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规定
公司法股东出资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股东出资有什么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随着公司企业制的迅速发展,股东的出资能够加快公司企业的资金运转、改善公司企业的经营状况,也为公司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那么,我国公司法法律对公司法股东出资有何规定下面由小编来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进行任何评估作价,并且公司可运用该货币资金购买所需要的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
同时,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问题,可以简化财务处理手续。
因此,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也是企业最愿意接受的出资方式。
(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
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三)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
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
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四)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法释〔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股东对企业经营所承担的风险和负责仅限于其出资额。
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必须向公司出资,以获得公司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是指每个股东为获得公司股份而向公司投入的资本额,是公司经营的基础。
一、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可以分为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两种方式。
其中,货币出资是指股东以现金的形式向公司出资,以获得公司的股份。
而实物出资则是指股东不以现金的形式,而是将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方式,向公司出资。
例如,可以以房屋、土地等作为出资方式。
二、出资方式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不同的出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有着不同的影响。
货币出资能够直接增加公司的流动资金,提高公司的资金实力,提高公司的投资能力。
而实物出资则不能直接提供流动资金,却可以为公司提供实物资产,提高公司的生产力和经营实力。
出资额的高低也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一般来说,出资额越高,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愿意承担的风险也相应越大。
出资额低,则相反。
三、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的标准下,出资额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出资额比例要分明:公司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情况,选择不同的出资额比例。
不过,在出资额比例上,股东要分明,不能存在模糊和歧义的情况。
2.出资额要真实:公司股东在出资时,必须真实反映自己的出资情况,不能粉饰和虚假陈述。
否则,一旦被查实,股东将承担法律责任。
3.出资额要公正:公司股东在出资时,必须遵循公正原则,不得有欺诈、强迫等行为,否则会影响公司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4.出资额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额: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其出资总额不得少于200,000元。
同时,每个股东的出资额不得少于公司总出资额的20%。
四、影响因素出资额的高低,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
1.市场需求:市场需求是决定公司经营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市场需求强劲,则对公司吸引投资和经营活动有利。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对外投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规定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转投资。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投资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转投资。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投资人的行为。
公司转投资,对于分散经营风险、调整产业结构、节约交易成本和稳定经营权有着重要意义,是顺应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需要的一种正常现象。
此外,通过转投资以及由此而生的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公司,特有利于建立并巩固企业之间的联合,形成稳固的企业集团,发展规模经济,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能力。
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对此,有关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关于转投资的对象,原来只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现实生活中除了公司企业法人外,还有大量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不应当将公司转投资的对象只限于公司企业法人;二是关于净资产的确定,原来规定转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公司净资产是一个变量,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随着公司资本、末分配利润等情况经常发生变动,难以掌握,而且不同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核算方法下的计算结果也存在差别,所以较难确定公司的净资产;三是原来虽然对转投资进行了限制使得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
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有的时候,也可以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这就是说,在我国允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里的所谓人不能是自然人或一般的法人,而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由这些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叫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为二人以上而言,似乎存在矛盾之处;但就特殊情况来说,也就不难理解了。
要不然在我国《公司法》中也不会单列国有独资公司这个章节。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社团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单独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故也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以上谈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问题。
既然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那么它们必然都要享有作为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文主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一般性探讨。
一、股东的权利股东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于股东的资格在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1、自益权。
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受利益的权利。
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
这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2、共益权。
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察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查阅会计表册权等等。
这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
由二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享有下列内容的权利:1、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2、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4、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8、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9、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10、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法有限责任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有限责任原则是怎么规定的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对于股东权来说是至为重要的,它是指股东除按认缴的股份缴足出资款外,对于公司之债务或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其他责任,或曰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的几大基本原则当中是包括有限责任原则的,其实有限责任原则主要是对股东在某种权益上作出的相关规定,只不过通篇了解过我国的公司法以后也能够发现,公司法其实始终都是尊重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在基本原则之内来拟定关法条的。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有限责任原则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原则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种类包括:利益均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自治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一)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的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公司这个中间物对外承担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乃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
可以说,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建立以及各项具体制度的完善,皆与股东有限责任密切相关。
抽去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现代公司法律的大厦将难以支撑,现代公司的法律体系就必然失去重心。
股东有限责任并非公司制度产生以来就存在的一个原则,而是公司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我们将股东有限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既是符合现代公司法的方向的,也是符合我国公司立法实际的。
▲(二)利益均衡原则利益均衡原则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及实现,是基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影响公司及社会发展的多种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均衡的原则。
利益均衡意味着对某一利益过度保护的否定。
坚持利益均衡原则,就要较好研究围绕公司所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及诸多关系可能对公司经济、社会目标的实现、并进而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各种利益的地位通过制度化的安排,使公司这一企业法律形态发挥出较佳的社会效益,抑制其负面作用。
利益均衡原则是从利益(经济)基础层面决定的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公司法的首要原则。
▲(三)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是指公司有效运转的制度安排与实现,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置的原则。
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一)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一)
引例 甲是某大学生物系教授,乙、丙是他的博士生, 三人拟成立一家生物技术服务公司,甲欲以其社会关 系资源出资(出资比例20%),以及以货币和办公场 所出资(出资比例20%);乙、丙均以劳务出资(出 资比例各占30%)。问:该公司能否被核准登记注册 ?
引例分析
本案中的“社会关系资源”、“劳务”均不 符合法律对于出资形式的要求。因此该公司不能 被登记注册。
4.属于我国公司法上的具有经营管理性质的组织机 构是哪些?( ) A.工会 B.职代会 C.监事会 D.董事会 答案:CD。
5.对有限责任 公司的 下列表 述,哪些是错误的? () A.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B.必须设法定代表人 C.必须制定公司章程 D.股东必须是自然人 答案:AD 。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含义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和丧失
(一)股东资格的取得 (二)股东资格的丧失
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自益权 共益权
第五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概述
股东会
董事会或董事
监事会或监事
(五)以其他财产作价出资
学生提问:能否以债权出资?比如,甲方欠乙方货 款2 000万元,乙方能否以此债权作为出资?
——按照现行法律债权是不能作为出资的,因为 债权能否实现,还是一个未知数。如果允许用债权出 资,会危及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第三人的 债权,不能作为对公司的出资。但是公司设立以后, 对公司的债权,应当允许以债作股,因为,这种转化 并没有危害公司的利益。这与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 有根本性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根据新公司法修订)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根据新公司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章程的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公司股东权益和责任,规范公司经营管理,保证公司健康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本公司以“XX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名称,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章公司股东第三条公司股东身份本公司股东包括出资股东和普通股东。
出资股东按出资额享有投票权和收益权,普通股东仅享有投票权。
第四条股东权益1.出资股东享有按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的权益。
2.按照出资额的比例,出资股东享有在公司决策中行使投票权的权限。
3.出资股东无偿让与其出资份额后,其享有的权益转移给受让方。
第三章公司经营管理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等。
第六条公司经营决策1.公司董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决策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担任。
2.董事会决策事项需经股东会讨论并以股东大会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财务管理1.公司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财务会计工作。
2.公司应每年定期进行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公司股权转让第八条股权转让方式本公司股东可通过书面协议或受让人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第九条股权转让程序1.股东拟转让股权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转让比例、转让对象。
2.公司对受让人进行资格审核,审查合格后,受让人支付转让价款。
3.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公司分红和盈余分配第十条公司分红政策1.公司应依法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2.公司分红应在公司获得盈利、支付合法税费后进行。
第十一条盈余分配1.公司将盈余进行现金资金留存和再投资。
2.盈余分配由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公司解散事由本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视为解散:1.股东会决议解散;2.公司出现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清算程序1.公司解散后,由董事会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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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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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规定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有关规定
因各种原因,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部分股东可能会有转让其出资的意愿,这种转让既可能是向本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也可能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定人和性质,所以其股东出资的转让也有一些特殊要求。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转让的几种情形及其处理:
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这种转让是不须经其他股东同意的。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当然,这也不意味着
达不到半数就绝对无法转让出资,因为,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就要购买该股东想要出让的股份,如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3.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不是其个人的事情,必须通知其他股东,并视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另外,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相关规定及出资协议书
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
数; 公司应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 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 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 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10 万元。
三)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1、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认可;法人股东要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出资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亲笔签字。
2、章程内容参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报告):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应将其所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工商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复印件;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公司住所使用证明;(见表 6
十)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须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要点提示公司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三)有关的文件、证件。
公司变更登记注册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
时,应提交新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公司变更名称,应当自变更决议做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住所,应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四、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自变更决议做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国有独资公司应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任免之日起的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提交有关任免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
五、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提交具有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国有独资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时,应还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的决定。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在股款缴足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减少注册资本时,公司应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方能申请变更登记,并应提交公司三十日内在市级报刊上公告三次的,并于第一次公告后九十日后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
六、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批准文件。
七、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应在股东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法人还应提交上一月资产负债表或上一月资产审计报告)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后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应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改变姓名或名称,应在改变姓名或名称后的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八、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注册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备案。
九、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化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十、因合并或分立而保留的公司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提交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公司债权债务承继证明或协议。
国有独资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的
决定。
公司注销登记要点提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在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裁定破产、公司股东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的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有关文件; (三)经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详见样本)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并于第一次公告后 90 天后至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
(六)公司清算组在报纸上登出三次公告的报样(原件); (七)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规定,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到大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