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法 (上)
中国古代刑罚

中国古代刑罚古代的刑法可谓千奇百怪,手段极其残忍。
从名目上来讲就有笞杖、鞭扑、枷项、宫刑、刖刑、割鼻、斩首、腰斩、梳洗、剥皮、烹煮、绞杀、凌迟、车裂等多种名目。
在这些刑法之中,如笞杖、鞭扑等一般情况下只会使人受些皮肉之苦,一般不会要人性命。
有些刑法会使人致残。
有些刑法可以使人痛痛快快地死去;而有些刑法则会先把人折磨的求生不能、求死不得,才让其死去。
俗话说的好:伴君如伴虎!古代统治者们为了稳坐龙椅宝座,也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地位,让自己的江山大爷千秋万代,别说那些企图造反的大臣和人民,就连身边非常亲近的人,只要威胁到他们的霸权地位,只要他们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就会对那些给自己造成“忧虑”的人进行残酷惩罚,而酷刑的发明正是统治阶层最为炫耀的得意之作。
随着各朝各代的更迭,酷刑几经演变,已经变得让人闻风丧胆的地步。
中国古代刑罚包括:剥皮,腰斩,车裂,俱五刑,凌迟,缢首,烹煮,宫刑,刖刑,插针,活埋,鸩毒,棍刑,锯割,断椎,灌铅,刷洗,弹琵琶,抽肠,骑木驴。
把酷刑演绎到极致的当属满清王朝了,满清十大酷刑可谓是最臭名昭着了!满清十大酷刑非只有十种,十大只是说法而已。
中国古代刑罚宫刑宫刑,一种割除男子生殖器官和使女子丧失生殖机能的肉刑刑罚,男子宫刑又叫“去势”,女子宫刑又叫“幽闭”(用木棒之类的硬物撞击女子的下腹部,人为的造成子宫脱垂,使女子丧失生育能力)。
宫刑又叫蚕室、腐刑、阴刑、椓刑,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称得上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
宫刑除了在肉体上给囚犯带来痛苦外,最残忍之处是给囚犯心理上的折磨,对于男子而言,失去了生殖器,也就失去了传宗接代的能力和享受性的快乐,他们将终生在失去男子尊严的阴影下苟延残喘。
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受过宫刑的人物是史学家司马迁,他在受刑之后,忍受着巨大的心灵伤害,著书不辍,终于为华夏子孙留下了“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煌煌巨制——《史记》。
宫刑在古代既是一种刑罚方式,那么自然有专门的人员执行。
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 I

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I凌迟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中,最惨无人道的莫过于凌迟。
凌迟,原来写作“陵迟”,本意指山丘的缓延的斜坡。
荀子说:“三尺之岸,而虚车不能登也。
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
何则?陵迟故也。
”意思是指,三尺高的陡坎,车子便拉不上去,但百仞高的大山因为有平缓的斜坡,车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顶。
后世将陵迟用作刑罚的名称,仅取它的缓慢之义,即是说以很慢的速度把人处死。
而要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才剖腹断首,使犯人毕命。
所以,凌迟也叫脔割、剐、寸磔等,所谓“千刀万剐”指的就是凌迟。
这种把活人零刀割死的作法早就有了。
南朝宋后废帝皇帝刘昱曾亲手将人脔割。
北齐文宣帝高洋也常常用脔割的手段来杀人。
唐中期安史之乱时,颜杲卿抗击安禄山兵败被俘,与袁履谦等人同时被零割。
但将凌迟作为正式的刑罚,人们大多认为始于五代。
陆游说:“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
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
”但在五代时,已有人意识到凌迟之刑过于残酷,主张废弃不用,如后晋开运三年(946),窦俨奏称死刑宜只保留斩、绞二种,而“以短刀脔割人肌肤者”,应当禁止。
后晋出帝石重贵准奏,不再使用凌迟之刑。
北宋开国之初,力纠五代弊政,仍然禁止凌迟之刑。
宋太祖时颁行的《刑统》,规定重罪应使用斩或绞,没有凌迟。
宋真宗赵恒时,内宦杨守珍巡察陕西,督捕盗贼,捕获贼首数人,他请示朝廷,拟将他们陵迟处死,用以惩戒凶恶的人。
真宗下诏,命令将俘虏转送有司衙门依法论处,不准使用凌迟。
到了神宗熙宁、元丰年间,才正式将凌迟列为死刑之一。
《通考·刑制考》说:“凌迟之法,昭陵(宋仁宗陵号)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熙丰间诏狱繁兴,口语狂悖者,皆遭此刑。
”如熙宁八年(1075),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余姚县主簿谋反,李逢在被捕后受审时,供词中又牵连了秀州团练使世居和医官刘育等,朝廷诏令有司审理此案,结果,李逢、刘育和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都被凌迟处死。
中国古代的行刑方式

中国古代的行刑方式中国古时的死刑,除了用他杀的形式执行外,也有令受刑者自杀的方式,即所谓赐死。
∙以他杀方式执行——由刽子手或其他人施刑o凌迟(寸殛)o殊死o菹醢o脯刑o劓殄o烹刑o浸猪笼o剥皮o骑木驴o腰斩o炮烙o车裂(五马分尸)o坑杀o枷项、立枷o绞刑o斩首、枭首o杖毙∙以自杀方式执行——只提供所需刑具,由受刑者自己施刑o自缢(刑具:白绫)o自鸩(刑具:毒酒)o自刎(刑具:利剑)执行范围刑罚理应由犯罪者自行承担,但在历史上,当罪名属于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死刑的执行范围往往扩大至犯人的亲属、朋友、邻里,甚至互不相识的人也有可能受牵连,最有名的例子非文字狱莫属。
而按牵连的范围大小,有族诛(诛三族、诛九族、诛十族)、诛连等称呼。
据史书记载,“族诛”在商朝时已有,当时称为“刑殄”[1]。
死刑执行方式断头台、断头机∙缳首死刑、绞刑、绞杀、投寰、套白狼、立枷、枷项∙枪决、炮击∙电椅∙毒气室∙毒针注射∙碾刑∙火刑、水煮、油炸、烤刑、炙刑∙毒药、鸩杀、吞金∙溺刑∙活埋、坑杀∙饿刑、幽死、恐怖梨、饥饿面具∙钝击、杖毙、扑杀、金瓜击顶、石刑∙穿刺、箭刑、十字架、木桩刑、贯穿刑∙剥皮∙肢解、大卸八块、碎身刑、锯刑∙虿盆、猛兽吃人∙割喉刑剖腹∙投掷刑∙车轮刑死刑存亡争议罗马共和国最后100年,法律上虽有死刑,但实际上并未执行;在747年至759年,中国历史上唐朝曾经废除过死刑;此外,日本在724年,开始实际废除死刑,在日本历史上留下了347年没有死刑的奇迹。
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法》就针对非正义、社会政策、死刑及酷刑进行分析。
受此书影响,神圣罗马帝国的利奥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纳大公国废除死刑,此是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永久废除死刑的地区。
法国大革命以后,在不能无视人权的社会风潮中,于是开始了有关死刑的妥当性的议论。
某些人提出,犯罪者也有人权;死刑本身是残虐的刑罚;死刑无异是国家杀人等等作为应该废除死刑的论据。
中国古代刑法

古代刑和罚有区别,刑指肉刑、死刑,罚指以金钱赎罪。
《尚书·吕刑》:“刑罚世轻世重。
”又:“五刑不简,正于五罚。
”后来,泛指对罪犯实行惩罚的强制方法。
《明史·刑法志》:“赎罪之法,明初尝纳马。
”又:“刑罚者,惩恶之药石也。
”古代的五刑古代隋以前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隋以后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
其中,墨刑又叫黥刑,刺字,即在犯人的额上刺字,并涂以墨作为标志。
劓,割掉犯人的鼻子。
剕刑又称刖刑,即砍掉犯人的脚。
宫刑,割去男子的睾丸,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笞,用荆棍或竹板子打人。
杖,用棍子打。
大辟,即死刑。
五毒古代五种酷刑。
《后汉书·陈禅传》:“笞掠无算,五毒毕加。
”五毒,指身及四肢备受楚毒。
有得说指鞭、棰、灼、徽(绑)、墨,为五毒。
黥刺配黥,在脸上刺成记号或文字,在涂上墨,也叫墨刑。
《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庞涓)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忽见。
”刺配脱胎于上古时期的黥刑,就是在犯人脸上刺字,并发往远地充军。
刺相当于墨刑,配则指发往远地充军。
《水浒传》第十回《林教头风雪山神庙》:“受了一场官司,刺配到这里。
”枷枷在封建时代最有代表性,作为一种刑械具使用,已有3000多年历史。
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就有了枷的记载。
枷“以乾木为之”,两半合起,中有孔洞,用以严重限制被捕人犯的身体活动。
由于枷是朝廷的“王法”,因而必有定制。
唐朝规定:“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尺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尺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
”宋朝从法律上规定了枷的重量。
宋枷开始分二十五斤和二十斤两种,同时将其大小轻重刻在枷上,以便监督。
明代的枷也分三等,“死罪重三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罪重十五斤”。
明代的枷不但是狱具和讯具,还成了行刑的刑具。
枷成为法定刑“五刑”(笞、杖、徒、流、死)之外的必要补充。
清朝的枷分两级,重者七十斤,轻者六十斤。
康熙八年刑部规定:囚禁的人犯,不戴木枷,只用细链,使枷只作刑罚而用。
中国古代刑法

一、刑事政策中国古代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刑罚世轻世重”。
“刑罚世轻世重”起源于西周。
周灭商之后,如何统治广大的“殷顽民”及原来臣服于殷商的众多诸侯方国成为棘手问题。
据说,周武王“皇皇若天下之未定”,不惜汙尊降贵,向殷朝元老箕子请教作为治国安邦的大法。
周朝最高统治层内部的观点也不一致,据说当时有三种代表性的意见,一是姜太公主张应“咸刘厥敌,靡使有余”,即将敌人全部杀光,不留残余;二是召公奭主张“有罪者杀之,无罪者活之”,即只杀掉有罪之人,留下无辜的人;三是周公旦主张“各安其宅,各田其田,毋故毋私,惟仁之亲”,即保持原来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变,利用殷商贵族,以仁为本,进行统治,但如果有谁胆敢作乱,不论商人还是周人,都应镇压。
最后,周公的主张得到了多数的支持,强调应根据具体情形,由朝廷编订“建国之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相传到周穆王时制订《吕刑》,将上述原则概括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即强调适用刑罚必须懂得轻重权变,根据社会情势确定刑罚的轻与重,既要注意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又要注重适用刑罚的灵活性,这样做有助于正确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制定完备的刑律。
周代之后,“刑罚世轻世重”成为历代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
春秋时代,子产有“宽猛相济”的主张,认为“惟有德者能以宽服其民,其次莫如猛” ,表现在刑事政策上,也就是轻重相济,以重为主。
战国时法家大都强调“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当时之世既“争于气力”,故必须“重刑轻罪”。
儒家的荀子则强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
曹操治魏,也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而明太祖朱元璋更明申此旨,对建文帝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
” 可谓深得此中真谛。
附带需要说明的是溯及力问题。
在汉代,采从旧主义,依据犯罪时的法律定罪科刑。
至唐代改采从轻主义,凡犯罪未发、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减轻则从新法。
图文解说---中国古代酷刑

图⽂解说---中国古代酷刑(胆⼩者莫⼊)1、绞刑中国历史上,绞刑通常不是最低级的死刑。
正相反的是,⾼官皇族为保留全⼫,通常会要求⾃缢赐死或绞刑处死,⽽不是可能导致⾝⾸异处的斩⾸。
但是绞刑是⼀个时间长的过程,受刑⼈会相当痛苦。
2)膑刑。
⼜称髌刑,古代⾁刑之⼀,即剔去膝盖⾻的刑罚。
古代著名军事家⼤败庞涓的孙膑就曾受过此刑。
3)贯⿐和贯⽿是两种残酷的刑罚,使⽤铁链穿透⿐腔和⽿朵,犯⼈会异常痛苦,并且由于铁链的长度,只能保持⼀个很难受的姿势。
4)夷三族,诛三族。
系秦、汉时代之刑名。
即凡犯特殊重罪,尤其谋反谋判谋⼤逆等⼗恶之罪名者,虽⽆犯意之联络,但基于政策上之考虑,处以诛灭三族之极刑,以收威吓惩戒之效。
此乃亲属⼀体之观念在刑事法上具体之表现。
5)炮烙。
本作炮格,是⼀种烧烫的酷刑。
⽤炭⽕烧热铜柱(格),令⼈爬⾏柱上,即坠炭上烧死。
后来泛指⽤烧红的铁烧烫犯⼈的酷刑。
5)刳剃,为剖杀,割剥之意,是专门⽤来对付怀孕妇⼥的刑罚,让⾏刑者活⽣⽣剖开受刑者肚⽪取出婴孩,场⾯极其痛苦。
7)剁⾁酱。
此刑罚是将⼈剁成⾁酱,可想⽽知残忍程度。
8)斧钺是古代酷刑中的⼀种,意思是⽤斧钺劈开头颅,或将⼈劈成两段使⼈致死。
9)⾦⽠击顶是⽤锤将⼈头部击碎;10)镬烹;⾏刑时把⼈放进镬中烹烧。
11)鞭击是相对轻的处罚,是将⼈固定好后⽤鞭⼦抽打;12)脑箍;看过西游记的⼈都知道紧箍咒让神通⼴⼤的孙悟空都⽆法奈何,⽽将⼈头部固定好后⽤⼀个圆形的箍将⼈头部箍住,这脑箍⼜岂是⼀般⼈可以承受的。
13)⽴枷,是枷号的⼀种发展后的形式,于清朝开始正式作为法律惩治⼿段。
这种特制的⽊笼上端是枷,卡住犯⼈的脖⼦;脚下可垫砖若⼲块,受罪的轻重和苟延性命的长短,全在于抽去砖的多少。
有的死刑犯会被如此⽰众三天后论斩。
14)夹⼿指,影视剧中常见的刑罚,所谓⼗指连⼼,夹⼿指的刑罚恐怖⾄极;15)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万剐”。
陵迟原来指⼭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凌迟本意为:“缓缓的⼭丘”。
古代刑

中国古代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见五刑)。
《唐律疏议.名例》载:“徒者﹐奴也﹐盖奴辱之。
”这说明徒刑是一种奴役﹑侮辱性质的刑罚。
这种刑罚起源很早。
据甲骨文记载﹐中国商代就有牢狱“圉”﹐用以拘禁罪犯﹐限制其自由。
周代除死刑外﹐其它处肉刑的罪犯﹐都须服劳役﹐“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积”(《周礼.礼官.司刑》)。
因此﹐当时的徒刑成了墨﹑劓﹑剕﹑宫等刑的附加刑。
秦﹑汉徒刑根据劳役的性质﹑期限和有无附加刑﹐分徒刑为若干等级﹐并各有专门名称。
城旦舂秦﹑汉时强制男犯修筑城墙﹐叫做“城旦”﹔强制女犯舂米﹐叫做“舂”。
《汉书.惠帝纪》应劭注:“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
城旦舂按附加刑的不同﹐分为3类﹕第1类﹐完城旦舂。
“完”的意思是保留罪犯的头发﹐仅剔去鬓须﹐不再施加其它肉刑。
第2类﹐刑城旦舂。
“刑”指施加肉刑。
按施加的肉刑不同﹐刑城旦舂又分5种﹕黥城旦舂(面部刺记涂墨)﹔黥劓城旦舂(面部刺记涂墨﹐割鼻)﹐斩(或刖)左趾城旦(砍左足)﹔斩(或刖)左趾黥城旦﹔斩(或刖)右趾城旦舂。
第3类﹐髡钳城旦舂(剔发﹐颈项带刑具铁钳)。
汉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在位)时除肉刑﹐以髡钳城旦舂代黥刑。
关于城旦舂的刑期﹐众说不一。
东汉卫宏认为﹐汉时刑城旦舂为五岁刑﹔完城旦舂为四岁刑。
应劭﹑魏如淳则认为城旦舂纯为四岁刑。
秦﹑汉时城旦舂不限于筑城﹑舂米﹐也从事其它劳动。
秦简中的《仓律》规定﹐城旦舂干轻活与干筑城之类的重活时﹐粮食供给标准不同﹐说明城旦舂被使役从事各种劳动。
出土秦戈上有表示铸造者的铭文“工城旦”﹐证实秦城旦也可充当铸造兵器的工匠。
鬼薪白粲秦﹑汉时﹐强制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用﹐谓之“鬼薪”﹔强制女犯为祭祀神鬼择米﹐谓之“白粲”。
卫宏《汉旧仪》﹐秦制“鬼薪者﹐男当为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皆作三岁”。
事实上﹐鬼薪﹑白粲不只是从事采薪﹑择米劳动﹐据秦简《仓律》规定﹕白粲还从事土工或其它劳动。
中国古代刑罚,中国古代酷刑有哪些,我国古代刑罚

中国古代刑罚,中国古代酷刑有哪些,我国古代刑罚古代的刑法可谓千奇百怪,手段极其残忍。
从名目上来讲就有笞杖、鞭扑、枷项、宫刑、刖刑、割鼻、斩首、腰斩、梳洗、剥皮、烹煮、绞杀、凌迟、车裂等多种名目。
在这些刑法之中,如笞杖、鞭扑等一般情况下只会使人受些皮肉之苦,一般不会要人性命。
有些刑法会使人致残。
有些刑法可以使人痛痛快快地死去;而有些刑法则会先把人折磨的求生不能、求死不得,才让其死去。
俗话说的好:伴君如伴虎!古代统治者们为了稳坐龙椅宝座,也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地位,让自己的江山大爷千秋万代,别说那些企图造反的大臣和人民,就连身边非常亲近的人,只要威胁到他们的霸权地位,只要他们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就会对那些给自己造成“忧虑”的人进行残酷惩罚,而酷刑的发明正是统治阶层最为炫耀的得意之作。
随着各朝各代的更迭,酷刑几经演变,已经变得让人闻风丧胆的地步。
中国古代刑罚包括:剥皮,腰斩,车裂,俱五刑,凌迟,缢首,烹煮,宫刑,刖刑,插针,活埋,鸩毒,棍刑,锯割,断椎,灌铅,刷洗,弹琵琶,抽肠,骑木驴。
把酷刑演绎到极致的当属满清王朝了,满清十大酷刑可谓是最臭名昭着了!满清十大酷刑非只有十种,十大只是说法而已。
中国古代刑罚宫刑宫刑,一种割除男子生殖器官和使女子丧失生殖机能的肉刑刑罚,男子宫刑又叫“去势”,女子宫刑又叫“幽闭”(用木棒之类的硬物撞击女子的下腹部,人为的造成子宫脱垂,使女子丧失生育能力)。
宫刑又叫蚕室、腐刑、阴刑、椓刑,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称得上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
宫刑除了在肉体上给囚犯带来痛苦外,最残忍之处是给囚犯心理上的折磨,对于男子而言,失去了生殖器,也就失去了传宗接代的能力和享受性的快乐,他们将终生在失去男子尊严的阴影下苟延残喘。
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受过宫刑的人物是史学家司马迁,他在受刑之后,忍受着巨大的心灵伤害,著书不辍,终于为华夏子孙留下了“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煌煌巨制——《史记》。
宫刑在古代既是一种刑罚方式,那么自然有专门的人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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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德恤刑原则
十岁以下、八十以上以及笃疾者,犯反逆、 • 十岁以下、八十以上以及笃疾者,犯反逆、 杀人等罪应处死刑者,上请皇帝裁决; 杀人等罪应处死刑者,上请皇帝裁决;犯 盗及伤人罪者,允许收赎; 盗及伤人罪者,允许收赎;其余各罪则均 免除刑罚处罚。十五以下、 免除刑罚处罚。十五以下、七十以上以及 废疾者,犯死罪者不得减免; 废疾者,犯死罪者不得减免;犯流以下各 则不处真刑,允许纳铜收赎; 罪,则不处真刑,允许纳铜收赎;但如系 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等罪者, 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等罪者,则不允许 纳铜收赎,仍处以真刑。 纳铜收赎,仍处以真刑。 • 3、恩赦与减免 、
(一)伦理本位原则
• 隋朝文帝时期,《开皇律》开始将北齐的 “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大罪”,其名目 也开始发生了一些变化,十种罪名变化为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 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 • 《大业律》,废除了“十恶大罪”,而将 其中的八恶分别纳入盗贼等各篇规定之中, 另外两恶则予以取消。 • 唐律重新继承《开皇律》的法律传统 。
(一)伦理本位原则
• 中国古代刑法除了依照亲属关系贯彻 身份论罪外, 身份论罪外,还根据阶层的不同社会 地位论罪量刑, 地位论罪量刑,同时又赋予贵族与官 吏及其亲属的法律特权。 吏及其亲属的法律特权。尤其是在良 主奴间相犯的行为, 贱、主奴间相犯的行为,中国古代刑 法对于良犯贱、主犯奴, 法对于良犯贱、主犯奴,其处分较常 人相犯为轻;对于贱犯良、奴犯主, 人相犯为轻;对于贱犯良、奴犯主, 其处分则较常人相犯为重。 其处分则较常人相犯为重。
(一)伦理本位原则
• 汉代开始正式有了不道、大不敬、不孝等 罪名。曹魏时期,继续沿用汉代“大逆无 道”、“谋反大逆”等罪名,并且对谋反 等行为开始处以极其严厉的刑罚。北齐河 清三年(公元563年)制定的《齐律》首次 确立“重罪十条”,即将反逆、大逆、叛、 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 乱等十种行为规定为“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的重大犯罪行为 。
中国古代刑法 (上)
shoco@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 (一)伦理本位原则 • 1、十恶大罪 、 • 《尚书》里早就有降、叛等行为处以死刑 尚书》里早就有降、 的记载,并且将不孝、不友( 的记载,并且将不孝、不友(后世发展为 不睦)的行为列为最为严重的犯罪。 不睦)的行为列为最为严重的犯罪。 尚书·大传 大传》 《尚书 大传》:“降、叛、寇、贼、劫、 矫者,其刑死。 略、夺、攘、矫者,其刑死。” • 《尚书 康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 尚书·康诰 康诰》 元恶大憝,矧惟不孝、 不友……乃其速由文王作罚。” 乃其速由文王作罚。 不友 乃其速由文王作罚
(一)犯罪的主体
• 2、刑事责任能力 、 • 西周的“三赦之法”已经明确作出了蠢愚 西周的“三赦之法” 之人犯罪予以赦免的规定, 之人犯罪予以赦免的规定,而西汉则对侏 儒等残疾人的犯罪规定了减免处罚。 儒等残疾人的犯罪规定了减免处罚。唐律 正式将残疾分为废疾(包括痴哑、腰脊折、 正式将残疾分为废疾(包括痴哑、腰脊折、 侏儒、一肢废等)与笃疾(包括恶疾、 侏儒、一肢废等)与笃疾(包括恶疾、癫 两肢废、两目盲等)两级, 狂、两肢废、两目盲等)两级,并且将残 疾与年十五以下、七十以上者并提,将笃 疾与年十五以下、七十以上者并提, 疾与年十岁以下、八十以上者相论, 疾与年十岁以下、八十以上者相论,对其 犯罪行为予以减免处罚。 犯罪行为予以减免处罚。
(一)犯罪的主体
• 中国古代法律将外国人称为“化外人”, 中国古代法律将外国人称为“化外人” 唐律已经正式明确规定,凡是“化外人” 唐律已经正式明确规定,凡是“化外人” 犯罪,如双方当事人均来自同一国家, 犯罪,如双方当事人均来自同一国家,则 依其本国法律决断,采取属人主义原则; 依其本国法律决断,采取属人主义原则; 如双方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 如双方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则依唐律 处断,采取属地主义原则。 处断,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后来明代对 化外人相犯”的所有情形, “化外人相犯”的所有情形,一律采取属 地主义原则,依照明律进行认定与管辖。 地主义原则,依照明律进行认定与管辖。 清律继承了明律这一规定。 清律继承了明律这一规定。
(三)依律论罪原则
• • • • 1、无正条不为罪 、 2、法不溯及既往 、 3、比附类推限制 、 4、权断限制 、
二、犯罪的认定
• (一)犯罪的主体 • 1、刑事责任年龄 、 • 《唐律疏议》将老耄之人分为九十以上、八十以 唐律疏议》将老耄之人分为九十以上、 上与七十以上三级,将幼弱之人分为七岁以下、 上与七十以上三级,将幼弱之人分为七岁以下、 十岁以下与十五岁以下三级。其中规定: 十岁以下与十五岁以下三级。其中规定:七岁以 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 下、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九十以上犯反 逆除外),但在缘坐配没者,不在此限; ),但在缘坐配没者 逆除外),但在缘坐配没者,不在此限;十岁以 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等罪应处死刑者, 下、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等罪应处死刑者, 上请皇帝裁决,犯盗及伤人罪者,收赎, 上请皇帝裁决,犯盗及伤人罪者,收赎,其余各 罪则免除刑罚;十五以下、七十以上, 罪则免除刑罚;十五以下、七十以上,犯死罪者 不得减免,犯流以下各罪,则不处真刑, 不得减免,犯流以下各罪,则不处真刑,允许纳 铜收赎,但如系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等罪者, 铜收赎,但如系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等罪者, 则不允许纳铜收赎,仍处真刑。 则不允许纳铜收赎,仍处真刑。
(一)伦理本位原则
历代律典皆认为其“亏损名教, • 历代律典皆认为其“亏损名教,毁裂冠 冕”,从而对其进行严惩 : • 首先,官僚与贵族及其亲属犯罪,不得享 首先,官僚与贵族及其亲属犯罪, 受八议、上请、减刑等恩典; 受八议、上请、减刑等恩典; • 其次,一般不适用赦免; 其次,一般不适用赦免; • 第三,犯十恶死罪之人,一般也不适用存 第三,犯十恶死罪之人, 留养亲制度; 留养亲制度; • 最后,对于官僚与贵族,虽然可以赦免但 最后,对于官僚与贵族, 仍然适用除名制度。 仍然适用除名制度。
(二)道德恤刑原则
• 隋唐时期正式在律典之中明确规定了老幼 废疾减免刑罚的统一制度 ,将老耄之人分 为九十以上、八十以上、七十以上三等, 为九十以上、八十以上、七十以上三等, 将幼小之人分为七岁以下、十岁以下、 将幼小之人分为七岁以下、十岁以下、十 五岁以下三等,将残疾分为废疾、 五岁以下三等,将残疾分为废疾、笃疾二 其中七岁以下、九十以上, 等。其中七岁以下、九十以上,虽有死罪 也不处以刑罚(九十以上犯反逆除外), 也不处以刑罚(九十以上犯反逆除外), 但因缘坐配没者,则不在此限。 但因缘坐配没者,则不在此限。
(一)犯罪的主体
• 3、特殊的犯罪主体 、 • 首先是官吏职务方面的犯罪。 首先是官吏职务方面的犯罪。 • 其次,一些特殊的职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 其次, 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医生、工匠、 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医生、工匠、厨师 等。 • 第三,由于血缘或者身份关系而成立的特 第三, 殊犯罪主体。 殊犯罪主体。 • 最后,中国古代刑法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 最后, 的犯罪, 的犯罪,在认定与管辖方面也是将其作为 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来看待。 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来看待。
(一)伦理本位原则
• 中国古代社会的家族以父权为核心,其宗 法伦理关系也就以父权作为基础而扩展, 通常所指的“九族”就是以男性计算,从 己身上溯四代,包括父、祖、曾祖、高祖, 再往下数四代,包括子、孙、曾孙、玄孙 (另外一说认为“九族”包括父族四、母 族三、妻族二)。母族、妻族则称为外亲, 以别于本宗。
(一)伦理本位原则
• 2、身份论罪 • “准五服以制罪”的实质就是以亲属血缘关系作 准五服以制罪” 为刑事责任承担、豁免、加重或者减轻的依据。 为刑事责任承担、豁免、加重或者减轻的依据。 具体而言,是指亲属间的犯罪, 具体而言,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 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对于杀害、 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对于杀害、伤害等人身 类犯罪,尊长侵犯卑幼, 类犯罪,尊长侵犯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处刑愈 关系愈远则定罪处刑愈重;而卑幼侵犯尊长, 轻,关系愈远则定罪处刑愈重;而卑幼侵犯尊长, 关系愈近则定罪处刑愈重,关系愈远则定罪处刑 关系愈近则定罪处刑愈重, 愈轻。对于卑幼盗窃尊长财物等财产类犯罪, 愈轻。对于卑幼盗窃尊长财物等财产类犯罪,则 定罪处刑与人身类犯罪正好相反。 定罪处刑与人身类犯罪正好相反。
(一)伦理本位原则
宗法伦理关系以此为准, • 宗法伦理关系以此为准 , 丧期服制也以此 作为标准分为五等: 作为标准分为五等: • 1、斩衰:丧服为粗麻布,不缉边,断处外 斩衰:丧服为粗麻布,不缉边, 丧期为三年。 主要对象是子、 露 , 丧期为三年 。 主要对象是子 、 女 ( 未 为父、 承重孙为祖父、 妇为舅、 嫁 ) 为父 、 承重孙为祖父 、 妇为舅 、 妻为 妾为君等。 夫、妾为君等。 • 2、齐衰:丧服也为粗麻布,但缉边。具体 齐衰:丧服也为粗麻布,但缉边。 又分为四种情况:( :(1 三年:子为母、 又分为四种情况:(1)三年:子为母、承 重孙为祖母、母为子、妇为姑等;( ;(2 重孙为祖母、母为子、妇为姑等;(2)一 子为嫁母、夫为妻等;( 五月: ;(3 年:子为嫁母、夫为妻等;(3)五月:承 重孙为曾祖父母;( ;(4 玄孙为高祖父母。 重孙为曾祖父母;(4)玄孙为高祖父母。
(二)道德恤刑原则
• • • • • 1、教育刑主义 、 2、恤刑主义 、 (1) 慎用死刑 (2)矜恤老幼废疾 ) 周礼·秋官 小司寇》所载的“三赦”制度, 秋官·小司寇 《周礼 秋官 小司寇》所载的“三赦”制度, 就将幼弱、老年、 就将幼弱、老年、愚蠢之人作为三种赦免 的对象。 的对象。 • 西汉惠帝时期,已经明确规定七十以上、 西汉惠帝时期,已经明确规定七十以上、 十岁以下的犯罪者, 十岁以下的犯罪者,皆以完刑取代应该施 加的刑、亲属一体 、 • 首先,坚持亲亲相隐。 首先,坚持亲亲相隐。 • 其次,禁止控告尊长。 其次,禁止控告尊长。 • 第三,实行亲属代刑。 第三,实行亲属代刑。 • 第四,认可血属复仇。 第四,认可血属复仇。 • 第五,奉行亲属连坐。 第五,奉行亲属连坐。 • 最后,推行存留养亲。 最后,推行存留养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