律优于《名例》⑨化外人有犯第一,同一国籍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适用该国法律第二,不同国籍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中国人实施犯罪,均适用中国法第三,唐朝还作了特别规定专门适用外国人在中国活动唐朝罪名1危害国家罪2侵犯财产罪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

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

4、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3侵犯人身罪杀人罪分类:故杀、劫杀、斗杀、戏杀、过失杀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4官吏职务犯罪5破坏家庭秩序罪6破坏社会秩序罪唐朝刑名⑴笞刑。

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

⑵杖刑。

⑶徒刑。

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惩罚劳动。

⑷流刑。

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

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⑸死刑。

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唐朝司法制度1中央司法权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2三司会审遇有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机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

唐朝诉讼制度举核:由监察机关或各级官吏代表国家纠察犯罪,提起诉讼告诉:由当事人就所受伤害或所涉纠纷,向官府提起诉讼唐朝审判制度1在审级管辖上,唐代采取基层初审,节级判决制度2官吏审理案件,对于有据可依,但被告人不供认可实施合法拷讯3为保证审判活动正当性,唐代确定审判回避制度,唐律称为“换推”制度4审判官对各类案件作出判决,必须以法律条款正文为依据5唐律要求审判官应正确理解法律条文,切实掌握案情事实,作出公正合理判决6对于判决的执行,以刑种不同,而有不同规定7对于死刑的执行,法律作出严格规定必须履行“覆奏”程序唐朝“覆奏”制度对于死刑的执行,法律作出严格规定必须履行“覆奏”程序,京城地区死刑案件须经五覆奏,地方州县的死刑案件须经三覆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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