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的规定
公司规章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办法externalinvestmentmanagement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XX年11月20日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保证企业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对外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对外投资管理是指本公司对本部及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对外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对外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对外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审议和监控是对外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本公司设战略发展部,战略发展部设有对外投资管理岗位,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本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组织公司本部对外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承担所属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的管理职能。
第二章投资第七条对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运用企业资产收益、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借贷以及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
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1)直接或间接投资;(2)资金或实物投资;(3)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第八条本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要经法定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并报本公司战略发展部登记备案。
第九条对外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为经营为手段,以明星企业、名牌产品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
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非日常业务经营范围内的投资经营项目;(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一切非日常业务经营范围内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董事会审议通过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二)单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三)单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四)单笔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五)单笔投资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公司法对外投资上限是多少?

公司法对外投资上限是多少?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
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遇到合适的投资项目,可以对外投资,这也是很多公司获取利润的主要渠道。
公司对外投资,应该经过股东会议审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进行了明文规定,那么公司法对外投资上限是多少?下面小编根据相关法律给大家介绍下。
▲一、公司法对外投资上限是多少?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行承担责任。
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许的。
公司不仅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
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
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
▲二、公司对外投资要注意什么?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当由公司机关做出决议。
其一般原则是: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将对外投资的决策权授予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董事会。
对外投资数额较大的,可以授权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数额不大的,为了保持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可以授权董事会做出决议。
当然,公司也可以将对外投资的决策权全部授予董事会,但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2、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及每一项投资的数额做出限制性规定;公司章程有这类规定的,公司机关在做出决议或在具体进行此类活动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除非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对外投资及融资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及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及融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及融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
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不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委托理财(不包括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债务性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各项对外投资及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及融资。
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及融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投资及融资决策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及融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对外投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规定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转投资。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投资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转投资。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投资人的行为。
公司转投资,对于分散经营风险、调整产业结构、节约交易成本和稳定经营权有着重要意义,是顺应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需要的一种正常现象。
此外,通过转投资以及由此而生的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公司,特有利于建立并巩固企业之间的联合,形成稳固的企业集团,发展规模经济,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能力。
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对此,有关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关于转投资的对象,原来只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现实生活中除了公司企业法人外,还有大量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不应当将公司转投资的对象只限于公司企业法人;二是关于净资产的确定,原来规定转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公司净资产是一个变量,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随着公司资本、末分配利润等情况经常发生变动,难以掌握,而且不同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核算方法下的计算结果也存在差别,所以较难确定公司的净资产;三是原来虽然对转投资进行了限制使得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
对外投资是否要股东会决议同意?

A step back is magnanimity, and a step back is compassion.(页眉可删)对外投资是否要股东会决议同意?导读:对外投资是否要股东会决议同意,对外投资已经算是重大的公司变更,故此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讨论,若是经过会议的召开,大部分的股东并不同意对外投资,此时就不得价格公司的资金交给其他公司使用,违反此规定的,无疑会给公司的权益带来危害。
一、对外投资是否要股东会决议同意?对外投资是否要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对外投资既可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也可以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新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包括哪些?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
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三、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1、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问题。
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定是什么?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果有合适的投资项目,经过股东会议批准,公司可以对外投资。
通过投资,公司可以增强竞争力,实现多元化发展。
对于公司而言,对外投资属于重大事项,公司法对此也有相关条文规定。
那么,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有关知识。
一、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定是什么?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行承担责任。
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许的。
公司不仅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
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公司对外投资的目的何在?1、对外投资有利于企业闲置的资金(资产)得到充分利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通过对外投资,可以在企业外部尤其是在外地或外国开发资源、材料来源,保证企业能源、材料来源成本低廉、供应稳定,较好地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某些资源供应不足的问题。
3、通过对外投资,可以开辟企业新的产品市场,扩大销售规模。
4、通过合资、联营,便于从国内外其他单位直接获取先进技术,快速提高企业的技术档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舞弊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南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要按照对外投资业务的业务流程,对公司对外投资预算、对外投资计划、对外投资取得、对外投资保管、对外投资处置和对外投资帐务处理、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实施控制;对于对外投资各环节中的不相容职务分离、授权批准、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对外投资执行、对外投资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作为关键控制点,加以重点控制;第四条对外投资中不相容需要分离的岗位至少包括:(一)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编制人员与评估人员分离;(二)对外投资业务的执行人员与决策人员分离;(三)投资业务操作人员与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四)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与从事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五)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保管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六)股利或利息的经办人员与从事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七)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人员与执行人员分离;(八)投资业务的全过程不由同一个部门或一人办理;第五条岗位轮换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第六条业务归口办理(一)公司各类对外投资包括长期投资、短期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都归口总部财务部办理;(二)未经授权,其他部门不得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第七条授权审批一授权方式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由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决议;3.总经理对其他人员的授权,年初以授权文件的方式明确,对投资审批,一般只对财务总监给予授权;4.对经办部门的授权,在部门职能描述中规定或临时授权;二审批权限1.投资审批2.延续投资及投资处置审批1投资项目合同到期,公司除延续投资外,公司须及时进行清算、到期收回或出售、转让,公司延续投资的审批按“投资审批”规定的权限办理;2未到期的投资项目提前处置,在处置前按原决定投资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提前处置;3.投资损失确认审批1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单项投资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年度累计投资损失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2董事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除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外,投资损失确认事项,都由董事会审批确认;需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在送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董事会审议确认;三审批方式1.股东大会批准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批准,董事长根据决议签批;2.董事会批准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批准、董事长根据决议签批;3.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直接签批;4.总经理根据总经理会议规则,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或根据授权直接签批;5.财务总监根据授权签批;四批准和越权批准处理1.审批人根据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2.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意见办理对外投资业务;3.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并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一级授权部门报告;五责任追究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公司将处以罚款、降职、停职、开除等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的权力;第八条对外投资预算(一)公司根据发展战略目标和公司的投资能力编制投资预算,投资预算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预算应对投资规模、结构和资金作出合理安排;(二)公司对外投资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三)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的编制、审批和调整,按公司公司预算控制制度执行;第九条对外投资的计划、取得、保管和处置一短期投资和长期证券投资控制公司的投资计划包括长短期证券投资、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投资、委托理财及信托产品投资必须以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的文件作为执行指令;公司应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投资行为;选择证券经纪人时,应以对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公司应与证券经纪人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纪人为公司购置证券,必须取得公司有效的投资指令;该指令应明确规定购置证券的最高价格指令的有效期限;经纪人不得从事任何超出授权范围的投资行为;经纪人应填写成交通知书,内容应包括:投资指令号、最高价格、证券名称、数量、面值和实际成交价格等;成交通知书应由财务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职员进行审核,以证实购入证券的数量和价格是否符合投资指令;如果一项投资指令,经纪人需要分期执行或需要购置不同的证券,需要经纪人对指令已执行的结果分期填制成交通知书;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投资时,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公司对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一般有两种保管方式:一种是由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如在公司拥有较大的投资资产的情况下,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进行保管;这些机构拥有专门的保存和防护措施,可以防止各种证券及单据的失窃或毁损,并且由于他与投资业务的会计记录完全分离,可以大大降低舞弊的可能性;另一种方式是由公司自行保管,在这种方式下,必须建立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证券;对于任何证券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债券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数量等详细记录于证券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财务经理或其他被授权人应当定期检查银行等机构送来的证券存放情况记录,并将这些记录同财务经理签署的证明文件存根和公司有关证券帐户的余额相核对;投资资产处置控制程序为,任何有价证券的出售必须有经财务经理或董事会的批准;代公司进行证券出售活动的经纪人应受到严格的审定;经纪人同投资者之间的各种通讯文件应予记录保存,反映经纪人处置证券结果的清单应根据处理指令受到检查;如果投资资产的处置为不同证券之间的转移,则该业务应同时置于证券取得和处置的控制制度之下;如果处置的结果是收回现金,还应结合货币资金的控制方法,来对投资资产处置进行控制;二长期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控制1.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程序2.投资的执行和管理程序:第十条投资处置一投资处置的决策按本项目原投资审批程序审批;二投资转让1.由公司财务部研究确定转让价格,并经董事会批准;2.必要时,由财务部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三对外投资处置收回的资产1.公司对投资收回的资产,应及时足额收取,并按会计规定入账;2.收回货币资金,应及时办理收款业务;3.收回实物资产,应编制资产回收清单并由相关部门验收;4.收回无形资产,应检查核实被投资单位未在继续使用;5.收回债权的应确认其真实性和价值;四对外投资核销1.财务部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2.按投资损失的审批权限审批;第十一条对外投资记录控制一过程记录控制;公司建立投资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制度;二会计记录控制1.公司按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对外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记录,所有对外投资业务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账外设账;2.财务部进行对外投资业务会计处理时,对投资计划、审批文件、合同或协议、资产评估证明、投资获取的权益证书等相关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情况进行严格审核;3.公司建立对外投资台账,记录被投资单位的名称、投资合同与协议的编号及存放地点,出资方式、股权比例,投资收益分配情况等;4.公司建立有价证券记录台账,记录证券的名称、面值、数量、编号、取得日期、期限、利率等;5.财务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核对被投资单位有关投资账目以及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三权益证书和档案管理1.公司取得的股权证、有价证券等权益证书,由财务部保管或委托其他机构保管;2.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审批等过程记录、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计划书、对外投资处置等文件资料定期由财务部整理存档,送公司档案部门保管;3.档案的调阅、保管、归档,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主体1.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对对外投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2.公司审计部门;依据公司授权和部门职能描述,对公司对外投资合同或协议以及投资过程进行审计监督;3.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业务进行财务监督;4.上级对下级对外投资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检查监督方式按公司规定的检查权限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2.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3.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4.对外投资资产的投出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计划投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出的,重点检查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5.对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重点检查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6.对外投资持有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有关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凭证的保管和记录情况,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足额收回;7.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8.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四监督检查结果处理1.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2.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3.监督检查部门发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应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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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规定
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
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转投资。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财产作为对另⼀企业的出资,从⽽使本公司成为另⼀企业投资⼈的⾏为。
公司转投资,对于分散经营风险、调整产业结构、节约交易成本和稳定经营权有着重要意义,是顺应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需要的⼀种正常现象。
此外,通过转投资以及由此⽽⽣的母⼦公司、相互持股公司,特有利于建⽴并巩固企业之间的联合,形成稳固的企业集团,发展规模经济,从⽽⼤⼤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能⼒。
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对此,有关⽅⾯提出了⼀些意见,认为这⼀规定存在三个⽅⾯的缺陷:
⼀是关于转投资的对象,原来只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现实⽣活中除了公司企业法⼈外,还有⼤量的⾮公司企业法⼈,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不应当将公司转投资的对象只限于公司企业法⼈;
⼆是关于净资产的确定,原来规定转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公司净资产是⼀个变量,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随着公司资本、末分配利润等情况经常发⽣变动,难以掌握,⽽且不同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核算⽅法下的计算结果也存在差别,所以较难确定公司的净资产;
三是原来虽然对转投资进⾏了限制使得违反这⼀规定的⾏为难以得到有效制⽌。
因此,这次作了修改,⼀是放宽转投资对象,不再限定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放宽了转投资数额的限制,取消了原来关于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规定:三是明确了公司转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等。
然⽽,转投资毕竟涉及转投资公司的权利及债权⼈的利益,所以公司转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
也就是说,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只能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组责任,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不得通过投资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或者其他公司的⽆限责任股东。
此外,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