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法2
中国古代刑法(中)

(一)犯罪的主体
3、特殊的犯罪主体 官吏职务方面的犯罪。 唐律疏议》 (1)官吏职务方面的犯罪。《唐律疏议》 《职制》篇三卷五十九条全部涉及官吏犯罪, 职制》篇三卷五十九条全部涉及官吏犯罪, 其余各篇也对官吏犯罪有所涉及, 户婚》 其余各篇也对官吏犯罪有所涉及,如《户婚》 篇对州县官吏因过失脱漏或增减户籍人口的行 厩库》 为、《厩库》篇对监临主守私自借用官物或以 官物借人的行为、 断狱》 官物借人的行为、《断狱》篇对监临官亲自动 手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行为等等, 手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行为等等,都有比较明 确的相关刑事责任的规定。此外, 确的相关刑事责任的规定。此外,历代刑法对 将士、 将士、兵丁以及基层官吏里正等的犯罪行为也 有相当明晰的规定, 有相当明晰的规定,因此官吏职务犯罪构成了 中国古代刑法中比例最大的特殊主体犯罪。 中国古代刑法中比例最大的特殊主体犯罪。
(三)犯罪的客体 (三)犯罪的客体
3、皇室利益 皇室利益主要偏重于对整个皇室的特殊保护, 皇室利益主要偏重于对整个皇室的特殊保护, 譬如“谋大逆”则是对整个皇室利益的侵犯, 譬如“ 谋大逆”则是对整个皇室利益的侵犯, 因为其罪状为“谋危宗庙、山陵及宫阙” 因为其罪状为“谋危宗庙、山陵及宫阙”,显 然不是对现存政权的侵犯, 然不是对现存政权的侵犯,也不是单纯对皇帝 权威的侵犯,而是对皇室整体利益的侵犯。 权威的侵犯,而是对皇室整体利益的侵犯。 4、道德伦理 三代就将“不孝不友”的行为作为“元恶大憝” 三代就将“不孝不友”的行为作为“元恶大憝” 来对待,并将制作淫声、异服、奇技、 来对待,并将制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等 行为作为死罪予以惩处。 行为作为死罪予以惩处。后来的历朝历代都将 不孝、不义、不睦等作为十恶重罪严惩不贷。 不孝、不义、不睦等作为十恶重罪严惩不贷。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古代中国刑法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律制度,根据历史记载和研究成果,可以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参考描述。
古代中国刑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古代中国刑法体现了严明的法律规范和秩序。
中国古代刑法根据孔子提出的“有教无类”思想,强调治罪与修身的关系。
根据《周礼》记载的司法制度,包括宗庙刑律、主要刑律、刑律执行程序等等。
这些刑律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名目、刑法的适用以及刑讯逼供的禁止等等。
其次,古代中国刑法注重以德治国,倡导仁爱思想。
儒家思想对于古代中国刑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强调“仁者爱人”、“君子爱贤”等思想成为整个刑法制度的基础。
刑罚的执行注重以德化人,对犯人采取“为秀才剽”、“为庶人赦”等方式,倡导犯人的道德教化和改造。
第三,古代中国刑法注重刑罚与情理之间的协调。
古代中国刑法在确定刑罚的时候,通常根据犯罪人的人品、动机、时间、地点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求刑罚与犯罪的情理相符。
在《刑法正义论》中,明确提出刑事判决应该“合于义理”,不断强调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法律裁判的公正性。
最后,古代中国刑法强调审慎定罪和避免滥用刑权。
在古代中国刑法的执行过程中,对刑事案件的审理采用了相对严谨的程序,并注重听证、质证、辨认等环节,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和合法的处理。
对于死刑的判决,更加谨慎,通常要经过多次审理和最高统治者的批准。
总之,古代中国刑法是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注重法律规范、道德教化和审慎定罪等原则。
这些刑法体现了古代中国社会的法治理念和价值观念,对后来的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虽然古代中国刑法与现代法治思想存在差异,但其包含的某些原则和经验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古代中国刑法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法律制度。
古代中国刑法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安宁起到了重要作用。
古代中国刑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早期朝代,如夏、商、周等时期。
在这些朝代中,刑法主要总结为“五刑”,包括鞭刑、杖刑、剐刑、凌迟和死刑。
这些刑罚主要以肉刑为主,用以惩罚各种犯罪行为,如盗窃、谋杀、叛乱等。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古代中国刑法也逐渐完善和改进。
在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开始实行相对较为公正的刑法制度。
这一时期的刑法注重公正和公平,采用各种刑罚形式,如流放、徒刑、罚金等,以适应不同的犯罪行为。
到了秦朝,秦始皇实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统一法律制度。
在秦朝,刑法主要依据《秦律》来实施,对犯罪分级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根据犯罪性质和程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刑罚形式,如杖刑、剐刑、凌迟、斩首等。
同时,秦律还对司法程序进行了规定,确保了刑罚的公正和合法。
随着汉朝的兴起,古代中国刑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汉朝时期,刑法主要依据《汉律》进行实施。
相较于秦朝的严苛,汉朝的刑法更加温和,强调以德治国。
此外,汉朝还加强了刑罚执行的监督,确保了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随着时间的推移,古代中国刑法在不同朝代中出现了一些变化和调整。
例如唐朝时期,刑法开始逐渐注重恢复犯人的改造,采用一些温和的刑罚形式,如徒刑、流放等。
而宋朝时期,则进一步强调了审判的程序公正性和人权保障。
总体而言,古代中国刑法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经历了多次变革和改进。
从最初的采用肉刑的刑罚方式,到后来的注重公正和人权的刑法制度,古代中国刑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后世的刑法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包括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封建制五刑包括笞、杖、徒、流、死。
其中,封建制五刑是主要的刑罚制度,其特点是轻刑化,重视教化和改造。
在封建制五刑中,笞是指用竹板或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杖是指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徒是指强制犯人服劳役的刑罚,流是指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的刑罚,死是指死刑,分为斩首和绞刑等。
此外,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还包括一些非常严厉的酷刑,如刖、膑、宫、鸩、凌迟等,这些刑罚通常不被正式承认,而是被视为非法的刑罚。
在历史上,这些酷刑的使用频率很高,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这些酷刑逐渐被禁止和废除。
总之,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多样的体系,其演变和发展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和文化传统的变迁。
图文解说---中国古代酷刑

图⽂解说---中国古代酷刑(胆⼩者莫⼊)1、绞刑中国历史上,绞刑通常不是最低级的死刑。
正相反的是,⾼官皇族为保留全⼫,通常会要求⾃缢赐死或绞刑处死,⽽不是可能导致⾝⾸异处的斩⾸。
但是绞刑是⼀个时间长的过程,受刑⼈会相当痛苦。
2)膑刑。
⼜称髌刑,古代⾁刑之⼀,即剔去膝盖⾻的刑罚。
古代著名军事家⼤败庞涓的孙膑就曾受过此刑。
3)贯⿐和贯⽿是两种残酷的刑罚,使⽤铁链穿透⿐腔和⽿朵,犯⼈会异常痛苦,并且由于铁链的长度,只能保持⼀个很难受的姿势。
4)夷三族,诛三族。
系秦、汉时代之刑名。
即凡犯特殊重罪,尤其谋反谋判谋⼤逆等⼗恶之罪名者,虽⽆犯意之联络,但基于政策上之考虑,处以诛灭三族之极刑,以收威吓惩戒之效。
此乃亲属⼀体之观念在刑事法上具体之表现。
5)炮烙。
本作炮格,是⼀种烧烫的酷刑。
⽤炭⽕烧热铜柱(格),令⼈爬⾏柱上,即坠炭上烧死。
后来泛指⽤烧红的铁烧烫犯⼈的酷刑。
5)刳剃,为剖杀,割剥之意,是专门⽤来对付怀孕妇⼥的刑罚,让⾏刑者活⽣⽣剖开受刑者肚⽪取出婴孩,场⾯极其痛苦。
7)剁⾁酱。
此刑罚是将⼈剁成⾁酱,可想⽽知残忍程度。
8)斧钺是古代酷刑中的⼀种,意思是⽤斧钺劈开头颅,或将⼈劈成两段使⼈致死。
9)⾦⽠击顶是⽤锤将⼈头部击碎;10)镬烹;⾏刑时把⼈放进镬中烹烧。
11)鞭击是相对轻的处罚,是将⼈固定好后⽤鞭⼦抽打;12)脑箍;看过西游记的⼈都知道紧箍咒让神通⼴⼤的孙悟空都⽆法奈何,⽽将⼈头部固定好后⽤⼀个圆形的箍将⼈头部箍住,这脑箍⼜岂是⼀般⼈可以承受的。
13)⽴枷,是枷号的⼀种发展后的形式,于清朝开始正式作为法律惩治⼿段。
这种特制的⽊笼上端是枷,卡住犯⼈的脖⼦;脚下可垫砖若⼲块,受罪的轻重和苟延性命的长短,全在于抽去砖的多少。
有的死刑犯会被如此⽰众三天后论斩。
14)夹⼿指,影视剧中常见的刑罚,所谓⼗指连⼼,夹⼿指的刑罚恐怖⾄极;15)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万剐”。
陵迟原来指⼭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凌迟本意为:“缓缓的⼭丘”。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在古代中国,刑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并且在不同的朝代和政权中,刑法也有着很大的变化和差异。
但是总的来说,古代中国的刑法注重以德治国,以法制约犯罪,以刑罚警戒犯罪,同时也尊重人权,强调让罪犯有所悔改和重新改过的机会。
古代中国的刑罚分为五种,分别是笞、杖、徒、劓、死。
这五种刑罚被称为五刑。
其中,笞、杖、徒是比较常见的轻刑罚,而劓和死则是比较严厉的刑罚,只有在相当严重的罪行中才会使用。
笞是用竹竿或者皮鞭抽打罪犯的身体,通常在公开场合进行,目的是惩罚罪犯并警示其他人不要犯罪。
杖是比笞刑更严重的一种刑罚,用的是棍子或者木棒,通常是连续抽打罪犯的臀部和后背。
徒是把罪犯关进监狱,进行监禁和劳役,通常持续数年,在这一期间,罪犯要进行体力劳动,用劳动来赎罪过错。
劓是用刀割除罪犯的鼻子或者耳朵,这是一种永久性肉体残缺的刑罚,主要用于严重的犯罪如谋杀、叛乱、谋反等。
死刑则是最严厉的刑罚,被用来处决重罪犯和叛逆分子。
中国古代的死刑方法有很多种,例如斩、绞、磔、火刑等等,每一种方法都有其特殊的意义和象征。
除了以上的五种刑罚,古代中国也有一些特殊的刑罚方式,例如铁璧、釜底抽薪、三振等。
铁璧是一种特殊的镣铐,用于囚禁叛乱分子和特别危险的罪犯。
釜底抽薪则是一种禁食的刑罚,把罪犯关进釜子里,戒除三餐,直到心悔改。
三振则是把罪犯绑在三根木柱上,以十字架的形式进行示众。
在古代中国的刑法中,还有一些特殊的案例和规定,例如严打盗贼、尊重女性人权、重视人身财产安全等等。
例如,在唐朝时期,禁贼令就规定了对盗贼的极严厉惩罚,任何盗窃行为都将被加大处罚。
同时,在唐朝时期,女性的人权和尊严得到了特别的重视,任何妇女和未成年女孩被侮辱和侵害的情况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和严惩。
综上所述,古代中国的刑法注重以法治国,以刑罚警戒犯罪,同时也尊重人权,强调让罪犯有所悔改和重新改过的机会。
五刑是古代中国刑法的核心,同时也有一些特殊的案例和规定,这些规定和案例都体现了古代中国刑法的特点和传统。
古代对女子的十大刑法

古代对女子的十大刑法摘要:一、引言二、古代女子刑法概述三、古代对女子的十大刑法1.拶刑2.杖刑3.骑木驴4.幽闭5.赐死6.刑舂7.拶指8.诼刑9.黥刑10.石刑四、结论正文:【引言】在中国古代,由于封建礼教和男尊女卑的思想影响,女性地位低下,一旦犯罪,往往会受到非同寻常的惩罚。
本文将介绍古代对女子的十大刑法,揭示古代社会对女性的严酷压迫。
【古代女子刑法概述】古代女子刑法繁多,主要包括拶刑、杖刑、骑木驴、幽闭、赐死、刑舂、拶指、诼刑、黥刑、石刑等。
这些刑法不仅惩罚性强,而且具有极大的侮辱性,对女性犯人造成了身心极大的伤害。
【古代对女子的十大刑法】1.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
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
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2.杖刑: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罪,必须去衣受杖”。
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
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3.骑木驴:一种针对女性犯人的酷刑。
犯人会被强迫骑在一个木制的驴子上,木驴上有一个尖利的木桩,会刺入女性的私密部位,造成极大的痛苦。
4.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
这是少为人知的技术。
明朝人王兆云在《碣石剩谈》中提到了此法的操作: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这就是通常所讲的幽闭”。
5.赐死:古代社会,女子若犯严重罪行,如通奸、谋害亲夫等,会被判处赐死。
赐死的方式有多种,如自刎、服毒等。
6.刑舂:古代对女性犯人进行的一种刑法。
犯人会被剥去衣服,缚住双手,押到舂米的地方,舂米三天三夜,期间不得休息。
7.拶指: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
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
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8.诼刑:古代对女犯的一种侮辱性刑法。
犯人会被强迫吃下粪便,以示羞辱。
9.黥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刑法。
黥刑是指在犯人脸上刺字,以示羞辱。
10.石刑:将犯人在低洼处捆好,用石头砸死。
古代女子刑法

古代女子十刑是凌迟、斩首、腰斩、剥皮、炮烙、宫刑等多种。
中国古代对女子处刑的方法:
1、第一种方式:李代桃僵。
也就是说,女人犯了罪,可以不用受惩罚,而是由自己归属男人(夫君或主子)代为受刑。
这应该算是对女子最为网开一面的惩罚了。
当然,这种犯罪一般也比较轻的,否则犯了欺君罔上,十恶不赦之罪,自己和家人。
2、第二种方式:温柔一刀。
女人犯了罪,一般的情况下是要自食其果的。
但古人对女人的刑法还是有讲究的,多伴还是比如“温柔”的,正如古书所说的“妇人不著械”“妇人无肉刑”,体现出温情的一面。
比如说笞杖刑罚。
3、第三种方式,辣手摧花。
在男权主义当道的古代,妇女的命运也是变幻无常的,因此女犯往往并不能全逃“酷刑”的处罚,也会被折磨痛苦而死。
其中最残忍就有两种。
一是骑木驴。
“骑木驴”是古代的一种酷刑,一般用上必死无疑。
4、二是凌迟处死。
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是一种肢解的惩罚,极为残忍。
中国历史上对女人使用凌迟也是极少的,主要用于谋杀亲夫、忤逆以及政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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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类犯罪
1、危害皇权与国家政权罪 在维护皇权方面,中国古代刑法经过长期 的发展变化,逐渐形成了“谋反” 的发展变化,逐渐形成了“谋反”、“谋 叛”、“谋大逆”、“大不敬”等罪名, 谋大逆” 大不敬” 并将其纳入“十恶” 并将其纳入“十恶”重罪,予以非常严厉 的处罚。另外对于泄露皇帝行踪、住所、 言语机密以及欺谩、诋毁、诬蔑、怨恨、 诽谤皇帝等行为,中国古代刑法都做出了 非常详尽的处罚规定,严格维护君主的权 威。
(一)政治类犯罪
在维护中央集权方面,中国古代刑法除了“ 在维护中央集权方面,中国古代刑法除了“谋 反”、“谋叛”等重要罪名外,还形成了一些独 谋叛” 具特色的罪名。如汉代规定:辅佐诸侯的大臣发 现诸侯有罪而不报告中央,为“阿党” 现诸侯有罪而不报告中央,为“阿党”罪;中央 朝臣结交京外诸侯,为“附益” 朝臣结交京外诸侯,为“附益”罪;舍弃朝廷的 官职而奉事诸侯,为“左官” 官职而奉事诸侯,为“左官”罪;诸侯王擅自越 出其封国国界,为“出界” 出其封国国界,为“出界”罪,等等。 此外,中国古代刑法还必须承担起制裁被统治人 们的反抗的使命,尤其是对农民起义进行严刑峻 法的镇压。如汉代形成的三人以上无故聚众饮酒 的“群饮酒”罪、为起义农民通告情报、充当向 群饮酒” 导、供给饮食的“通行饮食” 导、供给饮食的“通行饮食”罪等,都承担着镇 压人们反抗的重大使命。
(二)人身类犯罪
4、诬告罪 秦律开始对诬告罪有非常详细的规定, 秦律开始对诬告罪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并且实行 诬告反坐的原则。 诬告反坐的原则。汉律继承了秦律关于诬告罪的 规定,出现了“告反逮受” 诬罔” 规定,出现了“告反逮受”、“诬罔”等律文与 罪名。唐律对诬告罪的规定则更加详尽, 罪名。唐律对诬告罪的规定则更加详尽,其对诬 告数罪采取区别对待原则, 告数罪采取区别对待原则,即重罪属实而轻罪为 或数罪轻重相等但一罪属实而余罪为虚, 虚,或数罪轻重相等但一罪属实而余罪为虚,则 不构成诬告罪;倘若重罪为虚而轻罪属实, 不构成诬告罪;倘若重罪为虚而轻罪属实,则以 重罪减去轻罪后所剩之刑反坐告者。 重罪减去轻罪后所剩之刑反坐告者。明、清律对 诬告罪的处罚较唐律为重,基本上采取的是“ 诬告罪的处罚较唐律为重,基本上采取的是“反 坐加重”的原则, 坐加重”的原则,并责令诬告者赔偿受害人一定 的损失, 的损失,如被害人及其亲属因诬告而在发配过程 中死亡,诬告者还要被处以死刑。 中死亡,诬告者还要被处以死刑。
(一)政治类犯罪
除了一般性的渎职犯罪以外, 除了一般性的渎职犯罪以外,中国古代刑法还规 定了名目繁多的司法渎职罪与军事渎职罪等特殊 性的渎职罪名。就司法渎职罪来说, 性的渎职罪名。就司法渎职罪来说,对于司法官 吏故意或者过失出入人罪、不依律论罪、 吏故意或者过失出入人罪、不依律论罪、私放在 押人员或者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 押人员或者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接受囚犯财 物而指使其翻供等行为, 物而指使其翻供等行为,历代律典都有相应的罪 名规定。就军事渎职罪而言,对于擅自发兵、 名规定。就军事渎职罪而言,对于擅自发兵、征 兵有失公平、主将临阵退却、 兵有失公平、主将临阵退却、军需供应延误等行 都规定有特别细致的罪名。 为,都规定有特别细致的罪名。
(二)人身类犯罪
就亲属间的奸淫罪而言,唐律的规定更加详细: 就亲属间的奸淫罪而言 , 唐律的规定更加详细 : 与缌麻以上亲、缌麻以上亲之妻、 与缌麻以上亲 、 缌麻以上亲之妻 、 妻前夫之女以 及同母异父姊妹通奸的,徒三年;强奸的, 及同母异父姊妹通奸的 , 徒三年 ; 强奸的 , 流二 千里;造成伤害的, 妾减一等。 千里 ; 造成伤害的 , 绞 ; 妾减一等 。 与小功以上 亲通奸的,流二千里;强奸的, 亲通奸的 , 流二千里 ; 强奸的 , 绞 。 与父亲或祖 父的妾以及伯叔母、姑母、 儿媳、孙媳、 父的妾以及伯叔母 、 姑母 、 姊 、 妹 、 儿媳 、 孙媳 、 侄女等通奸的, 如父、祖之妾未曾生子的, 侄女等通奸的 , 绞 ; 如父 、 祖之妾未曾生子的 , 则减一等处罚。 则减一等处罚。 就特定职务或职业者构成的奸淫罪而言, 就特定职务或职业者构成的奸淫罪而言,唐律对 于监临、 于监临、主守等地方长官于其管理领域内犯奸以 及道士、尼姑、僧人等犯奸者, 及道士、尼姑、僧人等犯奸者,也专门规定了罪 名。
(一)政治类犯罪
2、破坏政令罪 首先,在田宅、户口管理方面,规定了“脱漏户 首先,在田宅、户口管理方面,规定了“ 口”、“占田过限”、“在官侵夺私田”等罪名。 占田过限” 在官侵夺私田” 其次,在赋税、徭役管理方面,对于偷漏赋税、 逃避差役、擅自征纳税收等行为,中国古代刑法 都有相当繁多的罪名规定,如秦代规定:已下达 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为“逋事” 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为“逋事”罪;到 达徭役地点而又逃跑,为“乏徭” 达徭役地点而又逃跑,为“乏徭”罪。最后,在 货币、市场管理、交通秩序、社会秩序等方面, 中国古代刑法也规定了相当繁杂的罪名,对私自 铸造货币、扰乱度量衡、任意哄抬物价、赌博等 行为进行刑法上的制裁。
(一)政治类犯罪
4、渎职罪 就失职的犯罪而言, 就失职的犯罪而言,一般性的渎职罪对推举考试 不实、延期不施行官方文书、 不实、延期不施行官方文书、忘记办理皇帝诏书 所规定的事项、 所规定的事项、不报或者虚报所辖管理区域的灾 所辖管理区域田畴荒芜等行为, 情、所辖管理区域田畴荒芜等行为,都规定了专 门的罪名条款。就擅权的犯罪而言, 门的罪名条款。就擅权的犯罪而言,一般性的渎 职罪对官署人员设置过限或者不应设置而设置、 职罪对官署人员设置过限或者不应设置而设置、 州县地方长官私自出界、 州县地方长官私自出界、私自改定皇帝圣旨或者 官方文书、 官方文书、在任长官私自为自己树碑立传或者歌 功颂德、上言大臣德政等行为, 功颂德、上言大臣德政等行为,也都有相当繁多 的罪名条款。 的罪名条款。
(一)政治类犯罪
3、贪赃罪 夏朝的“ 罪就是对贪赃罪的最早规定, 夏朝的“墨”罪就是对贪赃罪的最早规定, 而商朝将“殉于货色”列为“淫风”之一, 而商朝将“殉于货色”列为“淫风”之一, 其实也是对贪污受贿的惩处。 其实也是对贪污受贿的惩处。西周时期的 五过之疵”专门规定了“惟货” “五过之疵”专门规定了“惟货”这种贪 污腐败导致司法不公的行为,秦朝称贪污、 污腐败导致司法不公的行为,秦朝称贪污、 贿赂罪为“通钱” 对其严惩不贷。 贿赂罪为“通钱”,对其严惩不贷。汉律 开始设立“主守盗” 开始设立“主守盗”、“受所监”、“受 受所监” 赇枉法” 假借不廉”等一系列贪污、 赇枉法”、“假借不廉”等一系列贪污、 贿赂罪名 。
(二)人身类犯罪
2、奸淫罪 奸淫谓指“ 男女不以义交” 依照唐律, 奸淫谓指 “ 男女不以义交 ” 。 依照唐律 , 奸淫作为类罪可以分为三类: 奸淫作为类罪可以分为三类 : 一是一般的 奸淫罪, 二是亲属间的奸淫罪, 奸淫罪 , 二是亲属间的奸淫罪 , 三是特定 职务或者职业者构成的奸淫罪。 职务或者职业者构成的奸淫罪。 就一般的奸淫罪而言, 就一般的奸淫罪而言,又有和奸与强奸之 分,并因犯罪主体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份不同以及对象不 同而异其刑,如果奸而又伤的, 同而异其刑,如果奸而又伤的,则按斗殴 伤加一等处罚。 伤加一等处罚。
(二)人身类犯罪
6、过失杀 过失杀是指主观上疏忽大意或者不能预见 也无法避免而导致他人人身伤亡, 也无法避免而导致他人人身伤亡,一般 “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 以赎论” 即允许以铜赎罪。 唐律在伤害罪方面的设置主要散见于《 唐律在伤害罪方面的设置主要散见于《斗 讼律》 讼律》中,往往都是依伤害的轻重分别设 立定罪量刑的条款,并且规定有“保辜” 立定罪量刑的条款,并且规定有“保辜” 制度 。
(二)人身类犯罪
唐律对杀人、伤害罪的规定更为完备, 唐律对杀人 、 伤害罪的规定更为完备 , 尤其是在 杀人罪方面,还形成了所谓的“六杀” 杀人罪方面,还形成了所谓的“六杀”: 1、谋杀 谋杀是杀人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谋杀是杀人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 是指经过预谋与 策划的杀人。多数谋杀罪还被列入“十恶” 策划的杀人 。 多数谋杀罪还被列入 “ 十恶 ” 。 谋 杀属于阴谋犯罪,谋即成立犯罪,如果谋而未成、 杀属于阴谋犯罪 , 谋即成立犯罪 , 如果谋而未成 、 杀而成伤或者将人杀死,则属于不同的犯罪形态, 杀而成伤或者将人杀死 , 则属于不同的犯罪形态 , 处罚也分别由徒刑、流刑至死刑(绞与斩) 处罚也分别由徒刑、流刑至死刑(绞与斩)。 2、故杀 故杀就是故意杀人,但事先并无预谋, 故杀就是故意杀人,但事先并无预谋,往往是临 时起意或者情急杀人,一般处以斩刑。 时起意或者情急杀人,一般处以斩刑。
(二)人身类犯罪
3、掠夺、拐卖人口罪 掠夺、 以唐律为例,首先是规定了一般的“略人略卖人” 以唐律为例,首先是规定了一般的“略人略卖人” 罪,即对掠夺人口或者掠夺并拐卖人口的行为根 据受害人所受待遇不同而予以不同的处罚, 据受害人所受待遇不同而予以不同的处罚,受害 人被略卖后的身份越低贱, 人被略卖后的身份越低贱,略卖人所受刑罚处罚 越严厉;其次,由于奴婢没有独立的人格, 越严厉;其次,由于奴婢没有独立的人格,所以 专门规定掠夺、买卖奴婢与盗取、买卖财物一样, 专门规定掠夺、买卖奴婢与盗取、买卖财物一样, 按强盗或窃盗处理;第三,略卖亲属关系中的卑 按强盗或窃盗处理;第三, 与斗杀卑幼无异,按斗殴杀法论处;最后, 幼,与斗杀卑幼无异,按斗殴杀法论处;最后, 对被掠夺人口予以买受的一方进行严厉的处罚。 对被掠夺人口予以买受的一方进行严厉的处罚。
(二)人身类犯罪
1、杀人、伤害罪 早在三代之前,杀人罪已见于史料,称为“ 早在三代之前,杀人罪已见于史料,称为“贼”。 《法经》规定杀人者予以处死,并籍没其家,足 法经》规定杀人者予以处死,并籍没其家, 见惩罚的严厉。秦律中屡见“贼杀人” 见惩罚的严厉。秦律中屡见“贼杀人”、“贼伤 的提法,并对教唆杀人、 人”的提法,并对教唆杀人、拒捕杀人等具体杀 人行为以及伤害罪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汉初, 人行为以及伤害罪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汉初, 刘邦约法三章,杀人与伤害罪就占据了两项, 刘邦约法三章,杀人与伤害罪就占据了两项,后 来汉律还逐步对“谋杀” 来汉律还逐步对“谋杀”、“斗杀”、“戏杀”、 斗杀” 戏杀” 狂易杀人” 轻侮杀人” “狂易杀人”、“轻侮杀人”等不同情节的杀人 予以区别对待。 罪,予以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