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解中国法制史--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
论述中国封建法律是如何维护贵族特权的

论述中国封建法律是如何维护贵族特权的中国古代法律受到“礼”的制约,以“礼”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原则。
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其中的一个内容是强调身份等级,贵族享有的特权,最早、最集中的体现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自从汉代将儒家思想被确定为正统法律思想以后,封建法典开始了“礼入律中”、“礼法合流”。
所以, 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特权是封建法典的一个重要体现。
早在战国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就把本阶级的意志提升到法律上,以便保护和巩固封建制度的需要。
而李悝的《法经》则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从它的内容可以看到其阶级本质:它是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度的;而秦在战国时就设有“廷尉”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但是最高的司法权还是属于皇帝,这也正是专制主义制度下的司法制度特点。
因此看出:法律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平民百姓与贵族之间不平等,而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
到了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他们如果犯法,治狱通常需先请皇帝裁决,然后再下司法,凡经上请,一般都要得到减刑或免刑;汉律的罪名也有许多关于维护皇权,严防臣下专权的规定;而且以皇帝为代表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的其他财产也严加保护;它的继承制度是以维护封建私有制和保障封建剥削特权世代相传为目的的法律制度;在诉讼制度上的特权,是对封建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得先奏请皇帝,既所谓“有罪先请”。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八议”和“官当”制度正式入律。
魏律曾正式规定过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仪”条款;所谓“八议”,即“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
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
八议制度:律法中同罪不同刑的基础,漫谈中国古代特权合法性建设

八议制度:律法中同罪不同刑的基础,漫谈中国古代特权合法性建设封建时代经常有一句用来糊弄老百姓的话,叫做“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看上去这句话是社会公平性的体现,代表着统治者注重社会公平理念。
然而鲜为人知的是,在封建时代,“罪”可以同,但处罚“罪则”的方式,却一定是不同的。
因为除了法律论罪的平等以外,在对于相同罪责的处罚上面,皇子贵族是有着法律规定的特权的,这也是为什么说封建时代是特权社会的原因之一。
“同罪不同刑”正是这种特权的直接体现。
而最初诞生于西周王朝的“八议”制度,正是古代特权合法性建设的重要体现。
一、“八议”制度的产生,是古代社会特权阶层为了保障自己的特权,在法律发面进行的特权合法性建设的表现,是“特权”获得的理论基础《周礼·秋官司寇》之中说:“以八辟立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七曰议情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这段话说的很繁琐,但总结起来就是一个意思,在面对贵族阶层犯罪的时候,处罚他的时候要考虑到诸如功劳,能力,名声等等诸多方面。
换而言之,就是要杀头的罪过,考虑到他曾经对国家做出的功劳,就罚个几十斤铜代替算了,本质上就是一种为贵族阶层脱罪的手段。
从产生的根源上来看,八议制度产生的根源当然是为了保证特权阶层的利益,并且用法律的形式将之确定下来,告诉世人这些人就是有杀人不偿命的特权的。
那么古代人是傻了不成,把这种社会的不公平明目张胆的告诉大家,岂不是想要引起造反?当然不是,任何脱离了当时的社会环境,讨论历史事件的方法都是不对的,周王朝是一个奴隶制社会关系为主导的社会,对于当时的统治者来说,以特权确定贵族的地位,打压奴隶和平民的地位,那是稳定社会秩序的手段,不但不会引起造反,还是能够有效的稳固政权的手段。
说白了,那个时代的统治者不靠“仁爱”来治民,靠的是恐吓。
只要你知道我杀了你也没有罪,你就不敢跟我反抗。
到了秦始皇建立秦朝,中国古代历史迈入了封建社会的大门,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奴隶基本上被废除了,也就是说奴仆在本质上也是自由人,拥有了一定的权利。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

同时,司马迁还讲到:
西伯,伯也,拘于羑里;李斯,相也,具于五刑;淮阴,王也,受械于陈; 彭越、张敖,南面称孤,系狱抵罪;绛侯诛诸吕,权倾五伯,囚于 请室;魏其, 大将也,衣赭衣,关三木;季布为朱家钳奴,灌夫受辱于居室。此人皆身至王侯 将相,声至邻国,及罪至罔加,不能引决自裁,在尘埃之中,古今一体,安在其 不辱也。
《礼记·曲礼》:“七年曰悼,八十、九十曰耄,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周礼·秋官·司刺》中有关于“三赦”的规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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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注曰:“生而痴騃竟昏者为蠢愚。”郑玄注:“幼弱、老耄,若今律令年未满八岁、八十 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可见,西周将幼小者、老年人及从小痴呆者视为无刑事责任能 力者。又《周礼·秋官·大司寇》中有关于收为奴者的规定为:“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龀者, 皆不为奴。”龀是指换牙的年龄,即特指八岁。这实际上是最早的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我国古代贵族的刑法特权起始研究

我国古代贵族的刑法特权起始研究古代刑法和现代刑法具有本质的不同,后者采取的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前者是严格按照行为人社会地位来定罪量刑,即因社会地位上的不同,就同一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所不同,这使得中国古代法律以公开的形式确认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这就是中国古代贵族官僚刑法特权制度。
一、中国古代贵族官僚刑法特权制度的缘起1.先秦时期刑法上特权的规定战国时期法家并不承认贵族官僚有法律外的特权,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时,就将太子的两个老师———大夫公孙贾和公子虔分别处以黥刑和劓刑。
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将这一主张总结为“法不阿贵”,《韩非子•有度》中记载:“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知,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
刑法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即不论什么人犯罪,都要绳之以法。
然而,先秦法家的这种“刑无等级”的主张,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废除刑法上的特权,他们是废除旧的贵族不受法律规范的特权,同时确立新的法定等级特权。
从云梦出土的秦简中的有关内容来看,对于有爵位的人以及官吏犯罪,允许用钱赎罪,而且有些赎刑(如赎死、赎宫等)仅适用于少数上层人士。
根据《礼法•曲礼》规定,周礼将“刑不上大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这些特权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其一,刑罚适用上的优待。
一方面明文规定某些刑罚不适用于大夫或“公族”。
另一方面对于贵族官僚犯罪的可以用“赎”、“放逐”等方式来代替应受的刑罚。
其二,以自杀代替死刑。
一般死刑都是公开执行的,但大夫之类的贵族官僚犯死罪可以在家中自杀而死,以示优待。
其三,司法审判上的优待。
一方面“命夫命归不躬坐狱讼”,如《左传》中多处可见国君或执政威胁犯罪的贵族“将归死于司寇”,胁迫他们自杀。
另一方面又有“八辟”之法,以视区别对待。
虽然先秦时期是否实行过“八辟”之法,目前还不能完全肯定,但这“八辟”,却成为后世刑法中的“八议”制度的渊源。
2.秦汉时期刑法上特权的规定先秦法家针对西周“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礼法原则,提出了“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法治主义原则。
中国古代的特权制度

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
[1]文化本身受到地理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也因此和西方法律文化不同,中国古代的法律和西方的法律也各自呈现不同的特点。
一、中国古代特权法产生的原因首先,中国是一个大陆国家,人们生存的土地在他们看来就是整个“世界”,他们缺乏海上希腊人的冒险精神。
孔子说:“知者乐水,仁者乐山。
知者动,仁者静。
知者乐,仁者寿”[2]就说明这点。
对土地的重视,是农业国家的一大特点。
土地满足了人们生存发展的需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后来形成氏族部落。
中国古代社会经过几次大的氏族部落战争形成了统一的国家。
战胜的宗族部落成员成为国家的统治者,从而完成了自身身份的转变,是典型的“氏族国家”。
其次,中国古代的氏族部落战争频繁,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部落首领需要发号施令,加强个人的权威;部落中的战士需要服从,需要牺牲个人的利益以服从全局的利益。
这种产生于兵戎之中的权力,就是“法”的温床。
[3]由此可以观之,中国古代的法强调对权威的服从。
再次,部落首领个人的权力在战争中得到加强。
那么如何巩固和加强这种权威就成为统治者要解决的问题。
统治者为了平衡本部落内部各个阶层的利益,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制度规范来实现整个社会的有序化。
中国封建社会的三纲,就是秩序化的体现。
高高在上的君王如何才能与处于平地的民众区别开来呢?君王与民众之间需要一个媒介,这个媒介就是官员。
这使官员有必要拥有特权。
此外,中国古代社会是血缘社会,统治者的亲属当然毫无疑问地享有特权。
二、中国古代特权法的表现中国古代的礼强调“等差”,“别异”,具体体现在祭祀、服饰、礼仪、服制等方面。
在法律上突出表现为“八议”制度。
所谓“八议”,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凡属八议特权优待范围以内的贵族官僚,除“十恶”外,流罪以下减一等,死罪则根据其身份和犯罪情节由官史集议减罪,报请皇帝批准,此谓“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内容较简)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主要证据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立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的区别1、按地域划分国民2、公共权利的设立二、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2、天讨与天罚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向背。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
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第三节立法活动一、夏、商立法概况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文字,主要靠代代口传而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一)2、汤刑(商有乱政而汤作刑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古代立法知识点总结大全

古代立法知识点总结大全古代立法是指古代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它是古代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代立法包括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的主要内容以及立法的演变和发展等方面的知识。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古代立法进行总结。
一、立法的基本原则1. 以君权为中心:古代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以君权为中心。
在古代社会,统治者拥有绝对的权力,因此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统治者的权威和利益。
2. 以权威为依据:古代立法的依据是统治者的权威,而非人民的意愿。
统治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制定法律和法规,人民则必须服从统治者的决定。
3. 以治理为目的:古代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治理社会。
在古代社会,法律和法规是统治者用来管理人民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4. 以稳定为要求:古代立法的要求是稳定社会秩序。
在古代社会,社会秩序的稳定是统治者的首要任务,因此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立法的主要内容1. 宪法:宪法是古代立法的重要内容。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组织形式、权力分配和行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事项。
2. 刑法:刑法是古代立法的重要内容。
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相关规定,包括犯罪的种类、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等。
3. 民法:民法是古代立法的重要内容。
民法规定了民事关系的相关规定,包括合同、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定。
4. 行政法:行政法是古代立法的重要内容。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关的组织形式、职权范围、行使方式、行政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5. 经济法:经济法是古代立法的重要内容。
经济法规定了经济活动的相关规定,包括贸易、税收、货币等方面的规定。
6. 社会法:社会法是古代立法的重要内容。
社会法规定了社会事务的相关规定,包括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7. 土地法:土地法是古代立法的重要内容。
土地法规定了土地的权属、使用、承包等方面的规定。
8. 军事法:军事法是古代立法的重要内容。
军事法规定了军队的组织形式、军纪、军事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中国法制史讲义:前九课之总结与特权问题 (2)

讲义九法律与社会:社会或民间层面的法——习惯法之二邱少晖1.中国当代有习惯法吗?参见讲义八。
2.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习惯法——《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该书参考的材料:《习惯法调查报告录》、清代官方档案、清代民间契约文书。
2.1 梁治平的民间法与习惯法之分清代之民间法,依其形态、功用、产生途径及效力范围等综合因素,大体可分为民族法、宗教法、宗族法、行会法、帮会法和习惯法。
其中,宗族法内容往往与习惯法相重合,行会法本身即商事习惯,民族法则完全是习惯法。
梁治平书所探讨的习惯法是今天我们所谓民法的对应物,诸如婚姻、析产、继承、买卖、租佃、抵押、借贷等。
为什么梁治平会去关注这些古代法典基本没有囊括的对象?其一,古代法典的一脉相承与社会本身缓慢而又巨大的发展有明显的矛盾。
尤其是宋明以后土地买卖极为频繁,商品经济快速发展。
其二,中国古代法典缺少对私法的规定,但民间契约则非常发达,仅今人搜集入藏的明清契约文书一项,总数就超过1000万件。
那么,社会的存在于发展必以一套国家法之外的法律为前提。
这就意味着,在中国古代社会,国家法不但不是全部社会秩序的基础,甚至也可能不是社会运行最重要的部分。
2.2 再谈何谓习惯法?第一,习惯法的地方性。
第二,习惯法的生活性。
第三,习惯法不仅有民众普遍遵循的行为模式,违反了它,会有相应的“法”的后果,包括司法机关依据这种模式给予的评价,或者乡党、家族给予的评价,而不论这一评价性的后果是有形还是无形。
第四,习惯法与权利义务等利益的分配密切相关。
如果与权利义务分配无关的习俗就可以放在习惯法之外。
例:无关——死者的衣裤件数“男双女单”。
如果死者死时口张开,则要在死者口中放置几枚钱币。
有关——亲人过世后谁来摔盆谁即享有继承权。
第五,习惯法的形式与内容。
形式上,习惯法表现为乡例、俗例、乡规、土例等。
内容上,包括“法语”与“法谚”。
法语即习惯法上的概念和术语;法谚即构成了习惯法上的规范。
法语(词):户婚——财礼、入赘、立嗣、兼祧、童养媳等;田土——典、找、贴、断、赎、田皮、田骨等;钱债——借、贷、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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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辉
二、中国古代刑法的特权原则的变化
1.在西周的刑法制度中就有等级特权的规定,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的罪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有别。
2.秦汉时期,礼法进一步融合。西汉确立儒家思想的指导地位后,“礼有差等”的观念受到重视,在刑法适用制度上,形成了上请制度。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政权制定《新律》时,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正式列入以官爵折抵罪刑的一种特权制度。这种制度最初始于西晋,其成为正式制度,是与北朝的《北魏律》与南朝的《陈律》。
5.宋元辽金时期,这一时期继续援用前朝关于官僚犯罪特权的一些规定,但是有关刑法的特权在这一时期有所减缓,不像以前那么明显。
6.明、清时期,明朝关于刑法的特权不是太明显,清朝推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赋予满人各种司法特权。凡属满人违法犯罪,一般可“减等”、“换刑”等特殊优待。例如:笞杖刑可折鞭责,变相减等;徒刑可换折枷号,免予监禁服役或发配远乡等等。
讲解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是指中国古代法律以公开的形式肯定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在法律适用上公开赞成“同罪异罚”。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下面我简单讲解一下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产生的原因及其沿革。
一、中国古代刑法的特权制度产生的原因
4.隋唐五代时期,《开皇律》贯彻“礼有差等”的等级制原则,赋予贵族官僚以“八议”、“例减”、“听赎”、“官当”等司法特权,这些规定对以后的法律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到了唐朝,唐律继承了《开皇律》“八议”制度的规定,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物违法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必须将他们的犯罪行为以及议罪理由上报给皇帝,皇帝一般要召开公卿进行评议,根据他们的身份、地位、与皇室的关系等进行宽宥或者赦免。另外,唐朝还规定了“请”、“减”、“赎”“官当”等制度来保证官僚贵族在适用法律上的特权原则。
首先,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血缘和地域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身份制和等级制社会,具体来说是在等级制基础上的特权制社会。其次,中华法系具有“礼法结合”、“礼本刑用”的特点。“以礼为本”在内容上、原则上都影响着各代的立法和实践。随着法与礼的高度融合,法律儒家化使的中国古代法制都强调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等级特权制度。再次,在中国古代由于“三纲五常”“亲亲尊尊”等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在法律适用上必然强调特权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